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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丰都县金融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范文精选】

发布时间:2023-06-14 11:48:02 来源:网友投稿

金融精准扶贫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坚决限时打赢扶贫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丰委发〔2015〕16号)和《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丰都县金融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丰都县金融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范文精选】



金融精准扶贫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坚决限时打赢扶贫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丰委发〔201516号)和《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通知》(丰都府办发〔2015138号)精神,为扎实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工作,加快贫困地区减贫脱贫步伐,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保险”的互联融合发展模式,引导金融资金投入贫困地区和贫困户,支持创业就业和产业发展,确保我县如期完成脱贫摘帽任务。

第三条  丰都县境内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范围、办理流程、政策支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贷款范围及对象。从事创业就业、危旧房改造、高山生态搬迁建房的建卡贫困户;吸纳建卡贫困户就业或与建卡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从事种养殖业、加工业、乡村旅游等产业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大户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第五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如下:

(一)建卡贫困户。1.户籍在本县,并有自有住房;2.有完全劳动能力,身体健康、诚实守信;3.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4.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1.5户以上建卡贫困户建立了具体利益链接关系;2.有固定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服务)有市场、有效益;3.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除外)。

(三)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金额。建卡贫困户单户贷款不超过5万元;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按与建卡贫困户建立了利益链接关系的户数乘以5万元的比例贷款,单个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足建卡贫困户创业就业、危旧房改造、高山生态搬迁建房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第八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到期后按期偿还本息者可申请再贷款1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对建卡贫困户的信用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按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鼓励金融机构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原则,对贫困户贷款给予利率优惠。

第十条  还款方式。本金由借款人分期或一次性偿还;财政贴息部分由县财政局按季划拨给承贷银行,其余利息部分由承贷银行与借款人自行约定。

第十一条  信贷额度及承贷机构。县域辖区内6家涉农商业银行安排3亿元的信贷额度,对建卡贫困户及与建卡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其中:农行丰都支行、农商行丰都支行分别安排1亿元的信贷额度,重庆三峡银行丰都支行、重庆银行丰都支行分别安排3000万元信贷额度,邮储银行丰都支行、汇丰村镇银行分别安排2000万元信贷额度。鼓励辖区内其他商业银行积极提供金融精准扶贫融资支持,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三章  办理流程及管理

第十二条  发放建卡贫困户信用贷款。建卡贫困户向所辖村(居)委或驻村工作队提出申请,村(居)委或驻村工作队推荐初审并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转承贷行审查,承贷行审查同意后通知贫困户签订《借款合同》并放贷。

第十三条 发放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有优质抵押物的借款人直接向承贷行申请,并提供经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与建卡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的证明材料,由承贷行审查,签订《借款合同》后放贷;需担保公司担保的借款人,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经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与建卡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的证明材料,由担保公司与承贷行共同审查签订《反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后放贷。

第十四条  村(居)委、驻村工作队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借款建卡贫困户及与建卡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出的申请,要落实分管领导、专职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及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退回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承贷银行或担保公司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贷款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开设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原则上从受理到放款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申请国有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对与建卡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的担保贷款部分免收担保费,由县财政对免收担保费部分给予担保公司1%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银行和担保机构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核实贷款用途真实性,并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贷机构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对借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银行或担保公司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贷款逾期后,银行应及时做好催收工作,借款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协助银行做好催收工作,督促借款人还款。若有担保公司介入担保,担保公司也应协助银行共同做好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扶贫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业务,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探索“保险+信贷”的模式,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险等业务,用于分散贷款风险。由借款人、承贷银行或担保公司与保险机构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对借款人的保险赔付,优先用于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损失,由保险公司划拨给承贷行或担保公司。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由县政府筹集扶贫贷款风险担保补偿金3000万元,用于承贷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由县财政局按各银行扶贫贷款实际投放额度报县政府分管金融的领导审定后分期注入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按风险担保补偿金1:10的比例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对建卡贫困户信用贷款损失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与建卡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的户数乘以5万元的贷款部分损失,给予承贷银行或担保机构50%的风险补偿。

贷款逾期经多次催收仍无法收回的本息,逾期60日后由承贷银行或担保公司向县扶贫办申请风险补偿,县扶贫办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金融的领导审定。对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县扶贫办在贷款逾期90日内按规定比例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承贷行或担保公司。后期追回的本息,由承贷行或担保公司按比例相应返回县扶贫办。

第二十二条  财政贴息。由县财政统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3000万元,用于贴息,扶贫贷款贴息1年。对建卡贫困户的信用贷款,由财政扶贫资金给予全额贴息;对与建卡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按与建卡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的户数乘以5万元的贷款部分,由财政扶贫资金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

承贷银行按季度向县财政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材料,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人行丰都支行共同审定,对审定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划拨给各承贷银行。

第二十三条  保费补贴。由县财政统筹保险补贴资金1500万元,用于全县贫困户住房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小额扶贫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农业及特色产业等政策性保险的保费补贴。

保险公司承保后,向承保标的物主管部门申请补贴,各主管部门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签署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并报县政府分管金融的领导审定。对审定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保险公司。(中、市拨付的保费补贴,县财政按到位进度拨付。)

第二十四条  利益链接。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采用让建卡贫困户入股分红、务工、土地流转、定向提供农副产品等方式参与产业发展,建立利益链接关系,帮助贫困户增收脱贫致富。具体利益链接关系认定标准,由县扶贫办另行文明确。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金融、扶贫、财政、农委、城乡建委、人行、银监等管理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并推进落实。县金融办要加强综合统筹协调力度,牵头负责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的具体实施。县扶贫办要加强对贷款人资格审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做好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的调度安排和安全监管,并具体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县农委要加强对建卡贫困户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并负责对农业政策性保费补贴的监督检查。县城乡建委要加强对建卡贫困户CD级危房改造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核及使用监督。人行丰都支行要加强对承贷银行的信贷政策指导和再贷款支持,督促金融机构完成贷款发放任务,并负责对扶贫贷款发放额度进行统计。县银监办要加强银行贷款业务合规性审查及风险控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负责做好对借款贫困户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相关条件的审查工作,监督贷款使用情况,并积极协助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履行金融精准扶贫的主体责任,认真制定精准扶贫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精准确定贷款产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加强风险管控,全面完成贷款任务。

第二十七条  在借款人资格审核和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工作人员如有以贷谋私或提供虚假审核材料或向借款人降低业务办理条件等行为恶意套取银行贷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由有关主体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对恶意套取银行贷款等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或挪用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保险补偿金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除全额收回资金外,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1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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