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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制度】五华县水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14 14:24:02 来源:网友投稿

县水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和纠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偏差、失误,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制定本制度。第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五华县水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供大家参考。

【水利制度】五华县水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县水务局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和纠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偏差、失误,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局对各行政执法股室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所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办法和意见等。

第三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履行法定职责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和失职行为;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各执法股室在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后,应及时将情况报送局法制机构,并且每半年报送一次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表。

第六条  对各执法股室和执法个人的各类考核、评议,必须将行政执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指标。行政执法状况不好的股室和个人不得评为先进,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股室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发现水行政执法股室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的,可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第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依法接受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改正或行政处分,直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一)阻挠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要求予以改正的;

(三)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对本行政执法股室(队)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和不遵守本制度的行为,处理决定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依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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