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巢湖市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巢湖市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暂行办法为有序推进我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开发管理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5]26号)的要求,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巢湖市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巢湖市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暂行办法
为有序推进我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开发管理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5]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地面光伏电站项目。
二、申请企业资格
(一)申请企业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承诺在巢湖市成立新公司建设运营本项目。
(二)申请企业提供不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50%的资金证明(以银行提供当月对账单或市级以上银行分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为准)。
(三)申请企业必须为单一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四)申请企业没有不诚信行为,无转卖光伏前期项目的行为,并承诺获得项目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项目转让、倒卖给其他投资主体。
三、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一)履约保证金缴纳。企业中标后需缴纳25万元/MW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时开工建设返还20%,完成工程一半的返还50%,按时建成并网的全部返还。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的,每推迟一个月扣除1%。
(二)签订投资协议。企业获得项目后,需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合作协议》。自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实质性开工建设、6个月内必须建成并网,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必须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三)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企业在项目开工前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地役权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年限的剩余年限,在《地役权使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第一年土地流转款。
(四)项目主要设备购置规定。企业需承诺项目建设主要设备(组件、电池片、逆变器)使用合肥本地产品,且符合国家能源局等3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国能新能[2015]194号)要求的“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
(五)制定生态补偿和土地综合利用方案。企业需制定结合生态治理和(或)设施农业和(或)渔业养殖方面的方案,对适宜种植的土地要实行套种,杜绝土地资源浪费。
(六)规范投资协议签订。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与项目企业签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合作协议》,按照“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协议管理各项责任。协议签订要明确管理范围,规范协议内容,加强协议签订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七)完善项目管理手续。所有已开工建设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必须重新补签《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合作协议》和《地役权使用合同》,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没有开工的项目一律按《巢湖市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暂行办法》执行。
四、附则
本办法由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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