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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意见】正定县2015-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18 19:36:02 来源:网友投稿

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为确保正定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农业厅、财政厅《河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冀农计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正定县2015-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农业意见】正定县2015-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优秀范文】



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为确保正定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农业厅、财政厅《河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冀农计发〔201551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和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调控,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生产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补贴对象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升和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我县作为河北省2015-2017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正定县范围内实施。根据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2015年省安排我县的中央第一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1000万元。

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当年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全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口粮绝对安全、谷物基本供给”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所需机具,力争通过3年时间,提升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我省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了11大类35个小类99个品目,列入我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为突出政策普惠性,我县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3行及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深松机(包括联合整地机),做好购机需求测算,预留补贴资金,确保敞开补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并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对于非通用类机具,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及河北省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办法确定补贴额。对于部分涉及多省需求的机具分档及补贴额由相关省共同协商确定。通用类及非通用类机具具体补贴额将在《2015-2017年河北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标注。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实施县确定补贴对象时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及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予以优先补贴,兼顾农业企业。要根据本地补贴资金规模和农机作业量,对每一类补贴对象特别是农业企业享受补贴的农机具台(套)数合理设置上限。

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县继续实行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与经销商脱钩,即补贴对象到县农机中心办理所有补贴手续,经销商不参与补贴操作流程。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为加强工作指导,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和《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操作流程》,我县经领导小组研究,结合本地实际,本着资金安全,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合理公平的原则制定了《正定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操作流程》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补贴对象提出申请,由县农机中心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审核确定。对于敞开补贴品目,补贴对象可带机申请,申请、核实一并进行。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农机中心、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先申请后购机或先购机后申请都必须在同一年完成,不允许透支使用补贴资金。

县农机中心按时向县财政局提交相关资料,财政局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我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建立健全正定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监察局、财政局、农机管理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农口相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正定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李金良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内部约束机制,邀请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由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事项,要报市级农机管理、财政部门备案。县农机中心及县财政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

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补贴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宣传,发放“政策告知书”,并登记备案;公平、合理确定补贴对象;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录入购机信息,及时上传购机发票;受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及审核补贴对象资格;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审核意见;做好补贴机具牌证管理;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加强资金管理,制定补贴资金具体使用方案,对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县农机管理中心提出的结算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审核后,及时办理购机补贴资金到户;及时结算补贴资金;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文件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并积极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充分尊重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权。要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完成补贴机具核实,特别是对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补贴额度10000元以上的农业机械,要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县农机中心、财政局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手续。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机中心要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在政府网站或专属网站上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县农机中心明确专人进行补贴信息维护,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县农机中心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实行购后公示制度,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后,县农机中心采取多种渠道,及时将购机户所购买机型、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全县范围内公示不得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中心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县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机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按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要高度重视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有报必查。

县农机中心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软件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农机中心视调查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省级视调查情况及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视情况抄送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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