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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办法】慈溪市企业职工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06-03 19:36:02 来源:网友投稿

慈溪市企业职工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企业合理化建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畅通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的渠道,制定本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会办法】慈溪市企业职工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工会办法】慈溪市企业职工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完整版】


慈溪市企业职工合理化

建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企业合理化建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畅通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的渠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合理化建议是指企业职工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向企业提出的改善意见、方案及措施等。

第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根据《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动员和支持广大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企业职工有权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职工合理化建议,可由职工1人提出,可2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可以班组、部门等集体名义提出。

第二章  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职工合理化建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先进性:所提建议相对于本企业(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改进、完善或提高的方案、措施;

(二)可行性:方案、措施在本企业现有条件下或改造现有条件后可以实施;

(三)效益性:项目实施后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第七条 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可列入职工合理化建议受理范围:

(一)经营管理思路、方法、制度的改善;

(二)作业方法(流程)改善;

(三)新项目开发、营销、市场开拓的措施;

(四)施工工艺、设备、技术的改进;

(五)材料节约、废物利用;

(六)降低成本和各种消耗;

(七)经科学论证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现场品质、服务品质等的改善;

(九)工作环境改善;

(十)人才资源开发、利用和人员管理改善;

(十一)安全生产;

(十二)企业文化建设和职工教育;

(十三)其他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职工合理化建议受理:

(一)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事项;

(二)曾被采用或重复建议;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风俗的;

(四)其他不应受理的事项。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可设立由企业工会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职工合理化建议评审管理机构,或指定相关部门专职或兼职负责合理化建议评审管理工作。设立职工合理化建议评审管理机构的应确定若干组成人员。

第十条 职工合理化建议评审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有关合理化建议的具体事项,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职工合理化建议申报和管理办法;

(二)评审、确定受理的职工合理化建议;

(三)组织编制已受理的职工合理化建议实施方案,并对其实施活动进行监督;

(四)编制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年度经费预算和奖励方案,提请企业决策层研究决定;

(五)组织对职工合理化建议实施结果的评估,撰写报告;

(六)其他有关职工合理化建议制度的研究改进事项。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可针对合理化建议评审管理部门公布的若干经营管理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也可自行提出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领域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职工合理化建议评审管理部门收到职工合理化建议后,应对其可行性、操作性及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研究制定合理化建议实施方案。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提请企业决策层研究决定。

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审查不予受理的,职工合理化建议评审管理部门应通知原建议人,并给以书面理由。

第十三条 职工合理化建议评审管理部门对合理化建议落实实施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职工合理化建议评审管理部门总结、评估合理化建议实施情况及结果,并按有关规定将建议原件及评估、效益测算等相关资料归档。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自主设定职工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制度:

(一)设立提出奖、采纳奖、效益奖等各种奖项,并给予相应奖励;

(二)结合职工合理化建议对企业效益的贡献率,可以奖金、股份、职位晋升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

(三)具有创造性和实施后成效较大的职工合理化建议,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专利或技术成果奖;

(四)其他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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