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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报告】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自查报告(仅供参考)

发布时间:2023-06-25 08:24:02 来源:网友投稿

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自查报告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大队自4月13日至20日组织3名法制员,对2014年7月1日以来的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报告】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自查报告(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公安报告】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自查报告(仅供参考)


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

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自查报告


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大队自413日至20日组织3名法制员,对201471日以来的公安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的处罚案卷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体现使用、行政法规与刑法衔接、移交涉嫌犯罪案件以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文书填写、案卷制作装订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具体情况反映在以下方面: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自查情况

大队执法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完全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有执法人员都持有省、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每年送交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年检;所有的执法活动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规定进行的,做到了执法主体合法,执法行为规范。

二、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自查情况

大队所有行政处罚都属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所有交通违法信息都需录入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由该系统依照《河北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记分,具体数额自动生成,因此大队没有行政处罚裁量权,也不存在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问题。

三、执行执法程序自查情况

大队对所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都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的;不存在滥用裁量权,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问题;不存在执法不公、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问题;不存在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问题;不存在越权执法、超标准处罚和随意执法行为,不存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三乱”行为。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大队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大队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办理案件质量责任制》、《执法通报制度》等执法责任制度,签订了《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目标责任书》中,明确了各层次的具体执法职责,主管局长作为第一执法责任人,对交管的全部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执法活动负责;各科室中队领导对各自岗位办理的执法案件负责。执法活动中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案件倒查制、案件退查制、案件督办追踪制等,强化执法责任的落实,促使了全队民警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五、“两法衔接”自查情况

大队所有执勤执法活动,都是按照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的;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及时将询问笔录和涉嫌违法物品移交到了刑侦部门,做好了“两法衔接”工作。

六、违法处理执法文书案卷制作装订规范

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案件的纸质案卷、电子文档齐全,保存保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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