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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总结工作(2022年)

发布时间:2022-05-30 17:48: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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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总结工作(2022年)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总结工作5篇

【篇一】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总结工作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总结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总结报告

    为进一步抓严抓实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部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抓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

一是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接到市委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后,我部高度重视,在综合考虑市台联、侨联、中华职教社和8个民主党派市委会机关中干部少、中共党员少,独立开展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小组。从本部、市台联、侨联、中华职教社和民主党派市委会机关中的抽调政治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爱岗敬业的6位同志参加专项审核工作,由人事教育科科长担任组长,负责市委统战部、市台联、侨联、中华职教社和8个民主党派市委会机关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是抓好培训,吃透政策。认真组织审核小组成员进行档案审核工作业务培训,传达了市委组织部关于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相关会议的精神,印发了《福建省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手册》给审核小组成员,组织审核小组成员逐项逐条学习手册内容及其他相关政策,对档案审核工作进行了政策解读,示范讲解了档案管理业务,明确了本次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应把握的重点环节、政策和标准,要求每位审核组成员都将政策挖深吃透,真正融会贯通到具体审核工作中。

三是严格审核,分类研判。此次干部档案专项审核重点审核干部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和家庭成员、重要社会关系等,尤其注重审核档案材料是否涂改造假等。审核组按照审核内容和要求,对干部人事档案逐卷逐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如实登记,认真填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和《干部档案所少材料(存在问题)情况登记表》。每卷档案都经过初审和复审,并由初审人员和复审人员确认签字。审核中发现有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等信息不一致,记录的简历缺少相应的档案材料等问题,审核组及时进行了登记汇总、认真分析,由审核组根据档案材料作出统一认定。##凡把握不准的,均请示市委组织部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作出认定。根据认**果,规范填写,形成了每名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档案审核专用)》。该表由初审人员、复审人员和干部本人三方进行确认签字。对于干部信息认定有变动的,审核组耐心向他们讲清政策规定、利害关系和纪律要求,力争消除误解、打消顾虑。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要求高、内容繁杂,我部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审核组加班加点,确保工作进度。截止目前,已全面完成了28个干部的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抓紧时间,对档案审核中发现的缺失材料进行补充完善、造册归档。同时,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档案日常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情况汇报

按照《全区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x组通〔2014〕140号)的要求,我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现将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厅本次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包括厅机关全体、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全体及13个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工作人员,共整理审核311份干部人事档案,其中厅机关81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76份,12个厅属事业单位中层以上154份(处级39份,科级115份)。

二、主要做法

(一)扎实推进,严把程序关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部署以来,我厅充分认识干部人事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选准用好干部的一项基础工作,及时部署,明确要求应审尽审、规范程序、从严从实、客观公正。审核工作由厅人事与老干部处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并与厅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积极稳步推进,截止目前,已全面完成了专项审核工作。

1、加强领导,及时督导。成立了以厅党组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专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细化了审核范围、时间安排、方法步骤、保障措施。加强督导,定期不定期开展指导督查,先后3次下发督查通知、召开专题会议,对工作重点、时间节点、疑难问题、作风纪律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要求。强化保障,厅为干部人事档案室专门配备了专用电脑、彩色及黑白打印机、扫描仪、装订机等。

2、抓好培训,吃透政策。2月5日组织专题培训,厅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档案管理人员共计42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上,对档案审核工作进行了政策解读,示范讲解了档案管理业务,明确了应把握的重点环节、政策和标准。审核过程中,针对随后下发的《中组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若干问题的问答》,及时组织各单位分管领导及档案管理人员逐项逐条学习,挖深吃透政策,将政策真正融会贯通到具体审核工作中。

3、如实登记,严格审核。按照审核内容和要求,对干部人事档案逐卷逐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如实登记,填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并与干部本人见面,补证相关材料,经比对、调查核实后存档。每卷档案都经过初审和复审,并做到初审人员和复审人员确认签字。

4、汇总分析,分类研判。各单位对审核登记的问题及时汇总、认真分析,准确掌握各类问题的具体情况;
厅人事与老干部处及时研究,凡把握不准的向上级部门请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我厅审核人数共311人,信息记载不一致人数80人,其中出生时间记载不一致80人,补充材料145人,484份。对出生时间记载不一致人员,初步处理意见为查找户籍底册,其他材料记载不一致、缺失的,均由本人查找相关佐证材料;
工作经历记载不一致的,按照参加工作时间批复予以认定。

5、调查核实,确保准确。对审核中发现的干部重要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均按照规定要求,组织核实。厅人事与老干部处针对疑难问题,组织专题研究,确保核实资料属实,认定准确。尤其是出生日期和干部身份问题,均由组织>……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总结报告_2

根据市委组织部信息处下发的“关于在我市开展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的干部档案工作实际情况,我们迅速行动、突出重点、认真细致地逐条逐项按照《**市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检查评分表》的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

一、充分认识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档案工作是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同志指出“档案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档案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是一项崇高的事业。”这充分说明了档案工作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重要使命和重要意义。我局十分重视档案工作,以党的十七大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组织、人事工作中心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立足材料的收集和案卷的整理,狠抓基础设施建设和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全市改革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人事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局非常重视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主管局长亲自抓,加强了对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下设办公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明确分级管理责任,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准确、真实地保存好各种档案。档案工作者能够充分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和深入的开展,努力开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局面。

三、归档与整理情况

在市委组织部信息处下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后,我局就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将上级文件精神、要求进行了认真研读,并明确了时间、要求和标准。同时,我们严格按照文件,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第五章《档案材料收集、鉴别与归档》执行,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工作力度,逐份清理干部档案,对所缺材料逐项进行登记、索要。对收集归档的材料,认真细致地进行鉴别,剔除不应归档的材料,使归档材料真实可靠、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和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归入干部档案。

在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中,我们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号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制度、鉴别制度、整理制度、查(借)阅制度、转递制度、保密制度、保管制度、管理人员职责等各项制度,做到完善各种登记薄和台帐。

四、档案的利用和转递情况

我局的干部人事档案在利用时,查阅单位要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有主管局长签字方可查阅,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局长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时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在干部档案的转递中,我们也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封包,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取回。

五、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应充分发挥计算机在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护及利用方面的作用,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积极争取领导和相关部门支持,制定了经费预算并得到落实,购置新式档案盒,更换密集架,做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齐全。

通过自查,找到原因,也增加了信心,目前,我们干部人事档案已经全部加工整理完毕,正在进行材料收集和整理目录阶段,逐步完成市委组织部文件中要求的任务。

干部档案是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全面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市法院在此次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中始终坚持求客观、高标准、严要求的方针,实事求是,尽善尽美,为今后的干部考察、选拔和任用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为贯彻市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全院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核工作,我院于5月初开展了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工作。

 

9

 

【篇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总结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的主要内容和审核方法

・鷺勰鳖勰地酸鍔就蠶囉 管理水平。(这是中组部对干部人事档案的最新概括

■这次开展的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是中组部全面总结 以往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经验,研究审核工作的有关政 策,总结清理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全国干部 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H (—)、审核的主要内容

寸这次专项审核内容与之前的集中审核相比,除重 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信息以外,还增加了对 家庭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信息进行审核。即重点审 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 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 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尤其要注意审核档案材料 是否涂改造假,干部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重要原始 依据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等。

■七 对于出生时间的确定。要严格执行《关于 认貰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 字〔2006〕41号文)要求。也就是中组部、人事 部、公安部三部委对出生日期认定的现执行的最 新文件。

■ 1、当前出生日期不一致有五种情形;

■丄)阴阳历的差异(2 )虚实岁的差异(3 ) 填葺笔误(4 )虚填年龄(为满足参军、参加 工作、上学、换届等需要更改年龄)(5 )涂 改造假。

■2、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管理鳞需要把握的 彗要求和原则标准:

■体要求;
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

■三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对■干部本人要求确

立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再办理。二是 要对新列入管理干部的档案,特别是档案中 出生日期认真审核。三是发现年龄造成假的

,一定要予以BIE。

■四个坚持:公平公正、最早最先(材料形成 最昂的)、全面取证(户籍和档案材料中最早 的份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要原件、无涂改 的)、严格审批。

■3、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管理政策过程中的常见的具 体同题v

I

■(1)关于干部早期填大年龄,现又要求改回年龄的情

况。回答:这种情况指干部本人现在能找到户籍材料, 能证明比最早填写的年龄小的情况z根据41号文,不能 再改回年龄小的情况了。

嗨碱于孰填大年龄/后已改回真实年 回答:与上一条一样,公平公正的原则,就 是更改了,也不能再改回,还是按大的年龄 认定,档案中原有认定的也不行。


■ (3)对干部因入伍、招工、上学等将早期干

成大的出生年龄。

-(4)对干部档案材料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 料没有形成时间的情况:

■回答:按时间逻辑判断或拿出去鉴定。

■ (5)对干部材料最早材料无出生月份的情况: 網舊后面的材料年份能对上的,按后面 计I十

-(6)对按阴阳历填写不一致的情况:

■回答:如第一份材料明确注明阴历,阳历字样

的可换算,没有明确注明的不能换算,如果一个

人填写的两个出生日期,能与换算成阴阳历相同 ,但也不能换算。

■二、对于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要严格按 舉不同时期有关参加工作的政策规定进行认

童,对个别因当时参军、参加工作时年龄较 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要按当时政策规定和 本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规范认定 o严禁以当时入伍或参加工作时间不够法定 年龄而将年龄填大等理由重新改回或改小年 龄。

■孝加工作时间材料:主要有招收人员登记表、 转正录用审批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录用令、劳 动合同书等材料。

■这里面对92年前参加工作的,以县级以上劳动人事 部门审批的时间为准。200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以签 定如劳动合同或任职令算起。对下乡知青,以下乡插 队之日算起要有下乡知青登记表或证明材料。对民 办教师参加工作时间参照[87]教计字160号、165号、

[86]教字179号为计算以据。参加工作时在人才市场的 z以人社发[2010]59号z可依据其有关单位签订劳动 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确定参加工作时间或交养老保险 时间计算。对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参照国务院令 第81号、国务院令第364号文件执行。

章》规定,特殊情况按照中组部《党龄的计算 畀法》(中组部组织局1997年10月编印)进行 认定。

■ 1、《入党志愿书》是判断党员身份和入党 时间的主要材料。

■ 2、民主党派入党时间和材料各不相同,要

根据各民主党派的要求进行确认。

■ 3、对未满18岁入党的情况z要报省级党委 纟圧只部。

章外入党材料归档2014年5月前入党志愿书、 申屠书、转正申请。2014年5月以后,入党志愿 书、申请书、转正申请、考察材料、自传。

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对学历学位材料存有

疑义的”要到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学历学位认

证机构进行认证。

学历学位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

全日制;
是〃普通全日制〃的简称。是指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入 试,达到录取分数,经省级招生办办理录取手续,进入高校就读学生的学习 形式。

成人院校招生通过每年10月份的全国成人入学考试,经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进 入成人高校学习,成人院校招生对象主要是在职从业人员。因此入学后的学习形式 分全天在校学习和业余在校学习、函授学习等刚愎自用种形式,其中全天在校学习 的称为脱产学习。

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前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国家教育部门关于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
■五.对于干部经历的确走。通过审核干部档案 有转转正定级、干部任免等材料,或采取实地调 查妆实的办法,重点审查工作经历和任职经历是 否真实z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六.对于干部身份的确定。要严格按照进入干部队伍的方式分别予以认

是。对统招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审查其《派遣证》、

(或招生部门提供的《招生录检表》)以及有关学籍情况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对转干录干人员,既要审查是否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z又要审核批

准单位的批复文件和其他依据材料;
对军转干部,要审查其《军队干咅5转业


■ 2 奖励情况的登记。主要查《干部履历》中是 否切实填写受奖励、处分情况。

■八、对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是否填 写齐全。

■主要看是否完整,前后填写是否有出入,家 庭成员变动是否及时更新,配偶子女获绿卡情 况等。

L九.其他情况。填写其他审核中 卡发现的除上述情况以外的问题,组 织认定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不一致 的要登记。

■(二)审核的方法。

■ 一、审核登记。所有纳入审核范围的人员都 產埴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

o (附表1)

■首先根据干部名册填好表头部分。将最新的 《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的三个时间(出生日 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填到相应的栏 目中,对学历学位的填写要根据四类材料记载 情况进行填写,不能抄《干部任免审批表》。

企业干部身份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鉴别。

■对〃真实性存疑〃栏的填写。一看内容是否有 涂改。二是材料是否伪造。

〃组织是否进行过认定〃栏。首先查五类是 否有认定,有的话z要对认定做出判断z看是否 符合文件规定。

■要对审核发现的问题,提初步意见。

■每卷档案须审核两遍,先由初审人进行审核,审 核时要按照审核内容和要求,逐卷逐页逐项进行 审雷,发现问题如实登记,确保准确无误,填写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附表1) 并签字,再由1名复审员(由干部人事分管人员担 任)进行复审,复审员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 核情况登记表》上签字后,填写(全国干部人事 档案审核工作专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附 表2 )一式二份,由初审人和复审人签字并注明时 间。该卷档案结束审核。

■二、汇总分析。对审核登记的问题及时汇总

、认真分析,准确掌握各类问题的具体情况, 年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有三种:1、按内 容分类。2、按问题类型分类。3、按问题处理 方式分类。

峙调查核实。对干部重要信息真实性存疑 的,干部本人要作出书面说明,由组织进行调 查核实。调查要专门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取证 要取得原始凭证,严肃纪律要求。

一.组织认定。根扌居审核情况,由组织对所有纳入 审核范围的干咅B基本彳百息建行认定。根扌倉认定结桌/ 对填写的(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专用)《干部 」壬免审批表》进行最后确认后{交由本人核心对信息 后,同意组织认定意见的,在衾的第一页右上角签署 "同意"并署名、注明日期。本人意见与组织认定意 见不一致、拒不签字的,填写"此表信息已经认定, 干部本人对*和信息不认可,拒不签字,以组织认定 意见为准〃,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归 入干部档案一份,另一份交由干部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审核中发现涂改或材料涉嫌造成假的,要同时填写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附表3 ,—式二份 ,—份存档,—份交由干部人事部门集中保管。此二 份表均归入干部档案第五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召 开党委会或部务会,对所管干部信息进行上会研究认 I 1 I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 审批表》的格式与原填写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无 差异,只是部分栏目填写要求不尽相同。拟任职务 和拟免职务栏均不填写。

■五.问题处理。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要区分

堆还是组织责任,危害大小,综合严判。

■ (1)材料不齐全的、不规范的,要根据材料内容和 性辱的不同,分别采取补充收集、原件复制、完善手续 等务式进行补充和规范。所有补充和规范的材料,要注 明经办人、办理时间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 ( 2 )对重要信息记载不一致的z要根据有关 政策审核确认。对经过调查没有原始依据材料 卅安照现有政策难以认定的,本着从严掌握的 原则,结合档案记载情况综合硏判确认。

-(3)档案造的,要责令干部本人及相关责任人 作岀书面检查,并予以纠正;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十宴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 4 )档案涉嫌造假的、经组织调查一时难 改查清的,要记录在案,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 重用。


【篇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总结工作

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人劳字〔2009〕194 号

2009年09月14日

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现将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对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干部人事档案是反映干部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的真实记录,是各级党组织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科学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基础工作,不断充实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才能形成比较完整的干部人事档案,从而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组部文件要求,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

  《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原则、范围、要求、纪律和监督都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新《规定》较中组部1996年的文件归档范围,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要求在近期进行一次全面的集中收集归档。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主动索要有关档案材料,做到面上收集与重点收集相结合;
档案材料形成部门也要主动将形成的应归档材料及时、完整地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确保归档材料齐全。

  二、长期以来,绝大多数部属单位重视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但是,也有个别单位对应归档的材料收集不及时、不主动、鉴别不准确,档案管理基础设施不配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组织人事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部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同时要认真查找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分工、明确责任、制度建设上研究制定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措施,重视并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基础工作,从整体上提高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干部人事档案△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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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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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中组发〔2009〕12号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9年7月16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
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
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
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
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 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
中专毕业生登记表;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
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
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 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
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
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
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
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
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 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
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
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
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
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
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
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
退党、自行脱党材料;
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
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 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
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 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
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
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
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
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
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
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
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
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
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
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
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
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
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
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
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四十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我部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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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09年7月17日印发

【篇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总结工作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报 告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审 签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审签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6年1月制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书写要工整,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填写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2.领导干部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新的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首次填报时,应如实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4.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单位负责人审签。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审签。

5.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6.每年1月进行年度集中报告时,领导干部本人的“基本情况”和表(一)“第3项”、表(二)“第1项、第2项”应如实填报上一年的总体情况,表(二)“第4项”应如实填报填表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持有情况,其他事项均填写“变化情况”。

7.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含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8.本表中“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9.表格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10.表格中的货币单位“元”和“万元”均为人民币,不是人民币的请按照填报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报告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民族

政治

面貌

在职

状态

现职 □

已退出现职尚未

办理退离休手续 □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职级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说明: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身份证号应填写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应填写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首次填报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再填报

无变化□

有变化□

变化情况

变化时间

变化原因

结婚□ 再婚□

离婚□ 丧偶□

说明:首次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并在“首次填报”栏对应□内划“√”。

再次填报时,上一年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化的,则在表格内“无变化”后□内划“√”;
上一年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在表格内“有变化”和“变化情况”栏对应□内划“√”,并填写变化时间和变化原因。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丧偶等。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发证机关

发证时间

有效期

保管机构

因私普通护照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通行证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说明:“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报时,应填写有效证件及上一年失效的证件。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也需填写。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证件号码”列的四个空格内均填写“无”。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应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起止日期

所到国家(地区)

出国(境)事由

审批机构

委托代办机构

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说明:“因私出国(境)”应包括上一年因私出国和因私前往香港、澳门,因私、因公前往台湾(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不分因私因公)。事由包括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填写时,应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称谓

姓 名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姓 名

国籍(地区)

工作(学习)单位

职 务

登记时间

说明: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称谓

姓 名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姓 名

地 区

工作(学习)单位

职 务

登记时间

说明: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称谓

姓 名

移居国家

(地区)

现居住城市

移居证件号码

移居类别

移居时间

备 注

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权 □

长期居留许可 □

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权□

长期居留许可 □

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权□

长期居留许可 □

说明:“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已移居国(境)外的。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称谓

姓 名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配偶

国(境)内:

党政机关 □

事业单位 □

国有企业 □

合资企业 □

外资企业 □

私营企业 □

军 队 □

在校学生 □

其 他 □

国(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称谓

姓 名

是否共同生活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儿子□

女儿□

是□

否□

国(境)内:

党政机关 □

事业单位 □

国有企业 □

合资企业 □

外资企业 □

私营企业 □

军 队 □

在校学生 □

其 他 □

国(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称谓

姓 名

是否共同生活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儿子□

女儿□

是□

否□

国(境)内:

党政机关 □

事业单位 □

国有企业 □

合资企业 □

外资企业 □

私营企业 □

军 队 □

在校学生 □

其 他 □

国(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说明:“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填写配偶、子女在国内或国(境)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未从业人员应填写就读情况、学龄前或“待业”;
退休人员应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及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需一并写明。证件名称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同时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军官证的,军官证号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

首次填报时,应在表格内详细填写,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称谓

姓 名

被追究的时间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

处理阶段

处理结果

立案侦查 □

审查起诉 □

提起公诉 □

依法判处刑罚 □

其 他 □

立案侦查 □

审查起诉 □

提起公诉 □

依法判处刑罚 □

其 他 □

说明:“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首次填报时,应在表格内详细填写,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合 计

(元/全年)

工资(含津贴、补贴)

(元/全年)

奖 金

(元/全年)

其 他

(元/全年)

说明: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含住房公积金)等应填报扣除所得税后的全年实际所得。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计算在工资栏中。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填写在工资栏中。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合 计

(元/全年)

讲 学

(元/全年)

写 作

(元/全年)

咨 询

(元/全年)

审 稿

(元/全年)

书 画

(元/全年)

其 他

(元/全年)

说明:本人劳务所得应填报扣除所得税后的全年实际所得。上年度没有此类情况的,需在“无此类情况”后□内划“√”。上年度有此类情况的,需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具体金额。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产权人

与本人

关 系

房产

来源

(去向)

具体地址

建筑

面积

(㎡)

产权性质

交易

时间

(年月)

交易

价格

(万元)

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

福利房 □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

自建房 □

车库(车位、

储藏间) □

其 他 □

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

福利房 □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

自建房 □

车库(车位、

储藏间) □

其 他 □

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

福利房 □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

自建房 □

车库(车位、

储藏间) □

其 他 □

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产权人

与本人

关 系

房产

来源

(去向)

具体地址

建筑

面积

(㎡)

产权性质

交易

时间

(年月)

交易

价格

(万元)

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

福利房 □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

自建房 □

车库(车位、

储藏间) □

其 他 □

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

福利房 □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

自建房 □

车库(车位、

储藏间) □

其 他 □

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

福利房 □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

自建房 □

车库(车位、

储藏间) □

其 他 □

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说明:房产包括住宅、商用房、厂房、仓库、自建房及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填报时,不仅应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领导干部本人或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注明所占份额。上一年出售、赠与他人房产等情况,也需要填报。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租赁的车库(车位)不需填报。

房产“来源”,是指取得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购买、继承和接受赠与等。房产来源为购买的,还应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

房产“去向”,是指失去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出售、赠与他人等。如去向为“将房产退还原单位”等情况的,需在“其他去向”后□内划“√”,并在房产“具体地址”列内注明详细情况。

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
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房产的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表中主要列举了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几种类型。各地区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房产性质,领导干部在填报时应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如实填报。

首次填报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无房产的,应在“产权人”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房产”;
有房产的,在表格内填写具体情况。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房产较多填写不下时,请另附页填写。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称 谓

姓 名

股 票

股票名称

持股份额

填报前一交易日

市值(万元)

填报前一交易日

总市值(万元)

称 谓

姓 名

基 金

基金名称

基金份额

填报前一交易日

净值(万元)

填报前一交易日

总净值(万元)

称 谓

姓 名

期 货

期末持仓品种

期末持仓数量(手)

持仓占用保证金

(万元)

可用资金

(万元)

说明:填写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填报“股票”时,应注明所持有的股票名称、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市值和总市值。股票总市值为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持所有股票市值的总和。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市值=单只股票份数×收盘时股价。

填报“基金”时,应注明所持有的基金名称、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净值和总净值。基金总净值为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持所有基金净值的总和。填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单只基金份数×收盘时单位净值。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称谓

姓 名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金)

(万元)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说明:“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

无此类情况的,在表格内任意空白处写“无”。首次填报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称谓

姓 名

市场主体名称

经营范围

(业务范围)

市场主体类型

资金数额(出资额)

(万元)

个人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说明:“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情况”,应填写市场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市场主体类型、资金数额(出资额)、个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

无此类情况的,在表格内任意空白处写“无”。首次填报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 人 承 诺

《填表须知》和每项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本人已认真阅读。所填的相关内容已与配偶、子女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愿接受组织审查。

本人签名:

【篇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总结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xx,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 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问题未xx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xx,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 确保处理结果客观xx。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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