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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7篇

发布时间:2023-09-12 10:24: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

  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有效地控制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保护公民和企业的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家和人民共同利益的实现。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步骤阐述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

  一、制约机制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策等文件对政府的权力运行起着规范作用。在制度上,可以设立监察委员会等机构,强化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障政府权力能够得到合理运转,也让公民、企业等权利得以获得有效保障。此外,重要决策需要公众参与,会议的透明性也很重要。这些形成的制度机制,能够协助监察机关加强工作监督,并使评估和反馈成为固定的程序化流程,促进监督机构的独立和公正性,增强监督审查的效力和水平。

  二、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对政府和公共机构运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它能够有效地防范乱用公权力、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加强监督机制有很多方式,例如可以加强媒体监督,开设热线接收举报,对有关部门权力行使进行公开,对不当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都可以有效防止机构滥用权力,同时也让公民有发言权,提高政府权力、行政机构的透明度。监督机制还可以针对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充分利用先进技术设备,保障相关人的信息安全。

  三、审查机制

  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动都可以被上级部门或业务监管机构进行审查,以保证政策和决策实现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审查机制不仅在政治环境稳定的前提下信任审查机制,能够充分保障合法监察权利的机构具有广阔的产业发展并且也促进创新。审查机制的构建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体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化技术的应用等方式来实现。

  总之,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是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和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企业等权利不被侵犯,并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的实现。针对政治环境不同,国家政治制度真正的执行机制,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建立有效的制度,提高法治水平,提高监督效能,增强审查力度,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公正和可持续的社会发展环境。

篇二: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如何加强对权?运?的制约和监督“要坚持?制度管权管事管?,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民监督权?,让权?在阳光下运?,把权?关进制度的笼??。”“没有健全的制度,权?没有关进制度的笼??,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准则》提出加强权?运?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个关键制度的建设:形成有权必有责、?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权?清单制度;健全不当?权问责机制。这?项制度对于把权?关进笼?,进?步强化权责对应,将会起到?分重要的作?。制度的?命在于执?。要加?制度执??度,决不能让制度成为摆设、“稻草?”,形成“破窗效应”。正确地?好?中的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共产党?的权?观认为,权?是?民赋予的重托,必须全?全意为?民服务。党员?部要树?权?就是服务的观念。?个?如果忽视权?的公共性、服务性等本质特征,把权?当成私有财产和谋取私利的?具,就必然会导致滥?权?,滋?腐败。所以,各级领导?部都要牢固树?“权为民所赋”的思想,时刻牢记???中的权?来源于?民的重托和党组织的信任,每?位党员领导?部都有为党和?民的事业勤奋?作的义务,?绝对没有以权谋私的特权。把权?关进制度的笼??,就是要依法设定权?、规范权?、制约权?、监督权?。《准则》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预司法。”做到这点,最重要的就是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始终对法律怀有敬畏之?,牢固确?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明确权?界限,做到可以?使的权?按规则正确?使,该由上级组织?使的权?下级组织不能?使,该由领导班?集体?使的权?班?成员个?不能擅??使,不该由???使的权?决不能?使。对权?的监督,不只是某???的监督,?应当是多??的,只有多??才能保证全?位。群众监督、党内监督、法治监督等监督?式,都是必不可少的。党中央坚持把强化监督作为抓作风纪律的重要?段,从严格权?监督抓起,开辟了作风建设的新局?,多种监督?式同向发?,净化了党内政治?态,增强了基层党组织在?民群众当中的威望,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提升了党和政府的公信?。

篇三: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指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事行政活动和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行使的权力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制约和监督能够防止权力滥用、保证公正公平的行政管理,有利于政府的廉政建设和完善法治社会建设。

  权力运行的制约主要是指在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对权力行为进行合理的制约。这个过程既能够避免权力的滥用,也能够规范权力的行使。政治体制不同,对权力制约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民主国家采用选举方式对权力进行制约,法治国家则采用法律的制约方式。

  权力运行的监督则是指对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监督和审核。监督决策和行动的透明度。通过对权力行为进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是确保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需要政府、社会和媒体共同努力。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

  完善法律体系,更加明确权力的来源、范围和限制。制定透明、合理、科学、民主的行政程序,加强对权力行使的规范。确保权力在法治框架下行使,避免权力滥用。

  二、建立监督机制

  加强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能建设,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监管。建立规范的督查和监督机制,通过对各级政府工作的考核、评估、接受民众反馈、行政问责等一系列措施,确保公众对于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推进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保障公共信任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信息门户建设、数据开放、公示公告等公开途径的管理和维护。通过公开信息,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互相理解,加强互动沟通,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

  四、落实问责制度

  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建立行政问责和行政惩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针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一些腐败和贪污行为,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总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建设法治社会、打造廉洁政府的必要举措。政府应该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社会应该积极参与监督和管理,媒体也应该深入挖掘、及时报道,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篇四: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监督

  摘

  要: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是党的一项重大而又长期的历史任务,而国有企业领导则是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所以在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企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确保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运行,是一个亟待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对国有企业领导权力制约监督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通过分析现状和问题从而探究落实监督机制的可行途径。

  关键词:权力制约、国有企业主要领导、监督、必要性、落实途径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制进程的不断加快,逐渐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极化、分配方式多样化的局面,这为国有经济的迅猛发展增添了活力,但由于在纷繁复杂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的作用下,不同群体的利益差异以及滞后的监督机制导致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问题的滋生和蔓延,因而,从根本上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已是迫在眉睫。

  一、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是国有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制度控制运营下的企业,而国有经济则是国民经济的命脉,起着主导作用,国有企业的地位之高可见一斑。但一旦萌发国企领导的权力腐败现象,不仅会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浪费和流失,更会影响国家对国有经济的宏观把控,正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故当权者必须受到监督,而有效的监督则需要一套健全的制约监督体制予以支撑。建立健全的权力制约监督体制,能从源头上遏制权力腐败的不正之风,从根本上保全国有资产的存续安全,从全局上保证国有企业稳步健康发展,切实有效地利用完整的国有资产来创造经济利益,助力国有经济,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新局面铺平道路,夯实基础。

  2、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是企业资源协调的调节器

  国有企业在改制之前,人员比较多,机构比较健全,各项工作都必须严格按

  规章制度执行。改制后,大部分企业都通过内退、提前退休、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使人员越来越少,编制精简,决策权大部分集中在少数领导者手中,这就容易导致经营决策权的滥用,从而在使用类似市场、客户等外部资源和企业内部资源的过程中出现资源紊乱,最终导致企业效益下滑。若是通过设立制度将领导者的任意决策转变为制度框架内的自由决策,那就会防止“挪用资金”、“滥用职权”、“任人唯亲”等现象的发生,在国有企业这个大环境下,真正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3、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是反腐工作开展的稳定器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反腐倡廉建设新目标,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党员在国有企业领导群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国有企业是反腐倡廉工作开展的重要阵地,应当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而一个权力制衡缺失的领导集体是无法对自身进行“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自省活动,从而将对党的反腐倡廉工作产生阻碍。而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一旦予以确立,将进一步明确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开展方向,促进反腐倡廉进程更加稳定有序,让反腐倡廉之花在国有企业这一片肥沃土壤中常开不败。

  二、国有企业领导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的现状和问题

  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负有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责任,随着近年来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在国有企业内设立了纪律检查机关的同时通过《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监事会的职能,实可谓:“双管齐下”,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有众多国企主要领导,被金钱利益所腐蚀,寻找权力监督漏洞,大打法律“擦边球”,从而涌现出了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问题。

  1、领导决策的“独断专行”

  由于公司企业管理的特性使然,实体经营权掌握在董事、经理层面,虽然法律赋予监事会监督职能,但监督权往往是被动行使,很难起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的监督效果,而检查监督机关也很难直接参与经营方面的决策讨论,加之“上级监督下级易,下级监督上级难”这一客观事实,这一切为企业掌权者滥用职权

  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在签订重大项目合作合同和采购标的额巨大的货物之时,既不做事前考察,也不召开董事会议、领导班子会议,盲目决策,胡乱拍板,导致企业乃至国家遭受经济损失,这就是缺乏有效、全面监督和制约所致经营决策权的无限扩张而结下的祸果。

  2、监督主体的“云山雾罩”

  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督主体包括:监事会、纪委、党委、工会等,虽然负有监督职能的主体有很多,但监督工作的开展往往是各自为政,没有系统的统筹把握,没有明确的任务分工,看似全能管,事实上管不全。过于分散的权能往往使得众多监督主体存在“管到一起”或者“全都不管”的现象,“管到一起”无疑对企业资源是一种浪费,而“全都不管”容易形成各个监督主体间互相推诿的现象,这些对于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都是不利的。

  3、上级监督的“流于形式”

  从市场地位上来看,国有企业也是公司,而盈利永远是公司存续的唯一意义。国有企业的上级管理部门往往很容易将视线聚焦于国有企业的年终业绩上,对于国企领导能力和素质的考评只以业绩来衡量,片面地采用“不管黑猫白猫,能抓老鼠的就是好猫”的观点,将工作重心偏移到企业经营收益上,对于企业领导的廉政项目考评则浮于形式,这就使得上级机关难以利用有利条件对下级企业进行微观的监督管理。

  4、资本运营的“暗箱操作”

  国有企业的资本运营规模是巨大的,其中存在的巨大利益容易动摇很多主要领导清正廉洁的决心,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将企业的一些购销活动、大额资金拨付、工程结算等事项予以随意决定和支配,将国有资产低价、无价转让,1更有甚者直接对资金进行挪用和贪污,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巨大流失,给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如温州菜篮子集团原董事长应国权及企业主要领导共16人不仅侵吞原属菜篮子集团参股的温州菜篮子肉类联合有限公司的白肉运输业务,还将肉联公司解散并侵吞了生猪屠宰业务,此外,将原属集团公司的皮碎市场无偿变更给发展公司,1曾黎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权力运行监督的对策》[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10(05).

  将蔬菜交易所的业务转移到发展公司名下,累计侵吞国有资产3.7亿,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社会影响极坏,可见企业主要领导利用职权来暗箱操作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

  5、人事任免的“用人唯亲”

  知人善任是一个合格的企业领导者所必备的素养,尤其是国企的主要领导在招聘职工和选拔人才时,必须充分考量职工的能力和素质,这样才能做到对企业负责,对国家负责。在现实中,很多国企领导并不以能力论英雄,而是以人情作为人事任免的标准,大大降低了企业团队的综合质量和能力,抑制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扼杀了企业人才的创造力,使众多有识之士、有才之人埋没于行伍间。

  6、条规制定的“过于宽泛”

  在针对检查监督方面制定的党纪条规要起到总领反腐工作的作用,与此同时,也要对规定作出细化,这样才能予以具体落实。往往在国有企业的相关党纪条规中,大话空话占了很大篇幅,而具体实施细则为数甚少,这就造成了“有法而无用”的尴尬局面。这样的党纪条规实为“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的可行途径

  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的建立决不能单单停留在一纸文书的起草上,也不在于几句空泛的口号中,而是一个多方面、立体式、全面、发展的监督规制之产生和实施,并要将其渗透到国有企业运营的各处。

  1、整合监督资源,发挥监督作用

  (1)强化监督职能,在企业内进行合理分权

  结合法律对于企业监督的有关规定及国有企业自身特点和情况,对于具有经营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的部门或个人进行监督职能的划分与明确:一是要强化法人责任制。法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在国有企业,法人通常由董事长担任。国有企业的法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和现代化企业的制度要求,尽快建立起完整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完善监督制衡机制,积极参与对于企业经营事务的研究决策,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决策监督和作风监督。二是要发挥股东大会的监督力量。股东大会作为企业

  最高的权利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所以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进一步规范召集程序合表决程序,将权力置于制度的笼子里以杜绝“一家独大”的现象。三是要确保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权力。对于董事会,要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会效能,对于经营决策和高管任命都要本着对国有企业负责的态度,并对经营的项目、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聘用的高管进行阶段性的监督和考评。对于监事会,则要理清和明确监事会所具有的法律赋予其的监督职责,定期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四是要在各个监督主体明中确责任分工,确保统筹安排。为避免各监督主体监督权的竞合和冲突,在监督工作开展之时,要确定“由谁牵头”、“由谁落实”和“由谁配合”等事项,揭开监督权模糊的面纱,节约企业监督资源,有效推进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和健全。

  (2)完善党内监督,发挥企业内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反腐倡廉进行第五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倡导者孟德斯鸠曾提出,能够制约权力的唯有权力而已,所以在国有企业中,结合八项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党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而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对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要做到以下监督:一是要完善组织监督。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建立健全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等相关制度,将监督重心放在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高管身上,以确保企业决策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二是要加强专门监督。纪检部门作为专门性党内职能部门必须发挥其纪律检查的主力军和先锋队作用,在干部人员配备上,要配齐配强,提升纪检部门整体水平;在工作中,要积极参与党委、行政会议,以便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有进行总体的把

  握;在职权行使时,要走群众路线,听取群众反映的情况,认真对待信访事宜,坚持一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观点和态度。三是要加快体制改革。针对下级难以监督上级的客观困难,着力确保纪检干部在企业中的地位与被监督者相当相应,防止因地位差异而影响纪检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增强纪检监督的有效性和彻底性。

  2(3)改善内部环境,创造企业各个部门监督的可行性

  国有企业各部门虽然在职能上有所划分,在实际工作中各司其职,是保证国有企业正常稳定运行的“工作系统”,但这并不影响其成为国有企业正常运作的“免疫系统”。一是要充分发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审计部门作为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的部门,理应成为对企业主要领导进行监督的前沿阵地,但往往会因为其对企业领导层直接负责所形成的上下级关系而难以使权力制约和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所以国有企业上级机关或者股东会和董事会等有权机关可以通过下设审计检查监督工作组,直接对其负责,向其报告,从大局上改变审计部门仅对企业管理层负责的局面,并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决策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审计,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制度和归责制度,形成更加有效和强力的监督力量。二是发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招聘时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全面把控力度,要将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用人原则相结合。在选聘企业经理人和财务负责人之时,坚持以德才兼备的标准来实施聘任,拓宽人才渠道,杜绝用人唯亲。三是要充分调动企业工会、职能部门民主监督积极性。全面实施民主监督,是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清正廉洁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在企业工会、职能部门中全面铺开民主评议工作,实现国有企业各部门间的监督联动,从而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将对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其年终评定的参考标准之一,要将结果反馈本人,且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进行公开。

  (4)落实厂务公开,保障领导决策和企业经营情况的透明度

  推行厂务公开是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体现,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是推行反腐倡廉的重要保障。真正做到厂务公开就是把

  2曾黎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权力运行监督的对策》[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10(05).

  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规和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向企业广大职工公开,使职工及时了解厂情,更好地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在国有企业的运营过程中,首先要坚持把厂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会议的会议议程,将其作为国有企业转型改革发展的重要部分予以重视,坚持畅通民主管理渠道,理顺权力主体关系,协调具体任务分配,形成企业监督合力。其次要创新监管国有资产的有效形式。通过对国有资产有无流失,职工合法权益有无保障,产权交易有无公开,企业改制有无发展,出资人和经营者有无维护国家利益这五个方面进行监督,形成一套完备、系统的资产监督新制度,进一步助力厂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推进。最后要切实开展厂务公开工作。在领导机制、工作机制、责任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之后,企业各部门、支部、基层单位要对厂务公开工作予以积极落实开展,企业党委、纪委、工会要组织巡视员和监察员定期对企业进行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进度评估,将企业管理水平、公开透明度、和职工满意度作为评判标准,以求增强企业内部活力,提升厂务公开质量。

  2、强化监督意识,提升监督水平。

  (1)在企业内部树立自觉监督、主动监督、积极监督的意识

  监督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呈现出的滞后现象和不利局面主要是因为受到了监督主体不自觉的、被动的、消极的监督观念的影响,所以要在企业内部树立自觉、主动、积极监督的意识就必须做到:一是要提高风险管理的预防意识。预防的前提是对风险的清醒认识,强化预防意识,必须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引入风险管理的理念。总结分析腐败案件产生的诱因,建立健全源头反腐的措施,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教育,探索建立岗位廉政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反腐倡廉测评和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预防问题。3二是要提高流程监控意识。充分利用国有企业有形资源,通过逐级管控的方式强化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制约和监督,在决策、执行的各个环节,注重过程的记录和分析,实现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也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三是要提高服务大局意识。在贯彻落实监督工作时一定要具备开阔的视野,对企业领导监督全局要

  3何志忠.《如何提高国有企业高管领导的监督工作》[N].引自http://www.bt.chinanews.com/Lilun/jijian/201305/261540.html?qq-pf-to=pcqq.c2c

  有深层次的把握,不能将工作重心落在小处,要结合上级的工作要求,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入手,做到“好钢用在刀刃上”。四是要树立全员监督意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的工作不可能由一个人来完成,也不可能由企业的一个部门完成,而是要企业各部门、各员工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完善监督机制新局面,推进党务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和企务公开,保证党员和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企业内进行民主集中制的实践,从而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对于企业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督的积极性。

  (2)对监督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升监督队伍综合水平。

  随着企业改制调整,专职的纪检监督人员愈发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众多兼职纪检人员,然而兼职的纪检人员对于业务熟悉程度和办案能力较之前者明显不足,加之其本职工作分散监督精力以及企业违纪违规手段愈发隐蔽等客观影响,这在新形势下对纪检监督干部队伍建设和纪检人员专业能力培养提出了要求。首先要在统筹企业人力资源和成本情况后,设立专职的纪检监督人员,专职的纪检工作人员由于其本职工作就是检查监督,所以在完成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上,都将卓有成效。其次是加强纪检监督人员的专项业务素养、知识的培训,让其对国有企业运营情况进行总体了解,对于财务、审计、法律、章程等专业知识进行学习和培训,通过不断实践来增加工作经验,确保纪律检查监督工作深入开展,较快提升纪检监督队伍总体水平。

  3、加大法律宣传,严格责任追究。

  法律是守住道德的最后底线,也是守住反腐倡廉阵地的最后防线。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必须维护宪法权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在作为根本大法的统领下,《刑法》与《公司法》等法律都分别对国有企业领导相关违法犯罪进行了明确的指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作为党内法规更是细化了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的从业准则和廉政要求,所以要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党课、党小组学习交流会等形式,从根本上和主观上增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将遵守法律法规意识深入贯彻到国有企业领导的经营决策的全过程。在明确法律责任后,结合八项规定的要求,必须加强责任追究,保障监督到位,确

  保制度落实。在企业内部把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程序化模式确定下来,对所涉及的各类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在程序上要明确各主体责任分析和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做到各自职责明确。把严厉惩处作为促进监督的有力武器,严厉打击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使腐败分子没有立足之地。44、,加强理论学习,加强民主监督

  国有企业党员干部更要不断提升相关理论水平,结合“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参考学习材料和参考材料,创造深层次和立体化的廉政教育新环境,锤炼国企党员干部党性,夯实国企党建根基。与此同时,在目前党内全面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背景下,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功能和效用,在实施民主监督的过程中也要坚持“一切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的”的原则和要求,通过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权,使得职工群众与企业相关纪检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形成合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权力的廉洁行使和不被滥用,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4何志忠.《如何提高国有企业高管领导的监督工作》[N].引自http://www.bt.chinanews.com/Lilun/jijian/201305/261540.html?qq-pf-to=pcqq.c2c

篇五: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

  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安排,它的作用是保障公共权益、防范腐败和滥用权力。在制度设计方面,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要注重制度的科学性和完备性。制度的科学性意味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全面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保制度体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制度的完备性意味着要涵盖各个方面的内容,从制度的建立、实施、监督和惩处等方面进行全面安排,确保制度的实际效果。

  其次,要强化制度的法律性和约束力。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的建立必须基于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重视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的建立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特权和不公平现象。同时,要建立公正的评价和惩处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纠正,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最后,要注重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的建立必须注重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公众参与,确保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综上所述,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的建立是现代社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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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缺的一项制度安排,它的作用不仅是保障公共权益,还可以防范腐败和滥用权力。在制度设计方面,要注重制度的科学性和完备性,强化制度的法律性和约束力,重视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注重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个健全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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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浅谈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总书记的指示,为我们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坚决地惩治腐败,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必须使权力在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下运行,才能确保权力在运行的规范性、公正性、和实效性上体现党的先进性,才能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确保政府机构依法行政,从根本上奠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观点,也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之一,而依法治国中最重要的就是依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支配性、稀缺性来看,权力最容易成为脱缰野马,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则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当掌权者为了私人利益而操纵权力,这种权力又受不到有效规范和限制时,掌权者就会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侵害人民的权利。人类文明的历史向我们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就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

  --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的运行从决策、执行到检验全方位进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权力监督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套切实可行、方便有效而又能得到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我国权力监督机制的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情况,针对现有机制的现状,该继承的继承,该废除的废除,该完善的完善,该创新的创新。

  一、完善对权力运行启动的监督机制

  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权力具有一种国家或群体权力的代表性,该权力只有相对的使用权和履行权,而无处置权和占有权,一旦失去了岗位,将会自动地失去;另一方面,权力的最终载体是人,因具体的职责而产生的权力,带有个人色彩,由于监控不力,往往会产生借国家的力量给个人谋收益的现象。权力主体是腐败行为的主导因素,必须将公共权力主体的产生和更替纳入法制化、公开化、程序化的轨道,这是我们遏制腐败的“第一道屏障”。

  (一)逐步完善公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机制。

  逐步扩大领导干部公众选举产生的范围是一种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总是强调决策民主,忽视选举民主,使宪法赋予人民的选举权打了折扣。因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在任用领导干部问题上,--

  --依然存在着以人或机构作为“执政中介”的做法,使任命权掌握在少数领导干部的手中,官员的产生主要是上级领导的旨意,人民群众的意见起不了决定作用。这种不恰当地扩大了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任命的范围,致使用人领域成为腐败现象的多发地带。因此,必须逐步建立公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机制,逐步扩大公开民主选拔的比例,用制度化、程序化来遏制任用权力上的恶性膨胀,加强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把真正德才兼备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建立这项制度,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遏制权力腐败和推进民主与法治的进程,有利于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决定权。

  (二)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的机制。

  任期制是干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任期制的实质在于:在一定领导岗位上任职都要有明确的时间界限,任期一到,职务一般都自然解除,形成干部正常的“下”的运行机制。对干部“下”有了政策依据,便于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操作,干部本人从心理上也容易接受,使干部能上能下在制度化的轨道上规范有序地进行。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制,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领导职务,规定不同的任职期限、届数、最长任职年限;要明确任期届满时的考核、评价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决定领导干部的进退去留。要建立和完善继任的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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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责任的机制。

  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责任的机制,对严格把住选拔任用干部关,完善监督机制,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有着重要作用。干部选拔任用责任的机制包括:一是干部推荐责任制,明确规定推荐的注意事项、责任和处理办法,增强推荐人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能达到选拔任用干部监督把关的目的;二是干部考察责任制,这是对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监督检验的过程,制定便于操作的干部考察责任制,明确考察的方法、内容和责任,规范干部考察工作,确保干部考察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三是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是一种用人风险机制,这对遏制用人腐败纯洁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另外,推行干部任用回避制、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建立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制度,等等。

  二、完善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制约机制

  腐败的过程主要发生于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要有效地制约权力,关键是对公共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予以制约。

  (一)运步完善政务公开的机制。

  在我国政治权力的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封闭现象,是当前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加快,政务公开作为反腐倡廉、政府制度创新的一项基本建设已逐步在全国推广。要实行政务公开必须加强和完--

  --善法制以及其他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制定《政务公开法》,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通过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咨询制度、公开发布信息制度等,增加行政过程的透明度。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延误失误、监管不力、滥用权力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杜绝出了问题无人负责现象。

  (二)逐步完善对“一把手”监督的机制。

  目前,不少单位的“一把手”拥有很大的权力,制约不好会给群众带来灾难,甚至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构建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和体制,是党和国家监督体制的重大创新,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一是必须建立合理分权的机制。二是必须强化以权制权的机制。三是必须建立“一把手”的选举罢免机制。四是必须对“一把手”建构刚性责任机制。五是建立上级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

  (三)建立权力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

  权力监督体系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如果监督整体合力得不到充分发挥,会使监督无力、虚化,各种腐败现象更加严重。因此,要使各系统的监督主体互相配合,科学配置,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建立权力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建立权力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一是通过制定有关监督法律法规,对各监督主体规范其地位、职责、权限,规定其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监督主体--

  --明确各自的具体工作目标;二是各监督部门建立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联系制度,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加强各监督主体的整合力量;三是在权力监督体系中建立一条信息高速公路,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监督体系网络,形成有利于发挥权力监督体系整体功能的协调机制。

  三、对权力运行过程的法治监督机制

  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旗帜,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依法治吏、严肃执法、违法必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切实把法律确立为评判和衡量社会各系统的价值标准及运行合理性的重要尺度,把法律作为杜绝权力与人情因素的侵扰及排解社会纠纷的首选方式,把国家权力的配置作为法律内容和运作过程的重要方面,重点控制权力侵夺与滥用,使各个法律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构筑坚强的法纪防线。

  (一)加强和完善依法规范权力的机制。

  完善权力配置,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建设,从而保证权力依法运行。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权力法定。必须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不得逾越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否则是无效权力;同时也要强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实现法定权力和法定责任相一致。二是程序法定。一旦权力的行使违反法定程序,有关监督机构、司法部门就可裁定其行为违法,中止行政违法行为,并使违--

  --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树立违反法定程序也是违法的观念。三是监督法定。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内容、认定、处罚等应尽可能地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明确,以便于依法监督和依法查处。

  (二)加强和完善重典反贪的机制。

  对现实生活中存在重罪轻判的现象,应实行“依法重惩”,只有重典治贪,才能产生巨大的震慑力,使腐败分子慑于法律的威严而不敢妄动贪念。重典反贪需要完善法治,使我们的监督制度和机制能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如:目前正在修改的刑法对于巨额资金来源不明罪的惩罚,最高刑期计划由当前的五年改为十年,但这还不够,应该根据金额多少,刑期由十年直至死刑,彻底断绝贪官苟活的梦想。制定专业的《惩治贪污贿赂法》,有效预防和严厉惩治腐败,使反腐倡廉能真正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今年中共中央出台了《十年规划》,从各个方面对反腐败工作进行了规划。现在是我们运用法律武器,不断加强和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温床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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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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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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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权力问题是党执政的核心问题,也是体现党的先进性的本质问题。纵观古今中外,腐败都是公有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运行失控、失衡而被滥用所致。因此,加强权力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本文试从这方面作些思考和探讨。

  一、权力缺乏监督的主要表现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对权力的监督软弱无力且漏洞较多,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去监督、无法监督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权与职责不明确、不对等。现实中,许多人“官念”越来越浓,总认为当官相对其他职业风险小、回报大,并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尊严。权力与责任不明确,给一些玩弄权术者创造了条件和机会;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权力大于责任,导致监督无法适从。

  2、监督职责和监督权威相脱节。由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合理的配置,导致权力运行监督的软肋。一直以来,我们部分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机关都设有纪检监察机构,担负着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重任,从监督者的知情能力来看这种设置是合理的。然而这些纪检监察机构从属于本部门、本单位,人权、财权均掌握在部门领导手中。试想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还能做到强有力吗?在多数情况下,单位部门领导出于自身的职责和政绩考虑,对于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可能地“内部处理”。这在一些条管单位中显得尤为突出。

  3、现有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遭遇难题,缺乏权威性。建国以来,我们逐步建立起由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人大监督等所构成的监督体系。从理论

  上来看这一体系是完备的。但在现行监督体制和机制下,这些形式的监督,其作用的发挥往往是非常有限的。长期以来我们的党政监督存在着体制性的障碍。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不仅是纪检监察实行双重领导,而且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在实际监督过程中也同样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掣肘,而舆论监督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

  4、维护党内制度的严肃性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权力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程序制约和保障。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在有些单位流于形式。一些领导干部独断专行,不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任意越权包揽;有的班子成员原则性差,看领导眼色行事,使一些错误意见也能通过合法程序。对抵制、干扰和破坏党内监督的行为,目前尚无可操作性的规定及检查的标准,给少数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

  5、法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还存在不少疏漏和缺失,这就造成了法律对部分权力的制约上存有空档。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中有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幅度弹性过大,使公务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判断标准、感情取向、甚至权钱交易等外在因素影响,造成执法中的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对惩治性的事后监督比较重视,防范性的事前事中的监督比较薄弱。同时,在关于权力监督的问题上,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较为完备的监督法。

  二、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是一个涉及面广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对权力制约机制进行具体化、精密化的设计,使之运转合理,制约有力。

  (一)建立宣传教育机制,端正权力意识

  正确的权力观,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宣传教育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一要实行跟踪式教育。要把权力观教育贯穿到干部培养、成长、成熟的全过程和考察、提拔、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准确把握干部在特定时期和特定环境的思想动态,认真研究权力观形成和发生变化的规律,分别制定长期的和阶段性教育规划,有的放矢地抓教育,使公共权力观真正

  入心入脑。二要实行开放式教育。正确权力观的形成,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拓宽教育渠道,整合教育资源,建立组织教育、单位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的开放式教育格局,增强干部对权力的理性认识,把党纪国法以及道德规范对权力观的要求内化为自觉行为。三要实行分层次教育。根据各级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干部所处地位和环境,在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的选择上也要各有侧重、增强权力观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在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对领导干部要着眼于提高接受监督的意识,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形式;对普通干部要着眼于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力,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形式。四要引导大家正确理解得与失的关系,算好人生“七笔账”。算好“政治账”,志高方能致远;算好“经济账”,勤耕方才富足;算好“名誉账”,清廉方能扬名;算好“家庭账”,守身方能家园;算好“亲情账”,品高方能会友;算好“自由账”,自律方能无拘;算好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健康账”,心良方能体壮。

  (二)建立制度防范机制,规范用权行为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首先要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职权、程序、时效等,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清理,并重点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财物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权限进行清理审核确认。其次,根据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实行定岗、定员、定权、定责。其三,设置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流程各环节的责任人、监督方式,构建一个完整的权力规范、行使和监督体系。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并通过不断完善和创新,确保权力始终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运行。一是要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在内容设计上,要围绕权力运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部位,按照明确具体、可操作、管用的要求,重点健全党务、政务、村务和财务工作制度,加强“人、财、物、事”四权运行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在结构设计上,要做到总体制度和实施细则相配套,实体

  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相配套,发挥制度建设的整体合力,形成各种权力相互制衡的格局。二是要维护制度的权威性。要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做到有令则行,令行禁止,严格按制度规定行使权力;要加强制度落实的督办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和负有监督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定期不定期对干部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要采取组织措施、纪律措施等(不搞下不为例,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予以严肃处理;对在制度贯彻落实、监督管理上负有重大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三是要保持制度的先进性。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权力运行将呈现出新的形式、新的特点和新的规律,必须与时俱进,加强对这些新形式、新特点和新规律的研究,把继承和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在总结成功经验和借鉴有益作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的新机制新体制。四是要研究探索制度的预警性。与时俱进是制度的基本要求,而前瞻性和预警性是制度的.本质要求。亡羊补牢毕竟造成了损失,应该说不是我们设计制度的最终目的。一项政策或举措出台后会引起人们在思想上、行为上的哪些“异”动,必须要有一个事前的研究和预测,为制度设计提供参考依据。

  目前在监督制约权力运行方面,应当加强建立健全和切实执行以下制度:

  1、基层党委“重大事项票决制”,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工程、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安排等事项全部采取党委(党组)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进行,进一步健全基层党委重大问题民主决策机制,扩大党内民主,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提高基层党委班子整体执政能力。这项制度的执行,要作为上级党组对下级党组巡视的主要内容之一。

  2、党政正职“届中经济责任定期审计制”,防止权力异化。积极推行党政正职届中经济责任审计,实现由“离任审计”向“全程审计”的转变。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提任、调任、轮岗、退休、辞职、机构裁撤合并前都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且要先免后审。对重点部门和群众反映较大,意见比较集中的领导干部可由组织部门协调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届中审计的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加强对审计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制定和执行,杜绝人情审计、关系审计、不负责任审计、不依法审计。

  要改进评价办法,增强可操作性。为了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迫切需要改进评价方法及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经济责任审计量化评价办法基本思路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定量评价部分;定性评价部分和存在主要问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价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定量评价分值为100分,按照下列要素进行量化评价:①主要经济工作指数完成情况20分;②财务管理情况30分;③重大经济决策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实施结果20分;④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10分;⑤审计查明的问题20分。定性评价分为四个等次:好(90—100分)、较好(80—89分)、一般(60—79分)、较差(59分以下)。当审计查明被审计单位(不含下属单位)同时存在下列两条以上问题的,定性评价确定为“较差”等次:①私设小金库,乱支乱用;②单位内部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受党纪国法处理的;③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④在国有、公用资产处置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出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按照量化评价标准进行打分,确定其标准评价等次。

  3、试行重点、热点单位“一把手”选任、定期交流制,防止“带病上岗”和打破权力垄断。对重点、热点单位“一把手”的选任,应严把考察关,在年度集中考核的基础上,每个职位实行差额考察(不少于3人),重点是到曾经工作过和居住过的地方找知情人个别深入了解和核实情况。知情人应具有代表性,忌事先通知、兴师动众,注意保密。通过优中选优、精中选尖,尽力防止“带病上岗”。加大对掌握管人、管钱、管工程、管审批等权力的干部交流力度,对部分热点单位主要领导采取定期交流换岗,重新洗牌,每三年调整换岗一次,根据工作表现把每个领导干部都尽可能地调整到最适合其能力特点的岗位上去,做到“人岗相适”,打破“重要单位”领导长期“坐庄”的局面。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各单位主要领导的奋斗热情,激励竞争。有利于完善干部淘汰机制,以“换”代“下”,逐步淘汰,解决领导干部“下”的问题。对经组织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坚决从现有的领导岗位上调整出来。逐步实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化。

  4、完善“干部监督网络制”,延伸干部监督的触角。进一步整合纪检、组织、检察、审计、计划、统计、财政、工商、信访等部门对干部勤政廉政的监督信息资源,增加监督的透视点。从对干部8小时内的监督向8小时以外延伸,从干部的工作圈向生活圈延伸,前移监督关口,多角度监督、多侧面考察干部勤廉表现,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同时,聘请社会各界有正义感的人士作为监督员,公布干部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电子信箱。通过举报电话和干部监督网,随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和举报,保证干部监督渠道的畅通。

  5、建立“干部监督预警机制”,防微杜渐。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内警系统和外警系统的协调、双向运作,实现工作的着力点由事后惩戒向事前监督转变,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基础上,结合领导干部生活、社交圈的表现,不断规范申报内容、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限。同时,建立科级单位“党政一把手亲属重大事项档案”。对党政一把手亲属的重大事项实行登记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党政一把手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建房、分房、购房以及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防止领导干部借亲属之名,变相以权谋私,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干部监督的开放程度,增强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和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意识,逐步养成在监督中工作的习惯。健全“领导干部考察考评结果反馈制度”。加大干部考察监督的力度,使干部考察考评结果更好地运用于干部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干部考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反馈考察测评结果。反馈内容包括群众对干部本人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素质评价情况,对干部的综合评

  价、任职建议,以及考察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达到预警效果。

  (三)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提高用权绩效

  从本质上讲,共产党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运用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加强“三个结合”,建立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权力运用的质量和效益。一是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干部权力运用是好是坏、政绩是高是低,不能单独由上级领导下结论,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高度重视群众评价。要切实保障群众在干部考核评价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把上级评价和群众评价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一同纳入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通过建立健全上级满意、群众称道的双重评价标准,形成正确的用权导向。二是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建立权力运行台账或监督卡,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兴办实事、解决突出问题等与运用权力有关的情况,同时,既到现工作单位考察,又到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住所考察,找知情人了解情况,认真记载,深入调查核实,实行集中考核结果与日常考评结果综合运用,既加强过程监督,又加强结果监督,改变以往重结果,轻过程的作法,及时纠偏防误,杜绝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尽量降低权力运行的成本。三是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把权利运行产生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筹起来考虑,既充分肯定用数字反映出来的显而易见的政绩,又科学评价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潜在政绩,还要客观评价,因条件具备,不努力作为而错失机遇,影响当时和此后一个时期发展的负面政绩

  。同时,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责任追究制,确保考核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治理用权失误

  权力运行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探索前进的,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失误。必须区别不同情况、不同性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各种失误进行有效治理,确保权力运行始终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对由于疏忽大意或水平不高、用权不当造成失误并勇于承担责任

  的,要采取批评教育方式,引导权力人从个人能力、个人作风、个人德行等方面找原因,责令其限期改正,尽量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对滥用权力造成失误,不从主观上找原因,故意推卸责任或相互推诿责任,或制造假相欺骗组织和群众的,要采取组织措施、纪律措施严肃处理,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渎职”行为,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理顺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各监督主体充分协调发挥作用

  目前,普遍存在的“监督无力”现象,与我们拥有形式多样的各种监督是极不相称的。究其原因,监督者不能实施有效监督,并非监督者主观上的不想监督,而是客观上的无法进行监督。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监督者缺乏监督所需要的权力,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权力的对等程度的判断标准,权力对比程度越高,监督越有效;程度越低,监督越无效。而实现权力的对等就必须改革权力架构理顺监督机制,使监督者享有充分的权力,避免其权力被已经滥用了的权力所左右或架空。

  首先,必须增强专门监督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性,改革权力架构,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其监督的抗干扰能力和独立性,必须明确规定纪委履行职责所必须有的规范、干部职权、执纪权限,明确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任免干部、部署工作、业务领导的权力,使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具有权威性。其次,必须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真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监督。第三,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和申述权,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第四,要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尽快制定“新闻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第五,要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和改进人大对“一府两

  院”的监督,把权力运作和廉政情况的审议、监督作为审议年度工作报告时的重点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建立廉政委员会。同时,畅通社会协商对话渠道,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作用

  。第六,要进一步强化对监督者的监督。监督权的异化,即监督者自身权力运行的不正当,是当前监督

  工作中出现的一个危害极大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监督工作的权威和有效性。必须加大对有监督职权的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等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严格查处这些部门监督不公或滥用监督权力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不良行为,促使监督部门尽职尽责公道正派地行使监督权力。总之,我们必须不断地通过体制创新,通过加快立法,使各个监督主体、各种监督形式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使广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观念,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六)加快权力运行的法制建设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而在这诸多的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为此,必须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把廉政建设的立足点放在不以个人品质和意志为转移,从而保证社会控制、廉政建设的制度化、经常化和有序化。

  首先,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非,用客观标准确认廉政、腐败的内含和处延,用法律法规衡量国家公务人员是否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否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这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一百多个法律、法规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总体而言,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多,政策性规定占据主要地位;缺乏整体性和配套性;应急性多,稳定性少;惩罚性规定较多,预防性规定较少;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廉政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完善廉政立法,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廉政法》、《反贪污贿赂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经济活动实名法》等,以便把廉政以及监督机关的职能、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禁止做的,违反了就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具体规范,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预防性法

  规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体系。

  其次,要严格执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和发展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也会失去存在的价值。一般意义上的法的实施,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严格执行法律,适应法律,从而保证法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破除“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传统意识,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执纪执法,绝不允许存在“空档”、“特区”,不能搞上下有别,内外有别。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同样,对于违反法律的,也不管是什么人,一律严惩。既要实行法纪、党纪、政纪严惩,又要实行经济制裁,使其财、位、权三空,够不上纪律处分的,要变动其岗位,改变其谋私的条件和环境,借以有效地警戒后人,使人望贪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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