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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规划】伊春区旭日办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2023-05-19 09:48:04 来源:网友投稿

伊春区旭日办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园林城的决策,为指导伊春市伊春区的开发建设,统筹安排区内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容量等城市功能,加强该区的规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规划】伊春区旭日办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规划规划】伊春区旭日办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范文推荐)



伊春区旭日办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园林城的决策,为指导伊春市伊春区的开发建设,统筹安排区内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容量等城市功能,加强该区的规划管理与建设管理,提供该区开发建设的技术依据与措施,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二条 本次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及其他相关规范、法规、文件。

第三条 文本适用于本次规划伊春市伊春区南山风景区边缘区,范围北以青山大街,南以南山风景区,西至兴安路,东至鹤嫩公路为界,隶属于前进社区、红升社区、旭日社区,面积约99.52公顷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的城市管理工作,伊春区属于旧城改造区。

第四条 本文与伊春市伊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五条 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伊春市伊春区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本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黑龙江省和伊春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它技术规定详见附录。

第七条 在本规划区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规划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第八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在下阶段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伊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本规划由伊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本规划第三十五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三至第四十七条黑体字内容是伊春市伊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 本规划经伊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二章 规划区功能定位及规模

第十一条 本规划区的功能定位为:伊春区特色高质量生活居住及服务功能为主导的生活区。

第十二条 本规划区用地规模为99.52公顷,规划常住人口为1100013500人。

第三章 用地布局

第十三条 总体布局

规划片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现状情况规划形成“两轴、六带、七点、四区”的规划布局结构。

两轴:即贯穿于改造区内部东西向的交通轴带,将各组团内部开放空间串联为一个整体空间,为本区域提供一个良好的交通轴带空间。

六带:即由南山风景区纵向联系到青山路上的六条带状城市绿地,主要是改造区对外主要景观展示地段。

七点:即沿青山路一侧分布的入口景观节点及改造区内部组团级绿地景观节点。

四区:即由六条景观轴分割而成的四个居住办公及商业景观区。

第十四条 改造目标

通过对住区整体结构和居住环境的整治与改造,提高住区的综合环境质量,使其成为具有历史特色的新的居住模式范例,在改造中要本着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达到“建筑从坡地上生长出来,掩映在绿树中,山、林、建筑、文化和人融为一体,构成了一个非常美的居住环境”的效果。

第十五条 规划对策

1、尊重自然,在原有住区范围内进行利用和改造,严禁扩建,破坏山体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现代人的生活需要。

3、重点改造住区的外部环境,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公共空间要控制其规模,保证其宜人尺度。

4、街道是可供人活动和逗留的真正的室外“客厅”,保持原有街道尺度,建设柔性边界,促进邻里交往。

5、建筑要依坡就势,不搞大开挖,让建筑适应地形,造成仿佛是从山坡上“生长”出来的景观意向。力求作到“小、散、隐”,保持山体原有的地形地貌,实现建筑与山体景观和谐共生。住宅依山的形态、坡度,使其“附”在坡地上,真正做到房在“山间”、房在“树间”,使环境更加自然、清新。

6、住宅保持院落格局,用现代建筑方式重组。

7、原有住宅质量不佳,且无特色,没有保留的价值,除少数较好的住房之外,建议全部拆除重建,新建住宅体现现代风格并具有本土性,尽量采用本土材料。

8、建筑高度控制在9米以下,建筑轮廓线应与山势的起伏相适应,采取坡顶造型。

9、控制建筑间距,保证每栋建筑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和景观,让自然真正进入室内。

10、建造一个没有围墙的社区,以绿篱取代实体围墙。

11、增加一些步行的坡道,满足居民出行需要。

12、结合车道设置消防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 居住用地

1、住宅建设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以低层住宅建设为主,包括部分商住综合用地、公共绿地、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以小区、组团式布局为主,建设以板式低层住宅为主局部为点式。居住区建筑风格应体现出“林都”的特色,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本土的居住模式。

规划居住用地总用地面积为40.27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40.46%,人均居住面积40 平方米。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小区级公共建筑(不包括教育设施)的配置标准为0.5平方米/人。小区级公建设施与住宅建筑结合布置,对于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应在地块开发控制中予以落实。

3、中小学用地

中学的设置以入学人数按居住人口的5%计算,用地标准为15 平方米/学生,服务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设置,则现状伊春市第二中学满足入学要求,规划不另行增加中学用地。

4、幼儿园用地

幼儿园的设置,按居住区规模及居住人口的5%计算,用地为10平方米/学生。根据服务半径不大于300米的范围,及服务人口的需要,同时规划增设幼儿园6处。

5、绿化用地

居住用地内的绿地布置,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构思,既方便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憩活动需要,又利于创造居住区内大小结合、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原则上控制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旧区改造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

6、道路交通

居住区内部道路交通主要采取人车混行为主,部分人车分行的组织形式。组团内部交通以步行为主,既保证了组团与组团之间的联系,方便居民出行,又不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干扰,维护了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区内公共设施用地主要沿青山大街一侧布置,规划用地面积为19.06 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9.15%。其中行政办公用地2.57公顷、商业金融用地(包括市场用地)9.55 公顷、医疗卫生用地0.26 公顷、教育科研用地6.68 公顷。

第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保留现状1处加油站市政公用设施,位于城市东南入口处鹤嫩公路南侧,新规划一处加油站位于税务局西侧,一处交通停靠站位于青山东大街尽头南侧,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为1.64 hm²,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65%

第十九条 公共绿地

借助现有的自然环境格局,完善和培育规划区的自然生态系统,提高环境质量,结合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条件,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规划。

绿地规划主要以南山风景区为背景,以纵向六条绿带和居住区多个组团绿地为节点,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延南山风景区边缘设置15米宽的边缘防护带。规划绿地总用地面积15.64hm²,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5.7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3.03 m²。

第四章 道路交通

第二十条 本规划区内道路网采用带状道路系统,道路分三个等级。

主干道:青山大街、鹤嫩公路;红线宽度:50米;次干道:兴安路、松林路 、林泉路 ;红线宽度:1520米;支 路:规划路1、规划路2,规划路3,规划路4,规划路5;红线宽度:10-16米。

第二十一条 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出入口设在次干道和支路上,个别用地因特殊情况可允许机动车出入口设在主干道上,不允许在行人集中与步行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第二十三条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及其他相关规范,综合各类标准,确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区内主干道:居住建筑58米,文、教、卫建筑812米;区内次干道:居住建筑37米,文、教、卫建筑 610米; 区内支路:居住建筑3米,文、教、卫建筑5米。

第二十四条 妥善安排停车场地,使其掩映在山林之内,以防破坏山体景观。居住区停车宜结合公共绿地设地下停车场集中解决,并可按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小于10%进行控制。

第二十五条 规划范围内不同建筑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均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建设部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中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2001.2)配建停车场(库),现有停车位不足的鼓励使用社会停车场(库)。

第二十六条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第五章 配套设施()

第六章 绿化用地

第三十条 《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中所示的城市公共绿地和小区绿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不得被侵占。

第三十一条 公共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地块在满足《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三十三条 规划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及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第七章 专项工程规划(略)

第八章 土地利用性质

第四十二条 以街坊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用地界线及地块内的小区道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做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中提出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四十三条 规划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再作变更时,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建筑的色彩、形式、体量、风格应符合《伊春市中心城总体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划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规划《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中规定。

第四十五条 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待该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时,则该用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规划的规定相符。

第四十六条 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土地利用性质相容性的确定应包括以下三类:一类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为“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为“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具体详见本规划《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第九章 土地开发强度(略)

第十章 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城市设计意向

1、本规划区处于伊春区南部地区,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该规划区处于新一轮城市发展的改造区,且大部分用地为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因此,在设计中应采用全新的建筑语言和景观艺术进行表达,为市民提供一个优美、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

2、强调环境系统的设计,突出以体现生态自然为主题的办公、科研、生活相融合的最佳氛围。

3、规划区景观风貌突出依山就势的联排式低层住宅,由几十户人家形成一个居住组团,形成比较有特色的山地建筑景观,与青山相映成趣,不但体现了林都伊春的居住特色,而且延续了林场集体住宅的这种地方文脉。色彩以暖色调为主,辅以白色、红棕色,构筑现代、科技、文化蓬勃向上的空间感觉。

第五十二条 总体空间景观

规划在该区内形成“两轴、六带、七点、四区”城市中心区空间景观,建设该规划区的主体景观形象。

第五十三条 建筑景观

改造区建筑沿山体一侧以低层为主,体量不宜过大,长度不宜过长,沿青山路一侧建筑可以以多层为主,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根据不同建筑性质作不同的色调处理,建筑物外墙色彩应淡雅、明快,避免使用凝重的色彩,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高亮度、高纯度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低纯度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它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第五十四条 标志性景观建筑

在改造区内对居住区和商业服务区建筑景观应进行精心设计,突出主与副的特点,使办公、商业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高低相间,错落有致,又可以突出文化特色,成为改造区内的亮点。其造型要活泼、新颖,但在体现自身的独特之处时还要与周围的建筑保持风格统一,色彩相协调,注重平面布置形式,保持他们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第五十五条 城市景观节点

规划对规划区的入口景观节点、城市中心景观节点进行详细设计;在各功能区内选取代表性建筑,作为建筑景观节点,重点进行形象设计,强调精品意识。

第五十六条 绿地景观系统

规划区绿地系统主要带状绿地为主,规划纵向六条绿化景观带形成独具特色的绿色景观廊道。

规划区绿地系统主要由居住区绿地,开敞带型绿地、道路绿化用地组成。

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内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宅间绿地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精心规划与设计,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形成标志性绿色空间景观。

道路绿地:以东西向区域级道路为改造区园林景观路, 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

第五十七条 街道景观

道路通过断面形式、绿化种植以及周边地块建筑围合等条件的不同变化形成不同风格和个性的道路景观。

道路侧景要求道路两侧的建筑界面有一定的呼应,在特征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提示,同时道路空间的封闭与渗透形成空间序列节奏,通过绿化掩映和广告标识的点缀塑造不同的街道景观。

第五十八条 夜景照明

照明是改造区空间美化工程措施之一,夜景照明设计应根据功能空间的不同而运用不同的照明手段。

重点照明地段是基地中主要的公共活动空间和人流集散空间,同时又是改造区形象的重要体现点和区域标志性场所。重点照明区应针对不同的环境整体设计,并且在照明强度、时段以及风格上做出具体要求。

第五十九条 标识系统

标识包括建筑标志系统、设施标志系统、机动车路标系统和步行道路标志系统等。为突出规划改造区的环境特征,避免视觉上的杂乱,一般除商业广场、步行街区和集散广场外,禁止设置固定的大中型商业广告。广告的安置不应破环原有的建筑空间感觉和建筑立面。沿干道两侧的多层建筑可安置一些造型简洁的广告牌,一般高出地面6米为宜。

第六十条 规划措施

1、本规划区沿主要街道一侧街景立面为本规划区主要景观立面,沿街一侧建筑必须注意建筑造型、风格、色彩及平面布置形式,建筑之间应保持协调性和连续性,应精心设计。

2、公共绿地是规划区重要休闲和开放空间,宜与绿化、树林、凉亭、雕塑、休憩等进行整体设计,成为居民文娱、休憩及健身活动的场所,应具有可识别、可达性好、舒适、安全、美观以及特色鲜明的地域感。

3、主要公共空间的出入口应做重点处理

4、种植适宜北方气候种类不同的植物,利用公共空间形成不同的风格。

第十一章 控制指标解释与规定

第六十一条 用地性质

1、用地性质是指规划所规定的主要建设内容,按中《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小类和细分类划分。

2、用地兼容性质是指规划允许的可以替代的土地使用性质。

第六十二条 地块面积

地块面积是指地块周围用地分界线、城市道路红线或小区道路中心线等围合的土地面积。地块面积是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征用的土地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六十三条 容积率规定

容积率是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本规划区容积率控制在0.71.2之间,其中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71.0之间,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01.5之间,市政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81.2之间。

第六十四条 建筑密度规定

1、建筑密度是建筑基底面积占地块面积的百分比。规划根据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地块所处地段的城市景观要求确定建筑密度,各地块建筑密度具体参见各街区分图则和规划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表。

2、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是各地块建设总量控制的重要指标,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联性,本规划给出的建筑密度与容积率都是极限指标,在实践中不得超过其中任何一个。

第六十五条 绿地率规定

1、用于绿化的用地称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2、绿地率是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通常以下限控制。

3、本规划区公共绿地的绿地率按照≥65进行控制,居住区绿地率按照≥25进行控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按照≥20进行控制,旧城改造地区绿地率按照≥15进行控制。各地块绿地率具体参见各街区分图则和规划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表。

第六十六条 容积率转让与补偿规定

1、同类使用性质且相邻的地块因成片开发的需要,图则所规定的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可互相转让,但不得提高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

2、根据需要在底层或利用平台让出了部分公益用地或公益建筑面积的,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六十七条 建筑限高规定

1、建筑高度是指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2、建筑限高是规划对建筑物高度的限制。建筑物最大高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日照要求;城市住宅街区景观要求;历史文物周围建筑限制高度要求;机场净空要求;高压线安全要求;微波通道要求等。

3、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限高要求:H1.5(W+S)H为建筑物最大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4、各地块的建筑物限高参见各街区分图则和规划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表。建筑限高的规定可以视实际建设情况而调整。

第六十八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规定

规划区内建筑物退后红线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地块控制指标控制限制一览表》。

1、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是建筑相对于规划内道路红线后退的距离。通常以下限控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规定是指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绿化、景观等综合利益,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的建筑后退。

2、本规划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分两个部分:基本后退红线和特殊退让。

、基本后退红线是指任何地块、任何建筑物和任何建筑高度必须作出基本退让,按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50米)后退512米,城市次干道(红线宽度30米)后退310米,城市支路(红线宽度157米)后退3-5米。

4、特殊退让按以下规定执行:多层住宅邻道路,单元出入口不朝道路,按上述基本退让控制,单元出入口朝道路,在基本退让的基础上再后退1米;底层加裙房或底层作公共建筑的,按每加一层增加后退1米控制。低层住宅参照执行。非盈利性公共建筑(包括办公、社团组织、新闻出版等)按其建筑底层(裙房)主入口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为轴线,宽度为建筑物长度的1/2,后退面积(不包括基本后退红线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5%。盈利性公共建筑(包括商场、市场等日常性大人流量建筑)的后退原则同上,但后退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10%。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影视文化中心,体育馆等)的特殊后退要求按宽度不小于用地沿街面的60%,面积按设施的小型、中型和大型的规模以不小于1200 平方米,1800 平方米,2500 平方米小广场的要求进行控制。

5、高层建筑的后退红线:如果高层建筑主体部分按上述原则后退后与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足建筑高度0.75倍,则主体建筑应退出0. 75倍的建筑高度。

6、所有建筑物按上述规定后退红线以后,仍不满足日照间距,则按日照间距执行。

第六十九条 建筑物后退地块分界线的规定

1、地块分界线是指相邻两块用地之间因不同的用地性质或不同的用地单位而设置的用地界线,一般情况下无道路分隔。

2、东西相邻的建筑(地块分界线为南北向),多层建筑物的山墙须后退地块分界线二分之一的消防通道,即3米;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按多层建筑控制,主体部分必须后退地块分界线至少6米。

3、南北相邻的建筑(地块分界线为东西向),多层建筑后退地块分界线的距离为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高层建筑后退地块分界线的距离为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9米。

4、界外为文、教、卫建筑时,其后退红线距离必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米。

第七十条 交通出入口方位规定

1、交通出入口方位是指允许机动车开口的位置或不允许机动车开口的限制地段,在图则中通过对机动车出入口限制范围及适宜机动车出入口位置来控制。

2、在以下范围内严禁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主干道上距离交叉口80米的范围内,次干道上距离交叉口40米的范围内,支路与次干道交叉口30米范围内。

3、各地块适宜的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参见分图则。

第七十一条 泊车位规定

1、泊车位是各地块根据其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建设中必须配建的车位,本规划按标准车位计算,每车位占地25-30平方米控制。

2、各单位配建停车泊位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类居住用地配建停车位为1/户,(居住户数以总建筑面积除每户建筑面积250 平方米得出);二类住宅用地配建停车位为0.5/户,(居住户数以总建筑面积除每户建筑面积120 平方米得出);商住用地按居住用地占70%,商业用地占30%计,居住用地配建停车位0.3/户,商贸用地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0.2位;办公用地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为0.15位;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和贸易咨询用地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0.2位;服务业用地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0.3位;文化娱乐设施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0.3位;新闻出版用地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0.2位。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二条 地块内的单位与开发商为城市公共环境贡献空间的,其损失可用建设所在地容积率的适当提高作为补偿奖励。具体说,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在满足消防、卫生、交通及景观的前提下,增加3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但总数不得超过核定总面积的20%

第七十三条 对规划区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建设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1、开发建设者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的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2、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违反规定的,可予以罚款或降低其设计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设计资格。

3、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七条 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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