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办法】良庆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良庆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南宁市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我城区的举报奖励部门,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于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受理时自设6位密码,在违法行为线索查处结束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四)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五)同一举报人向多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举报奖励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新闻媒体工作者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
(五)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八)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退市措施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九)以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炼制的“地沟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的,销售、使用不明来源、“三无”(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和检验不合格等劣质食用油的。
(十)其他涉及食品、药品及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100元奖励。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1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元。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足5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按照货值金额的3%计算,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对规模较大、行为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的举报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举报,经举报奖励部门批准,奖励额度可适当提高。
第十条 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揭露,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奖励审批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书面告知的,应制作《举报人奖励申请告知书》;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或电话通知当日的书面记录为准。
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最终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依据案件结案报告描述的案件性质、危害程度、货值金额等情况能够核定奖励金额的,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案件结案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举报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在举报或被告知权利时放弃申请奖励的权利。
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填写《举报人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举报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举报人或其委托申领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内容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制作《举报奖励告知书》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并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举报人奖金发放登记表》上签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良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良庆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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