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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制度】浈江区民政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范文精选】

发布时间:2023-06-08 16:24:03 来源:网友投稿

浈江区民政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一、公务车辆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中所指的公务车辆是指局机关和局属二级单位使用的公务车(含外租借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派。具体车辆为:粤F11680,粤FK4120。二、公务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浈江区民政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民政制度】浈江区民政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范文精选】


浈江区民政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一、公务车辆管理范围

本管理制度中所指的公务车辆是指局机关和局属二级单位使用的公务车(含外租借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派。具体车辆为:粤F11680,FK4120

二、公务车辆调派与使用

1、公务车辆使用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用车必须先申报,全局机关和局二级单位超出城区范围内用车必须由用车人或股室负责人到办公室填写派车单方可出车。城内用车可不开派车单但也必须先报告后用车,特殊情况出车应在事中或事后立即通报办公室。并由当天内补办好派车单,严禁先用车,后开派车单或用车后几天再开派车单。

2、局公务车辆使用基本原则:

1)按照“三先三后”的原则用车,先急后缓,先大事后一般,先预约后临时。

2)二级单位的车辆在二级单位产生业务申请时,可以优先使用该部门相应车辆。

3)保证紧急救灾工作用车。

4)保证民政部、省、市、区领导核查工作时陪同用车。

3、同地或相邻地开会,办事能同车则同车,减少重复出车,派车确有困难的,特殊情况需要租车的,经办公室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租车,各部门不得私自租用车辆。

4、坚持先申报后派车的原则,到市区外地用车须提前一天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以便办公室及时了解车辆去向,并填写派车单。

5、双休日若因公用车,须于周五下午4点前向办公室报用车计划(填写派车单、经局分管车辆领导审批)方可用车。

三、公务车辆管理

1、局公务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暂由梁伟雄负责。

2、本局所有车辆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待遇跟原单位不变。未经批准,车辆一律不准由他人驾驶,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负责。

3、本局领导干部和其他非机动车专职驾驶员一律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否则除在追究驾驶员责任时,相应人员实行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4、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实行公务车辆封车制度,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的停放位置。公务车辆的车钥匙、行驶证、加油卡等所有证件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的,必须报办公室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

5、节假日期间,办公室安排专职驾驶员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公务用车。

6、专职驾驶员请假、休假时,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办公区或指定的车位内,车钥匙及相关证件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7、公务车辆完成任务后,应停放回办公区车场内或指定的车位待命,待命期间驾驶员要保证公务车辆车况良好整洁。

四、公务车辆油耗管理

1、车辆用油严格按照区政府采购办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定期审核,严禁将油卡转作他用,严禁串车加油,特殊情况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

2、车辆油料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加油卡,驾驶员油卡充值须提前一星期,由驾驶员向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申请。

3、局办公室每月底(26-28号)核审一次驾驶员用油数量、车辆里程、车辆维修和洗车情况,驾驶员月底将各自车辆派车单汇总交办公室。局办公室按车建立燃油台账,据实登记加油数量。按季公布。

4、局公务车辆统一定点的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也可在其它加油站加油(在其他加油站加油前必须先报告局办公室),司机加油时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陪同加油,并在加油站二人(驾驶员、办公室专人)签字,以便月审时结帐。

五、公务车辆维修

局公务车辆统一到局办公室指定的维修地点进行维修,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办法执行。

六、奖励与惩罚

1、为鼓励公务车管理、使用、操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管护。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专职驾驶员,每年由局办公室根据专职驾驶员的工作情况和公务车辆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比,报局领导班子同意后,对优秀专职驾驶员进行通报表彰。

2、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严禁司机酒后驾驶,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身体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3、公务车辆专职驾驶员在工作中,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行驾驶员岗位职责,干部职工反映意见大的,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办公室收回车钥匙,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

4、凡在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操作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5、公务车辆维修、油耗等具有反常现象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专职驾驶员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个人承担反常消耗额的30%

6、在执行公务用车任务中,因专职驾驶员玩忽职守导致公务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由驾驶员承担经济损失总额外负担的20%

7、私自驾驶公务车辆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驾车人承担。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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