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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办法】县畜牧局法制建设及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6-03 17:24:02 来源:网友投稿

县畜牧局法制建设及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转变服务管理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效力,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局重大决策的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办法】县畜牧局法制建设及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畜牧办法】县畜牧局法制建设及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完整)



县畜牧局法制建设及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转变服务管理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效力,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执法监管、行政审批适用本法。

第三条 畜牧法制建设和行政审批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简明快捷、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 开江畜牧食品局成立重大决策、行政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畜牧食品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担任。全面负责重大决策、法制建设、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的组织领导和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负责宣传、培训、协调和落实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单位较重大的人事、财务、纪检、信访、合同、协议、项目、开支万元以上等事务。

第六条 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制度。采取听证、论证、评估、集体决策。明确规范性文件时效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相关单位提出政策依据,写出申请或方案(技术标准、资质条件、实施时间、资金用途、技术规范规程、环境测评等),交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股备案。

第八条 成立纪检、人事、法制、财务、信访、两会代表参加的监督工作小组。建立相应的制度,依法接受纪检监察、群众和媒体、内部审计的监督,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

第九条 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股对实施和出台的重大事项把好政策、法律关,按程序予以初审建档,然后报分管领导或审批领导小组审批;重大行政决策予以公示。

第十条 相关单位凭审批意见实施,接受检查监督。

第三章 执法监管

第十一条 执法监管包涵执法证件审核办理及执法程序、处罚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监管。

第十二条 明确相关单位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亮证执法制度。

第十三条 执法证件审核办理是指执法人员参加统一的执法培训、考核、验证及资质审查。

第十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流程规范执法,每季度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政策法规股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加强调解投诉管理,做到专岗专人专责报送调解信息,畅通投诉渠道。投诉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相关单位提出意见移交政策法规股组织审核。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准确到位。行政执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文书案卷规范。重大事项先报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股组织初审后再报分管领导或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建立以信访为主的行政调解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反馈调解信息。形成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第四章 行政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坚持以依法审批、程序审批、职责审批为原则。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内容为省市清理后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大厅窗口人员具体落实许可范围、方式、内容、时限等事项;搭建与公众信息互动交流平台。

第二十一条 完善行政审批许可监管机制,审批许可流程规范、程序简化、时限明确,建立受理办结登记台账。

第二十二条 健全便民服务网络、限时办理,完善一站式便民服务、探索上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局组建现场勘验专家组,人员由相关责任单位指定专人组成负责相关的行政审批及现场勘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补正、不予受理、审核、决定、办结、送达。

第二十五条 本局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开江县行政审批政务大厅畜牧食品局服务窗口负责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服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审批表和一次性告知单。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

(二)行政审批程序;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

(四)办结期限;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六)其它:如机关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互联网网址和电子信箱等。

第二十七条 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错误。

第二十八条 经过审查,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一)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而属于其他部门受理的,告知受理地点和相应办事程序;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明确告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由行政审批股印制,一式二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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