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优秀范文】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制度,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责任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制度,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佛办发〔2013〕8号)精神,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14〕7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和本市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负责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工作,代表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初向各区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下达本年度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
市环委会办公室作为市环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承担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对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考核区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工作分管负责人。
第六条 承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任务的市有关部门分为市重点考核单位和市一般考核单位。
(一)市重点考核单位。涉及国家、省考核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指标任务的或负责我市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市有关部门,作为当年度重点考核单位,考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二)市一般考核单位。除市重点考核单位外,其他承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作为一般考核单位,考核领导班子。
第七条 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管理两方面。
(一)环境质量改善包括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及改善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水环境功能区及主要内河涌水质达标情况以及其他重点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二)环境管理主要是结合环境治理现状及国家、省的相关考核要求,由市环委会办公室从大气环境整治、水环境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等我市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中选取对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难点任务以及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性管理指标作为具体的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承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任务的市有关部门的考核主要围绕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履职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年终目标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统筹。
(一)年终目标主要是根据国家、省相关考核要求以及我市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确定的市各有关单位负责的重点指标。
(二)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主要考核市有关部门在系统内对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包括对本单位及对应下级单位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服务、督查督办以及信息报送等情况。
(三)工作统筹主要考核市有关部门在系统内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计划、制度建立、系统推进、组织宣传等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分为季度考和年度考,考核采取对各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核定、自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及督查督办等方式来评定分数。
对承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任务的市有关部门的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采取对各单位重点指标完成情况审核、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核查、自评资料审核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第三方参与评价以及抽选部分单位主要领导公开述职等方式来评定分数。
具体考核任务及计分方法、操作细则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制定,于每年1月底前下达到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季度及年度考核结果在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对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4月、7月、10月上旬报送上季度自评资料,每年1月中旬前报送上年年度自评资料;市有关部门于每年7月上旬报送上半年自评资料,每年1月中旬前报送上年年度自评资料。自评资料主要针对考核内容及要求汇报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等,同时需提供相关文件、照片、会议纪要等作为支撑材料,对仅在工作总结中提及但无具体支撑材料的,考核时不予认定得分。
第十一条 市环委会办公室对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组织不定期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将在《督查通报》上公布,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通报的问题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市环委会办公室将予以督办,督办情况将纳入考核扣分,对于督办后进展仍不理想的将予以挂牌督办。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季度考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在季度结束后次月底前提出季度考核结果意见,年度考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在次年1月底提出年度考核结果意见,季度考、年度考的考核结果最终报市环委会审定后公布。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3个等次,对于领导班子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于领导干部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考核评分85分以上(含85分)可评为优秀,60分—85分(含60分)可评为合格或称职,60分以下为不合格或不称职(遇有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行政区域内因环保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省委、省政府关注的,年度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各区人民政府季度考核结果不评定等次,仅进行排名。
市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次,对于领导班子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于领导干部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可参与优秀等次的评比,市重点考核单位优秀等次不超过市重点考核单位总数的20%,市一般考核单位优秀等次不超过市一般考核单位总数的10%。考核评分80分以上(含80分)可评为合格或称职,80分以下为不合格或不称职(遇有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制度。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因环境保护工作问题被市挂牌督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2.行政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且没有改善的(空气环境质量以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考核指标,水环境质量以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省考核断面达标率为考核指标);
3.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依照《佛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被追究责任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推动国家“水十条”“气十条”和“土十条”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国家、省对我市考核结果的;
3.因所负责的工作推进不力,造成被省挂牌督办或未按期完成省挂牌督办整改要求的;
4.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金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每年缴纳年度考核金200万元,考核成绩合格的考核金转到下一年;反之,考核金被扣罚,纳入市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金专门账户,作为市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奖励资金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
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激励和惩罚,考核结果同时抄送组织部门,作为单位或个人评定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
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该单位一定的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对市重点考核单位给予50万元,对市一般考核单位给予20万元,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区人民政府200万元奖励,并对已完成治理的重点环境治理项目和环境科研项目酌情予以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具体按照《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环〔2013〕191号)和《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佛山市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环〔2014〕51号)精神执行。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检讨,提出限期整改方案,同时由市环委会办公室通报全市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重点督办。
被考核人被评为不称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依照整治“为官不为”相关办法处理。
各区人民政府季度考核连续两次排名垫底且与上年同期相比季度环境质量均恶化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指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分管负责人,指根据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佛环委〔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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