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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6篇

发布时间:2023-09-07 11:24: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关于切实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

  

  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府〔2010〕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原则

  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增进社会和谐。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要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合力做好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要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处理对象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93号文)处理范围内的房地产。

  (二)市政府193号文实施之前,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房地产。

  (三)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或者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建设手续的房地产。

  属《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范围的房地产,不适用本意见。

  三、职责分工

  市房地产登记工作机构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市规划、国土、住房、建设、消防等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四、特殊申请主体的确定

  (一)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统一开发的政策性住房,由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原镇政府统一开发建设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的,由原建设单位申请,原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三)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到市、区投资控股公司(包括原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产权单位的房地产,由投资控股公司或者上级产权单位申请。

  (四)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其他合作方申请。

  五、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一)依照市政府193号文规定应当补办规划确认文件的房地产及本意见第二条(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房地产,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二)申请规划确认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测绘报告;

  4.其他必要材料。

  有土地权属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

  (三)除下列情形以外的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现状确认:

  1.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2.占用基本农田的;

  3.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4.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5.其他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

  规划确认文件应当包括建筑物面积及分项指标、建筑物用途、建筑物地名命名等有关内容。

  (四)依照本意见补办规划确认手续的房地产,如涉及变更建筑物功能或者公共设施的,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得有关业主的同意。

  (五)按照本条予以规划确认,如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须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执行不影响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确认,不影响房地产登记工作机构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六、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

  需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七、补办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需补办消防安全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房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后,委托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筑物建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市政府制定的具体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物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价,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见后,报送消防主管部门备案,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进行抽查。

  对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验收证明。

  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已在建筑工程竣工表上签署过消防验收意见、2009年5月1日后已进行备案登记的),无需重新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或消防验收。

  八、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一)依照市政府193号文规定应当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地产及本意见第二条(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房地产,应当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用地单位申请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测绘报告;

  4.报建材料或者规划确认文件;

  5.其他必要材料。

  本意见第二条(四)项规定情形的房地产,涉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须提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书面意见。

  (三)国土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土地权属来源进行认定。确实无法认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济特区内在1988年1月3日之前,经济特区外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建成的房地产,登记为行政划拨用地;

  2.经济特区内在1988年1月3日之后,经济特区外在1990年5月19日之后建成的房地产,登记为协议出让用地。

  (四)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的或者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的政策性住房,需补办用地手续的,按规定减免地价。

  (五)以下房地产,购房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免补地价,认定为商品房性质:

  1.1989年7月13日之前,向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的房地产;

  2.经济特区外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县(区)主管部门销售批复并已销售的房地产。

  (六)土地权属来源按照本意见登记为协议用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用途的最长年限确定土地使用期限;登记为行政划拨的用地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期限。

  1982年7月31日之前已建成竣工的,土地使用期限从1982年8月1日起计算。其他情形的房地产,如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期限从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起始日期起算;未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期限从报建时间起算。

  (七)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土地的范围、权属来源进行调查,并将土地范围及权属状况进行公告,同时在该房地产出入口张贴。

  经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事项解决后再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公告无异议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国土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出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宗地号、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

  (八)按照本意见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土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定应缴应补地价款,向市地价款追缴部门出具追缴地价函,由市地价款追缴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缴:

  1.房地产已建成销售但开发建设单位未缴清或者补足地价款的;

  2.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

  3.因其他原因无力缴交地价,经市政府同意与购房者办证分离处理的。

篇二:关于切实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解决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集体担当”原则针对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征拆难、时间跨度长、政策规定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手续办理难、验收难、办证难、入住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实施流程再造突破瓶颈制约客观公正因地制宜一项一策分类施治妥善解决群众诉求消除信访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二、任务目标

  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为主通过努力使已入住、未登记办证的项目实现登记办证;对手续不完备或因其他原因停滞的项目完善相关手续启动盘活。确保今年12月10日前全部解决完毕。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管机制杜绝发生新的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1年6月20日前)。各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摸排2021年12月31日前的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项目分门别类建立台账。

  (二)制定政策阶段(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30日)。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时间节点、工作标准。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6月30日-2021年12月10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遗留问题项目集中分析集中研究逐一制定措施逐一解决逐一销号。

  四、政策措施

  (一)已入住未办证的项目。任务目标是登记办证。

  1、已验收未办证项目

  责任部门:国土局、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对已验收的项目2021年8月底前完成登记。对未验收项目待验收备案后30日内完成登记办证。

  2、手续齐全未验收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消防

  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完成验收。其余未验收项目待手续齐全后30日内完成验收或认定意见。

  政策措施:

  (1)具备验收条件能依法按程序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选择联合验收、单独验收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对不具备验收条件无法按正常程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区分不同专业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规划核实:因未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等原因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对符合控规要求或通过采取完善控规等措施符合要求的出具规划认可意见。对占压城市:“五线”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或涉及军事保护等问题的出具规划认定说明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质量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状况进行主体结构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凭检测鉴定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依法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如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消防安全问题的由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对主体灭失、建设手续或相关资料难以弥补、无法按正常程序组织验收的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实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消防部门不再出具确认意见。

  (3)属地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主体灭失的由属地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代为申请验收和后续工作。

  (4)各专业验收应遵循“老项目老规范”的原则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3、手续不齐全的项目

  (1)未取得土地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国土局

  完成时限:

  (2)已取得土地手续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前完成。

  政策措施:此类项目已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规建局分类出具规划意见。

  ——对建设情况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建设情况不符合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规划条件约定但符合控规要求的规建局按实际容积率函告建设单位及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补交土地价款后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建设情况不符合控规要求的按现状完善控规后规建局按实际容积率函告建设单位及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补交土地价款后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占压城市“五线”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或涉及军事保护等问题的出具规划认定说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3)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在取得土地、规划手续后30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

  ——施工许可。此类项目不再补办施工许可及前置的合同备案、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清欠等手续。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状况进行主体结构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凭检测鉴定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市配套费。对此次列入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项目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标准执行。有政府确定的城市配套费执收部门出具缴费证明凭缴费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对此次列入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结算进行收缴凭缴费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清欠手续。对存在拖欠的项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再做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二)在建手续不全项目。任务目标是完善建设手续。

  1、未取得土地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国土局

  完成时限:

  2、已取得土地手续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完成其余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待取得土地手续后30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规建局按照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办理规划手续。

  3、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前完成。其余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待取得规划手续后15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规建局按照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办理施工手续。城市配套费和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按照前款已入住项目的缴费规定执行。涉及人防、园林、环保、消防、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审批事项执行项目开工建设时的政策与技术规范。

  (三)停滞项目。解决此类问题的任务目标是启动盘活使项目顺利实施。

  1、手续齐全的停滞项目

  责任部门: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盘活50%剩余项目2021年底前全部启动盘活。

  政策措施:对责任主体缺失、资金链断裂、涉法涉诉

  开发企业破产、资质注销无实力、历史原因等情况导致项目停滞或烂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盘活项目或根据实际做出处理。

  2、因征地拆迁无法启动实施的项目

  责任部门: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启动盘活50%2021年底前启动盘活100%。

  政策措施:因零散未拆迁的房屋而影响项目整体推进的属地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及时审查、执行属地政府应组织公安、执法、规建等部门密切配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

  任组长

  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遗留问题摸底排查核实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症结分类归册建档并及时督导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对疑难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分包”责任制尽快彻底解决不让问题项目继续遗留。

  (二)创新担当。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时间跨度长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政策属于“窗口期”政策针对性强时效性更强。各有关部门和属地区要抓住机遇牢固树立用于担当、主动作为的精神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解放思想、化解矛盾”原则充分利用上级政策以问题为导向再造流程简化手续实事求是特事特办确保问题妥善解决。

  (三)凝聚合力。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属地区必须统一认识协调联动凝聚合力强力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规建局、国土局、城管执法局、市政服务中心及属地政府分别抽调1名责任心强、专业素质强的人员集中办公人防办、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手续办到哪个部门由哪个部门负责牵头办理及时会商;问题卡在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负责接访要做好业主工作消除信访隐患。对因办理各项手续引发的信访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严格程序。各部门和属地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一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对遗留问题项目进行全面梳理逐个研究逐个处理要专门建档专人管理。

  二是对复杂问题要集体研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三是区别问题性质和复杂程度及时将处理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四大班子联席会等不同层面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确保程序规范。

  (五)坚守红线。工程质量安全、廉政建设是两条红线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一是严把工程质量关对“豆腐渣”工程、消防隐患等要严格把关不能借机蒙混过关。

  二是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把好事办好。

  (六)督导问责。领导小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一月一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半月一盘点、一销号确保对每个项目动态监控、把握进度。对进度缓慢、群众意见大和未按时完成的政府将约谈主管单位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

  (七)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引导严防将历史问题及矛盾人为扩大化严防恶意炒作。属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好政策解答和思想疏导及时化解群众疑惑。

篇三:关于切实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

  

  全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最新)

  为切实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划拨用地存在的单位集资建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老旧小区等划拨土地两证缺失、出让年限不一致、房产和土地用途不一致、划拨土地未办理出让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和出让用地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开发建设,超容积率、配建商业等问题,稳妥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的和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国土提交、政府决策、部门承办”的流程,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及时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群众困难,保护善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土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X〕31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X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X国土资发〔X〕542号),自治区国土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稳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X国土资发〔X〕474号),自治区国土

  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发〔X〕24号)精神。

  三、分类办理方法和程序

  (一)历史划拨土地用于商业、住宅开发建设的。

  1.办理范围、出让年限、出让金核算。

  (1)办理范围:属于原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政府统建、经济适用房、原县沿路办开发的商业、住宅用房,城镇居民自建房;

  (2)出让面积:以住户房屋建筑面积和楼层数确定土地出让面积。住户有单独院落的,以独有面积和分摊面积之和计算。

  (3)出让年限:住宅、商业出让起始时间都按照第一位房屋所有人办理出让手续(或房屋建成)时开始或按照政府土地出让批复时间,统一按照住宅70年、商业40年出让;(4)土地性质:把原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

  (5)出让金核算:X年前办理的,以2012年县城城区基准地价,商业一级485元/平方米,住宅一级395元/平方米为基价;X年后办理的,以X年县城城区基准地价,商业一级574元/平方米,住宅一级451元/平方米为基价;补交年限为最高出让年限减已出让年限。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X]31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区位、容积率、年期等系数修正,以及缴纳比例≥10%的要求,缴纳比例确定为40%。计算公式简化为:

  补交出让金=基准地价×40%×(房屋面积/楼层数)×(补交年限/最高出让年限)

  已是出让用地但出让年限不是法定最高年限的,补缴土地出让金参照以上执行。

  2.办理程序。

  (1)对全县单位集资建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沿路办开发的商住楼等进行摸底,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由划拨转出让。

  (2)房屋所有人到原房屋建设单位开具房产建设情况说明,作为权属来源证明。

  (3)住户持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补交一定年限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4)住户持缴款单到财政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发票注明缴款人、交款时间、面积等。

  (5)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出让金发票、原土地证或房产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权属来源证明、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证。宗地范围内的土地为共有,备注中注明出让面积。

  由于历史原因个人不能提供权属来源证明的,由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原用地单位等部门联合进行权属来源调查,如权属合法且无争议,出具调查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报政府批准后进行办理,如权属来源不合法或有争议的,则不予受理。

  (二)出让土地开发企业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1.办理范围、出让年限、出让金核算。

  (1)办理范围:改变规划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面积

  (3)出让年限:以开发企业签订出让合同时间为出让时点,住宅70年、商业40年;

  (4)土地性质:把原住宅出让用地转为住宅、商业出让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5)出让金核算:由中介评估公司根据容积率和商业用地面积确定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

  2.办理程序。

  (1)由建设单位提出改变规划条件申请,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改变规划条件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聘请有资质测绘中介机构对本小区范围内所有建筑面积进行测绘,核算商业、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出具测绘报告。

  (3)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依法做出处罚,并出具小区整体变更后新的容积率、商住比、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的函。

  (4)县自然资源局请评估中介进行评估,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为评估时点,核定补交的出让金金额。

  (5)县自然资源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用地者补交出让金,签订补充协议。

  (6)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政府批复、补缴出让金发票、补充协

  议,办理不动产登记。

  由商业变商住的,经中介评估商业地价高于住宅地价的,不补交出让金,不签订补充协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规划变更文件,自然资源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商业、工业用地出让到期。

  权利人提出续期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根据申请续期年限评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与权利人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权利人交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权利人持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县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担任。各成员单位尤其是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对特殊宗地问题报政府研究集体解决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善意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对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停办所属小区不动产权证和抵押登记等业务。住建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对开发企业依法查处,并将开发企业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直至吊销开发资质。

  3.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严格规划管理,提前介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规划审查、过程监管和竣工规划验收,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杜绝违规超容积率和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行为。

  4.县住建局对全县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质量验收和规划验收,作为单位、企业、个人(3层以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前置条件,从根本上理顺房地一体化管理秩序。

篇四:关于切实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筑府办通[2010]8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11【实施日期】2010.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通〔2010〕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1/4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房屋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商品房购房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房屋登记信访问题,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原则和思路

  (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保护购房人及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历史原因复杂,周期长,涉及部门多。本着“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办管分离、依法处置”的原则,为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对于房屋前期规划、用地手续合法、无权属纠纷、已实际交付使用3年以上的房屋,先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严重违反规划、消防及违规销售等情况特殊的,由市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推进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进度,应结合房屋登记遗留问题存在的不同情况,区别具体情形,制定处理意见,以便于工作人员掌握政策、统一标准、操作处理。处理意见主要解决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不积极完善相关手续导致业主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情形,而对于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三)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与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分离。本着“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与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分离”的原则,一方面实事求是,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新的遗留问题再次发生。

  (四)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应偏重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程序的简化和整合,形成各部门之间协同办理,内部流转,便捷服务,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

  2/4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为使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达到统筹协调,有序推进,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贵阳市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建立联席会审和专题研究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督促查办,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确保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及查处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序进行。

  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的联络沟通、传递信息、报告工作进展等日常性工作。办公室由市住房局主要领导为主任。工作人员由各单位指派,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明确分工,建立联动机制。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证工作组”。开展对房屋登记遗留问题项目的办证工作,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对于符合办理房屋登记的,由住建局产权处设立专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2)对个别项目存在疑难问题的,由产权处提交办证工作组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对于严重违反规划、消防及违规销售等重大、疑难的项目,由办证工作组及时上报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处理。

  2.对于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办证义务的,将其单位法人及股东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由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联动依各自职能进行处罚并对其采取行政制约措施。

  三、解决房屋

  3/4

篇五:关于切实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

  

  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府〔2010〕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原则

  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增进社会和谐。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要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合力做好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要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处理对象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93号文)处理范围内的房地产。

  (二)市政府193号文实施之前,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房地产。

  (三)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或者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建设手续的房地产。

  属《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范围的房地产,不适用本意见。

  三、职责分工

  市房地产登记工作机构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市规划、国土、住房、建设、消防等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四、特殊申请主体的确定

  (一)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统一开发的政策性住房,由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原镇政府统一开发建设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的,由原建设单位申请,原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三)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到市、区投资控股公司(包括原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产权单位的房地产,由投资控股公司或者上级产权单位申请。

  (四)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其他合作方申请。

  五、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一)依照市政府193号文规定应当补办规划确认文件的房地产及本意见第二条(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房地产,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二)申请规划确认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测绘报告;

  4.其他必要材料。

  有土地权属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

  (三)除下列情形以外的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现状确认:

  1.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2.占用基本农田的;

  3.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4.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5.其他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

  规划确认文件应当包括建筑物面积及分项指标、建筑物用途、建筑物地名命名等有关内容。

  (四)依照本意见补办规划确认手续的房地产,如涉及变更建筑物功能或者公共设施的,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得有关业主的同意。

  (五)按照本条予以规划确认,如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须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执行不影响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确认,不影响房地产登记工作机构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六、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

  需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七、补办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需补办消防安全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房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后,委托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筑物建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市政府制定的具体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物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价,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见后,报送消防主管部门备案,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进行抽查。

  对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验收证明。

  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已在建筑工程竣工表上签署过消防验收意见、2009年5月1日后已进行备案登记的),无需重新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或消防验收。

  八、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一)依照市政府193号文规定应当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地产及本意见第二条(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房地产,应当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用地单位申请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测绘报告;

  4.报建材料或者规划确认文件;

  5.其他必要材料。

  本意见第二条(四)项规定情形的房地产,涉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须提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书面意见。

  (三)国土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土地权属来源进行认定。确实无法认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济特区内在1988年1月3日之前,经济特区外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建成的房地产,登记为行政划拨用地;

  2.经济特区内在1988年1月3日之后,经济特区外在1990年5月19日之后建成的房地产,登记为协议出让用地。

  (四)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的或者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的政策性住房,需补办用地手续的,按规定减免地价。

  (五)以下房地产,购房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免补地价,认定为商品房性质:

  1.1989年7月13日之前,向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的房地产;

  2.经济特区外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县(区)主管部门销售批复并已销售的房地产。

  (六)土地权属来源按照本意见登记为协议用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用途的最长年限确定土地使用期限;登记为行政划拨的用地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期限。

  1982年7月31日之前已建成竣工的,土地使用期限从1982年8月1日起计算。其他情形的房地产,如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期限从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起始日期起算;未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期限从报建时间起算。

  (七)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土地的范围、权属来源进行调查,并将土地范围及权属状况进行公告,同时在该房地产出入口张贴。

  经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事项解决后再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公告无异议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国土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出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宗地号、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

  (八)按照本意见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土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定应缴应补地价款,向市地价款追缴部门出具追缴地价函,由市地价款追缴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缴:

  1.房地产已建成销售但开发建设单位未缴清或者补足地价款的;

  2.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

  3.因其他原因无力缴交地价,经市政府同意与购房者办证分离处理的。

篇六:关于切实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解决,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集体担当”原则,针对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征拆难、时间跨度长、政策规定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手续办理难、验收难、办证难、入住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实施流程再造,突破瓶颈制约,客观公正,因地制宜,一项一策,分类施治,妥善解决群众诉求,消除信访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二、任务目标

  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为主,通过努力,使已入住、未登记办证的项目实现登记办证;对手续不完备或因其他原因停滞的项目,完善相关手续,启动盘活。确保今年12月10日前全部解决完毕。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管机制,杜绝发生新的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7年6月20日前)。各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摸排2014年12月31日前的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项目,分门别类,建立台账。

  (二)制定政策阶段(2017年6月8日-2017年6月30日)。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时间节点、工作标准。

  (三)集中攻坚阶段(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10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遗留问题项目集中分析,集中研究,逐一制定措施,逐一解决,逐一销号。

  四、政策措施

  (一)已入住未办证的项目。任务目标是登记办证。

  1、已验收未办证项目

  责任部门:国土局、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对已验收的项目,2017年8月底前完成登记。对未验收项目,待验收备案后,30日内完成登记办证。

  2、手续齐全未验收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消防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验收。其余未验收项目,待手续齐全后30日内完成验收或认定意见。

  政策措施:

  (1)具备验收条件能依法按程序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选择联合验收、单独验收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对不具备验收条件无法按正常程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区分不同专业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规划核实:因未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等原因,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对符合控规要求或通过采取完善控规等措施符合要求的,出具规划认可意见。对占压城市:“五线”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或涉及军事保护等问题的,出具规划认定说明,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质量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状况进行主体结构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凭检测鉴定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依法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如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消防安全问题的,由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对主体灭失、建设手续或相关资料难以弥补、无法按正常程序组织验收的,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实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消防部门不再出具确认意见。

  (3)属地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主体灭失的,由属地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代为申请验收和后续工作。

  (4)各专业验收应遵循“老项目老规范”的原则,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3、手续不齐全的项目

  (1)未取得土地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国土局

  完成时限:

  (2)已取得土地手续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前完成。

  政策措施:此类项目已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规建局分类出具规划意见。

  ——对建设情况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建设情况不符合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规划条件约定但符合控规要求的,规建局按实际容积率函告建设单位及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补交土地价款后,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建设情况不符合控规要求的,按现状完善控规后,规建局按实际容积率函告建设单位及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补交土地价款后,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占压城市“五线”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或涉及军事保护等问题的,出具规划认定说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3)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在取得土地、规划手续后30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

  ——施工许可。此类项目不再补办施工许可及前置的合同备案、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清欠等手续。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状况进行主体结构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凭检测鉴定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市配套费。对此次列入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项目,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标准执行。有政府确定的城市配套费执收部门出具缴费证明,凭缴费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对此次列入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结算进行收缴,凭缴费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清欠手续。对存在拖欠的项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再做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二)在建手续不全项目。任务目标是完善建设手续。

  1、未取得土地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国土局

  完成时限:

  2、已取得土地手续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其余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待取得土地手续后30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规建局按照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办理规划手续。

  3、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前完成。其余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待取得规划手续后15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规建局按照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办理施工手续。城市配套费和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按照前款已入住项目的缴费规定执行。涉及人防、园林、环保、消防、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审批事项,执行项目开工建设时的政策与技术规范。

  (三)停滞项目。解决此类问题的任务目标是启动盘活,使项目顺利实施。

  1、手续齐全的停滞项目

  责任部门: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盘活50%,剩余项目2017年底前全部启动盘活。

  政策措施:对责任主体缺失、资金链断裂、涉法涉诉

  开发企业破产、资质注销无实力、历史原因等情况导致项目停滞或烂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盘活项目,或根据实际做出处理。

  2、因征地拆迁无法启动实施的项目

  责任部门: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启动盘活50%,2017年底前启动盘活100%。

  政策措施:因零散未拆迁的房屋而影响项目整体推进的,属地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及时审查、执行,属地政府应组织公安、执法、规建等部门密切配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

  任组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遗留问题摸底排查,核实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症

  结,分类归册建档,并及时督导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对疑难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分包”责任制,尽快彻底解决,不让问题项目继续遗留。

  (二)创新担当。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时间跨度长,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政策属于“窗口期”政策,针对性强,时效性更强。各有关部门和属地区要抓住机遇,牢固树立用于担当、主动作为的精神,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解放思想、化解矛盾”原则,充分利用上级政策,以问题为导向,再造流程,简化手续,实事求是,特事特办,确保问题妥善解决。

  (三)凝聚合力。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属地区必须统一认识,协调联动,凝聚合力,强力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规建局、国土局、城管执法局、市政服务中心及属地政府分别抽调1名责任心强、专业素质强的人员集中办公,人防办、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手续办到哪个部门,由哪个部门负责牵头办理,及时会商;问题卡在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负责接访,要做好业主工作,消除信访隐患。对因办理各项手续引发的信访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严格程序。各部门和属地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一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对遗留问题项目进行全面梳理,逐个研究,逐个处理,要专门建档,专人管理。二是对复杂问题要集体研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三是区别问题性质和复杂

  程度,及时将处理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四大班子联席会等不同层面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确保程序规范。

  (五)坚守红线。工程质量安全、廉政建设是两条红线,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一是严把工程质量关,对“豆腐渣”工程、消防隐患等,要严格把关,不能借机蒙混过关。二是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把好事办好。

  (六)督导问责。领导小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一月一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半月一盘点、一销号,确保对每个项目动态监控、把握进度。对进度缓慢、群众意见大和未按时完成的,政府将约谈主管单位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

  (七)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引导,严防将历史问题及矛盾人为扩大化,严防恶意炒作。属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好政策解答和思想疏导,及时化解群众疑惑。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解决我区棚户区和城中村(以下简称棚改)项目遗留问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27)、《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

  造项目遗留问题的意见》(保政函〔2018〕15号)及《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保政函〔2018〕14号),本着既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又要面向长远,有利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适用范围

  自2004年以来,我区经市政府批准未完成改造的棚改项目(见附件)。

  二、规范征迁投资行为

  (一)区政府是棚改项目征迁责任主体,各乡、街道办事处是棚改项目征迁实施主体。区政府将逐项目组建由区国土、住建、规划、乡(街道)、村“两委”、评估机构、测绘机构、法律服务等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依法推进征迁工作。

  (二)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60日内,区政府对介入改造的房地产企业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用、资质等级等进行综合审查,集体研究。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各乡、街道办事处将本辖区内经市政府批准未完成改造的棚改项目进行详细梳理,逐项目进行研究,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制定改造方案,对是否由原开发企业继续介入拿出初步意见。按照四方协议框架样本(区棚改办制定)制定符合本项目的四方协议初稿上报区棚改办。四方协议主要条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以审批范围内未完成地上附着物拆除的土地面积为基数,按不低于300万元/亩的标准,房地产企业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安置房已全部达到入住条件的,可减半缴纳;已拆迁完毕但未建设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建安成本并上浮不低于10%的标准缴纳安置房建设资金。

  (2)执行市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3)2018年12月底前至少完成征迁总户数的95%。如不能完成,享受政策的资金逐月递减5%,最高不超30%。如市政府另有文件规定或批示的,按照市政府文件或批示执行;

  (4)征迁范围之内,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未纳入享受棚改政策用地之外的土地移交时,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房地产企业应守法经营,依法建设,如发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私自转让项目、擅自处置安置房行为之一,由区政府扣除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共管资金,直至终止其棚改协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注册的其他企业5年内不得参与莲池区域内的棚改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6)市、区政府规定的其它事项。

  2.区棚改办对各乡、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各项目改造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后上报区政府。

  3.区政府召开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进行研究,最终确定各项目改造意见及四方协议。

  4.通过审查的房地产企业于收到“通过审查通知书”后10日内与区棚改办设立共管帐户,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后,签订四方(区政府、乡或街道、村、企业)合作改造协议,并由乡(街道)将项目改造具体方案

  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具体情况、开发单位、完成时限等)。四方协议分报市国土局、住建局、棚(城)改办备案。

  5.未通过审查或未按时缴纳征收补偿资金的房地产企业,由区政府出具暂停、终止其参与改造的通知,责令该房地产企业限期提供改造相关资料,并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其项目的实际投入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原开发企业的实际投入,由另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依据审计报告对其进行补偿。另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按照程序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后,签订新的四方合作改造协议。

  如果原开发企业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行为,区政府责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6.由区政府对各棚改项目成立工作组,依法推进征迁工作。

  (三)未核定享受棚改政策用地规模的项目,城市棚户区用地规模=房屋产权登记面积×2.8/规划容积率,最高不超过征迁范围内原住宅用地面积;城中村用地规模=宅基地范围面积×1+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不含未利用地、广场、养殖用地)×0.3,最高不超出村庄现有规划的可建设用地面积。

  三、规范土地供应程序

  (一)棚改项目完成征收补偿和转用后,区政府依据棚改政策拨付资金,超出征迁范围不享受棚改政策的农用地,征收成本按36万元/亩的标准拨付。

  (二)享受棚改政策的用地应单独出让;相邻的不享受棚改政策的土地,具备独立规划条件的,应单独出让;不具备独立规划条件的,可与棚改用地一并出让。安置房用地与征迁腾空或置换的不超安置房用地1.5倍的商品房用地可先行出让。

  (三)棚改用地出让时,出让方案中应注明“该地块属棚改项目用地,项目存在的问题由区政府负责解释”,竞得棚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解决项目遗留问题。

  四、健全资金拨付制度

  (一)区政府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征迁进度拨付,征迁资金不足以保障剩余应支付的征迁费用时,由房地产企业续缴补足。

  征收资金拨付流程:启动拆迁改造前,由乡(街道)向区棚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棚改办将首期30%启动资金拨付至乡(街道)。剩余改造资金由各乡(街道)按照项目征迁进度申请区棚改办进行拨付。

  安置房建设资金拨付流程:安置房取得施工手续后,开工建设前由乡(街道)向区棚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棚改办将首期30%启动建设资金拨付至乡(街道)。剩余建设资金由各乡(街道)按照安置房建设进度申请区棚改办进行拨付。

  (二)未完成征迁先行供应局部土地的项目,暂按出让范围内宅基地占地面积(置换)做为享受棚改政策的用地面积。代拆代征的城市规划基础设施用地未同步完成征迁的,暂扣其占地面积的1.3倍享受棚改政策的资金。

  (三)享受棚改政策的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期缴纳,首期不低于应缴资金总额的50%,完成缴纳后,区财政局在接到市财政局的拨付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缴纳后,剔除国家、省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由区政府依据市政府批复的原审批文件执行。征收补偿安置和土地整理成本参照年度相应级别基准地价的最高标准确定。

  区政府向市棚(城)改办提出拨款申请,并提供项目名称、地块编号、宗地来源、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及相关附件、一般缴款书、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耕地占用税等资料。市棚(城)改办将上述资料和该宗土地享受棚改政策的意见函告市财政局。

  五、加大组织推进力度

  (一)区政府将棚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调度,强力推进棚改工作。

  (二)各乡、街道、相关区直部门要把棚改工作列为各级“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集体研究机制,严格认定已批复的棚改项目,严禁弄虚作假,防止项目搭车、政策搭车;严格督导正在实施的棚改项目,坚决剔除违约滞迁、扰乱秩序的房地产企业;严格监管未批复的棚改项目,严禁擅自签订协议、启动征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4日,区政府以前下发的棚(城)改有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丰宁满族自治县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担当作为的原则,针对全县范围内以集资方式建设的住宅项目因时间跨度长、政策调整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手续办理难、验收难、办证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公正分析,因地制宜,一项一策,分类施策,实施流程再造,突破瓶颈制约,尽快解决群众诉求,化解信访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经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但基建手续不完善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住宅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等。

  三、申请主体的确定

  (一)项目筹建单位;

  (二)项目筹建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三)项目筹建单位已不存在且无承继单位的,由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代表或推荐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申请。

  四、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2016年12月30日前,权利人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未办理土地首次登记且已入住多年的住宅小区视为符合相关验收规定,可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土地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再收取规划、建设、消防相关验收手续。

  1、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的:申请主体向国土部门提交证明材料由国土部门进行确权。对已入住多年,确实无法补办土地批准手续的,由申请主体委托第三方与国土部门按现状进行实地测量及地籍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土地权属无争议的按现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土地性质确定为国有划拨用地,用途为住宅用地或商住用地,权利人为筹建单位、承继单位或小区全体业主。小区为单独宗地的,将事项记载于登记薄,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住宅项目与原单位在同一宗土地上,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并登记在单位名下的:对能够提供基建手续的,经用地单位与小区业主签订分割协议,为双方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用途分别为办公用地、住宅用地或商住用地。对不能够提供基建手续的,需申请主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用地不属于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处置的证明文件。

  3、未完善土地转用手续的涉军土地: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能够提供转用协议及支付凭证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在不动产权证中暂不登记土地权利信息,并于登记薄中记载此宗地为军用土地未办理土地转用手续。

  (二)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批准手续都不能提供的:遗留问题项目,在手续办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应按照从旧原则,执行项目动工建设时的规划、建设、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等政策与技术规范。

  1、能够提供规划、竣工等验收手续,无土地批准手续的:依据从旧原则,经国土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并出具情况说明后,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

  2、已入住多年无法提供用地、规划、验收备案手续的:采取按现状登记的原则,由申请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实体进行检测,满足质量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出具检测报告,并由建设、公安消防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国土部门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并出具情况说明,说明中应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坐落、面积等内容;规划部门按现状出具规划确认函,载明房屋的建设单位、坐落、层数、建设面积、用途等内容;申请主体持上述资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三)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但现状面积及界址线与实际批准不符的:

  1、面积一致界线不符的:由申请主体委托第三方与国土部门按现状进行实地测量及地籍调查,在符合建设规划、经公示四至无争议

  的前提下,申请主体出具界线认可的承诺书后可将地籍调查结果作为确定该小区界线的依据,按现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

  2、实际使用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

  (1)在符合建设规划、经公示四至无争议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可通过调整用地范围线方式解决,由国土部门出具界线调整确认函,申请主体出具界线认可的承诺书后可将地籍调查结果作为确定该小区界线的依据,按现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

  (2)确实无法调整的或因技术原因造成用地界线不变面积增加且用地性质为划拨的,在符合建设规划、经公示四至无争议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土地可按现状面积申请不动产登记,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用地性质为出让的,在符合建设规划、经公示四至无争议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五、不动产转移登记

  解决遗留问题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由申请主体集中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由申请主体集中或小区内业主单独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依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一)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自然人使用的已购公有住房、集资房、小区内商业用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按照建筑物分摊土地面积乘以所在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

  金;房屋用途为商业的,按照建筑物分摊土地面积乘以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金。自然人使用的家属院、房改房独宗土地补办出让的,按时价评估,由权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年限:住宅小区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出让年限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算起,出让年限:住宅用地不大于70年、商业用地不大于40年。该小区内办理国有土地出让起止时间以第一个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起止时间为准。

  (三)土地分摊标准:小区全体业主整体分摊(占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不含地下]×各户建筑面积)。

  六、关于不动产登记所需费用

  1、代管人代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

  2、申请主体委托第三方测绘、鉴定等所需费用,按市场价格由申请主体缴纳;

  3、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住宅项目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提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丰政通【2013】第6号文件执行。

  七、附则

  (一)在解决遗留问题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政策未涵盖的,依据一事一策精准施策原则,经工作专班研究报经解遗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出台针对性政策。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后废止。因申请主体或业主个人原因未能及时申请,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主体或业主自行承担。

  (三)国家、省、市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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