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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法】怀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7 08:24:03 来源:网友投稿

怀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略)第一条为合理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有效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正确使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怀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怀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怀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合理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有效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根据《怀安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怀安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及《怀安县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各科室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按以下配备比例:

(一)监察大队、应急办:每3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其他业务科室:每个科室一台;

第六条 配备的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七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局财务审计中心在安排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八条 各科室配发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随时能够正常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出发前应当仔细检查现场音像记录设备设备是否正常,电池是否充足,内存卡是否有足够空间,时间显示是否准确,确保能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日常巡视、抢险施救、处置群体性事件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取证。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规范执法用语、动作。

第十条 使用现场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注意拍摄的角度、模式,确保视频资料清晰、有效,内容完整客观。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现场执法仪后应当及时将视频资料上传至采集电脑,确保视频资料当日上传。

第十二条 各科室要建立现场音像记录设备设备、音像资料保管、交接登记制度,防止损毁、遗失。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设备、音像资料外借、外泄、私用。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现场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那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音像记录设备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取证仪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现场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现场音像记录设备纳入执法装备管理,各科室负责现场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和日常维护管理;总量办负责对各部门现场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怀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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