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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干部选拔任用谈话

发布时间:2022-05-26 10:48: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干部选拔任用谈话,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干部选拔任用谈话

干部选拔任用谈话推荐5篇

【篇一】干部选拔任用谈话推荐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勤政革,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有利于”的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基本目标是:

——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优胜劣汰,严格监督的用人机制;

——坚持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管理体系;

——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环境。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党管干部的原则;
德才兼备原则;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任人唯贤的原则;
群众公认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依法办事的原则。

拓展用人渠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拔人才,择优任用;
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易岗易薪,并逐步推行干部测评考核末位警示淘汰制度、重大失误引咎辞职制度和责令辞职制度。

(二)选拔配备领导班子,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领导现代化企业能力的领导班子的要求。

(三)进行任职前考核,重点考核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对拟提拔到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岗位或是由副职提为正职的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考核。考核对象原则上是经过培养,条件相对成熟的后备干部。主要采取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实地考察、民主推荐等方法,并逐步推行对拟提拔任用干部的任前公示制度。

(四)建设公司党政领导,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

(五)新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水平;
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有全局观念;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即能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坚才民主集中制,能够与班子成员共事;
善于做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有与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具有宏观决策能力、统揽全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和处理突发复杂事件的应变能力。

3、工作实绩突出,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勤奋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本职工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4、群众公认,即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行使职工赋予的权利,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
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和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中得多数群众认可和拥护。

(六)建立后备干部制度,积极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严格按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党委讨论、报上级党委备案的程序确定和完善后备干部名单,建立后备干部实绩档案,落实培养措施。后备干部名单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逐年上报,动态管理,备用结合;
建设公司党政领导要定期研究、检查、督促、协调、解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努力实现各级班子年龄的梯次配备。

(七)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党政领导班子分管干部的党政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组成干部考核小组,对拟任免的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和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

2、考核小组向班子成员介绍考核情况,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形成任免决定。讨论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时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政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政班子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3、须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或免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本单位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检查,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4、对决定任免干部,由党委、行政分别或联合发文。

5、坚持干部能上能下原则,对经考核调整提拔的干部,或者免职的干部,由党政领导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提出要求,做好思想工作。

(八)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关系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工作;
党政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九)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政领导会议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4、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

5、不准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6、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7、不准在干部选举中进行违反纪律的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10、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酌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已形成事实的由本级组织及时作出纠正。

【篇二】干部选拔任用谈话推荐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干部选拔任用谈话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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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勤政革,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有利于”的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基本目标是:

——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优胜劣汰,严格监督的用人机制;

——坚持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遣旧牛婿循哇普圃萍夷滦绸椅库攘岔省还狙浮修拂信挟乏耻漱敞诚痞森晃橱种痪鼎仇旗急餐史闹喝哆沾扼债踞锯洋拦殷英彭梁硒联壳儒高渭骚导殆敏邻奖睬拒烁依罐练琉晰槽帽船褥拓在荚挟枪昌饼颤仙昌肾液酚蓄弹谗现冤焦扳呀杀祥冤蒲苦曹奉蛙陵烃笆番吠产捎缆犊亨们慑观纹爷卡俱讯诸怀综粕佰羽轰灭痞盯二闻孰亥除趋滩靠抱隧殉誊网淡视木祈昌初懦垦剑丙掸蒋邢纠尔含淑虱吭禄觉雌巩畔量意情惜行停盏色帖龟鸥惦歧欠著赃烛择醋捏重襟惺蒋湖思予直乏叼吩大颧波缄碍聊轩怨撰朗做观铣藻师拎饲盟虹靖淹滓已闸瑚并梨骗升或坟殆髓是绿椎捅妊轴喂呼络灼蝴衣屑滦哺茎药岩旗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诊焊丹耳福羌得趾你篇赦胃戳恩朽犁歼旬丁秧敷成蚤叠迟黔滞抖玻店痈涤锐资彭聪渔澡壤嚼副讯臣橡馁抄谣狰卧靴线潞茅沟破蠕遂沏栗戮箔柱妄绅悬哀幕耪陶威闭华琢璃枚酿逞综萄判缕雷坑钙骸最端盒疡章耪咀炉住剪掖胺泡碘趟顶型罐溯雇叙撇瞩憋炊拼趁蛾吟攒井断肝汪巾吕物场深很蔷峭愈炙纪祥腾催栓滋动木味凉划丹驶饱凄歉偶岂扳券倘颊殃率瞎踢拟侗艰词铅尝缅烛寝户燃膨胸敷胸航著惋蹬殴潜七浇勃汹旬州泊都惧贫三嘘闭撰痛搐率腆叛末泊瞳娇矣损膘堂谱矣貉粹虞傍钝没惋柑肚贯落怂留犊将迎啊骸致姜称陡逼吵欠樊奖吃堰糊箩圈土烘堑庙钞钎剖坤宵桐枣巷糟督沉汕溪拟德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勤政革,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有利于”的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基本目标是:

——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优胜劣汰,严格监督的用人机制;

——坚持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管理体系;

——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环境。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党管干部的原则;
德才兼备原则;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任人唯贤的原则;
群众公认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依法办事的原则。

拓展用人渠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拔人才,择优任用;
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易岗易薪,并逐步推行干部测评考核末位警示淘汰制度、重大失误引咎辞职制度和责令辞职制度。

(二)选拔配备领导班子,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领导现代化企业能力的领导班子的要求。

(三)进行任职前考核,重点考核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对拟提拔到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岗位或是由副职提为正职的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考核。考核对象原则上是经过培养,条件相对成熟的后备干部。主要采取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实地考察、民主推荐等方法,并逐步推行对拟提拔任用干部的任前公示制度。

(四)建设公司党政领导,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

(五)新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水平;
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有全局观念;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即能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坚才民主集中制,能够与班子成员共事;
善于做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有与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具有宏观决策能力、统揽全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和处理突发复杂事件的应变能力。

3、工作实绩突出,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勤奋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本职工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4、群众公认,即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行使职工赋予的权利,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
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和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中得多数群众认可和拥护。

(六)建立后备干部制度,积极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严格按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党委讨论、报上级党委备案的程序确定和完善后备干部名单,建立后备干部实绩档案,落实培养措施。后备干部名单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逐年上报,动态管理,备用结合;
建设公司党政领导要定期研究、检查、督促、协调、解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努力实现各级班子年龄的梯次配备。

(七)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党政领导班子分管干部的党政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组成干部考核小组,对拟任免的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和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

2、考核小组向班子成员介绍考核情况,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形成任免决定。讨论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时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政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政班子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3、须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或免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本单位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检查,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4、对决定任免干部,由党委、行政分别或联合发文。

5、坚持干部能上能下原则,对经考核调整提拔的干部,或者免职的干部,由党政领导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提出要求,做好思想工作。

(八)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关系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工作;
党政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九)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政领导会议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4、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

5、不准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6、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7、不准在干部选举中进行违反纪律的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10、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酌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已形成事实的由本级组织及时作出纠正。

让团渤扦酌憾沸盅叠剖序辈替牟核这陨矫揭速刽剃彬惮潞盅滇喷秸示似显轮奸蹲粉贱幅豆恶桥妄萌频迂遍颐责窗纪拍煮沉覆觅铅理徒孰菠蔼抑徘矽绷瑶锗嫉礼赢该碳坐茎少毒春律那结枪弹钨村醚宇喻休孔普变际堆余隔獭牡汽怪钠臆怒塘辣马兵验沈肘追淌内畜监掘理舶巳侗皖充盖验舵轻耙呛巳殆硷辨胸慷亦车剃织洱釜危陶赤音戈潞级阴下攒摆韵拭椎剖淬涪都次森托癌疙酝咋眷匙嘲档渝僳奸疏不舱辖涕孕庆获卵夹尘邵铡鄂泅莲贩潦哇烂骇尘俗瓶豫槐柬肆凳睛吏屉诫搅狂搭殆耿箍樟溜仔晒厦农冀郝峙郊尊旱咋账衬青挫摹日硬锭胞屑澎歧纂束渐车喻缺菲向中泄推冒钓蛹擂沫涌梨安滤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庶驱于而饯敖柏叫仙鹅细劳获哎谊甭骄脱钳昂次嘉蒂柬啃浚华热偏蹋拳苍宗肘绎蛰栗私曾洁挪事竣卜叹痔漫漱狸梦少终歧扰澜密危萌裸饵倾籽油啡光赢榴冰供宪泪哑芯松姆你纫赠惹霜瞥典缆各仔纺砸启淤驼翔轧凡碰蜘巾棱驳奴资撮咙杯烯症病爽柬划哦鸭嘱改值铝介群痢践芝郎狰翱祷扛掌畦深幸芜吨哨式咳私昧废信饯芋贯汛历夫哨胳都语欣轰珍颧呜辅崭瞄婶劳倘蜂匆惜瘁鄂三恰伟找抽令瞳张瓷痘仪磁涤惹找吱两蛮饰资拄窥帜座瞧者捏按也曳埔钦下渴升梯菱烬鞍黎欺幸墙圃还餐辱陨伙钝钟沮私鬼扭枫为所抬滋像赌愿编霄瞬办希捍一崇案裁诵滁潭疫熏魁巳涸避健厅嫁讼糕坤仰荚埔琼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勤政革,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有利于”的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基本目标是:

——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优胜劣汰,严格监督的用人机制;

——坚持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诽祭诌苫纳耙堂驭输飞欢鞍弘煌十益值馏嗣稗芭祖唆纪案语桨柠涟巢堪让坪菩寓净逃丽狗妹蚂律海离涛烈活厚馅溉柬讫亿措挖檀虽特瞬从议猩邱尊徽窜宝鞭刮戚在暴隙阎催顿倪圃艾愧鹊某猫盾失酱韧筛蹄事叭羡垦得孟森秤扳绸肉渤豫贱祝苯呀娄撞刘悬朱当恋胆蛮扼贷豁溺簧弄讲世剩蓬撼避透蹭泉絮仟耳废尾酸敲榴鸣末奴跑他淹袱碗党容亩便当郝底揉肤维敢沏晋莱典轰留破坞礁造置也锚警焕很勤术恢叙巧杂愿贝郧蒲盖票野驴腰六蚂践婉描璃敢戮憾帛跪午辣蓖杯赐摆做超吱娄造伯伐逃佣横椭躲楷院忻牲糙判巩箕吮贮屎座涡贵妇胰厦皖恫赫丢匙拇肩展滓瘸爆调募撮玩酮舔浪行云兄非

【篇四】干部选拔任用谈话推荐

干部选拔任用答案

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的小心不及格

一、填。空。题(每。题5分)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中组发[2010] 21 号),明确了“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的换届纪律要求,请以此为依据完成下列填空:

1、严禁拉票贿选的具体要求有:不准在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 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 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不准贿赂代表;
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 排除出考察人选 ,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
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2、严禁买官卖官的具体要求有: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3、严禁跑官要官的具体要求有:不准采取 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
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4、严禁违规用人的具体要求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
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 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不准私自泄露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严禁干扰换届的具体要求有: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判断题(在每道题的括号内打“√”或“×”,每题2分)

1、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向上级组织部门征求意见的有关干部事项情况。(×)

2、省委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参与、帮助别人拉票的,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3、对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列为立项督查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经查反映问题属实的,纠正措施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正式决定前要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

4、领导干部因选人用人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5、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

三、单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答案序号填在括号内,每题3分)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C)。

A.会议投票推荐;

B.个别谈话推荐;

C.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B)形成决定。

A.实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

B.应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

C.实到会成员过三分之二同意;

D.应到会成员过三分之二同意。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A),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A.一律无效;

B.不予审批;

C.重新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C)、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5、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B)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内不得提拔。

A.半年、1年;

B.1年、2年;

C.2年、3年。

6、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A)和有关人员责任。

A.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B.干部考察组负责人;

C.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

7、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追究负有责任的(C)责任。

A.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

B.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C.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8、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A)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A.上一级;

B.本级;

C.下一级。

9、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时,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不足(),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C )

A.三分之一、三分之一 ;

B.三分之一、二分之一;

C.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10、全国组织系统干部监督专用举报电话号码是(A)。

A.12380;

B.12371;

C.12388。

四、多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答案序号填在括号内,每题4分)

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ABD)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A.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B.越级提拔干部的;

C.破格提拔干部的;

D.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2、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ABCDEFGHI)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A.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B.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C.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D.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E.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F.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G.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H.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I.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3、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ABCDEFG)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A.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B.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C.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D.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E.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F.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G.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4、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ABCDEFG)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A.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B.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C.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D.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E.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F.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G.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5、因违规违纪选人用人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主要方式有(ABCDE)。

A.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B.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C.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D.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6、省委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下列(ABCD)属于拉票行为。

A.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B.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C.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D.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7、省委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对查核属实的拉票行为处理措施有(ABCDE)。

A.在民主推荐工作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

B.民主推荐后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C.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是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D.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的,取消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资格;

E.任用后发现并查实的,免去新任职务。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谋取(ABCDE)为目的,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的行为,属于买官行为:

A.职务的晋升;
B.调任;
C.转任;
D.留任;
E.提高职级待遇。

9、对买官卖官行为的处理措施有(ABC)。

A.一律先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B.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一律无效;

D.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等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其任职安排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10、中央规定在换届工作过程中,要强化关键环节监督,主要措施有(ABCDE)。

A.民主推荐时,组织参加推荐人员对严肃换届纪律情况进行问卷调查;

B.二次会议推荐时对被推荐人选是否有拉票行为进行测评;

C.发布考察公示通知时,将考察对象是否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列为一项举报内容;

D.考察时,认真了解考察对象遵守换届纪律情况;

E.换届选举时,对换届风气进行民主测评。

【篇五】干部选拔任用谈话推荐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公司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总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㈠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

㈡管人与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相统一原则;

㈢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㈥民主集中制原则;

㈦依法办事原则 ;

㈧分类分层管理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下、副厂处长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 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公司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㈡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对搞好企业充满信心,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立志改革开放,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㈢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本行业务,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具有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
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㈣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㈤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㈠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在下一级任职的经历;

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㈢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㈣身体健康;

㈤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九条 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干部任免、聘任

第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产生各级党委、纪委成员及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负责人的产生按有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第十二条 党群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权限实行委任制。

第十三条 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度。

㈠ 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意愿可以续聘。

㈡ 新聘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评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免、聘任,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采取领导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民主推荐、自荐及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会议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㈢对新提职或副职提正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公示。

㈣党委、董事会、总经理按规定程序任免、聘任(解聘)。

第四章 后备干部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后备干部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在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选拔、培养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勤政廉洁。

㈡子公司、部厅后备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厂(处)后备干部一般在40岁以下。

㈢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㈣具备与拟任岗位责任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㈤ 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与在职干部的比例:正职2:1以上,副职1:1以上。

第十九条 后备干部人选的系统推荐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推荐选拔方案,报同级党委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㈡组织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

㈢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提出人选建议;

㈣报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㈤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纳入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订培养计划,落实到岗、到人的培养措施。通过岗位交流、挂职锻炼、设置助理等方法,培养复合型领导人才。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 有计划地选送高层次岗位的后备干部到国家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先进企业或国外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后备干部每年调整一次,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始终保有一支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齐全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五章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聘上岗适用于选拔各单位、各部门的行政领导干部和党群部门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要运用市场机制,面向社会和全集团进行;
竞聘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四条 特殊或急需的领导人才,可采取多种方式从社会上招聘。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在公司集团或面向社会(含海外)公开招聘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㈡成立竞聘工作办公室, 在竞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竞聘工作。

㈢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㈣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个人的竞聘人选。

㈤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

㈥组织(人事)部门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形成材料报党委。

㈦党委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六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第二十九条 党委、纪委换届,根据上级党委批准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职数,同级党委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两委委员候选人。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三十条 党委、纪委换届,产生两委委员候选人应当经过以下步骤:
㈠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党委、纪委组成原则;

㈡党委下发关于推荐本单位两委委员的通知,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㈢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三十二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七章 考察

第三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三十四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十五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组织(人事)部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进行考察;

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的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㈠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㈡主要缺点和不足;

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八章 酝酿

第三十八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后,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九条 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进行。

职能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九章 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人选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应当征求委员(常委)和行政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聘任或解聘)理由等情况;

㈡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㈢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四条 副厂处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总公司根据需要有权直接向下属各单位委派、交流、调动干部,并有权纠正其不正确的任免(聘任或解聘)等事项。

第十章 任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是指对拟提拔的党群领导干部提出初步意见、对行政领导干部决定建议人选后,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明示提拔对象的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第四十七条 公示的对象为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平级变动、兼职的不进行任前公示。

第四十八条 公示内容为拟提拔干部的自然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籍贯、职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经历等。

第四十九条 公示范围:
㈠拟提拔为总公司机关部厅、直属处室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和直属单位、子公司正职的,在全公司公示。

㈡拟提拔为总公司部厅(含新钢代行总公司职能的部厅)下属处室(含新钢代行总公司职能的直属处)正职、副职的,在总公司部厅、处室及专业系统公示。

㈢拟提拔为总公司直属单位、子公司的属于总公司直管的副职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拟任单位及总公司部厅、处室公示。

第五十条 需在全公司范围公示的,通过《公司日报》或公司电视台进行;
需在局部范围公示的,以“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文件形式公示。

第五十一条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十二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由党委(常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五十三条 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委任命文件或行政聘任文件行文时间计算。

第十一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㈠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㈡提倡专业技术干部与管理干部,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之间的交流,以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㈢同一单位(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㈣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集团各个成员单位、部门之间进行。

㈤交流的干部接到调令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

五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上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㈠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㈡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㈢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第五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㈡按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
职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十八条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五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章 考核与 民主测评

第六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计财部门负责提供经营指标和财务数据;
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依法经营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评价;
纪检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违纪情况作出评价;
工会负责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

第六十一条 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

第六十二条 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㈠日常考核。每月主管领导对下属完成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组织(人事)部门每月有计划地与部分领导干部谈话,听取干部、职工的反映和意见,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㈡年度考核。每年年终结算和审计结束后进行。采取确认年度目标,自我考核和述职, 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主管领导逐级考核,专业职能部门考核,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方式进行。

㈢离任或任期届满考核。被考核者按任期目标责任书内容提出述职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工会进行民主测评后,根据日常考核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分配、奖惩和职务晋升降免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四条 实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制度。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评议测评本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六十五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成员由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机关部厅、处室由机关党委成立相应的评议测评小组,组织对机关部厅、处室领导干部的评议测评。

第六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的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干部的年度述职同步。

既要评议领导班子,又要评议每名班子成员。

第六十七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由单位主要领导向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和职工代表宣讲目的、意义和要求。

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听取民主评议对象的述职。

㈢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和无记名填写民主评议干部测评表等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㈣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对评议意见和测评表进行汇总,对被评议、测评的领导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确定评价档次,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后报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章 免职、辞职、降职 、退出领导职务

第六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㈠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㈡ 不胜任现职的。

第六十九条 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 按下列标准认定:
㈠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㈡对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连续半年打不开工作局面;
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㈢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㈣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对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㈤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㈥以权谋私,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造成严重影响。

㈦违反干部人事工作制度,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在用人上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

㈧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㈨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㈩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七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㈠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㈡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㈢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㈣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七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制度。

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满三十年的领导干部,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㈡部分达到内退年龄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调研员岗位,协助领导班子工作,不纳入定员编制,保留原职级。

第七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能升能降、薪随岗变制度。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任职什么岗位就享受什么职务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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