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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第六次党代会报告2篇

发布时间:2023-09-03 17:36: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泰州市第六次党代会报告

  

  **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

  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学院,英文名称为Taizhou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市济川东路93号。

  第四条

  学校由**市人民政府举办。学校举办者依法为

  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

  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

  管和考核。

  第五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以

  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

  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材。

  第七条

  学校按照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

  管理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管理体系。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敦尚行实,明体达用”,校风是

  “惟精惟诚,知行合一”。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一条

  学校以人材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材培养、科

  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努力将学校办

  成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地方普通本科高校。

  第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

  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0000人摆布。

  第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四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

  生教育和少量的专科生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五条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发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校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参预并构建协同

  创新机制,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材和智力支持。

  第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大力宏扬先进文

  化,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地方文化挖掘、保护、创新

  作出贡献。

  第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

  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辟。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学

  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依法

  行使职权,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它行政管理

  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工作重在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

  好干部,协调各方。其主要职责是: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

  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学校

  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发挥校党委

  的领导核心作用、二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

  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

  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

  的设置,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六)坚持党管人材原则,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

  调、管服务的要求,领导学校人材工作。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

  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

  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做

  好党外知识份子、无党派人士、留学人员、少数民族、宗教

  信仰人士、华人华侨、“三胞”眷属及港澳台学生等的统战工

  作。

  (九)推进党内民主,积极探索和试行党代会代表常任

  制。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

  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

  与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会履行其职

  责。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

  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做

  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环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

  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

  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执行、落实党委

  决议。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校

  党委决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议,讨论研究日常行

  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

  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以及

  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四)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学

  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政管理论教育。

  (五)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推

  荐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和副校长人选。

  (六)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和奖惩教师以

  及内部其他普通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

  或者处分。

  (七)组织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执行,实施

  财务管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重要基建工程项目及规划的组织和实施;基础设

  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九)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组

  织报告工作。

  (十)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事项的确定。

  (十一)按照有关程序,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

  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二)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职责。

  (十三)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

  议定期(或者不定期)由校长或者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

  开,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

  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主要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

  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

  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且为

  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

  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

  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

  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泛博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

  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

  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

  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材培养等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要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有关工作中的重

  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校学术评价指标体系和其他学术政策性文

  件。

  (四)制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

  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指导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处理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

  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全体味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学术委员会全体味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预会委员,必

  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预会委员的2/3以上允许,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

  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

  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

  第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决定

  授予或者撤销学位、审议学位工作的机构,依法开展学位事务

  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

  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提名,全体委

  员选举产生。成员包括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

  学科研人员,人数为23人摆布的单数。

  教学科研人员主要从

  教授、副教授或者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

  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者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三)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必须有

  2/3以上委员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

  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全校

  教学工作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和教学建设项目,论证专

  业设置与调整,审核学生培养方案,监督教育教学质量,评

  定学校教学奖项,审定学校教改课题和教材建设基金等。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和改革精神、教学

  工作成绩显著的教授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由二

  级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教学指导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委员会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二)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制(修)订

  的原则意见。

  (三)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审定关于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

  件。

  第九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

  理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

  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

  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为学校重大改革发展事项提供咨

  询,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

  理事会的组成原则、成员产生机制、议事规则等由理事

  会章程规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

  行使民主权利,参预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

  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预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

  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

  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

  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等事

  项。

  (五)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预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

  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负责人产生规则、议事程序等

  事项,由专门文件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按照国

  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等教辅和公共服务

  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

  法律和学校规定,独立自主运营与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人

  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的组织

  实施单位,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

  学院下可设系、研究所等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学

  院同等的义务。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下

  列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在学校指导下,负责设置本学院机构;

  (三)制定本学院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经学校授权聘用本学院教师和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本学院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本学院的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机

  构,对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

  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或者商议。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二级学院学

  科专业改革、建设和发展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也是二级学

  院学科专业的学术决策评估机构。二级学院再也不单设学位评

  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

  员会和职称评审小组等组织,其相关职责均由教授委员会承

  担。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高、为人

  正派、学风端正、原则性强的专家教授组成,依照教授委员

  会章程开展工作,保障学术民主、学术自由,不断提高人材

  质量。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非常设性组织机构,引导其按照学校规定开展工作,支持和鼓励其参预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

  相应的人材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

  人员等组成。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及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国家法律及学校规定的义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预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

  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

  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工

  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职工专业技术

  职务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热爱祖国,热爱学生,忠诚于人

  民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章

  学生

  第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

  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及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法

  律及学校规定的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

  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

  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

  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

  (五)对学校赋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

  出听证要求或者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

  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

  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认真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贷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恭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学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学生的学

  习、生活条件。

  第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

  各项管理、考评及奖惩。

  第五条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开展学生工作。

  第六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一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

  使用。

  第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

  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保值

  增值。

  第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

  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

  办学实力。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

  园。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

  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主管财务的校

  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学校资金运行及财务管理状况。

  第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

  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条

  学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适时

  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广泛开展社会服务,积极争取社

  会支持。

  第二条

  学校可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与机构的合作,推进国内外有关教育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者退出国际和

  国内有关教育或者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

  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

  展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

  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

  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规范,学校

  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

  触。

  第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泰州市第六次党代会报告

  

  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0.11?

  【字

  号】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已由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

  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

  (2021年8月26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河长制工作实施,加强河湖治理管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长),由其组织领导、监督协调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沟塘等。

  第四条

  河长制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长领导、部门联动,依法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河湖治理管护需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资金,做好本管辖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实施和河湖治理管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长制工作和河湖治理管护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河湖治理管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第七条

  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担任义务巡查员等方式,参与河湖治理管护。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河湖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督促村(居)民自觉保护河湖。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

  第八条

  本市建立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河长体系。

  设立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湖设立河长。各河湖所在县级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分级分段设立河长。长江泰州段、泰州引江河、周山河等本市重要流域性、区域性河道和里下河湖泊湖荡设立市级河长。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的河长制工作机构,为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办事机构,承担河长制工作日常事务。

  市、县级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长制工作机构能力建设,为其明确相应的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涉及河湖治理管护的部门列为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职责。河

  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河湖治理管护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河(湖)警长制工作机制,加强河湖治安管理和行政执法保障,依法查处涉河湖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管辖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河湖治理管护负总责。

  市、县级市(区)级总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本管辖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和河湖治理管护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以及部门责任清单等;

  (二)研究部署河湖治理管护重点任务、重要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实施和河湖治理管护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管辖区域内的河湖开展巡查;

  (四)组织对河长制工作监督考核和激励问责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五)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街道)级总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协调解决河湖治理管护中的相关问题;

  (二)对管辖区域内的河湖开展巡查;

  (三)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和村(居)级河长履行职责;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做好河长制工作实施和河湖治理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级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上级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管护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治理管护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三)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

  (四)推动建立责任河湖治理管护区域协同机制,协调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五)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督促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组织对本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下一级河长履行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上级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协调和督促责任河湖治理管护具体工作实施;

  (二)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

  (三)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责任河湖治理管护问题,履行报告职责;

  (四)监督指导村(居)级河长履行河湖治理管护职责;

  (五)组织开展责任河湖漂浮物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配合开展责任河湖问题专项治理和执法监管;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村(居)级河长负责落实上级总河长、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开展河湖保护宣传教育和责任河湖巡查,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行为。

  市、县级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村(居)级河长履行职责,开展河湖治理管护工作提供经费、技术等支持。

  第十六条

  河长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管辖区域内实施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二)拟订河长制工作年度任务,研究制定河长制工作管理规定,并推动实施;

  (三)统筹编制河湖治理管护方案,会同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梳理河湖治理问题清单,并实行问题清单销号管理;

  (四)落实本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以及下级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报告和公众投诉举报事项的分办、督办工作;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河湖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并按照规范要求,标明河长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河湖概况、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公示牌被损毁或者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各级总河长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部署河长制工作,研究、解决本管辖区域内河湖治理管护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级河长应当召开巡河现场会议、跨管辖区域河湖联席会议等河长会议,落实责任河湖治理管护方案,协调解决河湖治理管护中的重大问题。召开河长会议可以邀请河湖沿岸村(居)民代表参加。

  市、县级市(区)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通报河长制工作。

  第十九条

  总河长、河长应当落实河湖巡查机制。

  各级总河长对管辖区域内河湖开展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各级河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

  (一)市、县级市(区)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乡镇(街道)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村(居)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每周不少于一次。

  对作为饮用水源地、应急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的河湖或者巡查发现治理管护问题较多的河湖,河长应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级河长应当根据责任河湖治理管护方案,对河湖水质状况、日常保洁情况以及侵占河湖岸线、破坏沿岸绿化、破坏航道和非法排污、采砂、取土、捕捞、养殖等问题进行巡查。

  各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可以采取联合巡河、智能巡河等方式开展,并听取河湖沿岸村(居)民意见,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级河长对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应当协调、督促本级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属于上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上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处理;属于下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下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处理。

  乡镇(街道)、村(居)级河长对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应当督促处理或者劝阻、制止;对超出职权范围或者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上级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报告。

  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现场可以处理的问题,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级河长应当现场督促整改或者采取签发督办单、交办单的方式交办。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河长反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的义务,有权对河湖治理管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河长制工作机构和有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公布受理方式。接到投诉举报的,河长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和登记,及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跨管辖区域的河湖,流经的县级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协同机制,做好河湖治理管护方案衔接,实行信息共享、联合巡河,协同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漂浮物清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通过联动协作机制,推动综合执法和执法协作,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河长制信息化系统,实行河湖治理管护信息共享,为实施河长制工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提供信息化服务。

  市、县级市(区)河长制工作机构和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涉河湖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按照要求提供并及时更新涉及河湖治理管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下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向上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及时报送河长制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研究,推进河长制工作标准化建设。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总河长的领导下,组织河长以及相关河湖治理管护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河湖治理管护能力水平。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履行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的督查。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按照总河长部署,对下级河长制组织体系、河湖治理管护以及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履职等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通报。

  被督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河湖治理管护工作。

  下级总河长应当向上一级总河长报告履行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下级河长应当向上一级河长报告履行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

  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当向本级总河长和相应责任河湖的河长报告履行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新闻媒体、村(居)民代表等对河长履行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长制工作纳入地方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市、县级市(区)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根据河湖重要程度、治理管护难度等,实行差异化考核评价。

  市、县级市(区)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总河长部署,对本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按照河长部署,对责任河湖的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对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的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对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级河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总河长进行提醒、约谈;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巡查责任河湖的;

  (二)对发现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本级总河长、上级河长决策或者交办事项的;

  (四)未落实督查整改要求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的;

  (五)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长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河长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单位负责人;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和本级总河长、河长决策或者交办事项的;

  (二)对下级河长报告或者公众投诉举报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三)未落实督查整改要求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的;

  (四)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长制相关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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