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井陉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核减登记实施办法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核减登记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界定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对象,核准核定登记后的移民人口变化情况,确保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井陉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核减登记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
持人口核查、核减登记
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界定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对象,核准核定登记后的移民人口变化情况,确保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河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河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石家庄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核定登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核查、核减登记工作是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安全发放的基础,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人口核查、核减登记工作。
第三条 人口核查工作,是对核定登记在册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的核查。核查后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已下发的资金由各乡镇政府负责追回并上缴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口核减登记工作,是对核定登记后的移民死亡、农转非的人口变化情况的正常减员和不符合移民条件出现错误登记人口的核减登记。核减后的剩余资金由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移民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人口核查、核减登记工作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每半年组织实施一次。上半年基准日为6月30日,下半年为12月31日。减员的人口自下一个半年起不再发放后期扶持资金。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口核查、核减登记工作,基准日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审核汇总,经井陉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报石家庄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 人口核查和核减登记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人口核查、核减登记范围
凡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范围的,我县核定登记在册的2006年6月30日的现状农村移民人口和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原迁人口。
第六条 人口核查、核减登记依据
(一)省、市、县制定的相关文件;
(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县移民主管部门联合乡(镇)、村调查取证的结
果;
(四)其他能够证明移民已经死亡、农转非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人口核减登记对象
(一) 死亡的移民;
(二)农转非的移民;
(三)已经考取军队院校或提干和三级以上士官;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户口未迁回原籍或迁回后未转为农业户口的;
(五)已核定登记的移民,2006年7月1日以后服刑的,暂停发放后期扶持资金。服刑期满户口迁回原籍并转为农业户口的,从下一个半年起发放后期扶持资金;
第八条 已核定登记的移民出嫁、入赘或迁移等原因,户口在我县内发生变动后,仍为农业户口的,继续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整。户口迁出我县但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县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三 人口核查、核减登记的方法和步骤
第九条 人口核减登记内容:本人姓名、户主姓名、核减原因及时间、户主签字等基本情况、登记表由填表人、村、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
第十条 人口核减登记工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具体安排:
(一)人口核减工作采取由下至上的方法,村、乡(镇)对本辖区的移民人口进行核查、核减,并将结果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审定,报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二)核查到被核查者时,被核查者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移民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动不便的老年移民可提供近期免冠照片接受核查。
(三)人口核查、核减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好。
(四)人口核查、核减登记表在上报前必须在所在村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四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人口核查、核减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政府负总责,以乡镇政府为基础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副职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人口核查、核减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移民所在村基层组织要及时准确反映移民群众的意见,配合做好人口核查、核减登记工作,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要对人口核查、核减登记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人口核减登记情况的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保障人口核查、核减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公安、财政、水务(移民)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人口核查、核减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口核查、核减登记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口核查、核减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要按照《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移民人口核查、核减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井陉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如国家、省、市调整政策,本办法与其相抵触的内容,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2011年8月25日印发的井政办〔2011〕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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