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笔秘书网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规章制度 >

【档案制度】兴宁区档案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2023-06-15 20:00:33 来源:网友投稿

区档案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府信息依申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制度】兴宁区档案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档案制度】兴宁区档案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范文推荐)


区档案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本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本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本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本局办公室受理相应依申请公开事项,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通过本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将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六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刻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986号)以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兴宁 制度 档案局 【档案制度】兴宁区档案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