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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3-06-25 17:12:01 来源:网友投稿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九江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二、改革的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116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

单位工资总额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今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工资政策。

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2014101日后(含2014101日,简称改革后,下同)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22014930日前(含2014930日,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简称“中人”,下同),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中人”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指数和各年度视同缴费指数的年算术平均值。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度系数的连乘积。过渡系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为1.3%。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视同缴费指数具体标准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相关规定后,按政策执行。

(二)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三)改革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退休待遇,仍由原渠道按规定支付。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水平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相关规定后,按政策执行。

七、统筹层次

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全市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统筹标准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现阶段按照“预算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兜底、省级调剂”的原则,以县级为统筹单位,执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帐,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依法加强基金监管,建立和完善基金监督制度。加强对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全过程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基金安全。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业年金;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帐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职业年金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待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相关规定后,按政策执行。

十一、“中人”养老待遇过渡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下同)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差额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101日至201512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11日至201612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11日至20249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办法待遇标准以20149月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和本人职务职级(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以后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老办法待遇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件2)。

十二、其他相关政策

(一)做好各地试点政策的平稳衔接。各地要妥善处理本地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扣除个人缴费本息后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二)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符合原有关文件规定可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不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将原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资金一次性奖励给本人,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符合原有关规定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不再提高退休费标准,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改革后获得此类荣誉的办法处理。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具体办法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相关规定后,按政策执行。

(三)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同,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三、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社会保险执法监察和稽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要依法处理。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不足支付时,由当地政府予以补贴。

十四、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五、社会保险经办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服务设施。

经办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由所属县(市、区)管理,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六、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充分认识实施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九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工作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落实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全力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机构。为统筹指导协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2.制定工作计划。要按照改革的要求,科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严格执行文件要求,依照工作进度拟制不同阶段的实施范围,遵循“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稳慎推进”的原则,合理安排实施步骤,准确把握实施的节奏和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实施工作。

3.建立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步骤、每个工作人员,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编制管理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事业单位类别和在编在岗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其他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尽其责,共同推进改革按时保质完成。

4.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学懂学通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严格执行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政策性特别强的改革,处理不当,很可能引起社会群体攀比,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的缴费比例和基数计算口径、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统一的基金管理和预算、统一的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要严格按照政策开展实施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提高待遇水平,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不明确的政策,或历史问题积累较多的单位,不要急于“开口子”,出台“土办法”,调查研究清楚后,及时将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人社局,统筹进行解决。

(四)提升经办服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适应新常态,努力展现新作为,切实担负起经办责任,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要适应集中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切实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和流程开展经办工作,确保改革的各个环节、各个步骤全面推进到位。要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应用,逐步实现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整合联动;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机制。要加快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大力推行电子社保,方便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权益查询。要切实加强数据管理,对参保人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优化公开平台和流程,自觉接受广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监督。

(五)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各级人社部门要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宣传好此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基本原则,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与宣传工作。要把宣传工作做在前面,按照省里下发的宣传提纲统一宣传口径;强化正面宣传和正确引导,避免不正常的炒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采取政策发布、权威解读、专家访谈、典型经验介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平面、视听、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宣传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浅出,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使干部群众切实了解政策,成为改革的参与者、支持者和宣传者。各级人社部门对工作部署、措施、成效要及时报道,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及各地改进建议,要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早发现、早研究、早解决,绝不能掉以轻心;要强化职责意识,对工作中不履职、不尽责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市政府将根据改革的进展情况,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区、各单位落实推进情况展开专项督查,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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