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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五华县引进卫生技术人才和稳定医技队伍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4 13:48:02 来源:网友投稿

县引进卫生技术人才和稳定医技队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市的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五华县引进卫生技术人才和稳定医技队伍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五华县引进卫生技术人才和稳定医技队伍暂行办法


县引进卫生技术人才和稳定

医技队伍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市的意见》(梅市发〔20162号)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创建卫生强县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民群众医疗需求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为导向,紧紧围绕“创建卫生强县、打造健康五华”目标任务,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加快人才引进,稳定人才队伍,提升卫生行业人才素质,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全面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与我县医疗卫生事业相适应的卫生人才队伍,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德才兼备、作风过硬的优秀卫生人才队伍,确保全县卫生人才总量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卫生人才素质显著提高,卫生人才结构配置合理,切实为“创建卫生强县、打造健康五华”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直接引进高层次医学学科带头人和高学历卫生技术人才。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医学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医疗卫生事业,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治学严谨,善于教书育人,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组织能力强,办事公正,愿为学科建设孜孜不倦努力工作,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内的医务工作者。

(二)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临床医疗技能优秀,有驾驭本专业理论与实践的能力。同时能熟练、系统地讲授本学科专业课,教学考核优秀。

(三)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富于创新精神,对本学科国内外的前沿动态有较深的了解和一定的见解,能及时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与课题;较强的外语能力和较高的外语水平;掌握计算机的基本知识,并能熟练运用到医疗、教学、科研环节中。

(四)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国内医学高等院校附属三级甲等医院担任临床一、二级科室行政副主任及以上,或担任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历,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较为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能引领带动我县医疗学术技术进步和提升我县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且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在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实践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四项中的两项:

1.近三年来在国内权威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著3篇以上;

2.主编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或主编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一部;

3.获得省、厅级科研成果或地市级科研成果三等以上奖励,或在科技开发中做出过较大成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近三年来主持立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累计研究经费达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引进的高学历卫生技术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国家医学院校全日制博士生、研究生、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

第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医学学科带头人和高学历卫生技术人才享受如下待遇:

(一)重点学科建设带头人,实行年薪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每月为10000元,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给予每年年薪20万元(税后,按总额分月支付)。由所在单位统一提供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供其居住,配偶随同到本县工作的,可按政策协调安置或办理调动手续,并在子女本县入学就读等方面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二)全日制院校医学博士生毕业的,每月待遇不低于6000元(含“五险一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以下均同),由所在单位统一提供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供其居住;签订协议后,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0万元。

(三)全日制医学院校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的,每月待遇不低于5500元,提供住房;签订协议后,一次性发给安家费5万元。

(四)全日制临床医学(精神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口腔科、中医科等)和医技类(麻醉、医学影像、检验、B超诊断等)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毕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每月待遇不低于3900元;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后,每月待遇不低于5000元,并由医院提供单间住房。

(五)护、药及其它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试用期为一年,每月待遇不低于3900元,并由医院提供单间住房。

以上人员在本县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8年(含试用期)的,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购房补贴50000元,并优先选派到市级以上三甲医院深造,作为医院重要后备人才重点培养。对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卫生技术人员自愿到镇级中心卫生院工作的,每年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交通补贴5000元。

第八条  加强储备人才及梯队建设,根据各医疗卫生单位临床岗位需要,结合卫生技术人员自然减员情况,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创建卫生强县工作期间,全县每年储备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120名,着力解决人员不足、个别学科和岗位人员断层等问题,确保医疗卫生工作运转的连贯性,全面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第三章  人才引进方式及管理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医学学科带头人和高学历卫生技术人才采取公开招录和特殊引进方式。

第十条  引进高层次医学学科带头人和高学历卫生技术人才的引进程序:①发布公告;②报名;③资格审查;④同行评议;⑤体检;⑥实地考察;⑦审批公示;⑧办理相关手续(在其他地方在编人员给予办理调动手续)。

对国家重点医学院全日制博士生、研究生或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按照特殊人才引进方式,采取直接面试,对面试合格的人员聘用为正式在编人员。

第十一条  高层次医学学科带头人的岗位职责:

(一)在医院的领导下,组建本学科的学术梯队,负责学科建设的全面工作,在任期内,使本学科在市内乃至周边地区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

(二)组织本学科开展与省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提高各梯队成员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组织学科所在科室的医疗护理工作,年度医疗、护理质量考核应位居所在医院前列;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

(三)组织学科开展科研工作。任期内,要使本学科获得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公开发表学术论著至少10篇,其中国家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不少于5篇,或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二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

(四)积极申报各级科研立项。

第十二条  高层次医学学科带头人的聘任管理:

(一)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选拔一次。被认定为学科带头人者,聘期为三年。

(二)学科带头人选定聘任后,人事管理部门需按照任命名单建立档案跟踪管理。  

(三)加强对学科带头人的目标管理。  

(四)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学科带头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继续予以聘任。对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学科带头人,继续聘任。对考核评估结论“不合格”的学科带头人,给予警告,限期进行整改,复评“合格”后继续聘任。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同意,可解除其学科带头人职务,重新选聘。

第十三条  高层次医学学科带头人的考核管理:

(一)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核评估工作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考核评估有年度考核、聘期期中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期中评估在学科带头人受聘2年时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后1年是否续聘的基本依据)。聘届满评估在3年聘期结束时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或是否继续设置的主要参考依据)。学科带头人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三)所在学科的建设情况是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中所规定的科研、学术、学术梯队、教学效果等方面的建设项目是否实现年度建设目标,聘期届满是否完成任期建设任务。

(四)具备承担相应课程教学的能力,教学效果优良。

(五)任期内主持市级以上科研课题一项或有一项科研课题通过鉴定、申报成果并有成果登记。

(六)每年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著一篇以上,任期内至少有2篇为核心期刊论著。

第十四条  短期聘用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措施

(一)聘用原则

1.数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短期聘用人员数量,正式职工数与短期聘用人员数之和不超过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个别医疗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

2.人才需求原则。在用人单位人员十分紧缺、急需安排人员以确保工作开展时,方可聘用。

3.招聘次数控制原则。需聘用人员的单位,原则上于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集中招聘。

4.人员聘用原则。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聘用人员;凡擅自聘用人员的,实行谁使用谁清退,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已聘用但未取得岗位所需执业资格或任职条件,且在本制度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取得岗位所需执业资格或任职条件的,相关单位应予以清退。聘用人员必须实行聘用合同制。严禁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5.报备原则。新聘用人员每季度报县编委和人社部门备案。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岗位所需执业资格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医学大专以上学历,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往届毕业生必须具备相关执业资格,属镇卫生院妇产科、医学检验、麻醉、医学影像等方面紧缺人才的大专以上学历者优先聘用;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慢性病防治站)聘用人员,临床医生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医学检验、医学影像、麻醉专业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护理专业必须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大专以上学历。镇级卫生院确因岗位紧缺急需,可适当配备中专学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聘用程序

1.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卫生计生局提交拟招聘书面申请及缺岗证明。

2.由县卫生计生局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提交的拟聘人员申请及缺岗证明进行审核,综合制定拟聘计划,报县卫生计生局研究同意。

3.经县卫生计生局研究同意后,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推荐拟聘人选。

4.县卫生计生局组织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相关单位方可为聘用人员办理上岗手续。

(四)聘用人员协议管理

1.用工单位要对聘用人员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要明确所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聘用期限及工资待遇保障等事项。聘用人员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且用工单位有需求的,可重新签订协议予以续聘,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上报县卫生计生局予以辞退(解聘)。短期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聘用人员未到聘用期限要求提前解除协议的,一般岗位人员需提前2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特殊岗位人员(如司机、收款挂号、财会人员)需提前3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解除协议的相关手续。

3.对短期聘用的未考取执业资格人员,如在两年内仍未考取相关执业资格的,聘用单位不得续聘。

4.所签协议一式三份,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和县卫生计生局各一份。

(五)聘用人员日常管理

1.聘用单位必须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对聘用人员的奖惩、考勤、休假和请假制度按照聘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如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不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造成聘用人员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影响极坏的,将追究聘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凡卫生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和个别特殊岗位人员到我县医疗单位工作的,在被吸收入编前一律实行短期聘用制。

3.短期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五大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医保、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4.录用为正式在编人员的,必须签订服务期为8年的合同,对违约者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稳定队伍

第十五条  强化激励机制,切实稳定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对短期聘用人员,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医疗卫生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或相应资格的(含会计、计算机),根据编制限额要求和招聘计划,具体按省、市、县招聘规定,参加人社部门组织招录考试,考核合格后聘用入编到相应医疗卫生单位工作。

(二)全日制临床医学和医技类大专毕业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每月待遇不低于3300元;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的,每月待遇不低于3000元。短期聘用人员四大节日按在编人员发放补贴,个别医疗单位节余较好的,根据实际可适当提高待遇。在本县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根据编制限额要求和招聘计划,具体按省、市、县招聘规定,参加人社部门组织招录考试,考核合格后聘用入编到相应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在县直医疗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4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根据编制限额要求和招聘计划,具体按省、市、县招聘规定,参加人社部门组织招录考试,考核合格后聘用入编到相应县直医疗单位工作。

(三)对全日制护、药专业大专毕业短期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每月待遇不低于2000元。取得相应资格后四大节日按在编人员发放补贴,享受五险一金,个别医疗单位节余较好的,根据实际可适当提高待遇。在县直医疗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35周岁以下、取得执业护师、药师以上职称,按编制限额要求,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考核合格后,录用到相应医疗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稳定在编卫生技术人才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人才培养。

1.定期选派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骨干到三甲医院或医学高等院校进修学习,促使其快速成长,努力培养一批有思想、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医德好,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复合型卫生管理人才。

2.建立完善的卫生人才评价机制,加强卫生人才的考核和奖惩,规范卫生管理人才的推荐测评,规范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聘、执业资格注册等制度,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

3.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积极为高层次人才医学科研、攻关创造条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学科带头人在省内获得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给予奖励10万元、二等奖给予奖励5万元、三等奖给予奖励3万元;市级获得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给予奖励2万元、二等奖给予奖励5000元。

(二)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卫生人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人才公平竞争和绩效评价机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岗位设置要充分考虑单位业务发展、工作需要、人才成长等多种因素,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比例。突出临床、护理、医技、药技等卫生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不得低于岗位总数85%;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不得低于90%。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三)实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岗位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按《中共五华县委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卫生强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华委发〔20162号)执行,岗变薪变;在确定工资时注重三个倾斜,即向临床一线倾斜、向学科带头人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四)建立良好的人才竞争机制。在职称评聘分开后,可实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的动态管理机制,增强岗位竞争机制,对一些特别优秀,有管理才能的业务骨干,优先考虑提拔任用。

(五)鼓励在编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给予优惠政策报读研究生,建立签订协议回来效力的形式培养高层次人才。

(六)大力表彰和奖励先进人物。培养一批事迹突出、有一定影响力的先进典型,形成爱才、惜才、重才、用才的用人环境,营造卫生计生系统全行业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促进我县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切实把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县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卫生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加强各类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府办、卫生计生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五华县卫生技术人才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计生局),切实加强卫生技术人才日常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落实。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入、用人单位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投入机制,每年县政府统筹投入一定的财政资金,引导社会各方投入,成立“五华县卫生人才建设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用于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培养、奖励和引进。

第十九条  在人才引进上,各有关部门要尽量简化手续,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给予政策保障,落实“用人单位选人,人事部门审查”的进人机制,建立起引进中、高级人才的“绿色通道”。对一些偏冷门的岗位要适当降低引进人才标准,以解决岗位紧缺现状。对岗位需要和急需紧缺卫生技术人才,可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人社等部门配合,适时采取媒体发布公告、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引进或到医学院校现场招聘等形式解决。县编办、人社局、卫生计生局等单位要每年统计一次紧缺急需卫生技术人员入编指导目录,每年定期举行一次以上定向入编考试,确保卫生技术人才梯队建设的可持续性。县直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县人民医院专家楼建设项目,并在落实保障房政策的同时,充分考虑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的需求,切实解决卫生人才的后顾之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五华县卫生技术人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或引进者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请五华县高层次人才评审专家组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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