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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市政协部门【六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09:36: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政府市政协部门【六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关于政府市政协部门【六篇】

2023政府市政协部门6篇

【篇一】2023政府市政协部门

与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外界环境影响施工的因素很多,项目经理部将设置综合部,加强与政府部门和外部合作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取得政府部门及外部合作单位的支持,为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督和指导,随时了解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文件、政策,掌握近期的市场信息,熟悉当地的法规和惯例。

(2)一切项目管理活动都须遵纪守法。

(3)通过经常性的上门咨询和信息发布等形式,沟通与政府部门间的关系。

(4)主动向工商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主动与公安交通部门沟通,采取合理的运输路线确保施工运输的畅通。

(5)主动与城监部门联系,搞好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

(6)主动与质监站、安监站联系,取得他们对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指导与认可。

【篇二】2023政府市政协部门

政府行政部门:

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地方政府的部门大致和国务院层层对口,除了外交、国防部门,其他部门基本都有设立。

1、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某个方面的政府部门,是指一个单位的上级(政府)管理机构。
主要有:比如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教育局,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国土资源局,还有公安局,税务局,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等等。
2、政府职能部门:是指组织中对下属单位具有计划、组织、指挥权力的部门。
主要有: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分行政和事业两部分。行政部门设置党政办公室、财经办公室、农业办公室三个部门;
事业部门设置农业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所、文化广播电视站、水利站和乡镇企业站等五个部门。

市委

2、一,领导下列三个机构的机构的运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领导,而是运作层面上协调组织联络。因为市委常委组成一般是下列三个机构的一把手,所以常委开会,就相当于下列三个部门的协调。

3、二,共产党驻这个市的最高代表,监督当地政府运作。

4、市人大

5、市人大是人民监督和选举机构,政府的重大决策,年度报告等都要通过审议,否则无法实施,平常监督政府运作,开会的时候选举政府领导人。

6、市政府

7、市政府是领导经济建设等建设的,除了工农牧教科文卫要领导,还有领导治安,公共安全等等,只要这个市的公共事务,都是市政府管理的。

8、市政协

9、市政协是类似统战的部门,就是由这个市里面所有人民信任,有影响力的人及民主党派组成的一个议事机构,简单的说就是是听取各方意见的机构。

【篇三】2023政府市政协部门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适用于配合政府部门实施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开发商已
摘牌获得土地,仍有部分未拆迁完毕情况) ,主要约定房屋补偿标

准、土地补偿标准、青苗费、奖励及优惠政策等、因拆迁安置涉及面大,故在 签署协议时,建议要求被拆迁人同住成年家属共同签署本协议。同时应注意拆 迁安置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避免拆迁安置发生纠纷, 且一旦发生纠纷

属于群体性纠纷影响较大,建议慎重处理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方:

法定代表

人:

方: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各方在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搬迁补偿 (含土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拆迁房屋概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书证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补偿方案》所确

定的标准,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 :

(一) 房 屋 坐

落:

(二) 房 屋 产

权:

途:
0

(四) 房屋的总楼层数 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

第 层)0

(五) 房屋的附属物情况:(详见附件一)。

(六) 搬迁房 设置抵押权。

已搬迁房屋已被抵押给 。

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

权:

(七) 其

他:

第二条补偿安置方案

乙方自愿选择以下第 种补偿安置方案。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

乙方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两种方式相结合。乙方选

择的补偿方式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变更。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由甲方提

供安置房;双万就拟调换房屋的户型、套数、面积等相关事宜签订《产权调换意 向书》

第二条补偿安置方式


【篇四】2023政府市政协部门

市政府部门职能简介

市政府办公厅 

(一)负责起草、审核市政府公文,起草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各类文字材料,处理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收到的各类文电。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组织安排及纪要起草工作。

(三)负责市政府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的督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提)案、建议的承办工作。

(五)负责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安排,组织协调市政府大型活动。

(六)负责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七)负责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驻深单位、驻军的综合协调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责任。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居环境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
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并协调推进。

(二)承担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信息引导的责任;
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

(三)统筹产业发展政策与产业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负责对相关专项规划、产业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意见;
 统筹创新型城市建设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培育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
负责推进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相关工作。

(四)拟订区域经济合作和全市区域均衡战略、规划和综合政策;
协调推进与内地省、市和港澳台等区域合作。

(五)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按权限负责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管理;
研究提出政府建设资金(包括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年度总规模和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综合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后评价工作;
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工作。

(六)拟订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
负责人口政策。

(七)拟订能源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立能源监测预警机制,承担保障能源安全的责任;
统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八)负责定价政策,监测和分析价格水平,制定我市价格调控目标和对策措施。

(九)组织编制并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
组织制定重要物资储备的计划和政策。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行业的专项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
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工作。

(三)按规定负责科技、工业、商贸和信息化领域内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 

(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五)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工业、商贸行业管理;
负责行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七)负责协调电力经济运行,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
负责工业、商业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八)承担组织实施重要物资的储备和市场供应的责任;
负责粮食行政管理。

(九)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流通业发展。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会展业管理。

(十)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

(十一)负责国内经济协作、对口扶持、同富裕工程和扶持老区建设工作。

(十二)统筹协调、指导招商引资工作;
管理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

(十三)按权限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四)指导和管理进出口工作;
管理加工贸易业务;
按规定办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事宜,指导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十五)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企业设立、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
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六)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
推广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标准;
按规定协调管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通信管线、机楼(站点)、公共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工作;
指导协调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 

(十七)负责信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

(十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九)承办市政府与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税收、会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财政、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市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
将市国资部门编制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监督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参与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经济调节和综合平衡的建议。

(四)监督和指导各项税收收入的组织情况,审核上报市地税局拟订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五)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负责财政票据和政府罚没物资管理;
按规定管理彩票市场、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

(六)负责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监督并统筹调度市级财政资金;
负责国库现金管理。负责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监管政府采购活动。

(七)承担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的责任。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性资金支出的范围、标准、程序;
监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

(九)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债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的贷(赠)款业务;
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十)负责管理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师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监管。负责监管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

(十一)承担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及地名管理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策略研究;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城市更新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规划;
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规划;
负责对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进行土地和空间利用的综合平衡;
负责审批详细蓝图和城市设计;
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落实城市规划的责任。负责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四)承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储备、土地整备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编报国土基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立基准地价等公示地价制度,组织收取地价款;
负责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征(收)地的土地权属纠纷;
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

(五)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
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调解处理重大采矿纠纷。

(六)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工作;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
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行为。

(七)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
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八)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
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土地、房产确权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依法参与调解房地产权籍纠纷。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
承担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起草城市更新工作有关政策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编制地名规划;
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建立地名档案。

(十四)负责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测绘、地矿等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对开发利用土地和执行规划行为、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行为。

(十七)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法规、规章;
负责建立健全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基本制度;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人居环境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实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统一。 

(二)承担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统筹协调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建设管理各行业各领域有关人居环境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组织研究全市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的目标和对策建议。

(三)协调和指导宜居城市建设工作;
组织实施生态市建设,牵头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工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负责建立生态环境评价体系;
加强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组织实施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政策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组织拟订住宅产业化政策,参与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
负责审核上报住房和建设、水务、气象等方面的专业规划及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污染减排考核。

(七)承担废气排放监管责任,确保空气质量逐年提高。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九)承担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十)承担水环境综合治理责任,确保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负责跨界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工作。

(十一)统筹环境安全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协调或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
指导和协调相关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按规定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二)统筹人居环境监测、预警预测与信息发布;
制定人居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组织实施人居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组织建立并实施人居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人居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信息。

(十三)组织开展人居环境科技工作;
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人居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起草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交通运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交通;
道路、港口、水运、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权内的航空、铁路)管理,协调邮政行业。

(二)负责拟订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参与制定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
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责任。参与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拟订交通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立并实施交通影响评估制度;
组织开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战略、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负责汇总、发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评估城市交通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交通组织、管理和改善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承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组织拟订近期交通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组织实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货交通场站(枢纽)、交通设施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和造价管理。

(五)负责道路、桥梁、隧道、公用场站、枢纽、航道、人行天桥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监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六)负责编制交通运输规划及年度计划;
拟订交通公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维护计划、交通改善计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统筹交通运输行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
参与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制定。

(七)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责任。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
承担权限内的港口航运、空港及航空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八)承担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责任。组织、协调深圳地区综合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和国家重点物资、紧急物资、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
负责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国防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管理,参与国防交通保障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智能交通工作;
指导、监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
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
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十一)负责征缴、代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涉及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有关规费和其他收费。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卫生、人口计生、食品和药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起草医疗卫生、计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拟订卫生、计划生育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组织推进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五)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服务网络;
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
依法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无偿献血。

(六)组织实施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

(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救护责任。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并发布相关信息。

(八)完善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中医事业健康发展;
监督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九)承担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建立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
监督实施卫生和计生服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
负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技术质量控制与管理;
组织实施医疗技术风险防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十)负责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行政执法;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
协同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综合治理。

(十一)组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指导干部保健工作;
承担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教育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府;
草拟本市教育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教育发展的目标、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管理市教育经费;
检查区级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
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
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参与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四)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
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各类教育(成人高校除外)的招生计划;
管理全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增设(撤并)和专业设置。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
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
指导和管理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六)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
指导学校安全、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七)管理全市教师工作;
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职称评聘制度,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八)指导市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党的建设与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工作;
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市教育系统与国(境)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会同有关部门对外籍教师和学生进行日常管理。

(十)指导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一)建立完善与企业、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基他事项。

市公安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草案和管理办法,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掌握全市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我市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的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负责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

四、依法查处各类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深圳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

七、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治安秩序,查处各类治安案件;
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负责全市保安行业的管理,协调、指导基层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负责全市劳动教养审批工作;
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工作。

八、负责我市城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治安巡察工作。

九、负责我市城镇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消防工作,负责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公安科研工作;
负责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工作;
为全市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为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提供装备和后勤保障。

十二、对公共信息网络进行安全监察。

十三、负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访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五、负责我市公安机关与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络、交往和协作。

十六、对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监察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指导派驻监察机构和下级监察机构的工作。

(二)检查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三)组织、指导实施效能监察和绩效管理,开展电子监察工作。

(四)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和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并调查处理。

(五)开展行政问责工作,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重大行政过错行为。

(六)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协助纪检机关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

(七)监督检查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查处严重的不正之风行为。

(八)协助上级及其他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涉及我市的监察业务。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民政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拟订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烈士称号和因战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评定的申报和烈士褒扬有关服务工作。

(三)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复员干部、退伍士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
推进军休安置社会化改革。

(四)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推进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物品,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五)承担组织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的责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逐步建立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创新慈善事业工作机制;
指导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与社会捐助;
负责福彩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指导各类福利设施、机构、企业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老龄工作。

(七)负责行政区划工作,承担区、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负责市内各级行政区域的界线勘定和管理。

(八)推进殡葬改革;
负责收养登记,指导婚姻登记管理;
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指导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十)完善社会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社会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司法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政策;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执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

(六)指导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依法治市工作,组织召开法律宣传和法律常识普及工作。

(八)管理、监督、指导司法鉴定工作。

(九)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 承担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及其市场的责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四) 负责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
按管理权限,综合管理公职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监督管理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

(五)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六)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负责开展区域劳务合作。

(七)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安置,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八)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九)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职位管理和公务员、职员、雇员管理;
综合管理政府奖励。

(十) 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按照管理权限,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退休、退职工作。

(十一) 负责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深就业创业以及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统筹管理引进海外智力、出国(境)培训、有关国际交流工作。

(十二) 承担统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责任。

(十三)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农业和渔业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种植业、畜牧兽医业、渔业、海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提出扶持农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
负责农业和渔业发展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四)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组织实施农产品的质量监测、认证;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负责种植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和农

(五)负责畜牧生产、兽药、饲料工业管理;
承担种畜禽监督管理责任;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的组织协调;
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实施兽医制度。

(六)指导农业现代化建设;
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和种子管理;
负责农业标准化、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检疫及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监管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七)承担渔业管理工作;
负责渔业资源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增殖、渔港建设及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
承担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组织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指导港澳流动渔民的服务与管理。

(八)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
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负责海域使用项目的受理、审核和监督;
负责海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
负责海域勘界工作;
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

(九)承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调查和监测,发布海洋环境公报及专项信息;
组织开展海洋防灾减灾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文体旅游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文化、体育、旅游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旅游的行业管理;
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发展。 

(三)承担对全市重大文化活动以及从事文化经营项目和演艺活动的机构的监管责任;
依照权限承担对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以及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机构的监管责任;
承担对出版物内容、出版活动和印刷市场、发行市场以及从事出版活动的机构的监管责任。 

(四)承担文物管理、文物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 

(五)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组织指导监督体育竞赛工作。 

(六)承担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责任,组织指导旅游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七)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文化、体育、旅游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 

(八)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旅游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审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审计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

(二)向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或向市有关部门、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政策的建议。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绩效情况。

  4.市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境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市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

  8.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9.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

  10.依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家、省驻深单位和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11.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组织实施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和社区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定权限领导下级审计机关;
协助管理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和协助任免负责人。

(十)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局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四)承担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责任,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五)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审计和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负责研究编制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发挥国有资本在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作用。

(七)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建设,形成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八)承担对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的管理工作,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职务消费。

(九)按照市委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负责向所监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的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经批准后组织执行,按规定收取所监管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二)负责有关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和资产管理的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和指导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和建设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物业管理业、燃气业、房屋使用安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以及建筑节能、建设科技、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参与编制燃气业、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
负责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工作。

(四)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各级维修基金的监管责任,确保公积金和各级维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承担建筑市场和建设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建筑市场;
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及市场管理;
监管全市建设工程(含勘察设计和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活动;
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管理。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负责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
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使用鉴定的管理;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责任。负责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
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工作;
组织制定建设新科技推广、应用政策;
负责建筑标准化工作;
管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墙体材料改革基金和发展散装水泥基金。

(八)承担燃气(天然气)行业和燃气(天然气)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燃气项目建设;
负责我市天然气长输管线及场站的监管;
负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
负责核发燃气行业经营许可;
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参与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九)承担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起草有关法规、规章,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水务发展规划及水资源、防洪排涝、农田水利、供水、排水、节水、水土保持、污水处理及回用、中水利用、海水利用等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承担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保障责任。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根据全省水资源分配方案,做好跨境水资源规划衔接工作;
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
监测河道、水库的水量,检测其水质,核定其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五)参与全市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的拟订工作,承担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监管责任。

(六)承担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责任。负责水务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水务行业的特许经营管理;
负责管道直饮水的管理以及原水、供水水质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水务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其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
负责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负责政府投资水务固定资产的监管及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工作。

(八)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全市水库、河道、堤防、河口滩涂、滞洪区及其他水务设施的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大、中、小型水库、河道、滞洪区及其他水工程设施的防洪防风安全;
负责水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组织协调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十)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排水设施(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责任。负责对全市排水运营单位监督考核;
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制定运营服务费的支付标准。

(十二)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调解水事纠纷。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28日。目前,市局机关内设12个处室和2个事业单位,在全市设置18个基层局。其中,特区内设置了罗湖、福田、南山、盐田4个区地方税务局和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蛇口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及第一、二、三稽查局;
特区外设置了宝安、龙岗区地方税务局,第四、五稽查局;
2007年,成立了税源管理局和纳税服务局,分别负责税源分析、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服务管理工作;
2009年底,依据征管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规定,设立了光明新区地方税务局和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共有正式干部职工2239人,其中,大专学历574人,占总人数的25.6%;
本科学历1166人,占总人数的60%;
研究生学历274人,占总人数的12.2%;
党员1748人,占总人数的78.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金融保险行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1个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2项费的征管。同时,还负责代收费3项,包括代市水务局征收堤围防护费、代市总工会征收工会经费和代省地税局征收在深省属企业社会保险费。目前,全局管辖纳税户58.69万户,比机构成立初期的12万户增加了近4倍,其中企业37.29万户、个体20.49万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狠抓税收征管,严格依法治税,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从1995年55.95亿元增长到2009年828.23亿元,年均递增21.23%,15年组织税收收入4710.96亿元。同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狠下功夫,取得良好成效,得到上级机关、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肯定和好评:曾被评为深圳市首届“企业最满意政府部门”,并受到国务院表彰;
2003年被评为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
2005年被评为深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单位”以及广东省地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最满意单位”;
2001年起连续四届被评为深圳市“文明单位”;
全系统2个基层单位荣获省级以上“‘三八’红旗集体”称号,32个基层单位荣获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称号,7个基层单位荣获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称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制定和实施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标准化和计量事业发展规划;
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三) 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 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五) 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
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
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
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违法行为;
承担酒类市场监管职责;
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 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七) 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责任。制止不正当行为价格行为,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八) 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
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实施;
监督管理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的认证行为。

(九) 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责任;
管理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
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十) 按规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争议。

(十一)承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
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

(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
组织制定、发布地方标准和特区技术规范;
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指导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组织监督标准的实施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
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和相关应急救援责任。

(十五)承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负责专利市场的规范和管理;
组织实施专利优惠政策和措施;
依法承担商标、特殊标志和著作权保护相关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监督指导著作权贸易活动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和代理机构工作。

(十六)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维权援助机制;
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
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参与起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责任。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三)组织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以及药品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指导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建设。

(四)承担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责任。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五)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质量抽检和信息发布。

(六)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七)依法监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产品广告。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急管理和产品召回的监督实施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统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各类统计制度,指导、协调各区、各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基本单位统计和基本单位普查。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定期编制国民经济平衡表,核算本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四)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一部署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普查的统计数据。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商业、对外贸易、服务业、民营经济等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处理相关统计业务。

(六)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科技、人口、劳动力、收入、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和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处理相关统计业务。

(七)承担依法管理本市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资料的职责。

(八)依法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林业、城市市容综合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林业、景观灯光、城市市容综合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含公交候车亭和的士停靠站,下同)方面的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指导协调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负责市容整治和城中村环境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

(四)拟定城市维护费(道路部分除外)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五)负责组织实施景观灯光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在人行道上设置报刊亭、早餐车等非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
负责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承担林业资源与林业环境保护责任;
组织开展、指导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监测和评价,发布林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及专项信息;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组织开展林业资源自然生态修复工作;
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指导野生动植物、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森林消防队伍;
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指导、管理森林公安工作。

(九)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

(十)组织开展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林业和城管执法方面的宣教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气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拟订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及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气象行业管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活动,指导、监督各类气象活动。

(三)负责气象资料共享的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气象探测资料和天文观测内容的汇总、分发和交换;
负责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和气象设备计量检查。

(四)负责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
组织气象灾害风险评价和灾害成因界定工作;
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管理公益性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与城市环境、自然生态有关的专业气象预报和公共气象服务,承担应急气象保障服务工作,管理气象信息传播。

(六)负责气候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七)负责发布公益性气象信息、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预报等专项预报。

(八)负责制订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

(九)负责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防雷设施的检测工作。

(十)组织宣传、普及气象、天文科学知识,提高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意识;
开展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口岸办公室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发展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办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报批工作并组织落实。

(三)承担口岸“大通关”协调服务工作,配合推进口岸查验方式和监管模式改革。

(四)负责协调落实往来深港澳之间的客运船舶、直通巴士和国际航班临时加班的口岸通关事项。

(五)负责特区管理线自管口、临时口开设以及巡逻路、隔离铁丝网局部改移的报批工作。

(六)承担协调维护口岸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口岸反恐和应急工作。

(七)负责陆路口岸、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合理使用。

(八)根据市政府的授权,组织实施深港口岸合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法制办公室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统筹协调市政府立法工作;
拟订市政府法治政府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承担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责任以及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

(四)负责集中草拟或委托草拟涉及共同行政行为的、多个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明确以及应急事项等领域有关重要法规、规章草案;
负责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备案及公布;
负责对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六)负责组织清理、编纂政府规章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的外文文本。

(七)办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政府参加行政诉讼应诉;
指导、检查我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八)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研究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法规、规章的建议;
协助市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九)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并向市政府提出有关完善和规范的建议。

(十)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外事办公室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外事、港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组织协调和处理重要外事、港澳工作和涉外活动事务的责任;
承担市委外事(港澳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接待访深的重要外宾、友好人士和来深公务活动的各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管理、组织在深举行的重大涉外活动;
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及港澳事务活动。

(四)负责管理来深采访的外国记者、外国驻深新闻机构和记者。

(五)负责因公出访管理工作,承办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核审批事项;
承办市领导因公出访报批工作。

(六)负责公务护照、出境证明、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为因公出国人员申办外国签证;
审发外国人入境签证通知;
为持外交、公务护照(含官员、特别护照)的外国人员延期和补发签证;
代办领事认证。 

(七)指导、管理与外国驻华使馆及领事机构的交往事宜;
协调处理各类涉外案(事)件;
协调处理我市在境外人员和机构的领事保护工作;
协调处理在深外国人管理重要事项。

(八)负责深港澳政府间的联络及合作事务安排,官方、半官方交往及深港澳边境事务;
完成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港澳办交办的港澳相关工作任务。

(九)指导、管理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省州(县)以及友好基层单位的交往工作;
负责荣誉市民的授荣、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和涉港澳宣传以及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
组织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的教育培训。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台湾事务办公室 

1.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
提出本市对台工作有关建议。

2.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市直各部门和各区的对台工作,指导、管理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及其他社团组织的涉台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对台经贸工作。

4.协调指导深台两地文化、教育、科技、新闻、卫生、体育、妇女、青少年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5.协调指导对台宣传、涉台新闻报道和涉台教育工作;
承担有关涉台事务新闻发布工作。

6.承担与台湾各党派、政治团体的联络、交流工作。

7.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
协调深台两地的“三通”工作。

8.承担市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管理、民防(含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下同)和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突发事件应对、民防和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应急管理及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拟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民防专项预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谱;
拟订全市应急专用物资保障方案和应急装备配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完善应急平台。

(三)承担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和指挥责任;
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事后评估和善后处理。

(四)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信息的综合、分析、上报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应急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演练;
负责组建并指导训练民防专业队伍;
组织检查、监控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和重大事故隐患。

(六)负责民防管理。会同军事机关确定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民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规划并参与建设战略疏散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

(七)按规定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防工程立项管理;
配合有关部门对民防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依法对民防公共工程、设施和专用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管理与维护工作。

(九)依法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和重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组织指导地震监测预测工作。

(十)负责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或参与较大以上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十一)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民防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法制教育;
指导应急教育基地建设管理。

(十二)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金融发展、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推进深圳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建设;
指导、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促进金融发展。

(四)负责联系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维护金融秩序。

(六)完善深圳金融业整体布局,加强对金融功能区的服务指导;
协调开展深港金融业交流,促进区域金融合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
承担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行政服务大厅的管理与服务;
制定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进驻单位为企事业单位和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为进驻大厅单位顺利开展工作搞好协调和服务;

(三)积极推进行政服务大厅的电子政务建设;
组织进驻行政服务大厅单位的行政审批办证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应用及维护管理,提高审批办证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行政服务大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环节,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检查、督促行政服务大厅进驻单位为市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优质服务;

(五)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办事指引,介绍办文办事规范,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服务的投诉,接受有关建议;
负责对重大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督导和协调;

(六)统一组织对大厅进驻单位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对工作人员的考评结果作为原单位对其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档案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结合本市实际,起草档案法规,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开展档案法规宣传并组织实施;
组织档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三)接收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征集境内外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名人档案、地方特色档案、声像档案、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等。

(四)参与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接收管理全市10层以上,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投资五百万元以上建筑工程和所有市政、公用及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档案。

(五)承担全市重大政务、外事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全市重点市政工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声像档案的形成和保存。

(六)整理、保管和研究编纂馆藏档案资料;
配合有关部门利用档案资料开展社会公益事业。

(七)制订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和规范;
对全市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归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八)负责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组织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九)检查、指导全市档案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信用档案、规划档案、土地管理档案、产权档案、环保档案、水务档案等各类专门档案工作;
监督、指导档案学术团体及档案中介活动。

(十)建立完善与企业之间的对话沟通制度,指导企业进行档案管理。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市无线电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拟定本市相关政策、法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维护全市无线电波秩序,管理全市电磁环境,协调处理本市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三、负责全市范围内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管理,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四、依法查处全市设置、使用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
查处有害的无线电波干扰,保障重要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 

五、负责全市无线电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研制、生产行业的管理;
负责销售行业的监管;
负责无线电设备进口的管理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审查;
对本市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产品型号进行管理。 

六、负责深港边界地区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及过界车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
负责承办外国驻深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人士在本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的管理。 

七、指导、协调无线电监测和涉外无线电管理的有关事项。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消防局 

消防局是深圳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防火监督管理和建筑审核工作的职能部门。支队内设4个处:指挥处(正处级)、政秘处(正处级)、防火处(正处级)、建审处(副处级);
下设8个大队(副处级):特勤大队、福田大队、罗湖大队、南山大队、盐田大队、光明大队、宝安大队、龙岗大队。机关和各大队总共设24个职能科室(正科级)和39个基层中队(正科级),总编制数为1624人。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加挂“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牌子)为深圳市公安局内设的副局级直属单位。支队内设指挥处、政秘处、车辆管理处3个正处级机构和交通管理处、交通科技处2个副处级机构,下设机动、侦查、高速公路、口岸、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宝安、龙岗、光明、坪山,12个副处级建制的大队和拯救中心、科研所、训考场3个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全支队设22个科、6个车管分所、3个事业单位和69个中队共100个科级机构。

支队编制2007名,其中行政编制1939名,事业编制68名,雇员编制11名。现实有人数2154人,其中10名职工。领导职数:副局级2名,正处级7名,副处级29名,正科级139名,副科级169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制定全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补助基金及家属统筹医疗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参保方案。

三、负责上述各险种基金的征收、待遇审核、支付、服务工作;负责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四、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并监督用人单位对其非参保工伤员工按规定偿付工伤待遇;负责参保员工的工伤救治和伤残康复管理。

五、负责因病、因(公)工受伤人员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评定的管理。

六、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管理。

七、负责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增值。

九、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保险档案等。内设14个处室和直属单位,下设7个分局和19个社保站。全市社保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机关行政后勤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市直机关的实际,研究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事务管理与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三)负责管理市直机关主要办公区及其管辖范围内住宅区的环卫、绿化工作,协肋有关部门做好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办公地点和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四)负责管理管辖范围内市直机关行政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和监督及财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直机关汽车的定编与更新初审以及市领导工作用车和机动车辆的调配、管理工作;
负责市直机关车辆专用牌号发放和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市直机关通勤用车的安排调配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市直机在主要办公用房和市领导住宅提出规划意见,协肋有关单位组织建设,并负责分配;
负责物业的管理和维修以及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申请、报建等工作;
负责管辖范围内周转房的管理。

(七)负责我市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指挥机关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八)负责外宾赠送给市领导人的礼品管理工作。

(九)参与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推动后勤管理科学化、后勤服务社会化。

(十)负责市直机关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生产管理等工作。

(十一)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大型会议的有关会务和市领导、 市直机关日常办公会议场的管理、安排、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服务和物资供应;
负责市委、市政府副秘 书长以上,市人大、市政协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退休后的保障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在市委大院、市民中心办公的各部委办局以及市政协、纪委的报刊、信件及机要挂号件的收发工作。

(十四)管理所属范围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安排市领导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文化体育活动。

(十五)办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建筑工务署 

1、负责除水务、公路以外的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市政府的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采购中心 

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是2002年10月成立的直属市政府的专职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负责市本级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中心编制60人,内设五个部,其中综合部主要负责内部管理,采购一部主要负责受理采购申报、制作标书工作,采购二部主要负责开标、评标工作,采购三部主要负责协议采购执行工作,网络信息部主要负责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的开发、维护及管理、专家库、供应商库、档案库管理、质疑处理、统计工作

【篇五】2023政府市政协部门


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3楼
市司法局
惠州市下埔路22号市移民办惠州市南坛北路麻喳吓9号
市地税局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中段(石湖苑对面)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惠州市江北三新南路2-1号市疾控中心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交通大厦旁)市农业局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6楼市总工会惠州市行政中心五号楼8楼市财政局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16号小区市人防办惠州市长寿路
26号
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台湾事务局)
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2楼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惠州市文明一路交通大厦1、8、9楼市公路局
惠州市惠城区西堤路12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三新北路
市卫生局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疾控大厦10楼市海洋渔业局惠州市麦岸路2号市政法委

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1楼
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1楼市工商业联合会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1楼市水利局惠州市江北5号小区
市体育局惠州市江北体育公园综合楼二楼市各民主党派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四号楼7楼市残联
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四号楼负1楼
惠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22号金城中心601#市委组织部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0楼市妇女联合会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市人口计生局惠州市南门横街15号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惠州市鹅岭南路60号
市爱卫办惠州市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4号楼
市人大办公室
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4、5楼
2808235216700022325422536009209322228730082808831280852528816992230200
28089072818292,2892233
22488882789395283306322758312808055280873528088492846871280740728097752808556010-8767197087671810
281208928082482225444238198828083702808080

市社科联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委宣传部


市教育局
东江盐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
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投资服务中心市文联东江航道局市纪委市房管局市广电台团市委市国资委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市委统战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局
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地震办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流渔办市旅游局
市民政局
惠州市行政中心三号楼4楼惠州市下铺路16号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1楼惠州市麦地路2号惠州市桥东路38号惠州市下埔大道20号惠州市南门路45号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33号小区惠州市下埔大道6号惠州市行政中心五号楼2楼惠州市江北20小区公安大楼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惠州市行政中心五号楼1楼惠州市麦地路40号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2楼惠州市江北校园东路房产交易大厦惠州市鹅岭南路29号惠州市行政中心五号楼8楼
惠州市下埔路24号投资管理大厦8、9、10楼惠州市桥东路南六巷23号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一号楼13楼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四楼惠州市江北方昌路33号
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六号行政中心五号楼七楼惠州市仲恺大道口岸新区惠州市市行政中心5号楼113室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三楼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2楼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负一楼
惠州市环城西路80号三号楼(原市府下院)惠州市云山西路6号行政中心一号楼3楼
28907072117398,2117631
280891122863812231315216733122316492789611210745728087992829930-6833028272232808452227543528082652898608,2898610
202022228092552117198,21178802234547,2233616
28089062808823218051328922062629385,2779136,2778280848128083612808234280848222307012808727



市委办公室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8楼市人民银行惠州市麦地路28号之二市交通局
惠州市江北文明路交通大厦共青团惠州市委员会惠州市行政中心五号楼八楼
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广东省惠州市江北市行政中心5号楼1楼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3号楼4楼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惠州市长寿路23号一、二楼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3号楼4楼市政府办公室江北行政中心1号楼5、6、7楼市监察局市江北云山西路六号行政中心一号楼12楼市信访局市江北行政中心侧门
市接待处
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行政中心1号楼1楼市园林管理局(西湖管理局)惠州市下角南路园林大楼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惠州市下埔惠沙堤6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市下埔大道24号投资管理大厦
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市社调队)
惠州市云山西路6号行政中心4号楼1楼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惠州市环城西二路80号(原市政府下院)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江北三新北路市劳动保障大楼3—5楼市惠州日报社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惠州日报社市中心人民医院

惠州市鹅岭北路41号
市第二人民医院
惠州市下角菱湖二路17号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惠州市南坛南新路16号惠州学院广东惠州市演达大道46号

市委老干局
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行政中心一号楼1楼市安监局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三楼市物价局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2楼市仲裁委惠州市长寿路23号市环保局惠州市下埔横江三路4号
市审计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四号楼8楼
市政协办公室
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5楼
28080792380861282968128092552808452289070721838562892025280887528087062808129289230622385602102965216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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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2023政府市政协部门

一、法治、平安创建
1.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孟子 2.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 3.先生事业不可量,惟用法律自绳己——韩愈
4.法律行随手,诗书坐满箱。老来须向学,多病喜平康——陈襄 5..家有常业,虽饥不饿;
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子
6.言非法度不出于口,行非公道不萌于心——杨炯
7.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

二、文明创建
1.不学礼,无以立 ——孔子
2.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孟子 3.惟贤惟德,能服于人 —— 刘备
4.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
不耻禄之不伙,而耻智之不博——张衡 5.静以修身,俭以养德——诸葛亮 6.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荀况 7.人有礼则安,无礼则危——礼记


三、党风廉政
1. 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己身——桓宽 2.但得官清吏不横,即是村中歌午时——宋.陆游 3.智者不为非其事,廉者不为非其有——汉.韩婴 4.贵尔六尺身,勿为名所驱——唐.柳宗元 5.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明.于谦 6.出污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周敦颐 7.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孔子 8.朗如日月,清如水镜 ——唐·杨炯 四、党建
1. 九秩党旗红,笑唱南湖风。情洒西柏坡,霞映北京城——毛泽东 2.东方欲晓,莫道君行早。踏遍青山人未老,风景这边独好——毛泽东 3.红军不怕远征难,万水千山只等闲——毛泽东
4.大风起兮云飞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安得猛士兮守四方——刘邦 5.宝剑锋从磨砺出 梅花香自苦寒来——唐·舒元舆 6.手持三尺定山河,四海为家共饮和——清·洪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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