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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会上讲话

发布时间:2022-05-25 12:24:0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会上讲话,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会上讲话

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3篇

【篇一】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区委书记在拆迁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近年来,随着XX区新一轮产业和城市发展的快速推进,拆迁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许多领导殚精竭虑、彻夜不眠,许多部门顾全大局、认真履职,许多干部冲锋在前、奉献在前,为XX区“甲板起飞”付出了巨大努力。借此机会,我谨代表XX,向长期以来参与和支持拆迁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们要正视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如何实现“以人为本、和谐拆迁、依法拆迁”,与时俱进推动拆迁工作再迈新台阶,依然是当前摆在新区面前的重要命题。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坚持责、权、利相结合  

一要履行好职责担当。当前,新区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关键时点。 3月28日 市委常委会集体调研新区时强调,要更多地用改革思维和办法推动转型升级、激发内生活力,争当全市现代化建设的排头兵。拆迁工作是新区改革创新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检验干部担当能力的“试金石”。从最近的拆迁进展来看,不容乐观,拆迁的“瓶颈”制约日益明显。全区上下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以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切实破解拆迁工作中的各项难题,决不能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杜绝丝毫的自满和懈怠,不断追求卓越的工作业绩。二要激发好工作活力。拆迁难,难就难在面对众多的利益主体,难就难在工作的复杂性、多样性。做好拆迁工作,基层一线的工作最关键,要在实践中敢于探索,善于总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重点、难点的突破带动和活跃全局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并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上给予更多支持,严格实行奖惩。要注重制度建设,按照创新、实用、管用的原则,营造人人有规有矩、处处有章可循、事事有条有序的拆迁制度环境。要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过得硬的工作队伍,确保各项部署安排落到实处。  
三要维护好群众利益。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平衡,准确把握利益平衡点是破解拆迁瓶颈的钥匙。从以往拆迁的经验看,群众虽有故土难离之恋、搬迁生存之忧,但最关心的还是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否合理、公正、公平。要在严格依法拆迁的基础上,维护好拆迁群众、搬迁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到“三个确保”:确保群众既得利益不减少、确保群众生活质量不降低、确保企业生存发展有空间。同时,拆迁的过程也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坚持原则是最本质的要求。要在拆迁统一政策的框架下开展工作该补偿的一分钱不少,不该补偿的也不能多给一分,更不能随意定价、任意处断。  
二、坚持情、理、法相结合  

【篇二】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手册

程序篇

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一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

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的

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不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
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
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

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
执法内容的灵活性)

第三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

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1、实施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

第四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

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
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
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

机构设置有:1、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一块牌;
2、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两块牌;
3、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一块牌;
4、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两块牌。

第五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公务活动,行使的职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权)。

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经济来源是财政拨款(全额)。

第二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包括1、不遵守行政法2、不履行义务3、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利)并造成其利益受损。

行政处罚的特征有: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机关);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目的即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是要式行政行为,警告处罚决定,必须由执行处罚的机关作出书面裁决,向本人宣布并交送本人);
2、罚款,是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也是要式行政行为,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罚款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等权利);
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6、行政拘留,又称人身罚或自由罚只有县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不超过15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劳动教养(1到3年)、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部委规章、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都是只能设定警告与罚款的处罚权,但限额只能由国务院设定);
5、非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设立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有:1、处罚法定的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受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依据公开、处罚程序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享有陈诉申辩权、享有申请复议起诉权、有提出赔偿的权力);
5、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有:1、层级管辖,或称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一般由相关机关达成协议或按照惯例解决,或者依“谁先查处谁处理”的原则,如有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先查处,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再把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有:1、简易程序(适用于个人50元以下、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或警告的情况,至少要2个人到场: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再制定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市财政厅印制的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收集相对人违法依据,审理决定,送达与执行)

第三章行政复议

第一节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定),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1、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若两个相对人争议,第三方裁决属于司法性。若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该行政机关上级机关裁决属于行政性);
2、行政复议的处理对象是行政争议;
3、行政复议的启动者是行政相对人;
4、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关师上级行政机关(区政府的上级是市政府,市政府上级是省政府,但海关、金融、外汇、国税是垂直领导,属于“条管”,地方政府不是其上级机关。区工商局等部门属于“条块结合管理”上级部门既可以是区政府也可以是市工商局);
6、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

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原则(复议机关合法、复议依据合法、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形式合法);
2、公正、公开原则;
3、及时、便民原则(可以口头申请、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承担);
4、有错必纠原则;
5、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

第三节行政复议的范围

申请复议的基本标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的抽象行为进行审查,由复议机关审查处理或转有权机关审查处理。这里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例如: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果不合法,也可以复议。

无权行政复议的范围有:1、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人事方面;
2、对民事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有: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但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国税只能由上级部门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有:1、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先由原级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政府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3、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4、对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管辖);
5、几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机关管辖);
6、被撤销机关撤销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第五节复议机关与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具体承办机构即法制办

第六节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相对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的60天内(如果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期限超过60天,以单行法律为主)要求复议机关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有:推定受理、责令受理、越级受理

行政复议的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活动,满足合理性、合法性。

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恰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第四章行政诉讼

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1、任务与目的不同(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障相对人权益;
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保障民事权益);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完全对等;
行政诉讼中,相对人有起诉权,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还有举证责任);
3、可否使用调解不同(民事诉讼可调解,行政不可);
4、审查对象及判决不同(民事诉讼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判决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主要法律审,判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显失公正可审查合理性);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一律合议,3人组成合议庭;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
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相对人与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注意:法律地位平等不代表权利义务对等,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7、辩论原则(有权陈诉各自主张和意见)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排除范围有:国家行为(国防、外交所作出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内部员工的奖惩)、终局行政行为(国务院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有:

1、级别管辖(我国人民法院分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其重大复杂程度)①基层人民法院具有普遍管辖权,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最高级人民管辖的以外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级人民政府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有三种a.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决定的管辖(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可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如果维持原决定,由最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改变原决定,既可最初决定人民政府管也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b.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既可选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选被告所在地法院,其中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c.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移动后影响或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

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有①移送管辖: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②指定管辖:a.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将管辖权转移到没有管辖权的上下级或平级人民政府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③管辖权的转移:a.必须是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b.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收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隶属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事实依据(违法事实或其他证据)、法律依据。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关于规范性文件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列举出只要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规章只能作为参考。举证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都视为败诉。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起诉和受理是行政诉讼的启动程序,即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的条件有: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原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4、有明确的事实依据;
5、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从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3个月内起诉,经复议案件,从知道复议结果15天内起诉。

一审的程序有受理、立案、审判、判决、执行。

受理前,人民法院通过对起诉行为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裁定:1、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立案;
2、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审理或审判需组成合议庭(一审可以有人民陪审员,二审全部为法官,审判过程中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判决有:1、维持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滥用权力);
3、限期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处罚的合法性显失公正)

执行(超过执行期限,每日科以50到100元罚金)

撤诉是指原告在立案到宣告判决或裁定之间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因为人民法院有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责任。

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以此结束案件审理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有关调解的基本原则是法院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调解工作,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是指在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前第一审当事人申请上诉而引起的程序。

二审的程序:上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二审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下达立即生效,有:1、维持一审判决;
2、更正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适用法律错误);
3、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满可以再次上诉)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是指人民法院依其法定职权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引起再审的原因:1、当事人的申诉;
2、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的呼吁;
3、法院系统内部自查、检察院对法院监督。再审的决定权: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的判决可再审;
2、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可再审;
3、终审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对交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可再审。再审过程中,原审判决停止执行。

第五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1、有行政侵权的存在;
2、是由国家赔偿而不是行政机关赔偿(比如赔偿的义务机关是公安局,责任机关是市政府);
3、引起行政赔偿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只有对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时才能引起行政赔偿。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

1、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行为有: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公安机关,都属于非法拘留)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是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没有手续拘留的情况)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①违法实施侵害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包括财产罚和能力罚,财产罚是直接施加于财产,如罚款、没收财产;
能力罚是剥夺获得财产的能力,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②违法实施限制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等)③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税、费)、摊牌费用的行为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的排除范围有: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可以作为请求人的情况有:1、其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本人;
2、无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或精神病人)或限制行为能力(10到18周岁或间歇精神病人)的受害公民的法定代理人;
3、死亡的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法人(一种组织)作为请求人的情况中,当受害法人取得赔偿前就终止时,继承其权利的法人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遵循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但作出具体损害的行政机关只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责任机关还是政府,即国家财政拨款赔偿)

第四节行政赔偿的程序

我国行政赔偿一般三种程序有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解决,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1、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首先由义务机关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其内部的法制部门确认是否违法,主要途径有①通过行政复议确认(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请求)②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③直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过程包括提出赔偿请求、受理、审理、判决、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a.予以赔偿,不满意可以复议或起诉。b.不予赔偿,也可以复议或起诉。对赔偿数额不满意也可以申请调解)

2、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有三种①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不赔偿或赔偿不满意再起诉)②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后找义务机关赔偿,不予赔偿或赔偿不满意再起诉)③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致害行政行为违反与提出赔偿请求一并进行)

3、行政赔偿复议程序有两种①先申请行政复议(先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后找义务机关赔偿,不予赔偿或不满意再起诉)②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直接申请复议,确认致害行政行为与提出赔偿请求一并进行)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

行政赔偿最主要的方式是支付赔偿金,受害人的权利受损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中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受损只能通过赔偿金赔偿,财产权受损则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赔偿。

第五节行政赔偿的标准

行政赔偿的标准包括:1、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以日计算,每日赔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具体按作出赔偿决定的上一年度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①侵犯生命权(死亡)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最高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并且给付受害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其中抚养未成年人到18周岁,老人到死亡②侵犯健康权a.造成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医疗费及误工减少收入最高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b.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最高赔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c.造成伤害的最高赔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追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先由该行政机关赔偿,再向具体工作人员追偿。但追偿必须满足条件有:1、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明知道自己违法执行公务会造成损害,但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发生。其中希望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发生是间接故意);
2、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却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造成损害发生)

第六章案例分析

P552 处罚未成年人的案例分析

P558 一事不再罚的案例分析

实务篇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内容。城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建设用地放线后验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的报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等。

违章建设执法,就是执法部门对违章建设活动执行有关规划、勘察设计、文明施工、占挖道路等方面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审批要求、非法设计、野蛮施工、乱占乱挖道路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保证建筑活动有秩序进行。

违章建设执法的特点有:1、执法范围的综合性(管理内容广泛、管理部门与多个部门有密切联系,必须统一综合管理);
2、执法过程系统性(各阶段需步步衔接,系统动态管理);
3、执法手段强制性(问题多、难度大,需使用法制手段)

违章建设的表现: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的;
3、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且与城市规划用地性质不相容,并对周围环境造成妨碍的;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且未核准延期进行建设的;
5、临时建筑或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逾期未拆除的;
6、建设基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规划管理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
7、被撤销建设过程规划许可证后仍进行建设的;
8、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

市容执法的内容是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容管理的法规,依法处理损害市容、市貌的违章建筑,对有关管理部门执行法规的情况及处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市容秩序,为城市居民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市容执法的主要内容有:1、牌匾广告市容执法;
2、沿街建筑物市容执法;
3、建筑工地市容管理执法;
4、城市繁华地区和主要干道市容执法;
5、城市园林绿地市容执法

沿街建筑物市容执法的内容有:建筑物是否保持整洁;
残墙断壁是否及时修整;
阳台、窗处和街道两侧是否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筑物要限期整改;
对屡次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对有关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工地市容管理执法的内容有:施工单位是否文明施工;
材料、机具堆放是否整齐;
建筑工地是否设置护栏挡板,树木是否有保护设施;
残土废渣是否及时清运,没有“马路作业”现象;
竣工时是否清理现场和平整场地。同时查处施工中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促进工地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

环境卫生执法的主体和依据

主体:1、主管全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建设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
3、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建委或城建局)是当地政府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的职能机关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市貌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方法》等。各城市依据上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也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园林绿化执法的主体与依据

主体:1、主管全国城市绿化工作的部门是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在地级市,城市园林行政执法主体是城市建设局,绿化行政执法主体大多数是城市绿化委员会或城市人民政府的绿化办公室,少数仍是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县级市或区,城市建设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和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园林绿化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依据:《关于开展公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篇三】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在创卫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县委书记 金敏学

(2009年9月9日)

同志们:

前不久,市上对我县的创卫工作进行了初验,对我们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是大家不要沾沾自喜,不能骄傲自满,我们存在的问题还很多,与省卫城市的差距还较大。大家要以这次初验为契机,查漏补缺,迎头赶上,进一步动员全县上下再鼓干劲,再添措施,扭住目标,奋力冲刺,夺取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的全面胜利。刚才,华锋同志就前段工作进行了小结并就下一步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我完全赞同。下面,我再强调三点。

一﹑认识再统一,务必坚定创建信心

创卫工作是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今年实现省卫达标是县委、县政府作出的庄严承诺,全县人民寄予了厚望。为此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同县委、县政府保持一致,统一认识,坚定信心,集中精力,积极主动地抓好创卫工作。首先要认识到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良好的发展环境,可以提高本地区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竞争力,能够带动社会投资,促进招商引资。潼关作为一个人口小县,财政弱县,投资发展环境与其他县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要想迎头赶上,必须在基础建设﹑教育建设﹑公共服务等各个方面全面推进。省级卫生县城作为现代文明城市的标志和重要标准,其社会性﹑综合性的特性,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载体和抓手,这既是推进城乡一体﹑树立潼关对外形象的重大举措,也是打造城市名片﹑提高城市品味的有效途径,更是改善民生﹑推动发展的有力抓手。其次要认识到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学习实践活动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关键是抓实践﹑解难题﹑办实事﹑促发展。创卫就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活动,解决的是民生问题,是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所以我们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当前做好创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创卫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用创省卫的实际成果来检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效。第三要认识到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是适应潼关县情的需要。由于历史原因,潼关底子差,发展慢,虽是黄金大县却是财政穷县。想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要解放思想,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就是解放思想。在底子差﹑财力紧的情况下,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牢固树立“小县也能干大事﹑小县也有大作为”的信心,盯住省卫目标不松劲﹑不懈怠,举县一致,克难攻坚,力争一举成功。目前,我市12个县(市)区,其中3个县市已成功创建省卫,并正在启动创建国卫,而我县还在创建省卫。所以我们一定要自加压力﹑挑战自我﹑以超常规推进的“创卫”精神,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努力实现省卫目标,改变我县落后面貌,推动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措施再完善,务必确保任务落实

根据市级初验的反馈意见,我们在13个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按照我们的时间安排,十月中旬前必须完成整改工作,十月下旬至十一月上旬接受省级技术调研。留给我们的时间已经不多了,要打好这一硬仗,大家首先要树立强烈的责任观念。坚决消除松劲厌战情绪,克服“经费紧张难创卫,工作繁忙顾不上创卫”的消极思想,扭转对创卫不支持﹑不安排﹑不落实﹑不检查的错误态度,对创卫工作要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尽职尽责,主动服务。所有驻潼的单位和部门,特别是双管单位,要坚决纠正“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要树立与潼关同呼吸共命运、共荣辱、共发展的正确思想,积极参与潼关创卫工作,主动配合创卫工作,认真完成本部门的创卫工作任务,在这个问题上,绝不允许出现空挡和死角,绝不允许有推诿扯皮不尽义务的现象。其次要树立明确的任务观念。创卫办根据市上的反馈意见建立了台账,已发到你们手上,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台账逐项落实,逐条消化,逐级落实领导责任,逐级明确目标任务,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党政领导要切实抓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的创卫工作,做到亲自安排,亲自检查,一抓到底,认真解决创卫工作涉及的人员安排﹑物质保障和经费投入;
各职能部门﹑牵头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以强有力的手段全面推进创卫工作,确保创卫不留任何盲区。再次要树立紧迫的时间观念。从现在开始到10月中旬,我们的有效工作时间仅仅为一个多月,可以说时间非常紧﹑任务非常重,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牢记这个时间概念,扎扎实实的落实责任,不讲任何条件,不摆任何困难,想方设法不折不扣的完成任务。

三﹑责任再落实,务必实现创建目标

现在,创卫已进入达标冲刺倒计时的阶段,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全面动员起来,以高质量的工作水平和志在必得的信念,确保创卫一举成功。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从现在起所有的县级领导,包括我、梁主任、何县长、顾主席,每人包抓一项创卫重点工程,认真落实。各级党政组织“一把手”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上手,认真筹划部署,深入创卫第一线,掌握工作动态,解决重大问题;
分管领导要把创卫工作放在心上,拿在手上,积极出主意﹑想办法﹑赶进度﹑抓落实;
班子其他成员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县级各包联领导和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推动面上工作整体进展。同时,要相互支持,密切协作,通力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要进一步夯实责任。创卫工作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也不是哪一个人的事情,是全县人民的大事。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都是创卫工作的责任主体,每名干部群众都是责任人。因此,要求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要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干部,谁的任务谁完成,谁出了问题谁负责。这里特别强调一点,在省级技术调研中,那一个部门的工作严重失了分,那个部门的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说明情况,并追究有关人的责任。希望广大干部群众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相互支持,同心协力,全力以赴投入到创卫工作中来。三要进一步强化督查。县级各包抓领导要认真履行包抓责任,经常深入创卫一线,督促进度,解决问题。县创卫办督查组﹑两办督查室﹑县人大﹑政协﹑组织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大督查力度,严督细查,跟踪问效,随时掌握进度,推动工作落实。要发挥媒体的监督工作,对领导不重视﹑工作滞后的单位,要及时曝光。对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影响创建大局﹑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创卫指挥部制定的《黄牌警告办法》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同志们。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事关群众福祉,事关潼关长远发展。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心﹑上下一心﹑以志在必得的决心坚决打赢这场硬仗,确保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一举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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