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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法】东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8 17:12:02 来源:网友投稿

东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为促进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形成公开透明、程序完善、监督有力的长效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农村集体“三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东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东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东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形成公开透明、程序完善、监督有力的长效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农村集体“三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管理

1、收入

村集体一切收入都要及时足额存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管资金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源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占用补偿费;扶贫救济款;各项专项资金;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它资金。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到区经管总站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实行“区、乡两级联合”印鉴制度,印鉴有乡(镇)经管中心财务章和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名章及区经管总站监管人员名章。

专户资金支付或转账业务必须经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审核,严禁挪用集体资金。加强扶贫、低保、医保、优抚、粮补、转移支付等“政策性资金”管理,确保上级拨付资金不挤占、不挪用。村级发生的一切收入必须在三日内上交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2、支出

支出实行预算审批报账制,不准坐支,不准赊欠,达到日清月结。村级组织年初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区两级经管部门批准,制定全年开支预算。村级开支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列支。超预算开支,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具体规定如下:开支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经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同意,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支出;开支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同意,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经管总站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须经区“三资”领导小组审批。

村干部享受定额补贴报酬人员仅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助理会计三人,其余村干部及误工补贴人员只享受因公误工补贴报酬。定额补贴报酬标准,按当年的相关规定执行。误工人员的误工补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定额补贴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取消专职村民组长,村组干部实行交*任职。办公经费、差旅费、水电取暖费、报刊费、电信费、房屋修缮费、管理杂支等费用支出,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年初预算列支。

村级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筹资筹劳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村委会向村民公示,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经乡(镇)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并实行帐内核算与管理。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不得固定筹资;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一般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对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增加的,应本着“村民需要,村民自愿,村民确定,村民受益”的原则,报请区有关部门批准,并不得固定酬劳和强行以资代劳。

村级财务要定期进行公开。每月29日为村财务公开日,适时地将“三资”的运营情况进行公开,并保存公开的影像资料。

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实行按月召集财务人员集体办公制度,学习农村政策和财务业务知识,审计当月发生票据,登记会计账簿。村报账员集体办公日为每月2627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专职或兼职会计1名,负责监督和管理各村账目记载;设置专职或兼职出纳员1名,负责监督和办理各村现金收支业务。各村报账员协助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工作。村报账人员的调整、变动、更换须经区经管总站批准后方可调整,对新更换的报账员经区经管总站考核合格后方可任用。

二、资产、资源管理

村集体资产、资源在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设置台账,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对村级资产的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由村“两委”制定方案,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评估的资产,组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评估作价,并对村级申请做出批复,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按照相同条件村民优先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标的额在2万元以下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标的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20万元以下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须报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程序、价格是否合理,并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实施。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40万元以下的,由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由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标的额在40万元以上的,由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凡本辖区资产、资源发包,一律报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视标准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合同使用区经管总站统一下发的合同样本,合同签订后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必须达到帐实相符,发生增加或减少需查明原因,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查,区经管部门审检备案后处理。大型农机具、建筑物、林木等资产的处置,须经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组织评估作价审核后,进行公开竞价拍卖。对新购建固定资产,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必须经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购建,不准举债购建固定资产。   

对村集体现有的资产要进行全面核查,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实行乡(镇)、村两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村集体所有的渔池水面、荒地、机动地(新增耕地)等自然资源在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设置台账,台账要标明土地和资源性质、名称、座落、面积、承包户的姓名、承包期限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新增耕地参照机动地管理,对于界址清晰、产权明确的地块,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承包合同,纳入资源管理台账。资产、资源台账使用由区经管总站下发统一样本。

村级资源发包程序是:资源发包前由村委会制订发包方案,交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乡(镇)政府审核,区“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经区、乡两级经管部门组织评估,将发包方案公示7天,在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民代表监督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发包方式一律采取公开竞价发包方式。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必须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归档管理。承包方和发包方各持一份,区、乡两级业务主管部门各存档保存一份。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须对合同进行鉴证,没有鉴证章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纳入机动地管理的耕地,对外发包承包期原则一年一发包,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如需延长发包期限,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区三资管理小组办公室审批。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三十年延包期)剩余承包期限。

三、“三资”监督管理

“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于恒校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农林局局长王力钧同志担任,成员由财政局、农林局、水务局、畜牧局、司法局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经管总站站长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资”代理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认定工作。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审计监督:   

(一)区经管总站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农村“三资”专项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三资”管理存在明显问题、村民反响强烈的村,进行重点审计。   

(三)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

(四)村干部离任审计。

“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履职情况实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确保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三资”代理服务实施全程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附:“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  于恒校    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王力钧    农林局局长

 员:  刘新增    财政局局长

          肖印宏    水务局局长

          张丽佳    畜牧局局长

          李佳国    司法局局长

          姜      松江乡乡长

          李      建国镇镇长

办公室设在农林局经管站

 任:韩长生      员:时     肖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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