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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版(9篇)

发布时间:2023-07-31 13:36: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版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建设,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工会组织的主体和中坚,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第四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的密切联系,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维护本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组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加入工会。

  第七条

  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职工不足25人的企业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就近按地域或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所在地的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由集团公司工会直接领导,集团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分公司、子公司实行由地方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以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领导为主。

  第八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工会审批,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依法成立的企业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他部门。

  国有企业改制应及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企业工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企业工会委员。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是党员的应进入党委班子。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候选人,一般为企业工会主席。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待遇。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企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

  (二)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

  (三)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四)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五)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六)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七)对严重侵犯企业工会合法权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现场。

  (九)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发生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工会(包括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应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新任企业工会干部,应当进行上岗资格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地方工会建立企业工会干部保障基金,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对兼职工会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应给予适当补贴。

  上级工会应建立企业工会干部的考评、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的工会干部给予批评诫免。

  第四章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企业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突出做好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维护各种用工形式职工依法加入工会的权利;提高维权机制建设质量;改制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

  非公有制工会应突出做好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法监督国家有关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督促企业为职工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协助和监督企业依法与本企业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企业与职工本人签订,不得由他人代替。

  监督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事先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督促改制企业在改制和重组后,及时与职工续签、重签或改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共同确定本企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必备条款,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会应监督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因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先征得工会同意。

  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和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会应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劳动合同管理、职工奖惩和裁员等。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涉及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应在广泛征询职工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协商议题,制定协商方案,向企业提出书面要约。协商情况要向职工通报,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十一条

  国有改制企业可重点协商企业裁员方案、裁员程序、裁员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等问题。

  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可重点协商工资、工时、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

  在劳务工集中的企业,可由工会与劳务公司、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会应主动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书面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企业工资水平和标准、调整办法、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方法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等。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时,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篇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版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完整版(最新)

  劳动法2023最新修正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

  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

  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拖欠工资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拖欠工资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获得赔偿金;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法规定加班时间

  1、劳动法对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如下: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篇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版

  

  作为新时期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条例》明确了企业工会的地位、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目标,明确规定了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主席职权、干部队伍建设、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制度、载体和活动方式,以及企业工会的经费与财产、工会干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国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企业行政应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须经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第三十六条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接受职工监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今天在京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主持会议。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作会议总结,并就深入学习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传达贯彻这次会议精神提出意见。孙春兰说,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把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到工会各项工作尤其是企业工会工作中去。要深刻认识到,加强企业工会工作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重大举措,必须克服畏难情绪,锲而不舍抓下去,一抓到底。要认真做好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贯彻,抓住机遇,努力为企业工会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和良好的环境。要注意总结推广企业工会工作的典型经验,找出带有规律性的措施和做法,上升到制度的层面加以规范。她强调,各级工会组织在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的同时,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促进各项工作尤其是重点工作的落实,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两天来,会议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了王兆国同志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讲话,总结了今年上半年的工作,研究部署了下半年的工作,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对推进工会工作特别是企业工会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据了解,《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分9章60条、共7000余字,通篇围绕企业工会“是什么、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以及保障干好工作的条件”等展

  开,明确了企业工会的地位,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目标,明确规定了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主席职权、干部队伍建设,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制度、载体和活动方式,以及企业工会的经费与财产、工会干部保护等方面问题,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是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2006年7月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篇四: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版

  

  最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最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条,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篇五: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版篇六: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版

  

  学习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宣传资料(一)

  学习工会新条例

  推进工作新发展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2月11日颁布施行。

  ●职工群众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力军。企业工会是工会的最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直接联系和服务职工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对工会工作的关心,体现了新时期工会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新要求,也是企业工会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体现。

  ●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凝聚力,激发创造力,扩大影响力,提升组织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组织广大职工投身经济建设,实现“工业超千亿,提前进百强”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习贯彻《条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增强职工凝聚力为根本,以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动力,以推进新文峰建设,促进企业

  经营与员工素质、企业效益与员工收入共同发展提高为目的,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依赖的群众组织,实现企业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

  1.把握一条主线。即:坚持党的领导,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组织职工。这是《条例》的灵魂,是开展企业工会工作的宗旨和指导思想,也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2.夯实一个基础。工会工作的重点在企业,企业工会的建设要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3.突出一个建设。工会工作着眼于企业发展这一中心任务,积极推动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协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促使良好劳资关系的形成,进而共创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4.立足一个创新。坚持创新的理念,通过创新开拓视野,通过推动工会理论创新来推动工会工作。

  5、坚持一个依靠。在党组强的领导下,争取企业行政的支持,依靠广大职工和工会会员,贯彻落实好《条例》

  6.达到一个目的。坚持“在发展中维权,在维权中发展”的原则,追求和谐发展、实现企业职工互利双赢。

  2007年10月

  学习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宣传资料(二)

  学习十七大文献

  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于2007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在北京召开!党的十七大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党的十七大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与共同愿望的集中体现。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挥他们的首创精神,引导广大职工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工人运动的主题,最大限度地焕发劳动热情和创造性活力。

  2007年10月

  学习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宣传资料(三)

  我国工会的性质及其特点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明确地指出了工人阶级的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它不仅把工会同其他阶级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区别开来,也把工会同工人阶级的其他组织区别开来,从而科学地揭示了工会组织的性质。

  工会的阶级性体现在:首先,工会是工人阶级成员组成的,是工人阶级的组织,以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础,非工人阶级成员是不能组织和参加工会的。其次,工会的活动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因而,工会的阶级性是十分鲜明的,它使工会与其他阶级的组织和一般社会团体区别开来。

  工会的群众性,首先体现在组织上的广泛性。第二,体现在结合的自愿性。第三,体现在内部生活的民主性。工会的群众性,则把工会与工人阶级的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区别开来。

  工会析阶级性和群众性是相互联系、互相贯通、互相渗透,有机地结合,内在地统一的,即工会包括了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同时又是阶级范围的群众性。

  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基本要求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决定的,是由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有以下几方面基本要求:

  一是保证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尊重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二是制定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制度上保障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

  三是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四是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广大职工的生活和福利。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9章60条,共7000余字,通篇围绕企业工会“是什么,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以及保障干好工作的条件”等展开,明确了企业工会的地位,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目标,明确规定了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主席职权,干部队伍建设,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制度,载体和活动方式,以及企业工会的经费与财产,工会干部保护等方面问题,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OO七年十月

  学习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宣传资料(四)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条例》很清楚地明确了企业工会的十项基本任务,它们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2)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3)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5)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6)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7)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8)维护女孩子职工的特殊利益。

  (9)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10)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是:

  (1)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2)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3)集体合同是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基本要求。

  (4)集体合同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加强基层民主,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5)集体合同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6)集体合同制度也昌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与国际劳动关系接轨的重要体现。

  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

  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反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3)劳动操作规程;(4)劳动用品发放标准;(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企业女工委如何维护职工特殊权益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孩子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权益。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二OO七年十月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篇七: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版

  

  2023工会工作方案〔通用16篇〕

  2023工会工作方案〔通用16篇〕

  工会工作方案

  篇1202_年,XX会将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参与、共享、快乐的理念积极开展工会工作,为员工营造良好的工作气氛和环境。经分工会委员会研究讨论,XXXX年主要工作方案如下:

  一、完善工会组织建立,理顺工作关系。

  (一)划分工会小组并推选出小组长。为有效、方便开展工会工作,经分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原小组进展重新划分为7个小组。组长由小组全体会员推选并报上级工会备案。此项工作在3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机构改选。今年公司将进展人事机构调整,分工会将结合此项工作进展组织机构的改选工作。详细改选方法待请示工会后另行制定。

  二、加强工会兴趣小组建立,完善活动机制。

  兴趣小组是工会关爱员工心身安康、丰富员工业余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兴趣小组主要坚持面向职工和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因人、因时、因地制宜以及节省、有效的原那么,是员工展示才华的平台。参加兴趣小组的员工要可以挤出业余时间并且可以积极参加活动。

  兴趣小组成立后,应在兴趣小组成员当中推荐一名组长,并制定本小组年度活动及经费使用费用方案报分工会,由分工会向工会申请活动经费。本项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

  三、开展岗位技能竞赛活动,提升员工技能程度。

  今年公司将举行首届物流技能比武竞赛,分工会将牵头组织技能比武选拔活动,通过强化培训进步全体员工的技能程度,并从技能优秀的员工当中选拔尖子选手参加公司组织的比武大赛。详细方案待通知下发后制定。

  四、开展先进员工评选活动,弘扬先进典型。

  先进员工评比是工会弘扬先进典型,提升员工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措施。先进员工是岗位的优秀示范标兵,是大家学习的楷模。为了完善评比机制,分工会将围绕中心工作,结合员工平时考核绩效制定评比方案和评比标准。评比方案4月底前制定完成,年底前开展评比活动。

  五、积极开展工会活动,营造和谐快乐气氛。

  (一)开展工会会员疗养。根据工会疗养规定,分工会将根据各部门拟定的参与活动人员时间安排好疗养。

  (二)组织一次全体分工会会员活动。此项活动拟在9月份完成。

  (三)召开员工家属联谊会。

  工会工作方案

  篇21、配合机关党组织抓好理论教育学习。抓好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国工会章程》、《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机关工会工作的假设干问题的试行意见》等学习。通过集中学习、讨论交流等各种学习方式,深化理论学习效果,努力进步干部职工的思想素质。

  2、积极倡导文明机关、文明处室、文明岗位的创立活动,使干部职工在建立创新型机关,效劳型机关,构建和谐机关中做好表率、带好头。下半年,举办一次《公务礼仪》专题讲座。

  3、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干部职工的参与积极性。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参与事务管理,实行民主监视,保证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

  4、开展民心工程,关心困难职工。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对生活困难和生病住院的职工坚持“五必访”。继续做好干部职工的医疗互助保障、走访慰问等工作。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参加慈善双日捐、向贫困地区捐衣物、捐书等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自己的作用。

  5、积极做好机关干部的疗休养工作。在机关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倡导干部职工带薪休假,领导带头休假,在休息中养心健体。继续做好职工的体检和疗养工作,建立职工疗养档案,合理安排休养人员,以良好的心态、充分的精力做好各项工作。

  6、努力进步干部职工的生活质量。以进步机关干部职工的生活质量为目的,加强安康教育,强化安康意识,继续贯彻“安康工作、快乐生活”的思路。积极推进机关工间操工作,引导大家建立科学安康的生活质量。

  7、建立学习制度。机关工会____会议坚持每月研究工作和每季集中学习一次制度。强化学习意识,加强自身修养,进步效劳才能,做好带头作用。

  8、完善工会财务制度,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工会经费是加强工会组织建立开展工会工作的根底和保障,要严格按照工会的财务制度来操作,节省持“家”,做到来往账目清楚,财务手续标准。工会经审组织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到一年一次的审计,并公布于众。

  9、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机关工会会议,交流工会小组工作经历和体会,讨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工会小组之间的合作和联络,促进活动经常化。

  工会工作方案

  篇3一、加强员工培训工作,重点做好合规文化的培训

  员工综合素质的不断提升,是我行各项业务安康开展的前提和保证。今年,我行在继续抓好干____伍建立的同时,将把员工培训,特别是对基层新录用员工的培训,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该项工作责成人力资部、个人金融部、监察部等几个部门联动,采取多种形式,内容将涵盖根底业务、效劳礼仪、合规文化等方面,确保年内基层员工的培训率到达100%。

  此外,还将责成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将业务技能、效劳标准常识等内容与员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采取以赛代训的方式,适时开展一些寓教于乐且为员工喜闻乐见的竞赛活动。通过培训和活动,不断提升员工队伍素质,为我行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效劳。

  二、标准网点软硬件标准,统一对外效劳形象

  春节后,我行将责成个人金融部与工会、保卫、科技等部门一道,按照省行制定的《网点效劳销售流程手册》中规定的软硬件效劳标准,对辖内所有营业网点进展一次认真彻底的检查,查遗补漏,对不符合标准的效劳设施全部按省行最新标准整改,保证在市辖内统一全行的效劳标准和效劳形象。

  三、继续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提升我行客户的满意度

  202_年,我行始终将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作为全行效劳工作的一个重点和中心,并通过明查暗访及开展效劳竞赛等方式,将该项制度在辖内所有机构中推行和施行。

  经过一年的努力,首问负责制的工作要求,已经逐步变成全行员工的自觉行动。但是,在日常考核中发现,个别员工在处理“转办”业务时还不够标准,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今年,我行将继续在辖内全力贯彻该项制度,让来到我行的客户实在感受到为其真正负责的中行态度。

  四、贯彻总行新的效劳标准标准,做好效劳根底工作

  总行202_年版《网点效劳标准》已经出台。今年,我行将严格按照总行制定的新的效劳标准标准,结合我行实际,细化检查标准,加大奖惩力度,继续在全行开展效劳竞赛活动。通过竞赛,稳固我行既有的效劳成果,在本地区真正树立行优质效劳的金字招牌。

  工会工作方案

  篇4一、要加强工会组织的自身建立

  1、要加强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从根底入手,对全局邮政工会组织建立情况进展普查,掌握各级工会组织的根本情况,建立电子文档,XX年邮政工会工作方案。根据情况给基层单位配发健身设备和学习工具。

  2、要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强化对工会工作职责和职工____工作的认识,明确、标准工作程序和职责,保证工会工作有序、合法进展,保证有效维护职工利益。

  二、要继续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为邮政企业的长足高效开展献计献策

  XX年我们要把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工作重视起来,一是要突出重点,围绕企业的经营策略、管理方式、效劳手段、体制改革、利益分配等重大工作事项进展征集;

  二是抓好建议的落实,但凡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就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监视施行;

  三是建立奖励机制,对于被采纳的并创造出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真正做到有征集、有答复、有落实、有效果。

  一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继续抓好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

  二是依法维护好职工的民主权利。强化职代会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干部的制度。

  三是依法维护好职工的经济权利。做好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职工家庭的排查,积极与上级工会沟通,争取将这部分职工纳入保障线之内。再次是加大“送温暖工程”的力度,突出抓好困难和特困职工救助解困工作,进一步做好生活困难、特困职工档案,搞好资金和物资的援助工作。

  三、开展劳动竞赛和企业文化建立

  把企业消费经营中的重点、难点、薄弱点作为劳动竞赛的切入点,要针对企业在消费、经营、效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职工开展以降本钱、增效益、技术公关、管理创新、效劳标准等为内容的劳动竞赛,完善企业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和效益进步。

  深化开展“创立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XX年将举行所有工种参加的林芝地区邮政局职工业务技能比赛,进一步调动林芝地区邮政局全体员工学习钻研业务技术的积极性,推进职工素质工程和提升效劳效劳程度。广泛开展企业文化系列主题活动,采取职工喜闻乐见的演讲赛、辩论赛、征文比赛、岗位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吸纳职工参与,从中受到教育和进步。

  工会工作方案

  篇5202_年,我们将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继续推进工会组建,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为建立和谐有序、公平正义的社会作出奉献。

  (一)夯实根底,强化工会组织建立。

  一是以新建企业工会组建为重点,以农民工为主要对象,力争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

  二是抓好工会标准化建立,力争再创十家示范工会。认真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要求新建企业工会按法定程序产生工会班子。继续开展示范工会创立活动,确保工会建立一个,稳固一个,发挥作用。

  三是通过工会干部培训,加强工会干部才能建立。以企业工会干部为培训主体,结合企业实际安排培训内容,组织1—2期工会干部业务培训,逐步完善工会各项工作责任制度。

  (二)机制创新,强化职工____工作成效。

  一是在完善____机制上下功夫。不断完善劳动关系预警疏导机制,;建立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台帐;完善协调机制,发挥工会组织员作用,建立工会____效劳站,及时掌握、调查、分析劳资矛盾。

  二是健全集体协商工作机制,实现____和维稳“双促进”。一是把____“关口”前移,结合劳动部门抓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二是结合劳动部门抓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机制,促进进步签订率和履约率;

  三是积极与司法部门合作开展无偿法律援助形式;

  三是推动民主管理和企务公开的标准化建立。

  认真抓好非公企业企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试点工作;广泛开展“月约谈”活动和员工与企业主“月对话”活动,研究制定“月约谈”制度和“月对话”制度。

  〔三〕围绕中心,强化工会在经济社会开展作为。

  一是大力开展劳动技术、劳动知识竞赛活动。搞好技术练兵、技术比武和技术革新,积极引导企业工会开展岗位技能比武;继续争取奖励资金,举办全街道的劳动技能大赛,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开展技术革新。

  工会工作方案

  篇6指导思想

  202_年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市教育工会和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维护广阔教职工的权益,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增强学校民主管理的力度,围绕“追求科学、追求开展、追求和谐”工作的新思路,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学校的凝聚力,为学校的建立与开展作出应有的奉献。

  主要工作

  1、于202_年3月下旬,召开XX市益相结合,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健全以街道为主的各级工会____效劳组织队伍建立,加强劳动关系信息预警机制,及时理解、掌握企业经营情况,获取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的苗头性信息,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实在进步工资集体协商实效。突出一线职工、农民工、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坚持与劳动监察联动,开展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平安保障、社保缴费、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监视,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为契机,通过点对点指导、菜单式效劳帮助基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岗位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围绕促进平安消费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以“十万职工岗位隐患排查大行动”为载体,以查身边事故隐患、提合理化建议为根本形式,完善隐患报送、督导整改、奖励鼓励等工作制度。

  三、文化阵地建立,扩大普惠效劳,满足多样化需求

  加强区域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强化骆驼街道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建立,完善各项运行管理制度,为周边企业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培训文体效劳,用积极向上的文化气氛感染广阔职工。进一步扩大普惠效劳覆盖面。扎实做好职工“5.1”效劳卡建卡,即使提供各项优惠活动信息;加大宣传力度,进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覆盖率;不断推广“蓝领贷”小额贷款工作,为职工“双创”提供优质资金支持;坚持抓好基层工会“5.1”邮政e站和母婴室的扩面提质。满足职工多样化效劳需求。宣传推广“镇海工会”“甬工惠”使职工更多理解工会信息;关爱弱势群体,加强困难职工“一人一档一策”动态管理,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加强职工效劳站建立,实现就业介绍、争议调解、培训指导等多位一体效劳,满足职工多方面的效劳需求。

  工会工作方案

  篇91、围绕一个重点——劳动竞赛

  根据企业党政领导的指示,202_年企业劳动竞赛活动要与企业消费经营现实有机结合起来,以消费之所急,实在为提产降耗添砖加瓦。

  2、盯住一个窗口——班组建立

  根据《厂、分企业班组晋级建家检测细那么〔试行〕》文件精神,以班组建立为抓手,充分发挥班组建立的“头”作用,不断优化企业“细胞”,通过标化管理、班组岗位自主创新、班组夺标方案,把员工个人和企业团队岗位创新才能的提升作为素质工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拓宽一个渠道——帮扶工作

  针对企业均为签约员工的现况,企业工会以帮扶为渠道,做好帮困送温暖工程。企业工会把扶贫帮困看作一件大事来抓,选好重点、分出层次、注重效果。

  4、凸现一个载体——《员工活动园地》

  以《员工活动园地》为载体,充分发挥工会桥梁纽带、参谋助手作用,进一步强化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的有效载体,进一步教育引导全体员工团结一心、振奋精神、爱岗敬业,为企业新一年腾飞建言献策、建功立业。

  5、强化一个意识——关心员工

  关心签约员工消费生活状况,吸收他们参加企业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民主管理、劳动竞赛、技术创新、文体活动等。从而凝心聚力,稳定员工队伍。

  6、丰富一个栏目——文体活动

  精心筹划重要节日的庆贺活动,组织参与总厂组织开展的各种文体活动,开展好充分表达企业积极向上、员工精神风貌和团队精神的各项团队活动。活动要以小见大,使不一样需求的员工得到展示和锻炼的机遇,用活动吸引员工、鼓舞员工。

  7、抓好一个根本——自身建立

  工会自身建立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理论学习,学会运用科学的理论来指导工会工作的理论。其次是适应企业的改革成长,注重进步各级工会干部的三个才能:即学习创新才能、沟通参谋才能、解疑排难才能。

  在新的挑战和机遇面前,工会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把每一项工作与企业党政中心工作的部署结合起来,当好党政的参谋与助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亲密联络群众,认清形势,振奋精神,为企业新一年腾飞作出应有的奉献。

  工会工作方案

  篇10一、指导思想

  在学校行政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发扬民主,依法治校。以“围绕中心,效劳大局;凸显维护,多办实事”为根本工作思路,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开展观。根据上级教育工会2023工作要求和学校中心工作,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效劳,实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教职工身心安康开展。营造团结、奋进、和谐的工作环境,着力推进学校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目的和重点

  1、以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全面履行工会职能。

  2、以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推进学校民主管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关注教师身心安康为工作重点。

  3、开拓创新、效劳大局,进步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树立效劳理念,发扬奉献精神,不断探究工会工作新思路,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改革开展大局效劳。

  4、以开展活动为载体,发挥全体教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构建和谐校园、打造学校品牌建功立业。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工会自身建立

  1、认真学习贯彻新《工会法》,增强依法治会和依法____的自觉性。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团结带着广阔教师,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

  2、加强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建立,亲密联络群众,为广阔教师办实事,为学校党政分忧,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推进工会工作现代化建立,充分利用校园网络资,尝试建立工会专页,开拓教师之家,推介优秀教师,并鼓励教师建立个人网页。

  (二)、推进学校民主建立

  1、进一步完善教代会制度,创新教代会形式,认真履行教代会职权,进步教代会质量。每学期广泛征求广阔教师对学校开展、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每学期按时召开一次教代会,讨论通过学校与工会工作及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进展等情况,并就议案情况进展答复。

  2、积极配合党政,继续做好校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健全制度,标准运作,加强监视,进步质量,保证校务公开的真实性、有效性。校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公开、收费公开、工程建立工程公开、对教职工奖惩公开、职称评审公开、招惹事务公开、有关学校开展的重大决策和与群众亲密相关的重要事情公开。依靠全体教师,虚心听取意见,把工作落到实处。

  3、进一步增强广阔教职工参政议政的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把学校的民主建立真正落到实处。就工作作风、师德师风、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问题问计于民,对教师指出的问题,认真剖析、述评,集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挥广阔教师在学校建立与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集思广益,把学校办好。

  4、认真履行工会的根本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协调工作。

  (三)、重视教师队伍建立

  1、积极配合学校党政,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教职工学习领会各级文件精神与时事重点,引导教师认清形势,积极进取,开拓创新,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加强师德师风建立。定期组织教师学习《公民道德建立纲要》、《教师法》等,引导教师经常以师德标准对照自己言行,大力弘扬正气,通过校园网、校园之声等宣传阵地树立先进典型,进一步进步广阔教师的道德素养,职业素养,增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效劳育人的自觉性。

  3、加强学习型组织建立。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学历进修,参加继续教育,参加现代信息技术学习,加强新课标、校本研修的学习和培训力度,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步竞争才能。

  4、加强教师的业务理论才能建立。鼓励教师在教学理论中革新教育观念,教导处组织的各项教学展示、研讨活动中,开展书写反思、叙事、心得、随笔等各种形式业务文章活动,在校园网上推介,并把优秀的文章向上一级网站推荐,扩大教师个人的影响力,尤其是各类教学能手、教学竞赛获奖者更要加大理论形成力度,积累经历,进步自身,影响别人,共同进步。

  5、加强教师的互学互促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与环境,促进老教师与年轻教师,教学骨干与普通教师,优秀班主任与新任班主任、学校领导与广阔教师的沟通学习,在校园和谐、教学影响、班务促进方面发挥作用。

  (四)、推进教工之家建立

  1、教师要常怀爱心,关心特殊学生群体,要对身边生活有困难、学习有困难、单亲家庭、潜能生多倾注关爱,并引导学生之间结成帮扶对子,促进学生们的共同成长,营造处处有爱的校园气氛。

  2、继续坚持实验初中工会“六必访”活动,关心教职工生活,对生病或有困难的教师做好慰问工作,时刻把教师的冷暖挂在心头,把组织的温暖送到教师的心里。与广阔教职员工交心谈心,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做好教师节与春节的教师慰问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做好各项政策的宣传,尽力为教师办实事,做好离退休教师的慰问与效劳,让大家时刻沐浴组织的阳光。

  3、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鼓励广阔教师加强锻炼,多参加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保障教师自身的身心安康。学校工会将积极配合上级组织和学校党政为广阔教师提供各种展示平台,历练本领,展示风采,扩大实中影响。

  四、工作安排

  九月

  1、制定和讨论工会工作方案

  2、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明确工作目的3、庆贺教师节、中秋节。

  4、根据教师新的分工情况,重新编排工会各小组成员,推举各组组长。

  十月

  1、召开教代会。

  2、组织开展离、退休教职工”金秋尊老”系列活动

  十一月

  1、学习《新工会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标准》等,结合实际写心得体会。

  2、组织开展校园文体活动。

  3、“模范教工之家”、“教代会”创立,添置体育活动用品。

  十二月份:

  1、理解教师工作、生活情况,帮助教师解决困难。

  2、教职工“庆元旦”联欢活动。

  3、开展“学生最喜欢的教师”评选活动。

  元月份:

  1、元旦、春节送温暖活动。

  2、做好学期完毕民主评议学校领导、评优评模工作。

  3、征请教职工的合理化提案,协调学校酌情落实。

  4、撰写本学期学校工会工作总结。

  工会工作方案

  篇11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工会十五大精神,以深化学习理论科学开展观为契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团结发动全校广阔职工在推动科学开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转变观念,统一思想,紧紧围绕学校教学开展工作,效劳大局、依法____、情系职工,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场面,为学校的安康稳定开展做出奉献。

  主要工作:

  〔一〕不断进步学校民主管理程度。

  1、我校工会组织要实在履行好维护职能,在教育的改革和开展中维护教职工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视;经济上的劳动权益;文化上的精神权益。工会组织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党政的沟通,依靠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2、加强教代会工作,不断进步教代会工作程度。

  我校要继续营造和谐民主的政治气氛,实在保障教职工在教育改革和开展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视权,以利于维护职工利益,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共谋事业开展。

  我校将在上半年召开教代会,认真落实教代会四项职权,进一步加强民主评议干部工作。通过教代会修订、审议我校一系列教育管理改革措施。

  3、健全完善“党政齐抓共管、行政主体到位、工会积极配合、教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校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到有方案、有总结、有检查、有考核、奖优罚劣。

  4、继续推行校务公开,强力推进《仙桃学校务公开施行方案》的落实,在标准上下功夫,并向过程公开,全面公开和深度公开推进;

  〔二〕进一步加强师德建立,进步教职工师德素养。

  1、要进一步进步对师德建立重要性的认识,做好进步教师队伍素质的根底性工作,教育广阔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增强人民教师的责任感,形成爱岗敬业、精益求精的职业道德气氛。要继续开展“讲教师礼仪、塑儒雅形象、重师德标准”为主题的文明礼仪普及活动,结合教育行风政风建立,按照“八荣八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职业礼仪、社会礼仪、生活礼仪三方面开展主题活动,通过学习文明礼仪根本标准、开展文明礼仪一周行、礼仪知识讲坛、知识竞赛等活动,进一步普及和理论文明礼仪,以知礼向善为重点,把文明礼仪教育纳入教师根本行为教育和师德教育活动中去,进步礼仪意识,增长礼仪知识,遵守礼仪标准,不断提升文明行政的整体素质,在尾二中营造良好的文明有礼的育人环境。

  2、要进一步施行“青蓝工程”,关注特别青年教师的成长。要把青年教师作为师德建立的工作重点。积极开展青年教师社会理论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师徒结队、经历交流、关爱问题行为学生、校本培训等各种活动关心、帮助青年教师成长,为他们的成才创造有利条件。

  3、以文明执教,标准从教行为为主题开展论坛或演讲比赛,用身边的爱生故事感染身边人。积极弘扬教职工中的先进人物事迹,工会将组织师德评优活动,组织参评县教工会师德先进个人、“十佳师德标兵”,大力弘扬身边的先进人物事迹,进一步弘扬崇高的师德风范,努力营造以德治校、以德育人、以德修身的良好气氛。

  〔三〕加强工会工作日常管理。

  工会活动要做到有方案、有制度、有台帐、有检查、有考核。根据《仙桃市教工会工作考核细那么》、和《教职工之家评估细那么》,结合日常工作做好我校工会日常管理。今年我校将加强工会台帐的管理,建立工会网上电子档案,有效地促进工会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积极开展安康、和谐、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维护广阔教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

  1、积极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种门类、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创造条件、增加设施,培养教职工养成自觉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今年举办二次职工兴趣运动会。

  2、广泛开展促进教职工身心安康知识的宣传活动,大力促进教职工的身心安康。关心职工身体安康,组织好职工休闲活动,制定制度,科学管理,使教职工的身心可以得到调整,构建和谐、凝聚人心。

  3、继续做好送温暖工作。适时地慰问病、困教工和离退休职工。坚持“五必访”(生病住院、婚丧喜事、产妇、退离休、重大困难必访)制度,关心教职工生活,定期组织教职工进展体检,为教职工办实事、好事。

  4、全面推进女职工素质教育工程。女教职工是学校建立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关注女职工,深化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工程,积极营造和谐安康的教学教育环境。除了从教学上给予更多支持和帮助外,还要关心女职工生理和心理安康,维护女教职工特殊利益和合法权

  全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月份:

  1、总结2023年工会工作。

  2、制定2023年工会工作。

  3、春节慰问、送温暖活动。

  二月份:

  1、召开工会委员会例会

  2、继续学习《工会法》和中国工会十五大会议精神

  建立工会会员档案。

  3、完善教工之家管理制度

  三月份:

  庆贺“三·八”妇女节。

  四月份:

  1、教工运动会。

  2、工会职工乒乓球比赛。

  3、布置、完善“教工之家”。

  五月份:

  庆贺“五一”劳动节

  六月份:

  1、总结上半年工作。

  七、八月份:暑期生活。

  九月份:

  庆贺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女工委员会主动代表全体女教工监视学校有关保护女教职工的条例、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发动组织女教工投身新课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建功立业。女工委员会运用多种有效手段挖掘女教职工的潜力,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在教育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中创优争先,屡获佳绩。

  4、帮助女教职工不断进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

  5、代表女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行政进展民主监视。女工委员会以教代会制度为基点,推动女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意识的增强,通过代表广阔女教工积极就学校开展的各层面提建议、举措和提案,推动学校行政依法治校理念的整体提升。

  6、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陶冶女教工身心。

  7、协助学校行政解除女教职工的后顾之忧。

  (五)坚持开展“双文明”即文明办公室、文明教师竞赛活动。

  为了教师营造一个舒适、温馨的办公环境,我校坚持开展“双文明”创立活动,按照一周一检查,一个月一评比的方法,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文明办公室评比条件》《文明教师评比条件》,由支部和工会有关领导检查,定期将检查结果向教师公布,年终根据平时考核结果。

  (六)工会小组开展建小家活动有布置、有考核、有表彰。

  在开展建小家活动中,我校坚持以“为了一切教职工、一切为了教职工、为了教职工的一切”为原那么,严密围绕学校开展的大局开展家家活动。“职工小家”是工会组织亲密联络教职工群众的前沿阵地,是学校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年初学校工会制定了《建立职工之家方案》,党政领导对“建家”活动高度重视,普遍把“建家”作为建学校、建单位、建学科、建队伍、聚合力、促开展的一项人心工程来抓,作为构建和谐单位、打造强势学校的一项重要工程来施行。形成党政工齐抓共建,并将“建家”工作纳入各单位重要的工作日程,在人力、物力、场地和时间等各方面都给予充分的保障。

  通过活动的开展,获得了显著成效。

  1、全校上下对“建家”工作重要性认识高度统一。

  2、凝聚了人心、激发了活力、使整个学校办学实力增强、学科建立获得重大打破、教学质量和科研程度快速提升,管理效劳与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3、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立,院务公开得到了拓展,教代会制度建立得到深化,广阔教职工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视权。

  4、构建了校园和谐,广阔教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地落实与维护,教职工怨气少了,向心力、凝聚力增强了。

  5、夯实了工会基层组织,加强了工会自身建立。

  四、树立先进典型,打造一支过硬的班主任队伍

  打造一支过硬的班主任队伍,对于提升班主任专业化程度,推动学校的可持续开展,创办人民满意的优质教育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深化开展“当好主力军,奋战‘十二五’,实现‘新跨越’”振兴学习活动,使我校班主任队伍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有了明显的进步。

  总之我校工会在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一年的努力,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工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有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成绩,抑制缺乏,以开拓创新的精神,不断进步工作程度,更好地发挥工会职能作用,为龙场营镇的教育开展做出更大的奉献。

  工会工作方案

  篇14为做好xx年工会工作,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团结发动广阔公务员努力学习,认真工作,促进机关工作又好又快开展,特制定xx年工会工作方案。

  一、建立学习创新型工会

  认真学习___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等中国特色社会理论,认真学____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文件,认真学习全总十五大各项工作精神,进步全体工会干部的政治理论程度、思想道德情操、业务知识技能和改革创新意识,努力建立学习创新型工会,做到以用促学、学用相长,促进各项工会工作全面、科学开展。

  二、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立

  基层工会组织要以学习理论科学开展观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总抓手,加强自身建立和精神文明建立,结实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全面做好工会工作。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根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职代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探究和不断丰富民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形式,调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要创新民主管理的方式方法,增强全体职工的民主意识、参与才能,积极献计献策,提合理化建议,促进工会工作又好又快开展。

  三、深化创先争优活动

  要把深化创先争优活动与喜迎党的十八大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开展“抓工程,树品牌”活动,每个基层工会要结合自身特点与工作实际,确定一个工程,树立一个品牌,通过举办“改进工作作风,进步工作效能”、“增强公仆意识,效劳人民群众”、“心怀人民创业绩,情暖群众促和谐”等系列活动,营造积极向上、欢乐祥和的气氛,迎接党的十八大成功召开,促进创先争优活动深化开展。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

  要围绕党的十八大召开与丰富职工群众文体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十八大召开前,举办“党在我心中”、“忆党史颂成就谋开展”等理论研讨、主题征文、演讲比赛等活动,抒发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思想感情;十八大召开后,开展学习、宣贯十八大精神活动,把十八大精神落实到工会的各项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季节时令要求,广泛开展爬山、常走、歌咏、舞蹈、乒乓球、羽毛球等活动,丰富职工群众文体生活,增强职工群众身体素质,增进职工群众之间友谊。

  五、建立联谊会制度

  各基层工会组织要建立联谊会制度,加强沟通与联络,促进横向结合,与工会同行进展工作研讨交流,互相学习工会工作的好经历、好方法,取他山之石,为己所用,办出工会特色,增强工会对职工的凝聚力,促进各项工会工作提速高效,再上新台阶,获得新成绩。

  工会工作方案

  篇15在202_年,我校作为县级艺体教育1+2示范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学校、创立四在学校幸福校园示范校、标准化农村留守儿童之家,任务艰巨。为此,特订立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化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上级相关要求,以“围绕中心、效劳大局、突出维护、多办实事”为工作目的,围绕市教育工会和县总工会的工作总体思路,进一步深化师德师风建立,推动各类教育协调开展;以完善工会组织机构为抓手,推进工会组织“六有”达标建立;以教代会的进一步标准、校务公开工作的深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学校民主建立;以深化教育创新为载体,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进步;以“教工之家”和“职工书屋”建立和施行“青蓝工程”、“五好”关工委创立为切入点,全面进步工会工作质量,努力创始教育工会工作的新场面。

  二、重点工作

  1.健全工会组织机构,完善工会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会工作“六有”机制。

  2.进步教代会的质量。进一步落实《金沙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每学期召开一次教代会,精心准备,标准程序。做到有报告、有措施、能落实。始终把加强学校的民主建立,把进一步标准教代会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来抓,逐步做到民主管理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断丰富教代会内容,落实教代会的职权。加强教代会的培训,努力进步职工代表的素质。对提案的征集与处理,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回音,以保护广阔教职工的参与权。

  3.加强校务公开工作的督导检查,推进校园民主政治建立。不断进步校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标准校务公开的程序内容,实行公开材料备案制,催促学校行政落实好“一箱两栏三会”制度〔即校务公开意见箱、对内公开栏、对外公开栏、党政联席会、教职工大会、校务发布会〕,并逐步推行政务公示和校务公开网络化,充分利用教育网络进展公开。

  4.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引导教职工认真学____的道路、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专业文化知识,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师德师风”、社会核心价值观培训、演讲,对教师“誓词”的宣誓和“道德讲堂”的开班,积极开展“依法执教”为主题的论文评选、演讲等活动,让教师积极投入课程改革,进一步提升教职工的教学教研才能,进步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5.积极开展“青蓝工程”,促进青年教师专业开展。通过“青蓝工程”的施行,配合教科研、师训等机构,政治年轻教师开展教学观摩、送课下乡、学术沙龙等,帮助广阔教师进步自己的业务才能和专业化程度,努力培养一批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从而不断壮大优秀教师队伍,为实现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一目的奠定坚实的根底。重点通过对新招教师的培训和推进教师的业务培训工作相结合,开展“观摩课”、“研讨课”“优质课”等活动,提升教师的素质和业务才能。

  6.积极组织施行师德工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帮扶结对”活动,在全体教师中扎实开展帮扶结对,让会员与贫困学生结成帮扶对子,帮思想、帮学习、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开展以“二进”〔进学生家庭、进学生宿舍〕、“三评”〔学生评教师、家长评学校、社会评教育〕、“五查”〔查是否爱岗敬业、查是否关心保护学生、查是否勤奋刻苦钻研业务、查是否利用职权谋取____、查是否为学生效劳为家长效劳〕为主要内容的师德教育活动。

  7.积极组织教职工参加篮球、晨练、棋牌、乒乓球、徒步登山、山地自行车、文艺表演、书画等群众性体育文化活动。

  8.开展教职工“心连心·促和谐”主题教育活动,采取灵敏多样的形式,以造就一代“具有阳光心态的教育人”为目的,开展教师交心谈心活动,加强干部和职工之间的思想沟通交流,消除情感隔膜和心理障碍,努力化解矛盾,共创和谐校园。

  9.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好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认真开展帮扶结对活动,倾听教职工的呼声,理解教职工的建议和要求,努力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坚持开展“送温暖”活动,利用传统节日送温暖。

  三、详细工作安排

  三月份

  1.配合学校做好开学工作。

  2.开展好“三·八”妇女节庆贺活动。

  四月份

  1.“青蓝工程”的开展。

  2.”三残“学生的帮扶

  五月份

  1.催促校务公开

  2.协同团支部开展“五·四”青年节庆贺活动,组织教职工篮球、乒乓球、羽毛球、跳绳、象棋、跳棋比赛。

  六月份

  1.协同少先队开展“六·一”儿童节庆贺活动。

  2.搜集“爱劳动、爱学习、爱祖国”学生征文比赛作品。

  3.开展好法制、平安教育宣传工作。

  七月份

  1.开展家长培训会。

  2.做好“爱劳动、爱学习、爱祖国”学生作品的评选、报送工作。

  八月份

  1.拟定“教师节”活动的开展和“评优评先”的方案及教师评优资料的搜集、评选等工作。

  2.协助做好教职工聘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九月份

  1.开展好教师节庆贺活动,组织教工书画展、徒步登山、山地自行车等比赛。

  2.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月份

  1.召开教代会。

  2.完善工会组织的建立。

  3.启动教职工迎春文艺晚会准备工作。

  十一月份

  1.组织“师德师风”演讲活动。

  2.参加“五好”关工委“的督查评估验收工作。

  十二月份

  1.开展送温暖活动。

  2.搜集202_年各种总结资料,做好整理、归档等工作。

  3.开展教职工迎春文艺晚会。

  工会工作方案

  篇16在新的一年里,xx单位工会将继续深化学习贯彻xx,以xx工会工作要求为中心,以构建和谐xx单位为主线,推进民主建立,以进步职工素质建立为核心,开拓创新,效劳大局,以亲密联络职工,做好职工民生建立为工作目的,全面履行工会的各项职能,为xx单位和谐稳定开展作出奉献。

  一、建立学习型工会,强化职工学习培训,不断进步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202_年xx单位工会将把进步职工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发挥文化阵地优势,有针对性地加强职工的岗位技能和新技术的培训,引导职工不断进步市场竞争意识,放映质量意识,老实守信意识和终身学习意识,自觉学习新知识,钻研新技术,努力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和适应xx单位开展需要的知识型职工队伍。

  1、三月“公民道德学习月”召开职工大会,号召全体职工深化学习雷锋精神,制作学习雷锋精神板报,以实际行动表达雷锋精神,树立个人良好品质。

  2、全面学习“奋斗改变命运”典型人物事迹,及时发现典型、选树典型、宣传典型,以点带面,对xx单位职工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和典范作用,xx单位将为广阔职工提

  供开展平台,倡导职工爱岗敬业,爱如爱家,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奋斗,不断进步自身价值,通过努力改变命运。

  3、四月召开职工培训发动大会,对全体职工进展培训,有针对性地结合实际岗位,增强职业技能,熟悉与工作相关的知识,建立常态学习机制,把职工培养成学习型人才,使xx单位职工有所学,有所得,打造学习型工会,不断进步xx单位职工整体素质,培养综合性职工。

  4、组织职工进展平安知识演讲竞赛,进步职工平安意识,有效保护自身平安。

  二、积极落实民生建立年,严密联络职工,做好职工效劳工作,促进xx单位的稳定开展。

  202_年是自治区第二个民生建立年,xx单位工会将继续把民生作为工作重点,坚持群众第一、民生优先,为职工群众办更多的实事、好事,想职工所想,急职工所急,关心职工物质生活,保证工资福利待遇,实在进步职工物质生活程度。重第50页

篇八: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版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完整版

  劳动法2023最新修正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

  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对拖欠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1、《劳动法》中关于拖欠工资的规定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意思就是,工资的给付应该按照签订的合同,每个月按时,并且数额要足够的给付工资,没有正当理由不可以克扣员工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被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1、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被拖欠工资后,员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立即支付拖欠您的工资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2、除了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外,如果员工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明确证据,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3、员工还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的,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且,如果员工仅是劳动报酬问题的争议,涉及的总金额又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合计金额,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综上所述,《劳动法》对工资有专门的章节条款规定,明确单位不得拖欠工资,应当及时按月发放,如拖欠员工的工资报酬,员工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后,经过调查属实的,相关部门责令单位补发工资并支付赔偿金。拖欠工资要发双倍工资作为补偿。

篇九: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版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2006年7月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

  第四条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

  第二章

  第六条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四)听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

  第十七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第十八条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九条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

  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

  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九条

  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

  第三十一条

  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第三十二条

  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

  第三十四条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

  第三十六条

  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同类型企业可从实际出发,确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

  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十八条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

  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第四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

  第四十七条

  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

  第四十八条

  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第五十条

  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

  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

  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

  第五十二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

  第五十三条

  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十六条

  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

  第五十七条

  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第九章

  附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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