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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制度】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2023-06-08 18:48:03 来源:网友投稿

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武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制度】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发改制度】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精选推荐】


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

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武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局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由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审查。拟公开信息股室和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小组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具体操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股室、中心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小组提出审查批准。

第八条 各股室、中心在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公文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注明公开途径,属“不予公开”的应说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审核小组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确认的意见,不同意股室、中心意见的要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各股室、中心共同形成的局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中心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中心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股室、中心对所发布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统一报局审查小组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局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审核小组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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