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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制度】百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3-06-23 19:24:03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制度】百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卫生制度】百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精选文档)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委各科室、委直属二层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拟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办事公开程序进行审核。

第三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 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体现公开的及时性和便民利民、简便易行、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第六条 委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结合保密规定进行审核(查)并签审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二)《保密法》第二、八条以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决定是否公开。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征求政府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由委分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委分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百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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