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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人才引进政策7篇

发布时间:2023-07-25 19:12: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地区人才引进政策

  

  关于人才引进的政策

  鉴于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现制定人才引进政策,旨在提升员工主人翁精神,鼓励员工向公司推荐人才,以提高员工队伍的实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具体政策如下:

  一、适用范围:公司各级员工(行政人事部人员除外)

  二、员工向公司推荐各级工作人员,则获得以下的奖励:

  1、推荐W4-W2(转正后定岗)范围工作人员的,被推荐人获准试用,并通过试用期,则推荐人获奖金80元。若被推荐人转正后工作满半年,则推荐人奖励100元。

  2、推荐W1(转正后定岗)范围工作人员的,被推荐人获准试用,并通过试用期,则推荐人获奖金100元。若被推荐人转正后工作满半年,则推荐人奖励150元。

  3、推荐C4-C2(转正后定岗)范围工作人员的,被推荐人获准试用,并通过试用期,则推荐人获奖金100元。若被推荐人转正后工作满半年,则推荐人奖励150元。

  4、推荐C1-M3(转正后定岗)范围工作人员的,被推荐人获准试用,并通过试用期,则推荐人获奖金150元。若被推荐人转正后工作满半年,则推荐人奖励200元。

  5、推荐M2-M1(转正后定岗)范围工作人员的,被推荐人获准试用,并通过试用期,则推荐人获奖金200元。若被推荐人转正后工作满半年,则推荐人奖励250元。

  三、员工向公司推荐各级工作人员,则获得以下的其他福利:

  1、一年内,有一名被推荐人转正并工作满半年的,推荐人可享受1天的带薪休假。有两名被推荐人转正并工作满半年的,则推荐人可享受2天的带薪休假。以此类推。

  2、一年内,有两年名以上被推荐人转正并工作满半年的,被推荐人在下一次公司定岗中将获得一定的系数奖励。

篇二:地区人才引进政策

  

  天津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

  随着天津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引进人才已成为推动天津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天津工作、生活和创业,天津市出台了一系列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人才引进政策

  1.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符合天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的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

  (1)提供最高3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包括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风险投资等;

  (2)提供最高1000万元的人才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鼓励高层次人才购买或租赁天津市政府认定的人才公寓;

  (3)提供最高1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用于高层次人才的科研项目;

  (4)提供最高200万元的人才引进奖励,用于激励高层次人才来天津工作、生活和创业。

  2.企业引进人才政策

  天津市对企业引进人才也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包括:

  (1)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最高100万元的引进奖励;

  (2)为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技能提升等支持服务;

  (3)对在天津市注册的企业,为其引进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每人可获得20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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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才评价政策

  为了更好地评价和选拔优秀人才,天津市也出台了人才评价政策,包括:

  1.高层次人才评价政策

  (1)高层次人才引进评价标准:根据人才的学历、工作经历、成果、荣誉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人才可享受最高3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创业资金支持等优惠政策。

  (2)高层次人才评价机构:天津市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

  2.企业人才评价政策

  (1)企业人才评价标准:根据人才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人才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引进奖励等优惠政策。

  (2)企业人才评价机构:天津市人才评价机构。

  三、人才服务政策

  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才,天津市也出台了一系列人才服务政策,包括:

  1.人才公寓

  为了解决人才住房问题,天津市政府出资修建了一批人才公寓,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2.人才医疗

  天津市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和优惠政策,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特殊病症治疗费用报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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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才子女教育

  天津市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提供一定的教育保障和优惠政策,包括入学优惠、奖学金等。

  4.人才交流

  天津市鼓励人才之间的交流,建立人才交流平台,并提供交流经费和交流机会。

  总结

  天津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旨在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天津工作、生活和创业,为天津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我们相信,在这些政策的支持下,天津市将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企业,为天津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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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地区人才引进政策篇四:地区人才引进政策

  

  青海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调入我省工作的,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二、为我省提供技术、智力服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工作协议,省人事厅颁发聘书。在青服务期间,其子女户籍迁入我省者,可在我省参加高考。

  三、引进的人才在外省工作两年可折算为在青工作一年,按规定享受在青工资福利待遇。

  四、引进的人才来青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引进的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在青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高原工作补贴。其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5万元;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3万元;博士每年2万元。

  六、引进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才,在青工作期间取得突出业绩,所在单位可为其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摘自《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

  青海大学引进博士暂行办法

  为全面实施教师队伍建设的“十百千”工程,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机构人才层次,加快学科创新团队的建设,提升学校的综合办学能力,根据国家和青海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校外引进的博士、本校培养毕业留校工作的博士、本校考取其他院校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的博士。

  第二条

  引进、毕业留校或回校工作的博士,可享受以下待遇:

  1、配备价值1万元的办公设备。

  2、给予生活补贴费6万元(每年按2万元的标准发放,三年内付清)。

  3、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该经费的使用按《青海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4、符合入住条件的博士按《青海大学博士公寓入住条件与管理办法》提供80㎡博士公寓一套(已装修,配有家具,免收房租、水电暖费),符合入住条件但不需要入住的博士发放住房补贴6万元(5年内按1000元/月的标准发放)。

  5、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选拔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

  引进、毕业留校或回校工作的博士,根据青海省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优先考虑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四条

  引进的博士夫妻两地分居(西宁市辖区以外)要求调入者视其学历专业等本人条件酌情安排。

  第五条

  引进的博士,原则上需签订在我校工作5年的服务协议。本办法规定的所有待遇在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享受。服务期限内调离者,其享受的住房补贴、年收入差额补助、科研启动经费等按工作每满一年递减20%的比例偿还剩余金额。

  第六条

  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待遇的落实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在本单位财力物力等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允许各单位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可以增加相应的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前引进或回校工作的博士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青海师范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学校的发展,不断促进学科建设,根据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及青海省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指导思想:

  依据我校学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稳妥地引进高层次人才,逐步优化和合理配置师资队伍,保证重点发展学科和新增学科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从而使我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科研水平不断增强,真正体现教学立校、科研强校的办学宗旨。

  二、引进人才的种类:

  引进人才应是我校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高层次人才。

  (一)、两院院士;

  (二)、博士生导师(申报博士授权点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年龄

  50岁以下;

  (三)、硕士生导师(申报硕士授权点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5岁以下;

  (四)、博士(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45岁以下;

  (五)、硕士(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硕士研究生),年龄在40岁以下;

  三、相关待遇:

  (一)、两院院士

  1、住房:免费提供18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在校工作满8年后住房产权无偿转让本人;

  2、工资:享受50万元的年薪工资;

  3、科研资助费:100万元;

  4、资料费:每年0.5万元;

  5、奖励:来校工作期间在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30万元;

  6、学校为院士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及办公条件,并配备助手一名。

  (二)、博士生导师(申报博士授权点的学术带头人)

  1、住房:免费提供150平方米住房一套。在校工作满8年后住房产权无偿转让本人;

  2、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类人员在青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

  3、科研资助费:文科6万元,理科10万元;

  4、一次性提供资料费1万元,配备工作电脑一台;

  5、奖励:积极主持和从事博士点申报工作,成功申报并为我校取得博士授权点,学校将对申报博士授权点的导师组奖励50万元,首席导师奖励20万元。

  (三)、硕士生导师(申报硕士授权点的学术带头人)

  1、住房:提供周转房一套,资助安家费10万元;

  2、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类人员在青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同时享受校内岗位津贴;

  3、科研资助费:文科3万元,理科5万元;

  4、一次性提供资料费0.5万元,配备工作电脑一台;

  5、奖励:积极主持和从事硕士点申报工作,成功申报并为我校新增硕士授权点,学校将对申报硕士授权点的导师组奖励10万元,首席导师奖励3万元。

  (四)、博士(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

  1、学校为引进的博士提供周转房一套,资助安家费8万元;

  2、本校教师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给予不低于8万元的经费补助;

  3、给予2万元科研启动费和1万元办公用品费。

  (五)、硕士

  1、提供单身住房一间;

  2、为引进的硕士发放资助费5万元;

  3、本校教师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经费补助。

  四、其他相关待遇:

  1、对接收到我校工作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博士,学校为其办理调动接收、迁移落户手续(含配偶、未婚子女的调动落户手续)。

  2、博士、硕士学位的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学校根据有关职称评审条件积极为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创造便利条件。博士毕业,在青工作满1年认定为副教授,任副教授2年可申报教授职称;硕士毕业,在青工作满1年可申报讲师,任讲师3年可申报副教授。

  五、有关说明:

  1、此办法自2005年4月7日起执行;

  2、此办法执行后,青师大(2003)10号文件及与此办法相抵触的我校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3、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校组织人事部。

  青海师范大学引进博士暂行办法

  为改善我校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步伐,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化师资队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校外引进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本校考取其他院校的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学位回校工作的教职工。

  第二条

  本校教职工,凡与学校签订协议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的,学习期间学校给予学习资助费,工龄连续计算,正常晋升工资及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待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资助购房补助费3万元,发放学习期间

  的全部工资(扣除已发的学习资助费)。

  2、配备1万元的办公设备。

  3、学校给予2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三条

  从外校引进的博士,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资助购房补助费8万元。

  2、配备1万元的办公设备。

  3、学校给予2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4、配偶愿到校工作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四条

  出国留学取得学位的博士来校工作,除享受第三条规定的待遇外,给予奖励金3万元。

  第五条

  引进或回校工作的博士,优先考虑相应技术职务的评审享受相应的工资及生活待遇。

  第六条

  引进或回校工作的博士,原则上在我校服务满8年方可流动。服务期限内流动者,其一次性享受的购房补助费、奖励金、读博期间的全部工资等按每工作满一年递减1/8%的比例偿还剩余金额。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民族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规定

  为建设一支具有奉献和创新精神的高水平、高素质教学、科研队伍,培养学科带头人,提高学校的综合办学实力,根据国家和青海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原则。

  2、引进和选拔培养并重的原则。

  3、选人干事业、事业成就人的原则。

  二、引进对象

  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三、基本条件

  1、热爱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2、善于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4、具有奉献精神和创新能力。

  5、身体健康。

  四、待遇

  在签订《服务合同书》的基础上,享受下列待遇:

  (一)住房:

  享受国家有关房改、住房补贴政策中规定的待遇;西宁地区无住房者,由学校调剂免收1年房租费(房屋水电费、取暖费等其他费用按规定收取)的周转房一套,房屋租住期超过一年,按规定收取房租费。

  (二)经费:

  1、一次性享受住房补助经费6万元。

  2、一次性享受科研启动经费4万元。

  3、在校期间,还可按《青海民族学院博士学位人员科研项目资助暂行办法》(院字[2006]51号)规定申请科研资助项目,批准立项并结题的,每年可获得文科2万元、理科3万元资助经费。

  4、一次性享受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5、一次性享受电脑购置经费6千元。

  (三)工资、津贴:

  1、无职称或具有中级以下职称者,来校工作后,即享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已具有副高职称者,来校工作后,即享受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2、按《青海民族学院岗位津贴实施方案》享受相应岗位津贴。

  (四)专业技术职务:

  1、无职称或具有中级以下职称的人员,在校工作满一年,可直接认定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2、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满两年,可按评审条件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五)其他待遇:

  1、协助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

  2、由学校和所在单位负责调剂一间专用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施。

  3、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选拔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研究生导师。

  五、本校教师取得博士学位,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1、2、3、5项和第(三)、(四)、(五)款享受待遇。

  六、管理与考核

  1、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关的《服务合同书》,服务年限一般不得低于6年。服务年限在6年以下人员的有关待遇问题,在《服务合同书》中具体规定。

  2、本规定所有待遇在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公证后,方可享受。

  3、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考核。

  七、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五:地区人才引进政策

  

  北京市?才引进相关政策?才引进?作作为北京市吸纳?才的重要?作体现,意义在于充分发挥?才的战略资源作?。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精尖产业发展。为了帮助海淀区的企业吸引急缺?才。满??才发展需求。近年来,我们不断优化服务?段。通过系统升级改造、材料精简、流程缩减等?式。推动我区?才引进?作更加的公开化、透明化,?效化、多元化。我们取消了纸质材料现场审核的环节,实现了??通办。取消了档案前置审核的环节,极?缩短了全程的办理周期。完善了?才的评价标准。除学位职称外增加了多项的审核条款。利?区块链线上?对的功能,实现了学位、学历、社保等信息的?动?对。那今天呢,我将从以下四个??为?家讲解北京市?才引进的政策。?是政策简介,?是申报条件,三是申报流程,最后是注意事项。现?的?才引进政策是依据京?社调发2018年的38号?,他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北京四个中?的战略定位。也就是全国的政治中?、?化中?、国际交往中?、科技创新中?,以及城市的总体规划布局,优化本市?才队伍结构。???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善标准、以德为先。那引进的群体呢,也是围绕着四个中?的战略定位。划分了包括科技创新?才,?化创意?才,体育?才,有助于国际交往中?建设的急需?才,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健康等专业的?才以及?技能?才。申请?的基本要求呢,是?刑事犯罪记录,?般应在聘?单位?作满两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个?能?、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放宽?50周岁。那海淀区呢,作为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核?区,引进的?才主要侧重于企业的?管和研发??。申请?除了要符合以上的基本条件呢,还需要符合我们38号?件中的条款之?。根据近年的受理经验,我把最常见的六?类申请条款为?家进?解读。第?是?才?程类,指重??才?程的?选?。如重?奖项的获奖?,如国家科学进步奖或者有两名重??才?程的?选?进?推荐,我们也俗称以才荐才。如果符合上述的条件呢,?家可以参考?才?程类的条款进?申报。第?是投融资类,我们主要针对两部分?群。第?是团队的核?创始?合伙?。第?是企业的主要成员。那如何界定团队的核?创始?合伙?呢??家可以参考,我们的企业章程,在股东出资?览表中,位列前三且持股10%以上的?员。我们?前界定为是团队核?的创始?合伙?。那如果是符合创始?合伙?的定义呢。企业需要符合近三年累计?主投?五千万元以上,或者获得七千万元以上的融资。如果是企业的主要成员?企业需要符合近三年累积?主投??亿元以上或者获得1.5亿元的融资。并且由两名企业的核?创始?,合伙?进?推荐。第三是知识产权成果,以独?完成?获得三项发明专利或者以第?作者及以上?份获得六项以上的发明专利。第四是收?类,我们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新技术企业、?融机构以及律所。在国家?新技术企业就职的?员,如果符合?收?类的条款,我们要求近三年应税收?均应超过上?年度社平?资的?倍。?前我们参考的年限是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三个年度。我们的?额呢需要符合申请?2018年全年的收?达到???点?万,2019年达到七七?五点四万,2020年达到???四点九万。那如果在?融机构、律所?作的?收?的?群呢?需要符合近三年应税收?均应达到上?年度全市社平?资的20倍。第五类是学历职称类,指的是在国内外取得硕?以上的学位,或者在国内取得?级的专业技术职称。这?跟?家强调的是?级专业技术职称,我们认可的呢是由省厅,市级??社保局,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那在?业内部认定的我们是不予认可的。第六类是专业技术类,只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级职称的教师。或者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的从业经验,且具有?级职称的医疗卫??员。那以上呢是最常见的六?类申报条款。在38号?件中呢,我们还有其他的申报条件。如果有未涉及到的有需求的企业,可以在38号?件中进?查看。如果符合上述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条款,企业该如何申报呢?下?我讲?下申报流程。申报流程能?致分为三个阶段。第?是需求申报阶段,第?是材料提交阶段,最后是?作调动阶段。有需求的企业可以关注海淀区?民政府的?站。查看信息公开?厅。查看海淀区?类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才引进需求的申报通知。那为了顺利完成需求填报的?作呢,请单位仔细的阅读填报要求。填报?误后呢,请法?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发送?指定邮箱。我们的需求,将由区??社保局按程序择优推荐到北京市?才?作局由市局批复。需求或批后,我们将以电话或邮件的形式,告知申报单位。需求或批后,我们就可以进?到第?个阶段材料提交的阶段。这?提醒?家,我们现在的系统呢,是不?持IE浏览器的。那我们的登录?式呢,可以选择?页中搜索北京市?才?作?,点击?才业务办理平台,个???。我们的页?将跳转?北京市统??份认证平台。我们需要进?登录,此步骤,建议?家以短信登录的?式?较便捷。为了提升海淀区?才引进的申报效率呢,我们建议?次申请的单位参加我们组织的具有实操性的?才引进线上培训。会借助?络直播平台以及微信群的形式。具体讲解如何填报系统准备材料,有申报经验的企业呢,也可以发送邮件与我们取得联系,领取最新的政策的模板。包括有特殊紧急的情况都建议单位通过邮件的?式与我们沟通,我们将有专?为?家回复信息。那图?显?的呢,是我们?才引进的政策?维码。?家可以扫描进?了解。最后跟?家强调?下?才引进?作的注意事项。?先当时签字的问题,在近期申报中呢我们发现有部分的企业不重视签字的问题,出现了同??签字前后不?致,签字没有辨识度等情况。这?呢跟?家强调我们的法?签字,经办?签字,包括主调配偶的签字都是不允许有代签的情况。请?家?定要予以重视。第?呢,是时限的问题。那我们在需求申报时呢,应该满?申报?在聘?单位?作已满两年。那在需求或批后,能应在两年内完成申报?作。如果中途有婚姻情况变更,申报单位经办?变更、法?变更的情况,都需要您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以免延误申报?作。最后,我们应该加强对?才的后续管理。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海淀区的申报单位,我们将对引进?才进?长期的使?情况追踪,持续了解引进?才在申报单位的业绩贡献。如果引进的?才呢没有持续的发挥作?,甚?已经离职,那都将影响单位后续的申报?

  ?才在申报单位的业绩贡献。如果引进的?才呢没有持续的发挥作?,甚?已经离职,那都将影响单位后续的申报?作。

篇六:地区人才引进政策

  

  各省市人才引进政策

  一、上海市

  1.夫妻两地分居调沪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二、金华市

  1.对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补贴,由所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市委办[2001]83号文件)

  2.对引进的博士、硕士分别由财政补助安家费3万和1万。(市委[2003]21号文件)

  3.高层人才来金工作,由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上浮二档职务工资。(市委办[2001]82号文件)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要在金华购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工作满五年后住房权归个人所有。具体补助标准为:博士10万、硕士3万。

  5.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子女可按原工作单位对口安排工作。其中原工作单位是企业的或配偶、子女属待业人员的,可以在事业单位安排工作。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到当地条件比较好的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有关事业单位不得收取借读费。(市委办[2001]83号文件)

  三、杭州市(2009年)

  1.人才经济适用和经济租赁专项住房。人才经济适用专项住房主要用于本市引进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包括来杭创业和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每年从市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中安排300套左右,每套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人才经济适用专项住房,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购,单位核实公示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房改办审批。申购对象选房后直接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办理购房手续。

  2.引进人才专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

  (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者;

  (2)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级技术职称者;

  (3)持有中国护照,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回国后取得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留学人员;

  (4)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等;

  (5)获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省级特级教师、国家级名医生、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体育、文艺等专业同等荣誉者。

  3.2009年房源分别位于三墩镇的都市水乡和九堡镇的金雅苑(三墩镇位于西湖区,九堡镇位于下沙区)。

  四、唐山市

  对引进的国内外毕业博士,发给本人安家费10万元。除工资外,由用人单位发给月生活补贴1000元。

  五、大连市(2009年)

  1.在继续执行《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中关于安家补贴政策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困难。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高层次人才,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时,准予申购限价商品房。

  2.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下列高层次优秀人才,可享受市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贴: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补贴6万元。用人单位应以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资金用于安家补贴。(2004年政策)

  六、厦门市

  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的政策待遇:

  【允许单调】允许夫妻一方单调,符合计生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迁入。

  【户口】凡属引进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不分岛内岛外)按其实际居住地(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就近办理入户。

  【流动方式、工龄计算】对辞职、离职或被辞退后来我市工作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予以办理重新录用手续;其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才,可享受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前三款政策待遇及以下政策待遇:

  【生活津贴】从省外引进到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福建省人事厅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津贴500元。

  【社会保险】凡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包括重新录用)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社会保险缴费指数按本市

  社会平均工资指数1计算。超过本市平均水平的按实际计算。用人单位在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外,可再为其一次性缴纳一笔养老基金,全额进入个人帐户或进入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其退休待遇。引进人才中经资格确认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退休时退休金低于厦门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可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加补贴予以计发退休待遇。

  【住房】可按规定申请购买引进人才住房(即经济适用房)。

  【安家费】从外地引进到本市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0000元。引进到本市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或驻厦省部属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给安家费或自行规定。

  七、哈尔滨市(2004年)

  博士8万元标准发放安家费,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的高级人才随迁配偶、子女就业困难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安排就业。硕士未成年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入托可在本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中择校、择园,两院院士、博士子女可适当放宽选择范围。

  八、青岛市

  1.新引进的国内博士,连续3年由市政府每年发给安家补贴1.5万元。

  九、昆明市(2009年)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的工作安排,按照调入调出单位为同

  类性质或顺向流动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协助解决,可直接考核调入,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2.引进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博士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上述补助发放期限3年。

  3.原市政府“博士公寓”临时性周转房房源有余时,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博士公寓”临时性周转房房源不足时,用人单位以租赁方式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租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同级政府给予适当租金补助,补助期限3年,第一年每月补助1000元,第二年每月补助700元,第三年每月补助400元。

  十、宁波市(2002年《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1.宁波市博士安家补助15万元。

  2.提高引进人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标准:博士90平方米。

  3.凡符合引进对象的各类人才,其子女除按地段就近入学外,还指定几所初中和小学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就学问题。

  4.引进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均可随其本人落户宁波。

  5.博士的配偶工作安排,由区人事局负责,列入政策性安置,其子女就学由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免收择校费和借读费。(宁波市镇海区)。

  6.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关系可与本人一并迁入;引进到各县(市)工作的,其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等需在市区落户的(属农业户口的现办理“农转非”),到宁波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

  7.对引进到我市落户的下列人员给予一定的易地安家补助,补助金额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45周岁以下副高级专家或博士15万元。

  8.妥善解决引进人员的配偶就业问题。引进的国内有知名度专家、教授、博士后、博士的配偶工作安排,列人政策性安置,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口安置。

  9.对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并与其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为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南京(2004)

  1.博士到事业单位,不受编制、计划指标限制;对引进的博士,一次性给予每人不少于3万元的生活补贴。

  2.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建设优秀人才公寓,供来宁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租用周转。

  3.对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以及海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随迁父母、配偶、子女,准予在市区落户,妥善解决配偶就业,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子女入学。

  十二、石家庄

  1.经批准引进的博士后、博士或双硕士学位人才的住房,用人单位可按我省有关规定,申请居住“省会专家博士楼”。也可购买面积为1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由财政补贴购房款的1/2,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负担购房款的1/4(房价按1700元/平方米计)。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执行国家正常工资标准外,由用人单位另外给博士后、博士600元/月补贴。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博士以上人员的随调家属,市里统一安排工作。

  十三、长沙市

  1.对用人单位引进储备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生、硕士生给予安家补助,其标准为博士生6万元/人、硕士生3万元/人,分三年逐步到位。

  2.对企业和科研院所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财政连续三年全额奖励给个人;同时,对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及专家型人才,在长购买房屋、车辆所发生的契税、车辆购置税,由市财政按其缴纳额实行全额补贴。

  3.强化对优秀青年人才的服务保障,建立由市人事局牵头,科技、教育、编制、公安、财政、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的人才引进“一条龙”服务窗口,为优秀青年人才进入长沙提供人事代理、落户安居、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全程服务。涉及家属工作调动和子女就学的,原则上以用人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协助配合解决。在住房方面有困难的,可为其提供创业公寓或廉租住房,并按16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购房时可享受政府货币补贴政策。

篇七:地区人才引进政策

  

  2017天津市人才引进政策具体内容

  人才引进新出台哪些新政策,关于天津的人才引进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天津人才引进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天津市人才引进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天津市人才引进政策

  (一)引进国内人才

  【引进标准】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

  (一)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普通全日制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在津落户;(二)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含“两区三县”到其他十三个区人员),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并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准予落户;(三)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在津落户满三年,且具有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可申报其配偶落户;(四)对我市大专院校短缺专业,在我市公开招聘后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聘用外地专科毕业生的,且该毕业生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二年,签定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准予在津落户。

  (五)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六)申报博士后入站户口的人员,持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发放的人才绿卡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可在津落户。博士后入站本人可在津落户。

  (七)留学回国人员申报本人、配偶及子女户口,持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发放的人才绿卡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可到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落户。

  (八)外省市生源(含两区三县生源)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两区三县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毕业当年7月1日至后年7月1日)在我市就业的,可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者天津市人

  才综合服务中心办理落户。

  (九)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我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受理的工作调动人员,持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发放的人才绿卡以及市人社局开具的调令,可到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落户。

  (十)具有大学毕业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以及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落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一并申请配偶及两名(含两名)以下18周岁以下子女在住所处落户。

  (十一)外省市生源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毕业当年7月1日至后年7月1日)在我市就业的,可在津落户。毕业生申报在津落户,由所在单位相关工作负责人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十二)外省市(包括国外、境外)单位或个人(含我市农业人口)在津投资兴办企业,在津上年度每纳税100万元人民币,可申报一名该企业职工在津登记户口或农转非;随迁配偶和两名(含两名)以下18周岁以下子女可占用同等额度在其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处登记户口。

  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的外,一般应在45岁以下。其中,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各类高级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依据:津人〔2000〕19号

  凡普通高校的非津生源本科以上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秀,身心健康的应届毕业生,在津有接收单位的均可批准进津就业。

  依据:津教委就业〔1999〕4号

  【办理程序】各区县所属单位申请引进的国内人才,可由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调动审批手续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并发放调动通知书。市属单位及驻津单位直接到市人事局办理引进人才的调动审批手续。

  依据:津人〔2000〕19号

  【相关待遇】引进的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迁);配偶、子女不愿随调(迁)的,也可单独调入。其中大学本科学历,年龄不满

  35岁的已婚人才,在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引进人才的标准时,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迁)。

  依据:津人〔2000〕19号

  (二)滨海新区引进人才

  【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适当放宽滨海新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企业引进人才的学历和职称条件。滨海新区重点发展的航空航天、石油和海洋化工、汽车和装备制造、现代冶金等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现代医药、软件研发、通讯等高新技术产业,为推进滨海新区各项综合配套改革及增强综合服务功能而开展的大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企业,引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符合其他入市条件的情况下,可办理本人调入及家属随调手续。

  适当放宽滨海新区引进部分高级人才的年龄条件。鼓励滨海新区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岁。引进领军人才,以及具有较深造诣或较高知名度的专家、教授等人才,不再规定年龄限制。

  在滨海新区投资注册的部分企业引进人才可办理蓝印户口。外省市(包括境外、国外)个人或企业,在滨海新区投资5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注册成立并已在津营业纳税的企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人员等人才,可放宽学历、职称、住所等条件,按照我市蓝印户口相关政策规定,按企业投资额度每200万元人民币办理1人(随迁家属占用办理额度)的原则,在企业的实际办公地点以申办蓝印户口方式予以引进。

  已办理蓝印户口人员需要将人事关系调转本市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人员调动审批表》,并持调入人员蓝印户口册、全部人事档案,到天津市人事局办理调入审批手续。

  依据:津人〔2008〕10号

  【成建制引进】以成建制形式由外省市整体迁入滨海新区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根据单位需求,在办理首批人员调津过程中,凭市政府

  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文件、市领导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批示、与滨海新区区域内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保证调津人员中有70%以上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前提下,对其余虽不具备我市引进人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条件,但原就在该单位工作、且迁入我市后单位仍然急需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型人才,可同时予以调入,家属准予办理随迁手续。

  依据:津人〔2008〕10号

  (三)特聘专家

  【特聘专家范围】特聘专家主要从两院院士中产生。国家级学术、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级学术团体中的著名专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的人员,进入全国宣传文化名家工程的人员以及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并被同行公认的海内外顶尖人才,也可受聘担任特聘专家。

  依据:津政办发〔2011〕90号

  【特聘专家职责】(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二)对我市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指导。(三)对我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四)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举办专题讲座。(五)对我市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人选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六)利用自身影响力积极宣传推介天津,促进学术交流和项目合作,介绍或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高层次人才来津考察调研或创新创业,帮助我市引进技术、项目和人才。

  依据:津政办发〔2011〕90号

  【申报、审批程序】特聘专家的申报、审批程序:(一)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和专家本人意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申报表》(一式3份),同拟聘专家业绩及相关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室或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二)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室或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单位对上报人选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出聘请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三)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委组

  织部、市科委等部门对建议人选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提出拟聘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直接聘请特聘专家。

  依据:津政办发〔2011〕90号

  【特聘专家待遇】(一)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特聘专家任期一般为10年;任期届满的,市人民政府视情可继续授予其“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二)根据需要,特聘专家来津期间,安排有关市领导会见。(三)特聘专家抵(离)津,本市机场、车站、码头等处提供贵宾礼遇。(四)市人民政府定期邀请特聘专家来津休假。(五)在每年春节、中秋等节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特聘专家进行慰问。(六)特聘专家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市人民政府视情给予奖励。

  依据:津政办发〔2011〕90号

  (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引进标准】(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业所有;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二)领军人才携带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重点产业的启动和发展;2.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申报与评审】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由引进项目单位所属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向办公室申报。

  申报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表,包括对项目的评估、论证,人选基本情况、获专利情况、发表论文论著情况,主持研发项目和新产品情况、获奖励情况及2名以上同行权威专家对其以往专业业绩的评价、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和相关证书佐证材料等;(二)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创新创业研发转化项目介绍,包括知识产权、研发转化周期、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四)对所报项目的权威评价资料,包括权威部门评价和与项目相关的论文等;(五)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函评。采取盲评形式,不透露被评人姓名,请同行两院院士、专家按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进行评议。函评专家每次不少于9人。函评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会议评审。函评通过后,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阅申报材料和听取推荐人选本人答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投票,获得实际到会专家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提名领军人才建议人选。

  根据专业领域及项目特点,将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优惠政策】设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每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引进领军人才的区县、委局筹集1亿元。对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0万元,其中项目资助费200万元,安家资助费100万元,由市财政和引进领军人才主管区县、委局各投入50%。

  经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办公室通知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主管部门,并与所在区县、委局及领军人才本人三方签订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合同。

  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三)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四)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等荣誉称号;(五)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其子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依据:津政发〔2009〕7号

  (五)引进留学回国人员

  【引进标准】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派、自费店铺在国外正规大学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人员;2、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4、留学学成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依据:津党办发〔2001〕72号

  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我国公派或自费店铺,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依据:国人部发〔2005〕25号

  【办理程序】留学人员来津工作首先应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然后根据需要办理接转工作关系或工作派遣(对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外省市留学人员落户和配偶、孩子随迁以及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书》等手续:

  1、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需提交材料:

  (1)本人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2)国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及复印件;(3)与国外证书对应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4)留学期间护照;(5)《留学回国人员证明》;(6)出国前最后高等教育文凭。

  2、办理接转工作关系(工作派遣)需提交材料:

  留学人员填写《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登记表》,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后,同时提交:

  (1)国(境)外最高学历学位证书;(2)国(境)外最高学历学位认证书;(3)本人护照签证及复印件;(4)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和博士后人员须提供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材料。

  3、外省市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办理落户、配偶和孩子(18岁以下)随迁手续:

  除提交留学人员办理接转工作关系或工作派遣需要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已注销户口的还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2)配偶和孩子办理户口随迁的,需提供留学人员的结婚证书和孩子出生证明。

  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书》需提交材料:

  留学人员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证书申请表》,须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所需材料与办理接转工作关系(工作派遣)手续相同。

  5、申请租住留学回国人员周转房需提交材料:

  留学人员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周转房租住申请单》(一式四份),须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所需材料与办理接转工作关系(工作派遣)手续相同。

  依据:津党办发〔1994〕5号

  津人专〔1994〕39号

  津人专〔1998〕22号

  学位〔2000〕2号

  津党办发〔2001〕72号

  津人外〔2002〕8号

  津人外〔2003〕2号

  津人外〔2003〕6号

  【相关待遇】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用人单位可以多种方式支付报酬,可按现行规定办理,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来津工作的留学人员,其子女入托、入学、转学,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教学质量较好的所、校,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在天津市属高校插班学习。

  对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住房,采取用人单位发放一定住房补贴的办法,由其租住或购买。单位不能为留学人员解决住房的,天津市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留学人员周转房供其短期使用。

  对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的能力水平、对我市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

  我市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以及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报酬,可由所在单位比照其在国外的收入标准协商确定。

  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随归子女在国外学习5年以上,回国后在3年内参加中考,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条件给予加分。

  依据:津党办发〔2001〕72号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办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凡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留学生创业园开办企业,经所在区人事部门审核,在税收、场

  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所在区的优惠政策。市留学服务中心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政策咨询。

  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中高级人才在国外或来津工作期间,其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成果转让费或连续3年按其产生年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5%奖励本人,也可将其提供的合法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对在国外承担我市科研课题,其成果应用后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属专利的按双方协议支付专利使用费;非专利的,3年内每年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的30%奖励本人。

  在留学国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本市急需专业的高级科技人员,来津工作后其工资水平可以按照市场工资价格确定。经市职称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不受所在工作单位的岗位数额限制,直接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依据:津人〔2000〕19号

  (六)引进“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

  【引进标准】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

  管理人员。

  依据:外专发〔2004〕139号

  津外专〔2005〕1号

  【办理程序】基本程序如下:

  1、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必须在外国专家入境前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获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2、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凭工作许可原件到天津市外事办公室办理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

  3、外国专家凭工作许可原件和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原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后,方可入境。

  4、外国专家入境后15日内,需到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

  5、外国专家必须在入境后30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依据:外专发〔2004〕139号

  (七)引进短期来津执行引智项目外国专家

  【引进标准】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是指通过申报国家及地方引智项目,短期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等为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目前国内尚未解决的技术和管理难题而引进的单位急需的外国专家(包括外籍专家和加入外籍的华人专家以及港澳台专家)。

  依据:外专发〔2001〕7号

  【办理程序】基本程序如下:

  1、申报引智项目:

  每年9月份,各项目单位应根据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下一年度引智项目计划的通知,结合本单位科研、生产或建设等实际需要,申报下一年度的引智项目。

  2、引智项目的审批:

  地方经费资助的引进人才项目的审批按项目单位申报、局级引智主管部门初审、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引智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市外专局批准的程序进行。

  3、引智项目的执行: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及时实施引智项目。项目执行完成后,还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完成项目总结。

  4、引智项目的核销: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后一个月内,提交相应材料,核销引智项目经费。

  依据:外专发〔2001〕7号

  【相关待遇】普通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四项: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主要资助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还可资助专家工薪、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

  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经费除了用于专家费用外,还可用于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国内种(苗)调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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