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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7 08:36:02 来源:网友投稿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县(市、区)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县(市、区)水利(水务、水产)局,市水利和渔业局机关各科室站、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准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验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评议考核机构。市水利和渔业局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兼任。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兼任,工作人员从局政工科、政策法规科等科室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评议考核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三)对市水利和渔业局机关各科室站、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四)对县(市、区)水利(水务、水产)局、泰安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 评议考核对象。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站、受委托执法的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县(市、区)水利(水务、水产)局、泰安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第六条 评议考核原则。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评议考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 评议考核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案卷。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帐资料和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民主评议。结合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人员逐个评议并作记录;

(五)听取意见。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六)公开举报电话。设立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

(七)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 日常检查评议考核、自我检查评议考核、互相检查评议考核等作为年终评议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评议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的为良好,75分以上的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考核评议结果的处理:

(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在全市水利渔业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对年度评议考核优秀的由市水利和渔业局给予通报表彰;

(三)考核评议等级未达到良好以上的,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四)考核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离岗培训;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十三条 当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有越权审批、越权许可、越权处罚等违法行政行为的;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者受其他行政处分的;

(四)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吃、拿、卡、要”及挟私报复等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执法行为导致了败诉案件的;

(六)有故意行政不作为行为的;

(七)负行政赔偿责任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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