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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枣庄市五比五看务虚会

发布时间:2022-05-26 12:36: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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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枣庄市五比五看务虚会

枣庄市五比五看务虚会5篇

第一篇: 枣庄市五比五看务虚会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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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生活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生活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救助, 是指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对本市特困人员、孤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受灾人员等,以及其他生活贫困人员和家庭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行为和活动,适用本办法。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救助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市居民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件,均有平等获得救助的权利。社会救助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合理进行,不因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等采取差别式或优先的待遇。

  第五条 社会救助的启动基于需要救助者、其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共同生活亲属的申请。但需要救助者处于急迫状况时,虽未申请救助,应当进行必要的应急救助。

  第六条 救助工作和行为要考虑被救助者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个人或家庭实际情况,实行分层次分类别救助。

  第七条 社会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为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综合考核机制,科学评价社会救助工作绩效。

  第二章 救助人群范围

  第八条 救助人群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持本市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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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生活在本市的未成年人。包括:弃婴、公安打拐解救儿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原因导致的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

  (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指因自身无力解决住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或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在本市辖区内流浪度日的人员;

  (五)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指本市城乡居民因患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六)城镇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七)受灾人员,指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八)其他生活贫困人员和家庭,指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和家庭。

  第三章 救助的种类

  第九条 救助的种类包括: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

  按照被救助者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各项救助以单给或并给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生活救助所载事项范围:

  (一)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规定享受用水、电、暖、有线电视和垃圾处理等收费项目的优惠政策;

  (二)城乡特困人员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给予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不得重复享受;

  城镇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的,按市政府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按月发给生活保障金;
集中供养的,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公布的标准,按月支付给供养机构;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的,按市政府公布的分散供养标准,按月发给生活保障金;
集中供养的,按市政府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按月支付给供养机构;

  (三)社会散居孤儿按照市确定的养育标准,每月发给基本生活费;
集中供养的孤儿,按照市确定的养育标准,按月支付给供养机构;
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
孤儿成年后仍在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对本市辖区内出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协助返乡;

  (五)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按市民政、财政部门公布的临时救助政策,给予生活上临时救助;

  (六)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地方政府及时提供必要的食品、医疗、饮用水、取暖等生活救助。

  第十一条 教育救助是对孤儿、残疾儿童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学生和学前儿童,在下列事项范围内进行:

  (一)学前教育阶段,发放政府助学金;

  (二)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农村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

  (三)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普通高等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时发放一次性救助金;

  (五)普通高等教育阶段,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政策,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奖励或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事项范围: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部分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患病住院的,医疗救助的比例不低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特困人员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

  (三)孤儿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孤儿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报销(补偿)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负担;

  (四)对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患者,医疗机构应对其进行紧急救治;

  (五)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和企业困难职工以住院大病(居民大病保险涉及病种)救助为主,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报销(补偿)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给予优惠减免。

  第十三条 住房救助事项范围:

  (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保障性住房;

  (二)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三)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居民住房。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第(一)项救助;
对居住在危房(C级、D级)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给予第(二)项救助;
对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的居民家庭,给予第(三)项救助。

  第十四条 就业救助是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在以下所载事项范围内进行:

  (一)岗位援助: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救助对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救助对象,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救助对象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创业扶持:对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条件的,优先落实贷款,给予贷款贴息;

  (三)技能援助: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四)托底安置:对确非因个人原因无法单位就业或自主就业创业的救助对象,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过渡性托底安置;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是对因火灾、溺水、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情形和因大病、高等教育、见义勇为、物价上升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在下列所载事项范围内进行:

  (一)发放救助金;

  (二)给予日常需要的必要物品。

第四章 救助管理部门单位和协助组织

  第十六条 市、区(市)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单位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单位。

  第十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服务场所应按照办事顺序设置引导咨询、综合受理、后台协同和休息等候等区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健全“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市、区(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核对中心)负责协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单位确认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

  区(市)政府要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信息平台,落实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对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对象的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和民主评议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栏,及时公开社会救助对象有关信息。

  第五章 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

  第二十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单位在实施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救助等项目前,应当委托市、区(市)核对中心调查核对。核对中心通过政府各部门信息数据核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出具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得将任何群体、家庭和个人直接认定为社会救助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长期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以在本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的入户调查核实,并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评议,公示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入户调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要携带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申请人拒绝、妨碍、回避入户调查的,社会救助经办机关可以驳回救助申请。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期应不少于7日;

  (三)区(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并在申请人所居住村(社区)公开栏公示;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对批准接受低保的申请人,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区(市)财政部门发放低保金。

  第二十二条 特困供养人员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在其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
不予批准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保障金;
集中供养的,将保障金发放到供养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孤儿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市)民政部门;

  (二)区(市)民政部门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自认定孤儿身份之日的次月起,向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弃婴救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民发现弃婴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二)公安机关对接到报案且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材料说明,由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

  (三)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民办机构和宗教等社会组织不得收养弃婴,个人有收养意愿的,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向社会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

  (二)社会救助站对前来求助的对象,在正式入站前要作必要的询问,说明救助的范围和内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
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告知不予救助理由;
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以便后续救助。

  第二十六条 学前、义务、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及高等教育阶段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秋季开学后,学生向学校(幼儿园)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递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三)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校或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资助卡,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

  (五)高校学生需要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8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区(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救助申请;

  (二)区(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非低保家庭需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审核通过的,在8月底前报市民政部门审定;

  (三)区(市)民政部门在9月10日前对通过审定的受助学生足额发放救助金;

  (四)受助学生在领取救助金,报到入学后,将学校出具的收费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寄回户籍所在地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不同群体的医疗救助,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特困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到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身份证、特困人员供养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先进行备案登记,再办理入院手续;
出院时办理完基本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经过医疗救助服务系统按比例进行核减,救助对象只需支付核减后的自付部分。

  (二)孤儿到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身份证和儿童福利证,先进行备案登记,再办理入院手续;
出院时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区(市)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支付。

  (三)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和入户调查,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2.区(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由区(市)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直接将救助金支付给救助对象;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企业困难职工。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和入户调查,并委托区(市)核对中心核对家庭经济状况;

  2.区(市)核对中心自收到委托书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中心将核对报告和相关材料报区(市)工会审批。经审查同意的,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直接将救助金支付给救助对象;
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救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在本辖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市)住房保障部门;

  (二)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报送材料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向房产管理、房屋征收等部门核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将核对通过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三)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反馈给区(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具有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应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危房改造对象,评议结果需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公示无异议的,报镇政府审核;

  (二)镇政府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调查核实、拍照,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三)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镇政府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
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镇政府并说明理由。审批结果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三十一条 因灾住房恢复重建,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救助申请,村(社区)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过的在村(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拍照,签署房屋受损情况意见报区(市)人民政府;

  (三)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民政、财政、发改、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灾区民房重建领导工作机构,负责审批。

  第三十二条 就业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或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经登记、核实后,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参加培训、推荐岗位等,取消就业救助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或个人向实际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
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审核及公示时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区(市)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审核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救助金额,签署救助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救助理由;
审批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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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情况比较危急的家庭,区(市)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临时救助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先进行审批、发放救助金,后补办相关手续,并进行事后公示。

  第三十四条 受灾人员的救助,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市民政部门设立自然灾害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二)自然灾害发生前,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预警预报的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强度,以及可能对人员、财产和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启动预警相应机制,提前做好避险、救灾准备;

  (三)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告知社会公众政府正在采取的行动,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对受灾人员开展心理抚慰,处理善后事宜;

  (四)灾情稳定后,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要,核实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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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受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六)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七)受灾区(市)民政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寒、次年春荒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救助机构

  第三十五条 救助机构如下:

  (一)市级社会福利院,为市、区(市)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的公益性机构;

  (二)市级儿童社会福利院,收容孤残儿童、弃婴并提供养、治、教、康服务的公益性供养机构;

  (三)市级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临时性救助的公益性机构;

  (四)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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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区(市)社会福利中心(院),区(市)设立的为城镇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的公益性机构;

  (六)镇(街道)敬老院,政府独资举办的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闲置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救助机构中供养人数与服务人员总数之比,应当符合民政部规定的最低基准以上。

  救助机构及设施建设要求,应当符合《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等规定的标准要件。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设置同级救助机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设置本镇(街道)敬老院,经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敬老院分立、合并或者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镇(街道)救助机构的运行,应当接受区(市)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市)救助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救助机构不得拒绝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不得拒绝承担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单位委托的事宜。

  第四十条 救助机构从事救助事业,应当制定明确的救助工作基本规范和管理规程,包括以下内容:救助事业的目的和方针,基本服务的要求和内容,救助对象应遵守的纪律,职员的配备及职责内容,救助机构的基本环境要求,其他有关救助设施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七章 医疗救助机构

  第四十一条 医疗救助机构指定为本市各级公立医院、卫生院。

  第四十二条 依据前条规定接受指定的医疗救助机构,应当承担被救助者的医疗工作,对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应对其进行紧急救治;
医疗救助机构应配合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单位做好医疗救助结算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四十三条 医疗救助机构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和区(市)医疗救助资金进行支付,结算方法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救助机构不得拒绝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查依据前条规定所发生的医疗内容和医疗费用。

  第八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五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赞助、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四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救助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救助设施、机构及基层社区服务站(中心)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

  市、区(市)民政部门实行社会救助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培育从事社会救助服务的志愿者队伍,鼓励相关专业人才从事社会救助志愿服务。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不得以营利、推广支持商业活动为目的,不得宣传宗教教义、举行宗教仪式或者以教育发展信徒为目的。

  第四十八条 各类慈善组织应当规范慈善行为,主动公开救助项目设置、救助目标人群、救助申请的条件程序和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会展场所、公共广场、体育场馆、车站、码头、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社会救助和慈善活动提供便利。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条 各级救助机构和设施的运营、改造和完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十一条 特困人员生活、孤儿生活、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所需资金,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确保各项救助资金落实到位。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的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被救助者的权利及义务

  第五十三条 被救助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劳动,节约支出,并努力维持和提高生活水平。

  第五十四条 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单位因救助申请、动态管理和审核需要等需入户调查时,救助申请人或已被救助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十五条 被救助者收入、支出及其他生计状况发生变化,或居住地、家庭构成发生变动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直接向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单位报告。

  第五十六条 进入救助机构的被救助者,应当服从救助机构的管理规程。

  第五十七条 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救助管理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五十八条 市、区(市)民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委托,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民间组织登记、户籍管理、财政、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市、区(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状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及时提供。

  第五十九条 市民政部门设立“12349”社会救助热线,建立困难家庭申请救助、咨询政策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绿色通道。

  第六十条 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尊重被救助者的个人隐私,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以外,应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市)监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受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

  (二)不批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

  (三)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

  (四)泄露工作中获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违规发放社会救助款物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不按照规定公开有关社会救助信息的;

  (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等。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单位为申请社会救助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违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恶劣的,可以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违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威胁、侮辱、打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单位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第二篇: 枣庄市五比五看务虚会

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求及城市供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城市供水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消防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四条【原则】 城市供水实行开发与保护水源相结合、保障供水与水质安全相结合、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运营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区(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供水规划】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依法批准公布。

第八条【配套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

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一户一表】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原有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改造,实现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改造资金由用户、供水企业、政府共同承担。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技术要求】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及泵房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第十二条【责任分工】 新建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依法负责设计和施工,并负责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资金】 新建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以贸易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以外(含结算水表)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结算水表以外,含结算水表)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自备井管理】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自备水井,对原有自备水井应当限期关闭。

第三章 供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经营许可】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卫生管理】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为直接从事供水作业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水压监测】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供水价格】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依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按照用水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定价。

对已办理产权移交的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应当计入城市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城市供水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在城市供水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在未计入城市公共供水成本之前,由用户向二次供水单位交纳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用。

第二十条【水价调整】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行定期监审与定调价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定期监审每三年一次。城市供水水价应当依据核定的城市供水企业运营成本进行调整。

需要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供水手续】 凡开户使用公共供水、改变用水性质、停止用水、恢复用水以及更名过户的用户,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供用水合同范本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设施用电】 新建及已移交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由供水企业单独计量,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第二十三条【水表检定更换】 安装结算水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结算水表,应当根据表计检定周期,进行定期检定。结算水表的管理、更换,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居民用户的结算水表检定、更换费用计入供水企业成本前,水表检定、更换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计入供水企业成本后,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
结算水表损坏的,除人为因素外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
用户损坏的,维修、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其他用户的水表更换、检定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水表异常处理】 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需要检定的,应当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用户当期水费根据检定结果计算。

如用户发现水表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应当及时告知城市供水企业,由城市供水企业更换同口径水表,除人为因素外,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水费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第二十五条【分表计量】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
由于城市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

第二十六条 【成本计入】 下列费用计入城市供水企业运营成本:

(1)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含设施更换,不含移交改造)费用;

(二)居民用户的结算水表按国家法规进行的更换、检定费用;

(三)居民用户的水表井室(不含高层住宅管道井)维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绕越城市供水企业结算水表用水;

(三)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用水;

(四)致使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

(五)非法充值后用水;

(六)隐瞒或者改变用水性质;

(七)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用水;

(八)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八条【盗水水量计算】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和时间,按下列标准计算:

(1)能确定盗用水起始时间的,盗用水量按管径额定流量乘以盗用水时间计算;

(2)在结算水表前盗用水的,按分水表水量与结算水表抄见水量的差额加倍计算。未安装分表的按结算水表历史最高抄见水量加倍计算;

(3)无法确定盗用水起始时间的,盗用水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算。用于建筑、餐饮、洗浴等用水每日盗用水时间按十二小时计算,用于其他经营的每日盗用水时间按八小时计算;
用于生活、行政事业等用水每日盗用水时间按四小时计算。

第二十九条【消防供水】 消防供水设施应当专用。消防用水只能用于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以及社会救助,非因消防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消防主管部门组织扑救火灾时,有权使用各种水源;
需要加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设置消火栓时,应当采取防撞、防冻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消防主管部门报告公共消火栓的维护情况,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企业通报公共消火栓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等信息。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其他消防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设施维护】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所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加强安全防范,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维护责任】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
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

居民用户的水表井室(不含高层住宅管道井)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非居民用户的水表井室由其自行维护管理,因维护管理不当影响抄表的,暂按照该用户年内最高月用水量收取当月水费,待能够正常抄表时多退少补。

第三十二条【安全保护区】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建(构)筑物、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及有毒物品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故障抢修】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抢修。因抢修造成产权人损失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施工保护措施】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

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告知城市供水企业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改建拆除迁移】 禁止擅自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并报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连接要求】 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在管道连接处采取防倒流及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由城市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原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交城市供水企业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区(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改造移交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移交后的居民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
泵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无偿使用。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八条【水质监测】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公告。财政部门应当将水质监测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第三十九条【企业检测】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对其供应水的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并将检测结果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二次供水消毒】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当立即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后,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原水水质】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等部门。

第四十二条【设备管网安全】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间接取水】 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实行间接取水方式,不得将内部用水管道直接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管道连接处采取防倒流及其他必要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应急预案】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 权益保障

第四十五条【供水服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服务投诉电话、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水量、水价、水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提出异议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六条【水费收取】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水价和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水表记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用户收取水费。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加收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异议处理】 用户在收到城市供水企业发出的催缴水费通知后,对水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七日内答复用户;
用户对城市供水企业不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十八条【停水管理】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水。

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第四十九条【停水公告】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张贴告示等方式公告计划停水的原因、时间和范围。用户可以拨打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服务热线,查询停止供水原因和恢复供水时间,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第五十条【禁止擅自停水】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法律责任】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供水水压、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三)产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四)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第五十五条【法律责任】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篇: 枣庄市五比五看务虚会

枣庄简介

枣庄是一个因煤而建、因煤而兴的现代化工矿城市。境域原为峄县、滕县辖地。明时北置滕县、南置峄州,后降为峄县。清循明制。民国时期仍为峄、滕两县,属山东省鲁西区。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深入敌后坚持抗日,并建立了地方民主政权,先后建立了白彦、临城、麓水、双山、凫山等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峄县属滕县专署。1953年改属济宁专署。1958年峄县机关迁至枣庄镇。1960年撤峄县建县级枣庄市,与滕县同属济宁专署。1961年,枣庄市改建为省辖地级市。1979年,国务院批准滕县划归枣庄市。
  
                                            一
  
  枣庄市位于山东省南部,东与临沂市平邑县、费县、苍山县为邻,南与江苏省铜山、邳州市接壤,西濒微山湖,北与济宁市的邹城市毗连。地形略呈平形四边形,东西最宽56公里,南北最长96公里,总面积4550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97%。市境地形地貌比较复杂,地势北高南低,东高西低,呈东北向西南倾伏状。形成低山、丘陵、山前平原、河漫滩、沿湖洼地等多类型地貌特征。丘陵约占总面积的54.6%,平原约占总面积的26.6%,洼地约占总面积的18.8%。莲青山、抱犊崮等海拔500米以上群山连绵起伏,横亘在市北部。抱犊崮海拔580米,谓“沂蒙七十二崮之首”。莲青山顶峰摩天岭海拔663米,为全市最高点。西部滨湖及沿运地带地势最低,地面平坦,海拔30~40米,最低处海拔24.5米。境内河流属淮河流域运河水系。大小河流共有24条,京航运河枣庄段为大型河流,横穿市南部,境内全长68.5公里。中型河流(伊家河、峄城大沙河、城郭河)3条,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8条,流域面积在30至100平方公里的河流13条。除京杭运河枣庄段为南四湖泄洪河道外,其它主要河流均发源于东北部山区,分别流入南四湖和运河。河下游的滕、薛、枣平原,为枣庄主要粮食蔬菜产区。土壤类型多样,土质良好,多宜农业利用。气候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兼受海洋气候影响,具有气温适中、雨热同季、光照充足、四季分明的特点。这种有山水之利的地理特征,丰富的自然资源,为枣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优越的自然环境。
  
                                          二
  
  枣庄是一座新兴的组团式城市,辖5个区(市中、薛城、峄城、台儿庄、山亭),1个县级市(滕州市),17个街道办事处,44个镇,3个乡。到2005年底,全市人口367.27万人,其中,城市人口113.32万人。1961年撤县级市改建地级市。199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枣庄市行政中心在薛城,即依托薛城区、枣庄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枣庄矿业集团驻地建设新城区。2004年6月,枣庄市机关驻地正式迁至新城。2005年4月,国家建设部下达《关于同意对枣庄市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5年11月,《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纲要)编制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枣庄市定位为山东省重要的能源、建材和煤化工基地,鲁南城市带中心城市之一,标志着枣庄进入一个以中心城市为龙头,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枣庄城镇发展战略为促进薛城、市中、峄城三片城市一体化整合,东西轴向发展,形成中心城市。枣、薛、滕三角形成城镇密集区,作为区域的核心地区。枣庄市城市总体布局,中心城市为“两区、两团”的组团式城市布局结构,即以薛城城区、枣庄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枣庄新城组成中心城的西城区,以市中区老城、枣庄经济开发区组成中心城的东城区。以峄城区为基础规划形成中心城的峄城组团,以张范镇为基础规划形成中心城的张范组团。组团之间,保留农田、林地,形成城市的绿芯。中心城市薛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为枣庄市行政、文化、科教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和商贸物流基地,煤化工研发中心;
市中区为能源、新兴加工业制造基地;
峄城为观光旅游和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其他城区中的山亭区为休闲旅游、建材、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台儿庄为江北水乡、运河古镇、爱国主义教育旅游基地;
滕州为枣庄市次中心,煤化工、机械制造、能源基地。
  枣庄素称鲁南煤城,采煤历史悠久。李鸿章曾称枣庄煤“较日本上等煤尤佳,与英国松白煤相仿。”清光绪三十年《峄县志》载:“矿务之见于三代前者也……讫唐五代不废。”又有记载:“枣庄矿区内有唐宋时旧井甚多,土人所开浅井遍地皆是。”清代已大量开采煤炭并外运。清光绪四年(1878年),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奏准清廷、派直隶知县戴华藻筹资5万元,在枣庄开办峄县中兴矿局。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兖沂曹济兵备道张莲芬经清政府批准来枣庄合办枣庄煤矿,创办“商办山东峄县中兴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是为中国出现的第一家民族资本的股份制企业。中兴公司建有台枣铁路,并在台儿庄运河沿线建煤炭运销机构台儿庄分局、杨闸分局,还在连云港建立分厂和二号码头,在上海成立中兴轮船公司。中兴公司所产之煤,通过自办铁路和台儿庄码头,沿运河销往全国各地,每年由运河运至江淮一带的煤七八万吨,最多时达10万吨,还通过连云港远销日本。时枣庄商贾云集,白天运河上舟楫如梭,入夜一河渔火,歌声十里,夜不罢市,呈现一片繁盛景象。中兴公司还在全国不少地方建有炼焦厂,安徽蚌埠中兴炭厂有焦炉70个,月销焦炭三四千吨。枣庄煤矿成为中国三大煤矿之一。由于水陆交通之便,煤业兴旺,枣庄成为鲁南重镇,被誉为山东南大门。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成立枣庄矿务局。至2005年,境内枣陶、官桥、滕南、滕北四大煤田面积1300平方公里,探明资源储量17.99亿吨。建有现代化矿井12对,年产优质煤2000万吨。枣矿集团公司在京航大运河边建立的第一个铁路与运河港口相连的码头,实现了历史上枣庄曾经有过的铁运、河运双运道并行。枣庄凭借得天独厚的优势,依靠煤电转化,建成坑口电厂12处,装机容量为180万千瓦,其中十里泉发电厂装机容量为122.5万千瓦。采用消化、吸收、改进高科技的德士古水煤浆压洁净煤汽化工艺,全力发展煤焦化、煤化工工艺,研究开发精细化工产品,国家在枣庄建立了煤化工研究开发中心,以鲁南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为依托,开发建设以煤为原料的精细化工产品链。枣庄煤炭的生产发展,记录着枣庄历史的变迁,见证着枣庄的繁荣与发展。
  除煤炭外,枣庄其他矿产资源也十分丰富。目前,已探明地下矿藏20多种。金属矿藏有铁、铜等,非金属矿藏不仅煤储量大,石灰石储量高达265亿吨。枣庄有建材企业1000多家,产品44类120多个品种。其中水泥生产能力1600万吨,居山东省第一位;
石膏生产能力亦居山东省首位,产量占全国的1/6。全市形成了水泥、石膏、玻璃、墙体材料为主体,兼有建筑陶瓷、石材、水泥制品、保温隔热材料和防水材料的新的工业体系。
  枣庄山川秀丽、名胜众多、风光优美。可以概括为“四个最”:一是我国最大最美的国家级湖泊类湿地——微山湖湿地,面积达到63平方公里。二是华夏最长的地震大裂谷——熊耳山国家地质公园。400年前发生的郯城大地震,把熊耳山震成两半,形成一条几百米长的大裂谷,被地质专家誉为地震遗迹中的“奇迹”。三是最负盛名的天下第一崮——抱犊崮国家森林公园。崮为五大岩石地貌之一,是鲁南地区特有的地质现象。鲁南七十二崮,第一崮当属枣庄的抱犊崮。四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榴园——十二万亩“冠世榴园”。石榴原产西域,张骞出使西域带回我国,西汉一代名相匡衡从长安带回枣庄种植,迄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是世界农业遗产。
  全市有古遗址、古建筑、古石刻及有史料价值的地址800多处,有7个博物馆,收藏文物35000余件,其中属国家一级文物65件,二级文物274件,一般文物3000余件,融古汇今,异彩纷呈。
  枣庄是一座充满活力、颇具魅力的新兴旅游城市,既有北方城市的豪放,又具江南水乡的秀美。古峄县、滕县都有八景胜迹。江西举人杨风起来枣庄后作《过峄县》诗:“峄称名胜地,出郭绕山溪……连岗似吴越,层岭接青齐。”运河岸边的台儿庄,向有“小苏州”之美誉。全市自然、人文景观达70多处,人文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开发潜力巨大。

第四篇: 枣庄市五比五看务虚会

二、选择题:本题共8小题,每小题6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第14-16小题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第17-21小题有多项符合题目要求。全部选对的得6分,选对但不全的得3分,有选错的得0分。

1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光电效应实验中,光电流的大小与入射光的强弱无关

B.卢瑟福发现了电子,在原子结构研究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C.大量处于n=3能级的氢原子在自发跃迁时,会发出3种不同频率的光

D.由玻尔的原子模型可以推知,氢原子所处的能级越高,其核外电子动能越大

15.如图所示,水平地面上A、B两点相距为;
原长为的轻质橡皮筋,一端固定在A点,另一端固定在长度亦为的轻质细杆的一端C;
轻质细杆另一端连在固定在B点且垂直于纸面的光滑轴上。当作用于C点的水平拉力大小为F时,橡皮筋的长度恰为。改变水平拉力的大小使轻质细杆沿顺时针方向缓慢转动,转动过程中橡皮筋始终在弹性限度内;
当轻质细杆恰好竖直时,水平拉力的大小为( )

A. F B. word/media/image6.gif C. word/media/image7.gif D. word/media/image8.gif

16.如图所示,A为地球赤道上的物体,B为沿地球表面附近做匀速圆周运动的人造卫星,C为地球同步卫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角速度的大小关系是word/media/image10.gif

B.向心加速度的大小关系是word/media/image11.gif

C.线速度的大小关系是word/media/image12.gif

D.周期的大小关系是word/media/image13.gif

17.如图所示,理想变压器原、副线圈的匝数之比word/media/image14.gif,电阻word/media/image15.gif,两只相同小灯泡word/media/image16.gif的规格均为word/media/image17.gif,word/media/image18.gif为单刀双掷开关。原线圈接正弦交流电源。当word/media/image18.gif接1、word/media/image19.gif闭合时,word/media/image20.gif正常发光。设小灯泡的电阻值恒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原线圈所接正弦交流电源的电动势最大值为30V

B.只断开word/media/image19.gif后,变压器的输出功率为

C.将word/media/image18.gif换接到2后,原线圈的输入功率为90W

D.将word/media/image18.gif换接到2后,R的电功率为

21.如图所示,两根足够长的平行光滑金属导轨固定在同一水平面内,两导轨间的距离为L;
导轨上面垂直于导轨横放着两根相距word/media/image22.gif的导体棒ab、cd,两导体棒与导轨构成矩形闭合回路。两导体棒的质量均为m、电阻均为R,回路中其余部分的电阻忽略不计。整个装置处于磁感应强度大小为B、方向竖直向上的匀强磁场中。开始时,cd棒静止,ab棒的速度大小为word/media/image23.gif、方向指向cd棒。若两导体棒在运动过程中始终不接触,选水平向右的方向为正方向,则在运动过程中( )

棒产生的焦耳热最多为word/media/image25.gif B.安培力对cd棒的冲量最多为word/media/image26.gif

C.通过ab棒某一横截面的电量最多为word/media/image27.gif 棒与cd棒间的最终距离为word/media/image28.gif

第word/media/image29.gif卷

三、非选择题:共174分。第22-32题为必考题,每个试题考生都必须作答。第33-38题为选考题,考生根据要求作答。

(一)必考题:共129分。

22.(6分)

某同学利用气垫导轨研究物体的运动规律。实验装置如图所示。

滑块放置在气垫导轨0刻度处,在拉力作用下由静止开始加速运动。只移动光电门1,让s不断减小,多次测量两光电门之间的距离s和滑块从光电门1到光电门2经历的时间t,记录的实验数据如下表所示。

(1)在word/media/image32.gif减肥,word/media/image33.gif的值为________(选填下列选项前的字母代号)。

A. 0 B.无穷大 C.不确定 D.滑块通过光电门2时的速度大小

(2)请根据表格中的实验数据,在答题纸所给的坐标图中作出word/media/image34.gif图象。

23.(8分)

如图甲所示,一节干电池与定值电阻R(R值未知)、开关S串联组成闭合回路。某实验小组的同学将图甲电路改造成如图乙所示的电路,通过实验,可以获得图甲中流过定值电阻R的电流大小的准确值。所用毫安表内阻已知且不可忽略。实验的主要步骤如下:

A.闭合开关S,打开开关word/media/image37.gif,读出毫安表的示数为word/media/image38.gif。

B.保持开关S闭合,再闭合开关word/media/image37.gif,调节电阻箱word/media/image39.gif的阻值大小等于毫安表内阻,读出毫安表的示数为word/media/image40.gif。

(1)请用笔画线代替导线,按照图乙所示电路将答题纸上的实物图连接成完整的实验电路。

(2)在图甲中流过定值电阻R的电流I=_________________。

24.(13分)

如图所示,长为L、质量为M的薄木板放在水平地面上,一质量为m可视为质点的木块放在薄木板的右端。用水平向右的力F作用于薄木板的右端,可将薄木板从木块下抽出。已知薄木板与地面之间、木块与薄木板之间、木块与地面之间的动摩擦因数均为word/media/image42.gif,重力加速度大小为g。设物体之间的最大静摩擦力等于滑动摩擦力。求:

(1)力F的大小满足的条件。

(2)试推导并说明木块离开薄木板后向右运动的位移大小s与力F大小之间的关系。

25.(20分)

如图所示,在半径r=的圆形区域word/media/image44.gif内有磁感应强度大小word/media/image45.gif、方向垂直于纸面向外的匀强磁场。区域word/media/image44.gif的正上方有磁感应强度大小word/media/image46.gif、方向垂直于纸面向内的匀强磁场区域word/media/image29.gif。区域word/media/image29.gif水平宽度足够大、高度为d=,理想水平下边界和区域word/media/image44.gif的理想边界相切于A点。一足够大且垂直于纸面的薄荧光平板与区域word/media/image29.gif的理想上边界重合。word/media/image47.gif为纸面内过圆心O的水平直线。在圆的右侧放置一台带电粒子发射器,它向左平行于word/media/image47.gif发射出一束比荷word/media/image48.gif的带正电的相同粒子,粒子的速度大小均为

word/media/image49.gif。发射时,这束粒子沿竖直方向均匀分布在word/media/image47.gif上下两侧高度各为word/media/image50.gif的范围内。粒子的重力、粒子间的相互作用力均忽略不计。word/media/image51.gif。求:

(1)粒子在磁场区域word/media/image44.gif中运动的轨道半径大小。

(2)打到荧光板的粒子占粒子总数的百分比。

33.【物理-选修3-3】(15分)

(1)(5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___。(填正确答案标号。选对1个得2分,选对2个得4分,选对3个得5分。每选错1个扣3分,最低得分为0分)

A.由阿伏加德罗常数、气体的摩尔质量和气体的密度,可以估算出理想气体分子间的平均距离

B.分子平均速率大的物体的温度比分子平均速率小的物体的温度高

C.分子间的引力和斥力同时存在,都随分子之间距离的增大而减小

D.机械能不可能全部转化为内能,内能也无法全部用来做功转化成机械能

E.第二类永动机不可能制成,是因为它违反了热力学第二定律

(2)(10分)如图所示,右端开口、横截面积为S的绝热圆柱形汽缸水平放置在地面上,汽缸左边有加热装置,内部被质量为m的绝热活塞A和质量也为m、导热性能良好的活塞B分成长度相等的三个部分,两活塞厚度均不计且与汽缸接触良好。汽缸左边两部分分别封闭有理想气体P和Q,初始状态温度均为word/media/image52.gif。外界大气压强大小为word/media/image53.gif且保持恒定。忽略一切摩擦。

①现对气体P缓慢加热,求当活塞B恰好到达汽缸右端时,气体P的温度;

②将汽缸竖直放置,继续给气体P加热,求当活塞B再次到达汽缸上端时,气体P的温度。

34.【物理-选修3-4】(15分)

(1)(5分)一列简谐横波在某均匀介质中沿x轴传播,从x=3m处的质点a开始振动时计时,图甲为word/media/image55.gif时刻的波形图且质点a正沿y轴正方向运动,图乙为质点a的振动图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_。(填正确答案标号。选对1个得2分,选对2个得4分,选3个得5分。每选错1个扣3分,最低得分为0分)


参考答案

二、选择题

21. BCD

三、非选择题:

22.(1)D

(2)word/media/image34.gif图象如图所示。

23.(1)实物图连接如下图所示。

(2)word/media/image59.gif

24.解:(1)设木块与木板之间的最大静摩擦力大小为word/media/image60.gif,由题意和滑动摩擦力公式得:

word/media/image61.gif,

设木块随木板一起运动相对于地面的最大加速度大小为word/media/image62.gif,由牛顿第二定律得:

word/media/image63.gif,

此时,设作用于薄木板右端水平向右力的大小为word/media/image64.gif,对于木块和木板整体,由滑动摩擦力公式和牛顿第二定律得:word/media/image65.gif,

解得:word/media/image66.gif,

要将薄木板从木块下抽出,应满足的条件为:word/media/image67.gif,

即:word/media/image68.gif。

(2)在word/media/image68.gif时,木块相对于木板发生了滑动;
设木块和木板相对于地面运动的加速度大小分别为word/media/image69.gif,由滑动摩擦力公式和牛顿第二定律得:

对木块:word/media/image70.gif,

对木板:word/media/image71.gif word/media/image72.gif,

解得:word/media/image73.gif word/media/image74.gif,

设木块从开始运动到刚从木板上滑落所用的时间为word/media/image75.gif,木块和木板相对于地面发生位移分别为word/media/image76.gif,由运动学公式和几何关系得:

word/media/image77.gif,word/media/image78.gif,word/media/image79.gif,

解得:word/media/image80.gif,

设此时木块的速度大小为word/media/image81.gif,由运动学公式得:word/media/image82.gif,

木块从木板上滑落后,在水平地面上继续滑动,设其受到的滑动摩擦力大小为word/media/image83.gif、加速度大小为word/media/image84.gif,由滑动摩擦力公式和牛顿第二定律得:

word/media/image85.gif,word/media/image86.gif,word/media/image87.gif,

解得:word/media/image88.gif,

通过上式分析可得,木块离开薄木板后向右运动的位移大小s随力F的增大而减小。

25.解:(1)设粒子在磁场区域word/media/image44.gif中估匀速圆周运动的轨道半径大小为word/media/image89.gif,因为洛伦兹力提供向心力,故有:word/media/image90.gif,解得:word/media/image91.gif。

(2)因为word/media/image92.gif,由几何关系可知,纸面内这些平行于word/media/image47.gif射入磁场区域word/media/image44.gif的带电粒子,都会从最高点A射出区域word/media/image44.gif,接着射入区域word/media/image29.gif.

粒子速的最上边缘处的粒子,在区域word/media/image44.gif内的运动轨迹如图1所示。设粒子经过A点的速度方向跟竖直方向的夹角为word/media/image93.gif,过word/media/image94.gif点轨迹半径跟水平边界的夹角为word/media/image95.gif,由几何关系得:

word/media/image96.gif,word/media/image97.gif,解得:word/media/image98.gif,

同理可得,粒子束的最下边缘处的粒子,经过A点的速度方向跟竖直方向的夹角为:word/media/image99.gif,如图2所示。

设粒子在磁场区域word/media/image29.gif中做匀速圆周运动的轨道半径大小为word/media/image101.gif,因为洛伦兹力提供向心力,故有:

word/media/image102.gif,解得:word/media/image103.gif,

粒子束上、下边缘处的粒子进入区域word/media/image29.gif后,做匀速圆周运动的轨迹如图3、图4所示。

设粒子束下边缘处的粒子最终打在荧光板上的点为C,过C点的轨迹半径跟水平方向的夹角为word/media/image105.gif,如图4所示。由几何关系得:word/media/image106.gif,解得:word/media/image107.gif,

即粒子恰好打在A点的正上方。

设粒子的运动轨迹跟荧光板的切点为D,则D就是粒子打到荧光板上最左侧的点,如图5所示。设这些粒子经A点时,速度方向跟竖直方向的夹角为word/media/image109.gif,由几何关系得:

word/media/image110.gif,解得:word/media/image111.gif,

这些粒子在区域word/media/image44.gif中的运动轨迹如图6所示。设它们从发射器射出的时离word/media/image47.gif的距离为x,由几何关系得:

word/media/image113.gif,解得:word/media/image114.gif,

所以,打到荧光板的粒子占粒子总数的百分比为:word/media/image115.gif,解得:word/media/image116.gif。

33.【物理-选修3-3】

(1)ACE

(2)解:①在初状态,设P气体长度为L;
加热过程中气体Q的体积不发生变化。当活塞B恰好移动至汽缸右端时,气体P的长度变为2L;
设此时气体P的温度为word/media/image117.gif,因加热过程气体做等压变化,由盖﹒吕萨克定律得:word/media/image118.gif,解得:word/media/image119.gif;

②将气缸竖直放置,继续给气体P加热。当活塞A再次到达汽缸上端时,设气体Q的气柱长度为word/media/image120.gif、压强为word/media/image121.gif,气体P的气柱长度为word/media/image122.gif、压强为word/media/image123.gif。

对活塞B受力分析,由平衡条件可得:word/media/image124.gif,而word/media/image125.gif,解得:word/media/image126.gif,

气体Q做等温变化,由玻意耳定律得:word/media/image127.gif,解得:word/media/image128.gif,

由几何关系得:word/media/image129.gif,解得:word/media/image130.gif,

对活塞A受力分析,由平衡条件可得:word/media/image131.gif,解得:word/media/image132.gif,

由理想气体状态方程得:word/media/image133.gif,解得:word/media/image134.gif

34.【物理-选修3-4】

(1)BDE

(2)解:(1)设液体的折射率为n,由折射定律得:word/media/image135.gif,

其中:word/media/image136.gif,解得:word/media/image137.gif;

(2)设经过时间t光斑移动的距离为x,由几何关系可得:

word/media/image138.gif,word/media/image139.gif,其中:word/media/image140.gif、word/media/image141.gif,

解得:word/media/image142.gif,

光斑移动的距离与时间成线性关系,光斑的移动是匀速运动,设速度为word/media/image143.gif,则:

word/media/image144.gif,解得:word/media/image145.gif

第五篇: 枣庄市五比五看务虚会

 

附录5  规划中心城主次干路一览表

道路名称

走向

起止点

长度

(米)

红线宽度(米)

道路

等级

城区间联系道路

齐陶路

东西

京福高速公路——东环路

32020

 

30

 

 

交通干道

枣曹路

东西

永福路——西昌路

25890

50

光明大道

(西段)

东西

京福高速公路——武夷山路

4300

66

光明大道

(东段)

东西

武夷山路——西昌路

19055

50

世纪大道

东西

店韩路——西昌路

15560

50

郯薛路

(西段)

东西

 104国道——店韩路

15390

60

郯薛路

(中段)

东西

店韩路——老206国道

16375

40

郯薛路

(东段)

东西

老206国道——枣岚高速公路

8110

50

店韩路

南北

枣曹路——枣岚高速公路

13800

60

西昌路

南北

北环路——十里泉路

9050

60

丰源大道

南北

十里泉路——老206国道

4500

33

解放路

南北

北环路——老206国道

12100

42

东环路

南北

北外环——老206国道

8490

56

206国道

南北

郯薛路——老206国道

9590

56

东城区道路

北环路

东西

西昌路——东环路

6310

56

齐陶路

东西

西昌路——东环路

5692

40

君山路

东西

西昌路——东环路

6180

40

文化路

东西

西外环路——东环路

9320

40

光明路

东西

西昌路——206国道

7845

60

人民路

东西

明泉路——东外环

10285

40

汇泉路

东西

明泉路——东外环

10430

40

十里泉路

东西

西昌路——东外环

4135

40

峄州大道

东西

中兴大道——坛山路

2480

32

坛山路

东西

老206国道——206国道

4000

40

承水路

东西

老206国道——206国道

5090

40

福兴路

东西

老206国道——206国道

5055

42

跃进路

东西

老206国道——206国道

5100

40

明泉路

南北

枣济路——世纪大道

9200

50

西外环路

南北

枣曹路——世纪大道

4680

40

谷山路

南北

枣曹路——世纪大道

5380

40

衡山路

南北

枣曹路——世纪大道

5590

40

青檀路

南北

北外环——十里泉路

8800

42

建设路

南北

东环路——清泉路

7280

30

老206国道城区段

南北

沿河西路——郯薛路

6060

40

中兴大道

南北

老206国道——郯薛路

4660

40

宏学路

南北

峄州大道——福兴路

2445

30

仙坛路

南北

坛山路——郯薛路

3320

50

广济路

东西

衡山路——东环路

6850

30

胜利路

东西

西昌路——青檀路

2350

36

香港街

东西

青檀路——建设路

2670

28

建华西路

东西

园二路——青檀路

5230

45

建华东路

东西

青檀路——解放路

1650

30

周庄路

东西

解放路——东外环

2070

30

龙头路(东段)

东西

西昌路——东外环

5340

30

龙头路(西段)

东西

园二路——西昌路

3386

30

东海路

东西

园二路——青檀路

5120

36

刘岭路

东西

解放路——东盛路

1565

30

工业二路

东西

明泉路——西昌路

5420

30

大众路

东西

西昌路——东盛路

4195

30

工业三路

东西

明泉路——园九路

4740

30

清泉路

东西

西昌路——东盛路

3770

30

坛三路

东西

峄九路——中兴大道

650

30

北关路

东西

沿河路——峄二路

2010

30

坛五路

东西

峄五路——峄二路

1960

30

王庄路

东西

206国道——韩楼路

2600

30

孙庄路

东西

206国道——韩楼路

2520

30

园二路

南北

枣曹路——世纪大道

4605

40

园三路

南北

建设路——光明大道北

1100

30

园四路

南北

东海路——工业三路

2140

30

石榴园路

南北

工业二路——世纪大道

1720

30

园八路

南北

光明大道——世纪大道

3500

30

园九路

南北

光明大道——世纪大道

3560

30

固山路

南北

齐陶路——陈庄路

1585

34

华山路

南北

君山路——清泉路

5450

46

振兴路

南北

齐陶路——十里泉路

7530

30

枣庄街

南北

北马路——清泉路

5850

30

东盛路

南北

君山路——十里泉路

5730

30

峄九路

南北

206国道——坛二路

3540

30

建设路(峄城)

南北

坛山路——郯薛路

3899

30

峄七路

南北

承水路——跃进路

1620

30

沿河路

南北

峄州大道——承水路

1670

30

丁桥路

南北

峄州大道——福兴路

2015

30

峄二路

南北

坛山路——福兴路

1750

30

韩楼路

南北

郯薛路——孙庄路

1780

30

肖庄西路

南北

郯薛路——孙庄路

1760

30

肖庄路

南北

郯薛路——孙庄路

1750

30

肖庄东路

南北

郯薛路——孙庄路

1750

30

西城区道路

大连路

东西

天安一路——店韩路

10010

40

宁波路

东西

长白山路——复兴路

8115

35

黑龙江路

东西

祁连山路——长白山路

3935

36

浦东路

东西

长白山路—光明大道

2265

52

深圳路

东西

武夷山路——店韩路

6960

40

光明西路

东西

天山路——京福高速公路

3650

42

 

厦门路

东西

武夷山路—店韩路

3900

66

黄河路(西段)

东西

天山路——京福高速公路

3980

36

黄河路(东段)

东西

京福高速公路——店韩路

8220

66

长江路

东西

蟠龙路——长白山路

11870

60

钱江路

东西

蟠龙路——德仁路

5460

40

珠江路

东西

蟠龙路——店韩路

16400

60

老郯薛路

东西

永福路——太行山路

4460

38

府前路

东西

店韩路——复兴路

4455

36

天山路

南北

永福路——黄河路

2350

36

西环路

南北

蟠龙路——齐陶路

13770

36

蟠龙路

南北

黄河路——104国道

7945

36

疏港路

南北

蟠龙路——104国道

8490

40

永福路(北段)

南北

天山路——长江路

3800

40

永福路(南段)

南北

长江路——郯薛路

3540

60

天安一路

南北

枣曹路——金沙江西路

4265

42

泰山南路

南北

永兴路——沙沟南路

7935

60

茂源南路

南北

永兴路——金沙江西路

2560

35

朱桥八路

南北

长江路——郯薛路

3190

30

祁连山路

(北段)

南北

枣曹路——光明大道

3920

53

祁连山路

(南段)

南北

光明大道——珠江路

3960

43

太行山路

南北

松花江路——郯薛路

6295

46

人和路

南北

枣曹路—黑龙江路

2485

40

尚德路

南北

枣曹路—大连路

850

40

庐山路

南北

黄山路——珠江路

4380

46

黄山路

南北

庐山路——郯薛路

6350

46

武夷山路

南北

黑龙江路——黄河路

2270

60

长白山路

南北

枣曹路——珠江路

7290

53

复元三路

南北

枣曹路——黄河路

4745

76

复元六路

南北

枣曹路——珠江路

5550

35

夹埠路(暂名)

南北

枣曹路——世纪大道

2322

40

欣兴路

南北

枣曹路——世纪大道

2678

50

复兴路

南北

齐陶路——世纪大道

7650

40

福州路

东西

政通路—复元六路

5150

35

广州路

东西

长白山路——复元六路

2755

35

湛江路

东西

长白山路——复元六路

2740

35

光源路

东西

枣曹路——天安一路

1200

30

广润路

东西

永福路——天安一路

1450

48

神工路

东西

天山路——天安一路

1860

36

德圣路

东西

天安一路——德仁路

1020

36

松花江路

东西

昆仑山路——武夷山路

3915

20

海河西路

东西

天山路——德仁路

3710

38

海河东路

东西

祁连山路——庐山路

黄山路——长白山路

3930

28

永兴路

东西

天山路——天安一路

2185

36

淮河路

东西

祁连山路——黄山路

2240

20

岷江路

东西

祁连山路——庐山路

1455

40

金沙江路

东西

祁连山路——黄山路

2180

28

金沙江西路

东西

天安一路——祁连山路

2450

28

临山路

东西

蟠龙路——天安一路

2880

40

曹窝路

东西

祁连山路——黄山路

1795

30

杜唐路

东西

蟠龙路——德仁路

5710

30

常庄一路

东西

蟠龙路——茂源南路

朱八桥路——仁德路

4425

30

沙河北路

东西

西夹埠路——复兴路

3985

30

沙河南路

东西

西夹埠路——嘉兴路

1100

30

朱桥一路

南北

临山路——郯薛路

4350

30

新华街

南北

光明西路——永兴路

1590

30

朱桥三路

南北

钱江路——郯薛路

2420

30

天安二路

南北

枣曹路—沿河西路

3815

50

朱桥五路

南北

常庄六路——常庄一路

2310

30

茂源南路

南北

郯薛路——常庄四路

2065

35

广场东路

南北

公园路——常庄四路

1687

30

广场西路

南北

公园路——常庄四路

1687

30

德仁路

南北

天安一路——沙沟南路

9595

36

匡山路

南北

枣曹路——大连路

1140

35

峨眉山北路

南北

松花江路—海河东路

990

24

峨眉山南路

南北

黄河路—长江路

1500

40

六盘山北路

南北

光明大道——长江路

2370

20

六盘山南路

南北

曹窝路——珠江路

920

20

政通路

南北

枣曹路——大连路

580

40

井冈山路

南北

松花江路——黄河路

1360

20

复兴四路

南北

枣曹路—大连路

730

35

东巨山路

南北

长江路—珠江路

730

35

复元一路

南北

枣曹路——深圳路

2910

35

韩龙山西路

南北

黄河路——珠江路

1500

35

复元二路

南北

枣曹路——光明大道

3350

35

复元四路

(北段)

南北

枣曹路——浦东路

2700

35

复元四路

(南段)

南北

光明大道——珠江路

3150

35

复元五路

南北

枣曹路——厦门路

4105

35

西夹埠路

南北

府前路——光明大道

1100

30

前院山路

南北

枣曹路——光明大道

2200

30

夹埠路

南北

府前路——光明大道

1100

30

嘉兴路

南北

枣曹路——光明大道

2329

30

次----------------------

G:\给耿\枣庄道路辅助.dw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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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  

---------------------------

张范路

南北

府前路——香城南路

2076

30

振兴路(张范)

南北

府前路——香城南路

2098

30

香城南路

东西

店韩路——复兴路

1722

30

香城北路

东西

店韩路——复兴路

1725

30

 

 

附录6  规划台儿庄城区主次干路一览表

序号

道路名称

走向

起止点

红线

宽度

(米)

断面形式

道路

等级

1

北三环路

东西

台四路——东顺路

40

9+3.5+15+3.5+9

2

台北路

东西

台四路——东顺路

40

9+3.5+15+3.5+9

3

中心路

东西

台四路——东顺路

40

9+3.5+15+3.5+9

4

长安路

东西

台二路——东顺路

45

7+3.5+24+3.5+7

5

文化路

东西

台二路——东顺路

40

9+3.5+15+3.5+9

6

金光路

东西

广进路——东顺路

30

9+12+9

7

广进路

南北

运河大道——运河北路

40

9+3.5+15+3.5+9

8

运河大道

南北

北三环路——运河北路

40

4.5+31+4.5

9

兴中路

南北

北三环路——运河北路

40

8.5+5+1.5+15+1.5+5+8.5

10

箭道路

南北

北三环路——台二十五路

40

5+7.5+15+7.5+5

11

东顺路

南北

北三环路——运河北路

40

9+3.5+15+3.5+9

12

台三路

东西

兴中路——箭道路

30

,

8+14+8

13

台五路

东西

兴中路——兰祺路

20

5+10+5

14

台七路

东西

箭道路——东顺路

20

5+10+5

15

台九路

东西

运河大道——台二十路

20

5+10+5

16

台十一路

东西

箭道路——东顺路

20

5+10+5

17

台十七路

东西

康宁路——台二十六路

22

5+12+5

18

华兴路

东西

台十二路——东顺路

30

8+14+8

19

台四路

南北

北三环路——台二十五路

20

5+10+5

20

台六路

南北

台北路——文化路

25

5+15+5

21

台十二路

南北

中心路——台二十五路

30

8+14+8

22

兰祺路

南北

台北路——华兴路

20

5+10+5

23

台二十路

南北

北三环路——长安路

30

8+14+8

24

台二十六路

南北

台北路——台十三路

24

5+14+5

25

鱼市巷

南北

长安路——繁荣街

24

5+14+5

 

 

 

附录7  规划山亭城区主次干路一览表

序号

道路名称

走向

起止点

红线宽

度(米)

断而形式

道路

等级

1

北外环路

(暂名)

东西

邾国路——世纪大道

30

5+20+5

2

北京路

东西

邾国路——西外环

60

10+16+8+16+10

3

黄河路

东西

邾国路——西外环

52

9+6+3+16+3+6+9

4

 

抱犊崮路

东西

石龙口——华润三期

34

3+4+2+16+2+4+3

华润三期——西外环

41

3+6+25+6+3

5

南外环路(暂名)

东西

邾国路(暂名)——西外环

40

12+16+12

6

邾国路

南北

薛河——北外环路(暂名)

44

12+3+14+3+12

7

玄武路

南北

抱犊崮路——北外环路(暂名)

18

4.5+9+4.5

8

世纪大道

南北

薛河——桃山村

51

3+6+33+6+3

9

西安路

南北

北京路——南外环路

40

6+28+6

10

西外环

南北

南外环路(暂名)——北外环路(暂名)

60

10+16+8+16+10

11

富安大道

南北

北外环陆——南外环路

40

12+16+12

12

青屏路

(暂名)

东西

邾国路——西外环路

60

10+16+8+16+10

13

府前路

东西

邾国路——西外环

40

6+5+2+14+2+5+6

14

崇文路

南北

黄河路——北外环路(暂名)

18

4.5+9+4.5

15

仙台路

南北

黄河路——府前路

18

4.5+9+4.5

16

崇文路

南北

黄河路——北外环路(暂名)

18

4.5+9+4.5

17

仙台路

南北

黄河路——府前路

18

4.5+9+4.5

18

新源路

南北

抱犊崮路——北外环路(暂名)

32

6+3+14+3+6

19

北新东路(暂名)

南北

南外环路(暂名)——府前路

40

12+16+12

20

开元路

南北

上海路——北京路

44

14+16+14

21

泰和路

南北

上海路——北京路

30

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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