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丛台区社会公益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全文)
社会公益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区级政府投资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运行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邯郸市社会公益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3〕99号)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丛台区社会公益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公益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区级政府投资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运行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邯郸市社会公益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3〕99号)通知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及升级资金,下同)投资建设的区属项目,主要包括:
(一)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及其部门、直属机构与所属事业单位业务用房。
(二)区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社会福利及新闻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区政府认定的其它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三条 区本级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项目,均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不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实行代建的社会公益项目,可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或者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全过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至移交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实施管理。实施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移交完成,对项目建设阶段进行实施管理。
第五条 区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代建中心)是代建制管理及代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区直培训、接待、技术用房、公共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期间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区发改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审批。
(二)代建项目的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区、市发改部门批复的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
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拨付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对社会公益项目是否实行代建,采取何种方式代建,在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批复时予以明确。
根据代建项目前期工作条件,组织区代建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使用、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预算的审查。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代建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八)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及时总结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
(九)组织代建制管理和技术业务培训。
第八条 区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可对项目建设实施跟踪审计。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代建项目涉及合同、协议把关。
第十条 其它部门的主要职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全过程的建设行政管理。
区规划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规划审批。
区监察部门负责监察代建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代建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配合使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二)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合使用单位组织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和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三)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配合使用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经审查批准后,编制施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配合使用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法定手续。
(五)负责办理规划、环保、建设、消防、抗震、人防、节能、供水、供电、园林绿化、市政配套和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
(六)以代建项目业主身份,依法按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对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跟踪审计中介机构、材料采购等按规定进行招标,洽谈、签订相关合同,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七)按照审定的功能、规模、标准和预算组织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和协调;对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以及建设内容和标准进行重点监控,并按照《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八)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转账管理,及时按合同约定向参建单位拨付项目进度款。签订合同时要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待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方可结算。
(九)按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财政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十)参加代建项目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重大项目可申请审计机关提前介入或进行跟踪审计。
(十二)负责组织整理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档案资料。
(十三)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和档案资料的移交。
(十四)负责组织施工单位搞好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十五)负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报告。
(十六)接受有关行政监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七)履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委派专职人员全程配合开展项目代建工作。
(三)做好或配合做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会同区代建中心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四)参与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五)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法定手续。
(六)做好或配合做好办理规划、环保、建设、消防、抗震、人防、节能、供水、供电、园林绿化、市政配套和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
(七)监督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各项招标工作。
(八)监督区代建中心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九)参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会同区代建中心按程序报批。
(十)负责筹措项目自筹资金,并按年度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十一)参加代建项目隐蔽工程、重要分部工程及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配合区代建中心组织竣工验收。
(十二)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十三)履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符合代建条件的社会公益项目,区财政部门组织区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使用单位向区代建中心移交前期工作及资料,双方应做好前后两个阶段的衔接。
第十四条 《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三)项目建设工期及建设进度安排。
(四)项目资金管理。
(五)项目资料移交。
(六)其它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区代建中心通过联席会议、专题会议、调度会和每周例会等组织形式,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各参建单位,或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区代建中心按照“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加强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依据合同条款,建立具体明确的责任人制度,并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区代建中心依据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区代建中心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开工后,区代建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建立科学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体系,采取专业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代建项目的有效控制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实施,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
确因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进行设计变更或调整概算的,由区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共同提出申请,按程序上报发改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一)自然资源、水文、地质等实际情况与原勘察结果出现重大偏差。
(二)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等相关政策引起投资发生重大变化。
(四)不可预见的其它重大原因引起项目投资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提交给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做出评价。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区代建中心。
第二十一条 区代建中心在代建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区代建中心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行政服务中心联检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代建中心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由区发改、财政和使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代建中心向产权单位办理工程实体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区代建中心应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请审计部门分别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决算审核、工程审计;区财政部门向区代建中心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区代建中心将所有工程资料、财务资料按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并按照区财政部门批复意见,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代建中心应与使用单位签订保修合同,在保修期内承担相应保修责任。项目建成后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区代建中心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代建中心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立项批复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和技术图纸等,应明确专人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代建项目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二十七条 区代建中心要严格按照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二十八条 区代建中心应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并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区代建中心根据进度计划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报区发改和区财政部门审批;由区财政部门将基建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同时抄送给区代建中心。
区代建中心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施工合同,由区代建中心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请领资金。区财政部门依据区代建中心申请,将建设资金拨入代建项目资金专户。项目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和批准的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将自筹资金拨入代建项目资金专户,确保工程按期实施。
第三十条 区代建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工作进度,依据签证齐全的资金支付手续,审查并拨付建设资金。
在区代建中心介入之前,使用单位发生前期费用的会计核算账目,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区代建中心统一核算管理。
续建项目年末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竣工项目除预留工程款外,结余资金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代建中心的代建管理费由区代建中心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代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原则上可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第三十二条 区代建中心竣工决算批准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如工程资金出现结余,有自筹资金的按比例将自筹部分退还使用单位,其余上缴区财政部门。财政全额拨款的,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代建中心将代建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区代建中心正常工作。由于非法干预导致项目工期拖延、投资增加或质量不合格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代建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对代建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全区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5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社会公益项目的相应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而造成项目超支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追加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第三十八条 参与公益项目建设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非法干预参建单位的选择确定工作的。
(三)非法干预区代建中心建设管理工作的。
(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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