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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6-24 20: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公安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2016年,部署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计划,启动自学直考等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建立健全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配套制度,深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实施;2018年,完成各项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形成服务高效、运行有序、管理规范、权责清晰、公开公正的驾驶人考试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保障安全。严把驾驶人培训考试关,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规范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提升驾驶人安全驾驶技能,提高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及素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开放有序。开放驾驶培训市场,有序引导社会考场进入驾考领域,科学规划考场布局,规范社会考试员、教练员招聘管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社会考场工作机制,提高培训考试服务管理水平。

——便民利民。充分尊重群众自主选择意愿,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简化报考手续,优化培训考试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广大群众考领驾驶证。

——公正透明。向社会公开驾驶培训、考试预约、考场选用、考试监督全过程,严格违规问责,严查违法腐败,确保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公开透明、廉洁公正,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

(一)创新培训方式,建立开放有序培训新格局。

1.实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推行大型客货车专业化驾驶培训,试点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将先进的驾驶理念和驾驶技能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强化守法文明驾驶意识,提高大型客货车驾驶人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鼓励采用“一人一车”方式进行培训,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基础上,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和内容,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负责)

2.推行培训计时收费。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单一模式,积极引导驾驶培训机构在计时培训的基础上,推行“按学时收费、先学车后付费”的收费服务模式。由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和缴费方式等,保障学员自主选择权。试点学员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在公安部确定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的试点地方,按照公安部自学直考规定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自学人员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方便自学直考的群众报考。(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西保监局负责)

(二)加强培训管理,促进驾驶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4.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严格规范驾驶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先照后证”的规定,依法依规实施驾驶培训机构行政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限制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者进入驾驶培训市场,不得增设许可前置条件,不得提高准入门槛。要加强对驾驶培训市场的调研和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市场供求信息,为投资者进入驾驶培训市场提供决策参考,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驾驶培训市场,推动驾驶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5.强化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责任。驾驶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设备,严格落实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与学时,强化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切实提高培训、服务质量。培训结业的,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检查,规范驾驶培训市场秩序,保证驾驶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6.着力提升驾驶培训专业化水平。驾驶培训机构要改进理论教学内容和方式,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的培养,并贯穿到培训全过程。鼓励和倡导驾驶培训机构采取网络远程教学、多媒体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促进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训练交叉融合,提高驾驶培训专业化、系统化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7.推进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建立健全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信用档案。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信息交换机制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及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推动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8.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驾驶培训机构应选用教学能力强、安全文明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要强化教练员管理,切实规范教练员教学行为,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及时清退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试点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完善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三)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考试供给能力。

9.规范使用社会考场。按照“合理布局、满足考试、公平竞争、公开择优、规范管理”的原则建设使用社会考场。要制定完善社会考场建设标准、公开招标和选用程序、社会考场租用时限、价格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社会考场建设完成后,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公开招标等法定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10.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建立专兼职结合的考试员队伍,从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熟悉法规业务和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兼职考试员,充实考试员队伍。广泛聘用职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运输企业驾驶人和警风警纪监督员等社会人员组成考试监督员队伍。建立完善考试员和监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选拔、聘用和考核机制,实行动态考核淘汰制度,提高考试员和监督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省公安厅负责)

11.优化考点布局。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延伸,向县级公安交警部门下放汽车驾驶人科目一、驾驶证恢复和满分学习理论考试权限,具备条件的可以开展小型汽车驾驶人全科目考试。强化大型汽车考场功能,配齐各设区市大型汽车考场考试车型,满足群众考试需求。对报考科目二或者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出现排队积压2个月以上的,应当及时组织到省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省公安厅负责)

(四)改进考试组织,保障考试公开公平公正。

12.试点推行自主报考。试点推行驾驶人自主预约考试,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方式,让学员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预约考试。推行驾驶人考试资料网上审核,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窗口收费等多种支付方式。实行考试费分科目收取,不得强制一次性预收全部费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

13.严格执行考试评判规定。推行驾驶人考试远程监考监管模式。建立汽车驾驶人远程监考监管系统,实行公安交警部门专职考试员远程实时监考评判和兼职考试员、辅助考试员或社会考试监督员在考试现场进行监督相结合的考试监考模式,进一步提升考试组织水平,科学、高效地评判考试。(省公安厅负责)

14.实行考试随机安排。实行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和随机安排考生分组,考前随机选取考试车辆和考试路线,实现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的相互屏蔽,杜绝考试评判中的人为因素。(省公安厅负责)

15.实行考务公开。在互联网、车管所业务大厅、考场等公布全省各考场地点、考试车型、考试科目、单日最大承考人数以及各考场考试场次、已约数量、剩余可约数量和考生约考结果。考场应当公布考试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考试路线图,考试前应当允许考生自行免费进入考场熟悉场地和线路。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直播考试视频。(省公安厅负责)

16.优化考试程序。推行考试受理、预约和各科目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实行考试档案电子签名、网上传递和一次性打印归档,减少纸质档案流转。考生凭身份证报考、领证,提高考试组织效率。(省公安厅负责)

(五)严格监督问责,保证培训考试规范廉洁。

17.健全驾驶培训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建立省级计时培训系统管理平台,强化对培训过程的动态监管,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推进计时培训系统管理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建立学员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学员投诉,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18.完善考试监督机制。规范考试评判系统和监管系统的使用和操作,实行考生身份信息指纹认证和人像识别认证,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完善考试巡查、档案抽查、举报核查和社会监督员监督机制,加强考试监督。(省公安厅负责)

19.严格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强化驾驶培训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驾驶培训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减少培训内容和学时、伪造或篡改计时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驾驶培训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对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依法从重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20.严格违规考试责任追究。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违规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放任考试作弊违规行为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格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发现考试系统、设备生产销售厂商违规进入考试系统参与考试作弊的,一律停止使用该厂商系统设备,全省范围内不得继续使用该企业考试系统和设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公安厅等负责)

21.严格执行政府机构不准经办驾驶培训机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的规定要求,公安交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严禁将考试事权直接或者变相交给协会、公司、驾校等机构,全面清理设在车管所的驾校、驾协办事点,对违规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的,一律督促停办或退出,确保彻底脱钩。(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六)提升服务水平,便利群众学驾领证。

22.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推行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驶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切实保护学员合法权益。驾驶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驾驶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本机构的经营、服务场所或互联网上进行公开,不得额外收取其它费用。规范考试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严禁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收取进场费、训练费等名义额外收取群众费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

23.完善驾驶人体检制度。逐步推行驾驶人网上提交体检证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驾驶人体检工作。完善医疗机构体检点设置,配齐体检人员、设备,加强体检资质管理,规范驾驶人体检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方便驾驶人提交体检证明。(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4.落实残疾人驾车要求。落实公安部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要求和残疾人驾驶培训大纲,制定完善残疾人培训、考试相关便民利民措施,鼓励有条件的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方便残疾人群学车考试。(省残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负责)

25.落实驾驶证业务便民利民措施。落实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便民服务措施,执行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允许重新申领驾驶证直接考试、驾驶证互认换领等要求,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省公安厅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江西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情况汇总等工作。

(二)完善改革保障配套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制度,保障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指导监督。加强对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督查指导和信息通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稳步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做好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改革措施,主动通报改革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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