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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方案】通州区调整退出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6-07 10:12:02 来源:网友投稿

调整退出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一、工作目的为落实《通州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和《通州区工业调整退出工作奖励暂行办法》,核算调整退出工业企业污染物年度排放量,为调整退出企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方案】通州区调整退出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工信方案】通州区调整退出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调整退出工业企业污染物

排放量核算实施方案


第一章    

一、工作目的

为落实《通州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和《通州区工业调整退出工作奖励暂行办法》,核算调整退出工业企业污染物年度排放量,为调整退出企业奖励额度提供依据,本着科学合理、技术可行、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立足北京城市副中心定位,加快调整退出非首都核心功能的产业工作步伐、优化区域发展空间布局、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

三、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核算方法、认定尺度和取值标准统一,过程公开透明,各方参与监督,核算结果力求科学公平。

真实有效: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各项资料,结合现场审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依据文件

(一)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办〔20118号);

(二)工业污染企业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20141068号);

(三)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京环发〔201533号);

(四)北京市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京环发〔2012305号);

(五)通州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实施方案(通政发〔201621号);

(六)通州区工业调整退出工作奖励暂行办法(通政发〔201622号);

(七)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55号);

(八)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92号);

(九)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五、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通州区工业调整退出工作奖励暂行办法》(通政发〔201622号)中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奖励资金的调整退出工业企业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年度排放量的核算。

六、核算基本方法

对于有排污收费核定排污量的工业企业,污染物年度排放量采用排污收费核定排污量,对于没有排污收费核定排污量的,污染物年度排放量采用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监测法是采用联网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自行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年度排放量的方法;产排污系数法是采用产排污系数或行业平均排放水平计算污染物年度排放量的方法;物料衡算法是根据物料平衡原理计算污染物年度排放量的方法。

七、核算方式

按照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分工配合、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区调整退出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具体核算工作,并出具核算报告。

第二章  工作流程

一、乡镇(街道)初选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已通过调整退出初步验收的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初步筛选后提出需要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企业推荐名单,并组织相关企业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整理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确定核算名单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工业企业情况,确定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的工业企业名单,并委托具有相应核算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这些工业企业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三、第三方机构核算

(一)资料核查

第三方机构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所需数据采集表》填报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初步核查,对资料不齐全或填报错误的企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通知企业进行整改。

(二)现场核查

由第三方机构对上报企业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准备,并配合做好核查工作。

(三)形成核算报告

第三方机构结合企业提交的资料以及现场核查情况,编制完成《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报告》,报告应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客观详尽的核算,得出相应结论。

四、核算结果审定

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批对第三方机构退出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对审核汇总中发现有争议的,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核算结果经区领导小组专题会进行审定。

第三章  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要求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总体要求

(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年度排放量核算总体要求

核算SO2NOx和烟粉尘年度排放量时,优先采用排污收费核定排污量,没有排污收费核定排污量的,根据工业企业实际情况优先选用监测法,其次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1.对有监测数据(包括联网自动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数据)的工业企业应当采用监测法核算SO2NOx和烟粉尘年度排放量,有联网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采用在线监测数据,其他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自行监测数据。

2.对不能采用监测法或实测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当根据工业企业的产品产量或原辅材料使用量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SO2NOx和烟粉尘年度排放量。产排污系数根据工业企业具体行业和生产情况参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和《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取值。

(二)挥发性有机物年度排放量核算总体要求

核算工业企业VOCs年度排放量时,根据工业企业实际情况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1.对于有原辅材料使用量和VOCs含量等数据的工业企业,应当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VOCs年度排放量。

2.对于无法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的工业企业,应当根据工业企业的产品产量或原辅材料使用量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VOCs年度排放量。产排污系数优先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取值,其次参照《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取值。

二、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总体要求

(一)生产过程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度排放量核算总体要求

核算生产过程的COD和氨氮排放量时,优先采用排污收费核定污染物排放量,没有排污收费核定污染物排放量的,优先根据工业企业具体情况采用监测法,其次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1.对有监测数据(包括联网自动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数据)的工业企业应当采用监测法核算COD和氨氮年度排放量,有联网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采用在线监测数据,其他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自行监测数据。

2.对不能采用监测法或实测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当根据工业企业产品产量和原辅材料使用量等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COD和氨氮年度排放量。产排污系数根据工业企业具体行业和生产情况参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取值。对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列出的行业或污染物,可根据行业平均排放水平进行核算。

(二)生活过程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度排放量核算总体要求

核算生活用水的COD和氨氮排放量时,优先采用排污收费核定排污量,没有排污收费核定排污量的,优先根据工业企业具体情况采用监测法,其次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1.对有监测数据(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数据)的工业企业应当采用监测法核算COD和氨氮年度排放量。

2.对不能采用监测法或实测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当根据生活污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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