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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蛟河市落实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06-21 10:24:03 来源:网友投稿

蛟河市落实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吉政发〔2016〕40号)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蛟河市落实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蛟河市落实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蛟河市落实清洁土壤行

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吉政发〔201640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落实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发〔20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立足我市市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土壤安全利用和土壤风险管控为主线,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综合治土、污染担责,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建设“绿水、青山、蓝天、沃土”的美丽蛟河。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保障土地资源安全、生态安全,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和环境保障。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功能得到提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改善和提升。

(二)主要指标。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蛟河市地处吉林省东部黑土地核心区。土壤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保障黑土区土壤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为农业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土壤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到2020年,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到2%以上,耕层平均厚度达到20厘米以上,黑土区耕地质量显著提升。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分布情况;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情况。制定全市详查总体方案,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各乡镇街配合。

(二)强化重点区域、行业监管和土壤治理修复。

1.加强重点区域管控。城镇建成区、工业园区为重点管控区域。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加强企业搬迁原址土地功能变化后的环境监管和风险评估工作。

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负责。

2.加大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力度。确定重点监管污染物为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企业。各相关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3.加大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涉重金属企业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总量控制指标。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局配合。

4.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污染源管控。加强尾矿库的整治,2017年开始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覆膜、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排查和管控固体废物和危险品堆存场所,重点整治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暂存场及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固体堆存场所,完善污染防控设施,严查非正常倾倒、堆存危废、固废和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重点监管所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完善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到2020年年底前,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等部门配合。

5.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街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建设用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规划,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农用地要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治理与修复方案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要提前向所在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农业和生活污染防控。

1.控制农业污染。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行农业清洁生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

市农业局负责。

2.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设施标准化改造、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建设和粪便综合利用,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基本达到100%

市畜牧局、市环保局负责。

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严禁超标污水灌溉。确保农业灌溉用水水质安全,防止对土壤产生污染。

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负责。

4.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保护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政府、农村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市农业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

5.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广秸秆还田、机收捡拾打捆等措施,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减少生活污染,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减少过度包装等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

市发改局牵头,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参与。

6.推进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四)强化土壤分类别分用途管理。

1.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优先保护类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务建设不得占用;乡镇街要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2020年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完成国家下达的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重度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各乡镇街等部门配合。

2.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2017年起,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规划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的,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

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1.成立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各责任主体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负责的土壤污染防治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量化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

2.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计划分工要求进行指导和监督。环保局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计划落实工作。农业局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对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环境风险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局对矿山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土壤剥离以及土地征收、收回、转让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住建局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城管局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工信局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淘汰,以及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搬迁改造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局对林地、湿地等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畜牧局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计划有关职责分工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综合治土,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二)加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类规划环评中,必须对土壤安全的内容进行评价,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项目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新建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对建设用地中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

市环保局、市发改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三)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进一步提高基层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对环境监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经费予以必要保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1.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蛟河广播电视台等部门配合。

2.推进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重点行业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排污状况和设施运行情况。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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