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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制度】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06-23 09:12:02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工商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制度】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工商制度】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完整版】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工商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商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工商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市工商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各城区分局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工商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工商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实施主体;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工商行政执法公示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http:// xxgk.gxzf.gov.cn)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工商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各城区分局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工商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各城区分局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桂平市工商局、平南县工商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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