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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章程7篇

发布时间:2023-08-25 12:24: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村民委员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

  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村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章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

  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五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的相关内容和章节(如:明确议事会成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议。接受镇党委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十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

  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

  第四章

  规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

  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议事办法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

  第二十二条

  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

  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第二十六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

  次(或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

  第三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

  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

  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

  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

  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

  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第四篇:村民议事会工作情况

  村民议事会工作情况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为积极探索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切实加强农村民主自治建设,在各村建立健全了村民议事会制度。现将我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成立领导小组

  各村成立了以村总支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把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制度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切实强化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全村统一认识,统一组织,统一措施,逐一落实。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规范了农村村民议事会成员构成。村民议事会代表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等特点。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本村村民大会推荐产生,村民议事会实行任期制,与村“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二)明确了农村村民议事会工作职责。积极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任务要求;听取村党组织工作报告,讨论本村发展规划、计划、党组织建设和重大事务,并提出意见、建议;商讨涉及村民和集体利益的区域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的有关问题;参与对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工作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工作建议;主动听取、搜集、反映全村村民群众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三)严格农村村民议事会议事程序。首先由议事会召集人对代表提出议题。议事会召集人在征得多数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会议日期、地点、议程等。召开会议议事时,到会成员必须超过议事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所议事项必须经过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形成决议。然后将议事会讨论通过的议案及时交由村党组织审定后办理。最后对议案的落实情况,由村党组织负责向村民议事会反馈,并通过村党务

  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向村民和群众通报,接受监督。

  村民议事会的成立,巩固了农村的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落实村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推动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真正做到了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做群众所需,为百姓实实在在的做了好事和实事。

  第五篇:村民议事会制度(精选)

  天生炕村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3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一)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二)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三)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四)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五)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六)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篇二:村民委员会章程

  

  村村民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深化改革,强化我村各项基础

  管理工作,逐步把我村建设成为工业发达、副业兴旺、人民富裕、设施配套、环

  境优美、社会安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在不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依据《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通过产生。

  第三条

  本章程只合用于众泾村范围内,包括在本村工作的外来人员及本村在外

  从事各行工作的外出人员,都应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执行本章程,并有履行和维

  护《村民自治章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建设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和

  村党总支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若干名人员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应

  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召集

  村民会议,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村民委员会

  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

  普通情况下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村委会

  要提前准备方案,负责汇报工作,作出报告,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自觉遵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二)努力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各项任务。

  (三)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积极认真的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全

  村的招商引资,配套服务及协调工作。

  (四)落实本章程规定,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履行应尽义务,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水平。

  (五)管理社会事务,认真搞好教育、计划生育、医疗保险、环境卫生和其它公

  益事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保障村民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安居乐业。

  (六)及时向上级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

  村民委员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带领全村村民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由党总支统一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

  件;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

  会,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三)分工负责制度。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环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

  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

  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是上级的政策

  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优抚政策、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

  (二)坚持下级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坚持完成上级任务;

  (四)坚持村民自治;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经济建设、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治安保卫、文教卫

  生和计划生育六个专业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村委会各项制度中规定的职

  责开展各项工作。

  (一)经济建设委员会职责是: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出本村经济建设规划,支

  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协调各类经济组织之间

  的经济关系,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好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务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村民自觉遵纪守法;及时调解、处理本村村民在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土地、财产等方面的纠纷,促进农村稳定;

  向村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情况,并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三)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好以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

  为重点的安全防范工作;

  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对被管

  制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的、假释的、缓刑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

  育;

  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

  发现刑事案件和治安违

  法案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等。

  (四)社会保障委员会职责是:

  定期做好双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烈军属的慰问,做好军人家庭的服务工作,尽量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及时了解居民生活

  状况,对艰难家庭、符合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及时做好报批,对于特

  困家庭应结合上级精神及时做好民政救济,匡助他们度过难关;

  做好残疾人工作,根据

  《残疾人保障法》

  对本村的残疾人做好关爱工作,对生活艰难的要列为优先

  照应的对象,使他们能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对生活充满希翼,为社会多作

  贡献;

  同时还要做好精神病监护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五保老人由村供养,普通老

  人做好退休保障工作,确保政府的温暖送入村民百姓家。

  (五)文教卫生委员会职责是: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确保本村适龄儿童完

  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向村民宣传文化、科学知识,防病知识;开展绿化活动和全

  村的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搞好村民居住环境,美化村容村貌;

  (六)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

  律法规,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做好育龄群众的思想工作;

  积极参

  /

  加业务培训和例会活动,及时上报育龄妇女变更信息,记录好各类帐册;

  对已婚

  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做好符合照应生育对象的调查摸底,搞好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

  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划分35个村民小组,选举村民代表99人,其中村民代表组长35人。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

  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贯彻村委会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三)发动和组织村民发展三产经济,勤劳致富;

  (四)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学习,时常向村委会反映村民意见、建

  议和要求;

  (五)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制度,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三章

  农业

  第十七条

  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好农业生产。

  第十八条

  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疏竣河道,建好永久性灌排沟系。确保灌

  排畅通,节水降本,旱涝保收。

  第十九条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种田积极性,大力支持农业生产走专业

  化道路。

  第二十条

  种田农户口粮田不能抛荒,如抛荒取销全家人一切福利待遇(包括种

  田补贴),自己种好(包括找人代种)口粮田,村将根据财力采取适当补贴,重

  点补贴年满18周岁——男60、女55周岁的人员。

  第四章

  经济管理

  /

  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是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在村党总支和

  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上级的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意见,匡助和指导全村农

  副工三业生产管理和建设,保证完成各项上交任务,管理集体土地等生产资料和

  其他公共财产,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大力培植民营经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

  第一节

  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是全村村民共同利益所在,其资产属村集体所有,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偿占用和侵犯。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占有、使用的资产;

  (二)村各类企业租赁占用的集体所有资产;(三)法律规定为村集体所有的土

  地、河塘、林木等资源性资产;(四)国家无偿支援形成的资产;(五)其他应属

  于村集体经济所有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认真抓好和切实改善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探索集体

  资产的不同经营方式,努力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和效益,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

  值。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村集体资产的,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或者村经

  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并签订资产租赁合同,落实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责任,资产增

  值比例和利润上交金额,保证按期如数上交。

  第二节

  民营经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营企业(个体、私营)是村级企业的组织部份,接受村经济合作

  社的领导,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享有民事权、承

  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第二十七条

  本村经济合作社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引导企业健全制度、规范管

  理、依法经营,催促企业按期如数交纳规费和税金,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民营企业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觉接受村

  组织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按时

  交纳规费(税金、租赁费、卫生管理费),逾期欠交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节

  村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具体管理本村的财务工作,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有关政策,切实搞好财务管理,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

  第三十条

  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组织和管理

  (一)村设立财务办,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指导,,企业设立主办会

  计,业务上接受村财务办的指导和监督。

  (二)村财务办应加强对村集体资产出租及收费管理,专款专用,健全使用审批

  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建设和开支,并严格执行非生产性费用包干,确保集体

  经济的发展壮大。

  (三)村财务办每月组织会计对集体资产管理台帐和企业财务进行编制、核对、汇审和上报,每季度将村级财务收支帐目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发布,提交审核,并

  向村民发布。

  (四)严格执行记帐代理中心的费用报支规定,严格现金管理制度,做到会计管

  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实行互相监督,健全制度,每月现金余额、银行存

  款亮底,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五)加强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凡是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挪用公款或者移作他用的,一经查实,分别情况赋予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撤换、辞退或者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四节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设立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小组,由五至七名村民组成,并由选举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期审议发布民主管理内容,做到上

  通下达,公开与监督相结合。

  (一)发布村干部份工及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到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抓好本职,管好条线。村干部实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上墙发布。

  (二)参预村委村级财务的预决策审议。

  (三)参预村级重大项目和工程投入的研讨。

  (四)按季对村级财务活动进行审查评议,并将群众意见报告村委,提出合理化

  建议。

  (五)积极宣传国家和政府对农村的各项政策和村级财务活动状况,监督干部廉

  洁奉公,促进干部群众相互理解,发展村级经济。

  第五节

  外来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对外来人员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协助用工单位做

  /

  好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外来人员在本村安置就业必须向派出所申报办理暂住证,并有村警务站负

  责登记造册,按规定交纳治安保证金,未办理暂住证的安置用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录用。

  (二)外来人员来我村安置就业必须与安置用工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一经

  录用安置,双方应履行合同条款,不受歧视,未签订劳务合同而用工的,发生纠

  纷,村委不予受理。

  (三)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教育,遵纪守法,遵守本章程,维护地方治安,凡无

  理取闹,寻衅斗殴,行为不规范的,一经发现,按治安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进

  行处理,严重者移交执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村民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村民享受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全体村民除享受《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外,同时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权催促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并向村委会直接提出批

  评或者合理化建议。

  通过村民代表转告的形式,在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时提交讨

  论后,赋予解释和落实。

  (二)有权向组织反映村委会和其他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在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的基础上,可以享受集体所提供的公共、公益事业。

  (四)户口在农村的义务兵,其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每年年终由政府发给。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争做一位合格的文明村民,全村村民应做到下列义务:

  (一)热爱集体,积极工作,爱护集体财物,不损坏村的一草一木。

  (二)自觉执行《土地管理法》,做到不擅自扩大宅基地,不乱挖土和违章建房。

  (三)自觉执行《兵役法》,做到没有逃避兵役登记和服兵役,如不参加兵役登

  记、体检,逃避兵役等,除按兵役法规定惩罚外,取销其在村当年的一切福利待

  遇。

  (四)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到没有无计划生育。

  /

  (五)坚决抵制赌博迷信和违法行为,自觉遵纪守法。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做到不虐待老人,家庭和睦、邻居团结互助。

  (七)自觉执行《婚姻法》规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方可申请结婚,并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八)自觉执行《义务教育法》,配合学校抓好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做到见义勇为,群防群治、保障社会安定。

  (十)自觉执行安全用电,节约用水制度,服从电力部门安全用电的规定,配合

  村做好自来水管理。

  (十一)自觉交纳水、电费及各种规费(包括农保金、大病风险金等),不偷电、不偷水、不欠交。

  第六章

  社会综合管理

  第一节

  社会秩序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村民生产、生活创

  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村委会下设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办公室和治保会,调解会,并

  建立联防队。

  第三十六条

  全村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

  德,敢于同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全村村民都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不

  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不扰乱社会秩序,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普通民事纠纷由村调解会调解并赋予批评教育。

  (二)对劝助不听造成一定后果的,由上级部门处理。

  (三)对(在本村)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的,除由直接责任人赋予对方治疗、赔

  偿经济损失外,并报上级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轻者由综治办负责处理,造成后果者,责令其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故意损坏绿化公共财物者,除批评教育外按价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报司

  法部门处理。

  /

  第三十八条

  树立良好社会风气,严禁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对情节严重的,报

  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用电、用水制度。

  (一)未经供电部门批准,村民不得随意安装用电设施,违者造成的后果由自己

  负责。

  (二)村民、企业用电均按国家电价结算。

  (三)村民用自来水为苏州市管网内的XX水,水价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上

  下浮应根据物价部门和苏州自来水公司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坚决执行兵役法。

  (一)适龄男青年都应自觉服兵役,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

  (二)凡符合征兵法条件而不登记参加体检的,先以说服教育,不听劝告者以及

  体验合格不服兵役的,根据兵役法规定论处。

  第四十一条

  加强私房出租户管理,私房出租应向村警务站备案,签订租房协议,交纳治安保证金,办理准租证。未经批准,擅自出租的后果自负。

  第四十二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对出身、死亡、迁移应及时申报或者注销户

  口,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主动办理身份征。

  第四十三条

  实行殡葬改革,本村骨灰盒一律免费存放在村安歇堂,严禁土葬建

  坟立碑,否则村委会有权强制搬迁。

  第二节

  计划生育

  第四十四条

  坚决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实施细则。

  (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依法登记后方可生

  育,必须执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胎的规定,并提倡晚婚晚育。

  (二)对已生育一孩的已婚育龄夫妇,在小孩出生三个月内,不采取有效的避孕

  措施和应该办理独生子女证而未办理的,取销村当年的一切福利待遇,对未落实

  避孕措施而怀孕的,应终止妊娠,一切费用有本人负担。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听教育,并用威胁的语言和举动,谩骂、侮辱、殴

  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处以教育警告,造成后果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未婚先育的,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对照顾生育二胎的,先办理审批

  手续,批准后方可生育。无批准手续而生育的,一律作无计划处理,村委会除收

  /

  回独生子女证及已享受的待遇外,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理,并取销

  村的有关福利待遇。

  (五)夫妻结婚五年后不育,经区以上有关部门诊断,确认丧失生育能力的,按

  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以收养一个孩子,未经批准领养的子女一律按超生子女处

  理。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婚姻法》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一)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建立团结

  和睦的家庭。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

  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三)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有居住房屋、口粮零用钱和四季被服。

  (四)父母、继父母都要承担未成年或者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许虐待病

  残儿。

  第四十六条

  退休老党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根据村财力情况和党龄等每

  年赋予适当的补贴,有一年算一年,村老干部在每年年终将按照上级规定赋予一

  定的补贴。

  第四节

  土地与民房建设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

  (一)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都归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惟独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土地一经承包除国家需用和发展经济以及公共事业用地外,没有新的政策

  长期不变。

  (三)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村级基本建设,增

  加投入,保护土地。

  (四)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由村根据上级精神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民房建设管理

  (一)禁止村民新建、移建、翻建、扩建居住用房,任何个人或者部门不得擅自建

  /

  造,违者作违章建造论处,并一律拆除。

  (二)按上级规定,村民符合条件申请移建、翻建、扩建居住用房一律采取预拆

  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拆迁安置房(公寓房)进行安置。对无

  房户一律采用安置房(公寓房)进行安置。

  (三)无房户必须是18年12月31日户籍在本村目前仍在册的村民。因离婚造

  成的无房户,须持法院判决书及离婚证等相关资料,并且时间在三年之外的,经

  核查无误后办理无房户申请手续。

  (四)预拆迁,无房户安置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委初审,报上级审查后,并在

  村公示十天,有异议的,再回重审,无异议的报上级审批。

  第七章

  公共卫生、群众保健

  行为、个体健康行为

  第四十九条

  搞好公共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村公共场所,主干道等时常有人打扫,保持环境整洁。

  (二)不乱倒乱抛垃圾,垃圾入箱,每天有专人负责把全村垃圾箱内的垃圾运到

  村垃圾场处理。

  (三)村公厕每天早晚冲刷两次,做到无蝇、无蛆、无臭。

  (四)认真做好春秋两季的灭鼠活动,泯灭“四害”。

  (五)利用会议墙报、橱窗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卫生知识,提高村民爱国卫生

  意识。

  (六)搞好村卫生室,食堂的环境卫生工作。第五十条

  群体保健行为

  (一)居室整洁,无蜘蛛网、灰尘、油污、门窗干净,用品放置整齐。

  (二)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无蚊、蝇、老鼠、蟑螂等。

  (三)厨房有良好的排烟、排气的通风设施。厨房内灶具、碗筷干净,物品存放

  整齐,地面保持清洁,生熟食品分开。

  (四)厕所无臭、无蝇,便池无尿垢,地面、门窗、墙壁、灯具、洗手盆池整洁。

  (五)办公室内不吸烟,做好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

篇三:村民委员会章程

  

  XXX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参考样本)(第

  届村民委员会第

  次村民会议

  年

  月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

  RMGHG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

  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积极参预推动乡村振

  兴,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依据《中华

  RMGHG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云南省实施《中华

  RMGHG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

  改,由村民会议通过。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

  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

  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

  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

  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

  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是全村重要事务的-1-

  决策机构,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

  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允许,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

  定相抵触。村民代表按每

  5户至

  15户

  1人由村民小组会议

  推选产生。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

  持公道。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

  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

  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

  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讨论通过有关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

  举事项;

  (二)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四)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

  作;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

  的决定;

  (六)决定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宅基地的使用和征

  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2-

  (七)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及村集

  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八)决定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

  包方案;

  (九)决定以借贷、租赁、承包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

  体财产;

  (十)决定享受村财务开支和误工补贴的人员及报酬标

  准。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

  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

  计划。

  三、讨论决定乡统筹,村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及宅基

  地使用方案。

  四、否决或者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接受村委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并作出决定,对在任

  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村委会成员讨

  论并决定终止其村委会成员的职务。

  -3-

  六、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

  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其

  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村自治管

  理制度建设,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教育和引

  导村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律义务;

  (二)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会议作

  出的决定,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

  划,协助编制、实施村庄建设规划;

  (四)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以及村级财

  务,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

  发展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

  进行的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五)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引导村民合理利

  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

  (六)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团结互助和家庭和睦,开展

  崇尚科学、移风易俗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治安、社会保障、民族宗

  教、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

  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双周日下午为学习日,由D支

  部统一组织。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

  会,年终一次总结会,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三、分工负责制度,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环绕五

  年任期目标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

  开。主要是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以

  及各项上交款的收交管理;社会求助政策、草原生态奖补政

  策、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

  题。

  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

  二、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坚持协助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四、坚持自治原则,开展自治活动。

  -5-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村民委员会下设农业生产服务、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保障、为民服务、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公共

  卫生与计划生育等七个工作委员会。

  农业生产服务委员会的职责: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出

  经济建设规划,加强村办企业各项工作的管理,抓好农副业

  生产服务和配套建设,探索农副业规模经营新路子,加快农

  业结构调整的步伐,管理和保护好土地。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抓好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

  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管工作,做好法律、法规和

  农村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

  德,讲文明,讲礼貌。

  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建立联防队进

  村护院并制定责任制,搞好联防联治,确保村民人生及财产

  的安全。

  民政保障委员会职责:

  做好优抚安置,五保低保,老龄、残联,社会捐助工作。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

  为民服务委员会职责:

  组织、协调、指导为民服务工作;

  努力推广先进农村科学技术,积极其农户提供化肥、农药、优良品种及各种信息服务。

  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委员会职责:做好村庄污水、生活垃

  -6-

  圾处理、厕所革命等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组织全体村民开展好爱国卫生运动“七个项行动”。

  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做好文化教育、公共

  卫生、计划生育、体育工作。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群众性自

  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推选产

  生;村民小组长必须积极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与村委会保持

  正常的工作联系。

  村民的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权利。

  二、有对村干部和村务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

  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中重

  大事务的权利。

  四、享有参预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

  利。

  村民的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和村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7-

  二、按时完成村委民委员会分配的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

  和破坏村民利益的村民作斗争。

  四、遵纪守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

  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具有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村干部

  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真执行

  D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政治上同

  D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尊重村

  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工作勤奋,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

  作则,不谋私利,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坚持原则,维护集体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经济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项经

  济活动,维护集体经济利益。

  村经济合作社设社长一位,具体负责村集体

  -8-

  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承担村一、二、三产业服务和协调工作。

  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属

  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惟独承包权、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建立和完善承包土地依法流转制度,在不改变

  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承包者的承包权、经营权在承

  包期内可依法流转。

  土地一经承包,除国家征用和发展经济以

  及公用事业用地外,如果没有新的政策承包期不变。在土地

  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者之间承包土地适当调整的,按《中华

  RMGHG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

  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保护耕地。

  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要予以教育,对教育不

  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

  地。

  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

  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监委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

  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

  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

  -9-

  村民委员会会议。

  凡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

  包括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况、各

  项惠民政策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村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由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理财人员进行民主理财。公开

  的内容力求细而实,不搞“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每次公开

  都要倾听村民代表、理财人员的意见,能当场答复的即刻答

  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下次村务公开前进行答复。对村务公

  开、财务公开中大多数村民代表、理财人员认为不完整乃至

  不正确的方面,要及时整改,以增加村务、财务的透明度。

  一事一议可以合理筹集资金,减轻农民负

  担,防止乱收费。一事一议参加的对象包括本村农业人口、常住非农人口和在本村暂住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一事一议的内容为全村每年经村民代表

  议定的重大事情以及要群众集体参加兴办的一家一户不能

  兴办的公益事业,如修路、建桥、办电等。

  一事一议必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

  过半数参加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与

  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干生效,所通过的项目可委托村民代

  表组织实施,所筹资金必须符合上级规定。

  -10-

  生产服务,主要是农业产业化服务,要充分

  发挥农业生产服务委员会的作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设好农业产业化丰产方案,安排好农业产业化

  生产示范户,推广科学技术。

  (二)健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各项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的服务工作。

  (三)及时指导农民科学使用种子、农药、化肥。

  选用政治思想好、业务精,坚持原则的人

  担任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

  格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不搞“账外账”、不设“小金库”。

  财务人员的职责:

  村主办会计要严格履行

  财务管理工作职责,认真审核报表单据、健全帐簿、设好科

  目、记好帐。

  要加强现金管理,及时记好现金日记帐和交镇代管款帐,严格报销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不挪用公款、不私自

  外借现金,库存现金不超过规定标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财

  会人员及时教育、处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11-

  造册、保管制度,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村民都有保护集体财产、物资的义务,对

  损毁集体财产、物资的人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好普法教育,每一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严禁侮

  辱、诽谤、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严禁

  偷盗,严禁赌博,不调戏妇女,不看黄色录相,严禁种植罂

  粟、大麻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毒品。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私拆他

  人邮件。

  严格加强用水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

  安装水表用水。注意节约用水,严禁偷水。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

  建迷信。

  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

  铺张浪费。

  -12-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

  对家族主义。

  全面推行殡葬改革,人死亡后遗体一律火

  化,将骨灰安置到公墓或者骨灰堂,杜绝装棺重葬,大力提

  倡科学、文明节俭的生态丧葬新风。

  违反本节规定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取销当年村级给

  予的各种经济补贴和福利待遇。

  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时代社会主

  义新家庭。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包办婚姻、订娃娃亲

  等。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

  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教育

  子女,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

  养义务,保证老人的口粮、零用钱和四季被服的供给。

  父母、继父母要承担未成年人或者无生活能

  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许虐待病残儿童。

  邻居之间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相互帮

  助、相互谦让。村民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

  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

  -13-

  邻里发生纠纷,力争自行调解,不能自行

  调解的要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于

  人。

  第五章

  附

  则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执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14-

篇四:村民委员会章程

  

  村民委员会规章制度(全)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1、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参加成员必须是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经济组织成员,必要时可邀请驻村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

  2、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集。一般情况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3、联席会议决定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和依法办事,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4、遇有下列情况须经联席会议讨论:

  (1)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讨论制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负责换届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事宜。

  (4)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5)审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6)讨论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7)拟定本村享受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

  用,收缴农业税以及返还使用情况。

  (8)兴建学校、道路、水利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初步使用方案。

  (9)研究、落实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10)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认为应当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活动。

  6、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7、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其合法的财产和其他合法

  权益。

  4、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水、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五保供养、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纳税等义务。督促村民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劳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6、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新风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族势力和非法邪教活动。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协调与驻本村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8、组织村民防盗、防灾害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的治安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本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社会稳定。

  9、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财务。

  10、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1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管理好本村村务,负责本村的日常工作,制定生产规划,搞好经营管理,使全村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负责指挥和检查落实各项工作,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前提下,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3、负责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抓好下属各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切实做好调解、治保、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工作,支持妇代

  会、共青团、协会等开展工作。

  4、负责各项任务的分配和落实,发动和组织村民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切实控制人口增长,严格土地管理。

  5、负责兴办各项公益事业,搞好村容村貌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6、深入持久地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

  7、坚持村务公开。

  8、落实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会议制度

  一、村民会议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组成,它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村民会议的职能:

  1、依法选举、撤换、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3、讨论决定村级建设规划、经济发展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

  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5、撤销或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的需要讨论决定的提案;

  7、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涉及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2、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兴建学校、道路、水利、植树造林等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用土地收益分配的使用方案。

  4、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

  会议

  所作的决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本村的实际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和愿望。

  五、在召开村民会议前要首先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确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统一思想,做好充分准备。

  六、召开村民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并有文字记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七、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遇有重大问题或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会议。

  八、村民会议一般情况下应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主任主持,并作好会议记录。遇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等村民会议,尤其是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村民会议,应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代表村民开展村民自治,行使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管理本村事务的民主决策机构。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5人,或由村民按每5-15户推选1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三、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成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并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四、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其职责:

  1、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决算,以及

  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政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2、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

  3、向群众宣传村民会议决定,并带领全体村民认真贯彻执行;

  4、广泛收集村民合理意见或建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5、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6、否决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及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本村实际的决定、决议。

  五、对相关重大问题决议时,应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遇到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不作决议,留作下次会议讨论。

  村民代表联户制度

  为提高村民代表参与重大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真正行使村民代表的职责,加强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四个民主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代表联户户数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每位村民代表联系3-5户农户为宜。

  2、村民代表应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联系户,经常性地向联系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送致富信息,帮助联系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3、村民代表应把村里需要决策的重大村务事先告知联系户,广泛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并将村民的合理意见或建议收集起来,再反馈到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4、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代表收集的联系户及广大村民反映的合理意见或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并研究解决措施或作出解释。

  5、村民代表对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或决定,有义务向联系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决议的顺利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为加强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力度,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建立村民委员会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1、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共同召集。由村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2、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一般情况下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如遇村民委员会换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涉及重大村务事项可随时报告。

  3、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工作目标,三年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情况;落实村务公开情况;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情况;维护班子的团结、廉洁奉公情况;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决定、决议情况。

  4、村民委员会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情况,由村财务人员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5、村民、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要认真审议、讨论,采取举手表决的形式通过。

  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乡镇、街道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应参照此制度进行民主评议村干部。

  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乡镇组织、民政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终或7月份举行。

  三、民主评议的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四、参加评议人员为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五协”协会会长、村办集体经济及学校负责人、特邀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民主评议主要内容是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评议以下工作实绩: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情况;

  3、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和决议情况;

  4、按年初分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6、为村民服务,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情况;

  7、工作作风及联系群众情况;

  8、服从村党组织领导的情况;

  9、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六、民主评议分“村干部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三个步骤进行,测评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评议结果由乡镇统一汇总、公布,并装入村干部个人档案。

  七、对评为优秀的村干部,由乡镇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并与村干部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分别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制度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

  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制度

  为搞好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工作,特制定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制度:

  1、审计范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撤并村(居)、主管财务领导或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罢免、辞职等需要离任、下任、调任的村干部。

  2、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本届支、村委

  任期中帐目进行全面的清理审查。

  3、审计内容主要是村集体资产、村级财务的各项收支、债权、债务及其他收支使用情况。

  4、审计结果要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5、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

  为保证村民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转,建设好高效、廉洁的村民委员会,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委员会在换届及村级区划范围调整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分类别、项目逐项造册登记,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2、届期未满如有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离任、罢免、调任、异动等情况,应在10日内将原负责的工作及时移交给村民委员会。

  3、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主持,在村党组织的监督下进行。

  4、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依法处理,确保移交工作及时到位。

  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由镇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

  2、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

  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3、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印章。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会计王建昶同志专人保管。

  4、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5、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6、村民委员会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镇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村务公开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浏政办发〔2003〕15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村务必须定期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分为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三大类型。

  政务公开内容: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2、种粮直接补贴、粮种补贴情况;

  3、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及落实执行情况;

  4、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5、民主选举支村两委成员程序、分工和民主评议情况;

  6、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处理,计

  划生育指标分配及其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社会治安等情况;

  7、致富信息。

  事务公开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制订、运行、修改;

  2、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决策情况;

  3、村办企业和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制度、选拔办法;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及筹资筹劳情况;

  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7、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体企业的发包、入股、出让,各类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及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8、土地转让、集体资产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

  9、征用土地补偿及分配、宅基地审批情况;

  10、机动地、荒山荒地发包、租赁和使用情况;

  11、用水用电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情况;

  12、城镇、农村低保人员的救助标准及发放情况;

  13、村干部任期届满或村组撤并离任审计情况;

  14、竹木限额指标分配使用情况;

  15、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财务公开内容:

  1、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2、资金平衡表;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细;

  4、往来明细;

  5、预算外资金明细;

  6、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7、“一事一议”专项经费收支明细;

  8、村干部工资和奖金补贴;

  9、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各个协会收支明细;

  10、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公开程序:

  第一步: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第二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对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第三步: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步:村民委员会通过固定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有效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步:听取和处理村民的意见。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质疑或不真实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重新或补充公开。

  财务公开之前对财务事项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第二步: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

  第三步: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

  第四步:报经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

  第五步: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三、公开形式:

  以固定公开栏、会议、广播、“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为主要公开形

  式,让90%以上村民了解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真实情况。

  四、公开时间:

  原则上按季度进行公开,每季度首月上旬为全市村务公开旬。经常性工作按季度进行公开,阶段性工作到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

  开。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统一确定全乡镇、街道的村务公开日。

  五、公开监督:

  各村要在村民代表中推选7-9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3-5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村务公开内容和项目进行清理、审核后,按照公开程序进行公开。市、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进行指导督查。

  六、建立固定公开栏、宣传栏、意见栏,设立举报电话。

  公开栏、宣传栏制作规格一般长2.2米,宽1.2米,有条件的村要制作铝合金或不锈钢橱窗式的公开栏。

  七、村务公开后,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认真解释、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一事一议”决策执行情况应特别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使群众满意率在95%以上。

  八、在并村或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对离任村干部任期财务进行清理审计,并及时公开后方可进行此项工作。

篇五:村民委员会章程

  

  ***村民委员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七)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机构。

  (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划分和使用。

  (九)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委研究,制订决策预案;三是动员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四是吸纳群众意见,形成决策方案;五是履行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方案;六是分解任务,明确落实责任;七是村、社负责,限时组织实施;八是公布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有关救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灾物资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户,同时,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保证本村的社会稳定。

篇六:村民委员会章程

  

  2018年某村村民委员会章程

  村村民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深化改革,强化我村各项基础管理工作,逐步把我村建设成为工业发达、副业兴旺、人民富裕、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社会安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在不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产生。

  第三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众泾村范围内,包括在本村工作的外来人员及本村在外从事各行工作的外出人员,都应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执行本章程,并有履行和维护《村民自治章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建设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和村党总支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若干名人员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应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村委会要提前准备方案,负责汇报工作,作出报告,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1/13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二)努力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各项任务。

  (三)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积极认真的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全村的招商引资,配套服务及协调工作。

  (四)落实本章程规定,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履行应尽义务,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水平。

  (五)管理社会事务,认真搞好教育、计划生育、医疗保险、环境卫生和其它公益事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村民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安居乐业。

  (六)及时向上级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带领全村村民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由党总支统一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三)分工负责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围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是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优抚政策、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

  (二)坚持下级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坚持完成上级任务;

  (四)坚持村民自治;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2/13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经济建设、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治安保卫、文教卫生和计划生育六个专业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村委会各项制度中规定的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一)经济建设委员会职责是: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出本村经济建设规划,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协调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好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务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村民自觉遵纪守法;及时调解、处理本村村民在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土地、财产等方面的纠纷,促进农村稳定;向村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并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三)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好以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为重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对被管制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的、假释的、缓刑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发现刑事案件和治安违法案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等。

  (四)社会保障委员会职责是:定期做好双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烈军属的慰问,做好军人家庭的服务工作,尽量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及时了解居民生活状况,对困难家庭、符合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及时做好报批,对于特困家庭应结合上级精神及时做好民政救济,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做好残疾人工作,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对本村的残疾人做好关爱工作,对生活困难的要列为优先照顾的对象,使他们能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对生活充满希望,为社会多作贡献;同时还要做好精神病监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五保老人由村供养,一般老人做好退休保障工作,确保政府的温暖送入村民百姓家。

  (五)文教卫生委员会职责是: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确保本村适龄儿童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向村民宣传文化、科学知识,防病知识;开展绿化活动和全村的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搞好村民居住环境,美化村容村貌;

  (六)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做好育龄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参

  3/13加业务培训和例会活动,及时上报育龄妇女变更信息,记录好各类帐册;对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做好符合照顾生育对象的调查摸底,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划分35个村民小组,选举村民代表99人,其中村民代表组长35人。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贯彻村委会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三)发动和组织村民发展三产经济,勤劳致富;

  (四)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学习,经常向村委会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制度,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三章

  农业

  第十七条

  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好农业生产。

  第十八条

  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疏竣河道,建好永久性灌排沟系。确保灌排畅通,节水降本,旱涝保收。

  第十九条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种田积极性,大力支持农业生产走专业化道路。

  第二十条

  种田农户口粮田不能抛荒,如抛荒取消全家人一切福利待遇(包括种田补贴),自己种好(包括找人代种)口粮田,村将根据财力采取适当补贴,重点补贴年满18周岁——男60、女55周岁的人员。

  第四章

  经济管理

  4/13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是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在村党总支和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上级的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意见,帮助和指导全村农副工三业生产管理和建设,保证完成各项上交任务,管理集体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其他公共财产,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大力培植民营经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

  第一节

  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是全村村民共同利益所在,其资产属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无偿占用和侵犯。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占有、使用的资产;(二)村各类企业租赁占用的集体所有资产;(三)法律规定为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塘、林木等资源性资产;(四)国家无偿支援形成的资产;(五)其他应属于村集体经济所有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认真抓好和切实改善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探索集体资产的不同经营方式,努力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和效益,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使用村集体资产的,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并签订资产租赁合同,落实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责任,资产增值比例和利润上交金额,保证按期如数上交。

  第二节

  民营经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营企业(个体、私营)是村级企业的组织部分,接受村经济合作社的领导,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享有民事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第二十七条

  本村经济合作社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引导企业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依法经营,督促企业按期如数交纳规费和税金,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民营企业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觉接受村组织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按时交纳规费(税金、租赁费、卫生管理费),逾期欠交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节

  村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具体管理本村的财务工作,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搞好财务管理,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5/13第三十条

  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组织和管理

  (一)村设立财务办,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指导,,企业设立主办会计,业务上接受村财务办的指导和监督。

  (二)村财务办应加强对村集体资产出租及收费管理,专款专用,健全使用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建设和开支,并严格执行非生产性费用包干,确保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三)村财务办每月组织会计对集体资产管理台帐和企业财务进行编制、核对、汇审和上报,每季度将村级财务收支帐目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公布,提交审核,并向村民公布。

  (四)严格执行记帐代理中心的费用报支规定,严格现金管理制度,做到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实行互相监督,健全制度,每月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亮底,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五)加强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凡是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挪用公款或移作他用的,一经查实,分别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撤换、辞退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节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设立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小组,由五至七名村民组成,并由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期审议公布民主管理内容,做到上通下达,公开与监督相结合。

  (一)公布村干部分工及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到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抓好本职,管好条线。村干部实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上墙公布。

  (二)参与村委村级财务的预决策审议。

  (三)参与村级重大项目和工程投入的研讨。

  (四)按季对村级财务活动进行审查评议,并将群众意见报告村委,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积极宣传国家和政府对农村的各项政策和村级财务活动状况,监督干部廉洁奉公,促进干部群众相互理解,发展村级经济。

  第五节

  外来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对外来人员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协助用工单位做

  6/13好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外来人员在本村安置就业必须向派出所申报办理暂住证,并有村警务站负责登记造册,按规定交纳治安保证金,未办理暂住证的安置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录用。

  (二)外来人员来我村安置就业必须与安置用工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一经录用安置,双方应履行合同条款,不受歧视,未签订劳务合同而用工的,发生纠纷,村委不予受理。

  (三)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教育,遵纪守法,遵守本章程,维护地方治安,凡无理取闹,寻衅斗殴,行为不规范的,一经发现,按治安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移交执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村民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村民享受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全体村民除享受《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外,同时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权督促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并向村委会直接提出批评或合理化建议。通过村民代表转告的形式,在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时提交讨论后,给予解释和落实。

  (二)有权向组织反映村委会和其他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在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的基础上,可以享受集体所提供的公共、公益事业。

  (四)户口在农村的义务兵,其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每年年终由政府发给。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争做一名合格的文明村民,全村村民应做到下列义务:

  (一)热爱集体,积极工作,爱护集体财物,不损坏村的一草一木。

  (二)自觉执行《土地管理法》,做到不擅自扩大宅基地,不乱挖土和违章建房。

  (三)自觉执行《兵役法》,做到没有逃避兵役登记和服兵役,如不参加兵役登记、体检,逃避兵役等,除按兵役法规定惩处外,取消其在村当年的一切福利待遇。

  (四)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到没有无计划生育。

  7/13(五)坚决抵制赌博迷信和违法行为,自觉遵纪守法。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做到不虐待老人,家庭和睦、邻居团结互助。

  (七)自觉执行《婚姻法》规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方可申请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八)自觉执行《义务教育法》,配合学校抓好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做到见义勇为,群防群治、保障社会安定。

  (十)自觉执行安全用电,节约用水制度,服从电力部门安全用电的规定,配合村做好自来水管理。

  (十一)自觉交纳水、电费及各种规费(包括农保金、大病风险金等),不偷电、不偷水、不欠交。

  第六章

  社会综合管理

  第一节

  社会秩序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村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村委会下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治保会,调解会,并建立联防队。

  第三十六条

  全村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敢于同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全村村民都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不扰乱社会秩序,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一般民事纠纷由村调解会调解并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劝助不听造成一定后果的,由上级部门处理。

  (三)对(在本村)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的,除由直接责任人给予对方治疗、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报上级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轻者由综治办负责处理,造成后果者,责令其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故意损坏绿化公共财物者,除批评教育外按价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8/13第三十八条

  树立良好社会风气,严禁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对情节严重的,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用电、用水制度。

  (一)未经供电部门批准,村民不得随意安装用电设施,违者造成的后果由自己负责。

  (二)村民、企业用电均按国家电价结算。

  (三)村民用自来水为苏州市管网内的XX水,水价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上下浮应根据物价部门和苏州自来水公司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坚决执行兵役法。

  (一)适龄男青年都应自觉服兵役,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

  (二)凡符合征兵法条件而不登记参加体检的,先以说服教育,不听劝告者以及体验合格不服兵役的,根据兵役法规定论处。

  第四十一条

  加强私房出租户管理,私房出租应向村警务站备案,签订租房协议,交纳治安保证金,办理准租证。未经批准,擅自出租的后果自负。

  第四十二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对出身、死亡、迁移应及时申报或注销户口,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主动办理身份征。

  第四十三条

  实行殡葬改革,本村骨灰盒一律免费存放在村安息堂,严禁土葬建坟立碑,否则村委会有权强制搬迁。

  第二节

  计划生育

  第四十四条

  坚决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实施细则。

  (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依法登记后方可生育,必须执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胎的规定,并提倡晚婚晚育。

  (二)对已生育一孩的已婚育龄夫妇,在小孩出生三个月内,不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和应该办理独生子女证而未办理的,取消村当年的一切福利待遇,对未落实避孕措施而怀孕的,应终止妊娠,一切费用有本人负担。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听教育,并用威胁的语言和举动,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处以教育警告,造成后果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未婚先育的,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对照顾生育二胎的,先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生育。无批准手续而生育的,一律作无计划处理,村委会除收

  9/13回独生子女证及已享受的待遇外,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理,并取消村的有关福利待遇。

  (五)夫妻结婚五年后不育,经区以上有关部门诊断,确认丧失生育能力的,按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以收养一个孩子,未经批准领养的子女一律按超生子女处理。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婚姻法》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一)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三)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有居住房屋、口粮零用钱和四季被服。

  (四)父母、继父母都要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

  第四十六条

  退休老党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根据村财力情况和党龄等每年给予适当的补贴,有一年算一年,村老干部在每年年终将按照上级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四节

  土地与民房建设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

  (一)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都归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土地一经承包除国家需用和发展经济以及公共事业用地外,没有新的政策长期不变。

  (三)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村级基本建设,增加投入,保护土地。

  (四)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由村根据上级精神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民房建设管理

  (一)禁止村民新建、移建、翻建、扩建居住用房,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建

  10/13造,违者作违章建筑论处,并一律拆除。

  (二)按上级规定,村民符合条件申请移建、翻建、扩建居住用房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拆迁安置房(公寓房)进行安置。对无房户一律采用安置房(公寓房)进行安置。

  (三)无房户必须是18年12月31日户籍在本村目前仍在册的村民。因离婚造成的无房户,须持法院判决书及离婚证等相关资料,并且时间在三年之外的,经核查无误后办理无房户申请手续。

  (四)预拆迁,无房户安置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委初审,报上级审查后,并在村公示十天,有异议的,再回重审,无异议的报上级审批。

  第七章

  公共卫生、群众保健

  行为、个体健康行为

  第四十九条

  搞好公共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村公共场所,主干道等经常有人打扫,保持环境整洁。

  (二)不乱倒乱抛垃圾,垃圾入箱,每天有专人负责把全村垃圾箱内的垃圾运到村垃圾场处理。

  (三)村公厕每天早晚冲刷两次,做到无蝇、无蛆、无臭。

  (四)认真做好春秋两季的灭鼠活动,消灭“四害”。

  (五)利用会议墙报、橱窗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卫生知识,提高村民爱国卫生意识。

  (六)搞好村卫生室,食堂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十条

  群体保健行为

  (一)居室整洁,无蜘蛛网、灰尘、油污、门窗干净,用品放置整齐。

  (二)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无蚊、蝇、老鼠、蟑螂等。

  (三)厨房有良好的排烟、排气的通风设施。厨房内灶具、碗筷干净,物品存放整齐,地面保持清洁,生熟食品分开。

  (四)厕所无臭、无蝇,便池无尿垢,地面、门窗、墙壁、灯具、洗手盆池整洁。

  (五)办公室内不吸烟,做好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11/13

篇七:村民委员会章程

  

  某村村民委员会章程

  村村民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深化改革,强化我村各项基础管理工作,逐步把我村建设成为工业发达、副业兴旺、人民富裕、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社会安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在不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产生。

  第三条本章程只适用于众泾村范围内,包括在本村工作的外来人员及本村在外从事各行工作的外出人员,都应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执行本章程,并有履行和维护《村民自治章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建设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和村党总支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若干名人员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应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村委会要提前准备方案,负责汇报工作,作出报告,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职责:(一)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二)努力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各项任务。

  (三)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积极认真的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全村的招商引资,配套服务及协调工作。

  (四)落实本章程规定,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履行应尽义务,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水平。

  (五)管理社会事务,认真搞好教育、计划生育、医疗保险、环境卫生和其它公益事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村民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安居乐业。

  (六)及时向上级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带领全村村民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学习制度。

  由党总支统一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二)会议制度。

  村民委员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三)分工负责制度。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围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四)村务公开制度。

  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是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优抚政策、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一)坚持依法议事;(二)坚持下级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三)坚持完成上级任务;(四)坚持村民自治;(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下设经济建设、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治安保卫、文教卫生和计划生育六个专业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村委会各项制度中规定的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一)经济建设委员会职责是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出本村经济建设规划,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协调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好本村集体所有

  的土地、财务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村民自觉遵纪守法;及时调解、处理本村村民在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土地、财产等方面的纠纷,促进农村稳定;向村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并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三)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好以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为重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对被管制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的、假释的、缓刑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发现刑事案件和治安违法案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等。

  (四)社会保障委员会职责是:定期做好双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烈军属的慰问,做好军人家庭的服务工作,尽量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及时了解居民生活状况,对困难家庭、符合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及时做好报批,对于特困家庭应结合上级精神及时做好民政救济,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做好残疾人工作,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对本村的残疾人做好关爱工作,对生活困难的要列为优先照顾的对象,使他们能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对生活充满希望,为社会多作贡献;同时还要做好精神病监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五保老人由村供养,一般老人做好退休保障工作,确保政府的温暖送入村民百姓家。

  (五)文教卫生委员会职责是: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确保本村适龄儿童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向村民宣传文化、科学知识,防病知识;开展绿化活动和全村的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搞好村民居住环境,美化村容村貌;(六)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做好育龄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例会活动,及时上报育龄妇女变更信息,记录好各类帐册;对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做好符合照顾生育对象的调查摸底,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本村划分35个村民小组,选举村民代表99人,其中村民代表组长35人。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二)认真贯彻村委会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三)发动和组织村民发展三产经济,勤劳致富;(四)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学习,经常向村委会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五)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制度,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三章农业第十七条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好农业生产。

  第十八条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疏竣河道,建好永久性灌排沟系。

  确保灌排畅通,节水降本,旱涝保收。

  第十九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提高农民种田积极性,大力支持农业生产走专业化道路。

  第二十条种田农户口粮田不能抛荒,如抛荒取消全家人一切福利待遇(包括种田补贴),自己种好(包括找人代种)口粮田,村将根据财力采取适当补贴,重点补贴年满18周岁——男60、女55周岁的人员。

  第四章经济管理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是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在村党总支和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上级的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意见,帮助和指导全村农副工三业生产管理和建设,保证完成各项上交任务,管理集体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其他公共财产,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大力培植民营经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

  第一节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村集体资产是全村村民共同利益所在,其资产属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无偿占用和侵犯。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占有、使用的资产;(二)村各类企业租赁占用的集体所有资产;(三)法律规定为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塘、林木等资源性资产;(四)国家无偿支援形成的资产;(五)其他应属于村集体经济所有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应认真抓好和切实改善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探索集体资产的不同经营方式,努力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和效益,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使用村集体资产的,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并签订资产租赁合同,落实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责任,资产

  增值比例和利润上交金额,保证按期如数上交。

  第二节民营经济管理第二十六条民营企业(个体、私营)是村级企业的组织部分,接受村经济合作社的领导,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享有民事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第二十七条本村经济合作社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引导企业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依法经营,督促企业按期如数交纳规费和税金,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民营企业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觉接受村组织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按时交纳规费(税金、租赁费、卫生管理费),逾期欠交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节村级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具体管理本村的财务工作,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搞好财务管理,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条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组织和管理(一)村设立财务办,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指导,,企业设立主办会计,业务上接受村财务办的指导和监督。

  (二)村财务办应加强对村集体资产出租及收费管理,专款专用,健全使用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建设和开支,并严格执行非生产性费用包干,确保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三)村财务办每月组织会计对集体资产管理台帐和企业财务进行编制、核对、汇审和上报,每季度将村级财务收支帐目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公布,提交审核,并向村民公布。

  (四)严格执行记帐代理中心的费用报支规定,严格现金管理制度,做到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实行互相监督,健全制度,每月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亮底,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五)加强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凡是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挪用公款或移作他用的,一经查实,分别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撤换、辞退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第三十一条村设立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小组,由五至七名村民组成,并由选举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期审议公布民主管理内容,做到上通下达,公开与监督相结合。

  (一)公布村干部分工及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到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抓好本职,管好条线。

  村干部实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上墙公布。

  (二)参与村委村级财务的预决策审议。

  (三)参与村级重大项目和工程投入的研讨。

  (四)按季对村级财务活动进行审查评议,并将群众意见报告村委,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积极宣传国家和政府对农村的各项政策和村级财务活动状况,监督干部廉洁奉公,促进干部群众相互理解,发展村级经济。

  第五节外来工管理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对外来人员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外来人员在本村安置就业必须向派出所申报办理暂住证,并有村警务站负责登记造册,按规定交纳治安保证金,未办理暂住证的安置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录用。

  (二)外来人员来我村安置就业必须与安置用工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一经录用安置,双方应履行合同条款,不受歧视,未签订劳务合同而用工的,发生纠纷,村委不予受理。

  (三)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教育,遵纪守法,遵守本章程,维护地方治安,凡无理取闹,寻衅斗殴,行为不规范的,一经发现,按治安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移交执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村民权利与义务第一节村民享受的权利第三十三条全体村民除享受《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外,同时享受以下权利:(一)有权督促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并向村委会直接提出批评或合理化建议。

  通过村民代表转告的形式,在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时提交讨论后,给予解释和落实。

  (二)有权向组织反映村委会和其他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在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的基础上,可以享受集体所提供的公共、公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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