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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贪污感悟

发布时间:2022-06-01 15:54: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贪污感悟,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贪污感悟

贪污感悟6篇

【篇一】贪污感悟

篇一: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忏悔录列入反腐“任务清单”

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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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25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头版新闻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记者李劲峰、陈尚营、李斌)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推出“忏悔录”的全新栏目,刊载官员悔过书,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这项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目前,中纪委已汇编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的忏悔录。今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列出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清单”,其中包括: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自悔自新,警示他人。

“新华视点”记者对多名落马官员的悔过书进行了梳理和跟踪采访。

悔过书的三大类型

在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栏目中,江苏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辽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二人的忏悔书先后被刊载。回顾个人经历、反思贪腐原因,是这两名厅级干部忏悔的主要内容。同时,与忏悔书配合的案件反思报道,披露了“滥发索要奖金”“影视业潜规则”等细节,让读者感到震惊和唏嘘。

从上世纪末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反省的悔过书,到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剖析“玉”与“欲”的忏悔陈述,以及湖南株洲一名处级干部文采斐然的反思,形形色色的各类悔过书成为落马官员交代违法问题,表明认罪态度的重要材料。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综合林林总总的官员悔过书来看,交代问题、剖析动机、反省告诫、提出诉求,往往是悔过书、忏悔录内容中常见的“四要素”。由于官员是抱着系统梳理自身问题而写的文字材料,因此,悔过书在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反思官员贪腐动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记者梳理一批官员悔过书发现,贪官们回顾首次收受他人财物,及至后来发展成违法犯罪的全过程,总结原因主要包括:自身放松政治理论学习、长期不能接受监督、忽视了世界观改造、没有加强廉政修养等。

按照作者的核心心理诉求,悔过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博取同情型。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曾忏悔道“我家祖祖辈辈是农民,我是农民的儿子”;
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的浙江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在悔过书中称,“我16岁高中毕业后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起早摸黑,蚂蟥蚊子叮咬,劳动一天也只挣几角钱”。

据基层纪检干部介绍,不少落马官员在悔过书中将贫困、草根的身份抛出来,把苦难的过去剖白给公众看,既有痛定思痛的原因,也在不少程度上存在博取同情、寻求宽大处理的心理。以至于“我是农民的儿子”,成为不少官员忏悔书高频使用的开头。

高调表功型。一些官员在忏悔书中会着重描述“辉煌业绩”,展示“功臣犯错”的形象。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在忏悔书中说道,“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
史联文也在忏悔书中高调表功,“做了很多前人没有做成的大事”“辽宁广播电视台的改革成为全国同行业的一面旗帜”。

告诫建议型。还有一些官员在悔过书中,主动将自己当反面教材,并结合堕落经历,提出建议告诫后人。倪发科在悔过时告诫“身边工作过的同志”,“慎独、慎行、慎交,要以我为鉴,不要让我的悲剧在他们身上重演”;
史联文则在忏悔录中,从干部使用、与商人打交道、注意圆滑人、对待身边人四个方面,对其他领导干部提出建议。

写悔过书三大心态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官员写下悔过书,主要集中在纪委双规、反贪侦查、法庭陈述、监狱服刑等时期。尤其是在纪委双规或反贪侦查期间,这些官员在短时间内,面临从台上光鲜到仓皇落马的巨大人生反差,不少人会选择以悔过书的方式

系统交代违纪违法问题。

心态一——尘埃落定后的彻底解脱。

有检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介绍,不少贪腐官员在多年受贿敛财的过程中常常提心吊胆,害怕被调查落网,惶惶不可终日。因此,当真正接受调查时反倒因“尘埃落定”而获得平静。这类官员往往会通过写忏悔书,将违纪违法问题一股脑说清楚。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原管委会主任沈和新贪污受贿金额超过1200万元。他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不仅主动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在悔过书中写道:从受贿至案发的8年多时间里,自己一直生活在不平静、不安稳中,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被查处后,心情反倒轻松了一些”。

心态二——排解惶恐争取尽早解脱。

一位基层纪委干部介绍,在办案期间,落马官员除了需要接受询问和调查,大量时间处于高度紧张或空虚之中。一些人就会借助写悔过书,系统回忆和梳理其违法问题和心态,争取交代清楚,尽早解脱。

心态三——心存侥幸企求网开一面。

还有一些落马官员心存侥幸,在悔过书内容中避重就轻,企图让组织网开一面,给予宽大处理避免进入司法程序。一旦被起诉后,这类官员即便写下悔过书,也容易找出各种理由来翻供。

南京江宁区水利局原局长徐亮因受贿问题接受纪委调查时,写下悔过书“情真意切”地反思自己“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只怨自己,只恨自己”。在法庭审理时,却全面翻供,极力否认受贿。经多次开庭和质证,徐亮受贿290多万元,及其妻子与证人串通翻供情况被查明,徐亮被判刑13年。

一位基层纪检干部告诉记者,对于腐败官员的调查和处理,是在掌握大量事实和缜密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的,不可能出现涉案者写下详细的悔过书,就简单给予党纪处分完事的情况。

谨防“投机性悔过”

一些受访的司法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介绍,贪腐官员在接受调查或者入狱改造期间,纷纷选择写“悔过书”的重要动因,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悔罪”可作为判决时从轻量刑和减刑表扬加分的考虑情节。

全国法院从2014年起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湖北省法院系统一位法官表示,官员若在双规或者司法调查过程中写“悔过书”,对所犯罪行进行承认和反省,对于最终减轻量刑会起到积极作用。

悔过书的公开警示教育功能作用,在纪检系统也一直备受重视。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列入2015年的工作任务,且提出要深入剖析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用好用活反面教材,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用好忏悔录这个反面教材,通过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自悔自新,现身说法,将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说。

江苏省委在巡视整改情况通报中提及,在省委全会印发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13名省管干部悔过书,以案明纪,引导领导干部引以为鉴、吸取教训。云南彝良检察机关收集整理89份《悔过书》,并结合悔过书内容在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安徽省一位基层官员表示,每次看到官员的悔过书,都会不自觉地对照一下,因为很多“悔过书”反映的很多情况都是在工作中容易遇到的,“例子很具体,很容易类比,对公职人员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表示,判断官员是否确切悔过,除悔过书外,

更应看重其悔过行为是否确切、深刻,是否真正深入反省“触及灵魂”。在减刑的驱使下,有些官员将“悔过书”仅仅当成逐利之举,产生八股化、空洞化之风,甚至出现公然抄袭等现象。这种“投机性悔过”需要甄别和警惕。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说,从预防腐败的角度来看,有关方面从落马官员心路中总结其以权谋私所利用的制度缺陷和漏洞,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对于从根本上反腐具有实际意义。

篇二:“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作者:熊志

在奥古斯丁那里,“我忏悔故我在”,落马官员们把它转化为,“我忏悔故我的政治命运可能还在”。在这种功利赤裸的转换中,我们从没有看到良心的位置,和赎罪的叩问。

“私念像精神鸦片,麻痹了我,使我灵魂出窍,闯下大祸;
私念像脱缰的野马拉着我奔向深渊??”

不用搜索,不用浪费多少脑细胞,估计你也能很快大致判断,讲话者为何身份,讲话背景是什么。

是的,这是南京原市长季建业的悔过书。高墙内外,落马官员摇身一变,之前夸夸其谈廉政建设,而今声泪俱下现身说法,季建业不是第一个,亦非最后一个。

日前,有媒体报道提及,至少53名落马官员进行过公开忏悔,其中,近六成人发表自己的贪腐史,剖析个人贪腐原因;
有14人“我是农民的儿子”开头。

虽然不少忏悔者告别了官场生涯,但成为标配的悔过书,已构成另一种的官场话语。那么,从大数据的角度看,作为一种独特且自成一体的话语体系,用大数据的思维分析来看,落马官员的忏悔,到底有何规律?

分析之一:高频词汇同质化 在小说《安娜?卡列尼娜》的开头,托尔斯泰这样写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

但不幸的家庭各不相同。用这句话的前半句,来套用落马官员自陈的堕落缘由,再合适不过。

浏览落马官员的忏悔书,你总能发现,他们坠入深渊,要么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要么是在“金钱(或者美色)的诱惑面前失去了抵抗”,或者是“脱离了组织生活”,“法律意识淡薄”。防线一松懈,自然而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或“拜金主义”乘虚而入。

此外,信仰、纪律、底线、廉洁、信念,这些词汇更是信手拈来。这些饱含德化色彩的词汇和概念,官员在位讲,落马也讲,在源头上,它发轫于党纪党规的思维模式。这可以看做一种呼应,有无反思效果姑且不谈,除去话语使用上的惯性,其中的一些功利因素不可忽视:官员的不少忏悔会写在双规期间,大谈德化话语,意在将问题限定在党内处分层面。

2012年03月23日,湖北黄石的《东楚晚报》以头版整版篇幅,刊登了一份当地落马官员袁小安撰写的“悔过书”,一时成为网络热点。不过,该报电子版很快就删除了头版内容。

官员忏悔在词汇使用上的同质,还不止于此。正如媒体盘点的,“我是农民的儿子”成为不少落马官员钟爱的开头,比如,原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曾忏悔道,“我家祖祖辈辈是农民,我是农民的儿子”。虽然“农民的儿子”后来“忘记了党的培养”,“走上了歧路”,不过,这个草根出身的身份抛出来时,博取同情、呼求宽大的动机,并不难看出。

分析之二:八股体例套路化 “忏悔体”的套路化,不仅体现在遣词造句上,还体现在悔过书的谋篇布局上。不妨看看官员的忏悔录,其结构,多数是三段论式的。

第一部分,落马官员通常会“痛说革命家史”,从自己是“农民的儿子”讲起。如果不是“农民的儿子”,那也无碍,有一个凄苦的经历,也够了。比如前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当庭忏悔时,就强调自己的孤儿经历。总之,尽量把自己步步爬升的曲折展现出来,将苦难的过去剖白给世人看,对接底层的怜悯和共鸣。

有的官员被剥脱了政治生命,有的甚至剥脱了“同志籍”,这些官员“向何处去”?自述家史的艰辛,在这里,有一种回归底层的意味。回不回得去,群众接受不接受,另当别论,动机摆在那里,姿态已到位。就好像一个盗窃被抓现行的小偷,你还没开始批评,他就痛哭流涕地诉说生活的艰辛和人生的苦难,总有点让人狠不下心的味道。

道尽艰辛,忏悔往往进入第二层面。如何丢掉信仰,如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在各个位置上怎样贪污腐败堕落,吃拿卡要,收了谁的钱,竹筒倒豆子地讲出来。理论上,悔过书中有没有这些内容,事实都会被严查,写进判决,对外公开。不过,交代腐败史的环节却鲜有官员省略,哪怕是记流水账,也要交代清楚,聊表“诚意”。

用媒体的话来讲,“痛说革命家史”之后,往往是“狠斗私字一闪念”。要忏悔就要道歉,向谁道歉,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对不起“党和人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领导的信任”,欺骗了“群众的感情”。面向未来,在今后,一定要“痛改前非”、“洗心革面”。

从过去讲到现在和未来,以时间为轴,官员忏悔完成了毫无保留的“交心”。当然,具体到各个落马官员而言,交代的过程可能有所打乱,甚至有所省略,但套路却如出一辙。

分析之三:忏悔模板标准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文本格式:

我出身××(可以是“农民的儿子”,可以出身贫寒??),从小××(吃苦耐劳的成长史一定要再现),经过××努力,成为公务员??

担任××以后,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或者“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廉政词汇要活学活用,大谈信仰丢失准没错)??先后收了××(谁)的××(多少钱)??

我对不起××(党和人民,或者领导,或者组织),我××后悔(形容词要用得浮夸,比如痛心疾首就比追悔莫及有力),今后,我一定××??

2007年7月11日,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张绍仓当庭悔过,然而记者发现,其悔过书和《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在2007年5月29日以《“我的错误是在无监督约束下发生的”》为题刊发的悔过书有几处雷同。

这样的文本,可以套用到所有落马官员身上,贪官忏悔,等于在做填空题。

所以,在这块土地上,忏悔是出奇地容易,且随时进行,尽管它是廉价的。

分析之四:语言战术表功化 真正给忏悔打上个人印记的,往往是各自夹带的私货。

夹带私货的手法,不限于“农民的儿子”开头。比如,张曙光在二审的忏悔中说道,“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说完贪腐历史,不忘高调表功,潜台词呼之欲出。

2014年10月17日,张曙光及其辩护人表示,他为中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这一请求并未被认定为立功。

当然,并不是所有官员,都讲完问题直接讲成绩,赤裸裸表功,更多的忏悔,是将问题和成绩巧妙地糅杂在一起。比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就谈到,“本应

篇三:巨贪许迈永悔过书里的无知之幕

巨贪许迈永悔过书里的无知之幕

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行严重,2011年7月,被执行死刑。近日,《检察日报》公开其悔过书全文。许在文中描述了他从一个穷人家孩子到一个巨贪的心路历程。

许迈永的悔过书,并无多少新意,仍然是“辜负了组织培养”、“错树了世界观、人生观”、“放松了学习和自律”那一套。这种格式化的悔过书,看不出有多少悔过的真意,而且,到了贪污受贿两个多亿直至身陷囹圄后再悔过,又有什么意义?

但是,千万别把这悔过书当垃圾一件,不屑品读。许迈永自白如何走上贪腐之路、如何大肆贪污受贿的很多事实,事实上撩开了官场后台之幕,为认识官场、认识反腐、认识社会的很多现象提供了一个窗口,也让人生出很多思考。

许迈永交待,他是炒房一族,但他不自己出马,不自己出钱,而是通过商人买进售出,坐享其中所得。他的炒房总收入达到500万元。参与炒房的人,当然希望房价走高,但不是所有人,都有能量,有手段推高房价。之前,分析房价为什么狂飙时,多指责地方政府为了财政收入,为了gdp政绩,也有人剑指贪官炒房,可拿出的证据有限。许迈永自白提供了铁的证据。

参与炒房的官员到底有多少?为什么抽天价烟的房产局长周久耕,看到有楼盘降价时那么气急败坏,喝令不许降价?为何有地方官员那么“真诚”地欢迎炒房者进入,甚至许诺“赔了算当地政府的”?为什么

炒房者都那么义无反顾,一出手就拿下几十套几百套房子?原来他们早就吃透了中国房地产的本质──有大量官员炒房,有什么可担心的,官员能让自己亏本吗?当然也不难明白,中国的房地产调控为什么那么难,各项政策为什么都被化解,抑制投机的措施总是遭到那么强烈的抵制。

许迈永分析自己为何走上贪腐之路时说:“随着我到外地出差、出国的机会越来越多??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的轨道。”都知道领导外出考察、学习的机会多,早在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就显示,干部公费出国年消耗就达3000亿元,而之后,出国学习考察之风更是愈演愈烈。花钱让官员考察,学到了什么呢?从许迈永身上可看到,没有学到先进的理念、先进经验和技术,倒是让自己越来越讲究享受,走上贪腐之路。这官员出国考察经费,还要一年比一年涨吗?

许迈永还说:“组织上也给我敲过警钟,但我没有清醒,不是去改正,而是去掩盖,继续去犯错误。”贪官的悔过书否定“警钟”的意义,还想用悔过书来作反腐“真经”,是不是有些好笑?事实上,那些贪腐的官员,谁不知道贪腐的性质,问题是,在他们眼里,贪腐的真正问题是被抓,没被抓就算不上贪腐。反腐,还得从权力监督和制约上下真功夫呀。

“即使出了事,组织上查,也会有人替我挡一下”,这是许迈永大胆贪腐的心理支撑之一。在长达十多年时间里,对许迈永违纪违法的举

报不断,但是,他都安然无事。他是怎样屡次过关的?对他庇护的都是谁?官官相护到底有多严重?这些,都在公众心里深深地打上了问号。

“权房交易”的典型样本--巨贪许迈永1.98亿贪腐之路

以合股、干股等手段,在房地产市场中疯狂捞取巨额利益;
用手中权力违规为开发商“服务”,赚取巨额回报;
个人不出钱或者少出钱,“炒房”获取高收益??贪腐近2亿元!令人瞠目的数字背后,暴露出一个巨贪利用房地产市场进行“权房交易”的堕落之路。

5月12日,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因受贿1.45亿余元,贪污5300万余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被宁波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玩转”资本运作:走上靠房地产暴富“捷径”

许迈永,曾任浙江萧山市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

发达地区、敏感岗位,手握重要权力,在这些年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许迈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地产运作中“摸爬滚打”,用看似走市场路子、实则以权谋私的手段,走上了暴富“捷径”。

据检察机关调查,许迈永第一次利用房地产牟利是在1995年,其远房表弟许飞跃看中了萧山市一块土地,时任萧山市委常委、副市长的许迈永为其打招呼拿到开发权,结果许飞跃一倒手,就赚了300万元,许迈永分得150万元。许飞跃此后在多个项目中得到许迈永的关照。尝到甜头的许迈永从此一发不可收。调查显示,许迈永从许飞跃手中拿到的好处多达2000余万元。

1998年,时任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许迈永向杭州汇丽绣花制衣公司董事长高某某借钱,以投资款的名义投入1900万元到香港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利用这笔钱,许迈永开发了多个项目,除了小部分收益上缴国库外,大约1500余万元转入个人手中。

2000年12月,许迈永设立了杭州瑞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形式上,由许迈永任董事长的国有企业杭州金港公司出资10%,汇丽公司和浙江通策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90%,实际上除了金港公司投入注册资本100万元之外,其他两家公司900万元的注册资本均在验资后抽回。许迈永和两家公司的老板约定,瑞博公司90%的股份归许迈永所有。2002年,金港公司10%的股份也卖给了许迈永。经评估,2002年,瑞博公司资产已经增值近4000万元。许迈永利用金港公司这个平台,贪污国有资产达5300万余元。

检察机关调查表明,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主政西湖区的许迈永帮助高某某出资设立的香港汇俊控股有限公司取得西湖区三墩镇29号地块,对方承诺给许迈永20%干股。由于资金等原因,高某某一直想把这个项目转手。但许迈永非常看好这个项目,反对转让。后来在没有告诉许迈永的情况下,该项目被卖掉,剔除原来的成本,几乎没什么利润。许迈永非常生气,大骂高某某,因为按他估算,这个项目正式销售至少能获利一个亿。在2007年5月,许迈永以炒股为名,向高某某“借”了2000万元。

违规操作:为开发商办事“换房换钱”

许迈永所处职位,手中牢牢掌握着房地产开发的管理权,他深知这个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财富效应,除了在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中巧妙“运作”,他还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公然违规操作,为开发商办事,换房换钱。

“阳明谷”,位于风景优美的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背倚五云山,相邻云栖竹径、九溪烟树等著名景点,原属旅游项目,实际却开发成了主城区中的高档排屋别墅。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许迈永曾以“亲属购买房屋”为由,授意国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以优惠价格出售给其“亲属”一套排屋,明显低于市场价86万元。2006年,国都控股开发的“阳明谷”想变更土地性质,从旅游用地变身成为住宅销售,许迈永遂出面帮助其解决。

2002年8月,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科技学院老校区102亩土地使用权被用于开发西湖科技产业园项目。许迈永帮助坤和房产公司拿到了这个项目,并许诺将省属高校才能享受的人民币1亿余元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奖励给开发该项目的公司。该公司董事长为感谢许迈永的帮助并求得其继续关照,许诺送给许迈永2000万美元,先后8次将共计830万美元汇至许迈永指定的香港银行账户。

据检察机关调查,萧山开氏集团短短几年内,成为萧山的骨干企业,也是许迈永“主动服务”,一手扶持的结果。该公司董事长项某某在西湖区开发的好几个项目都是许迈永亲自带他去考察商定,如西溪锋尚、西港新界等。

篇四:贪官的悔过书: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

贪官的悔过书: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

2011年12月13日 09:26:47

来源:
检察日报

新华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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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钱不情愿,想交代又不敢,江苏启东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沈和新受贿后恐慌不安——

忏悔人:沈和新

原任职务: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触犯罪名:贪污罪、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1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沈和新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万元。

犯罪事实:2003年至2007年,沈和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设立假合资企业、违规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手段,贪污公款827.25万元;自2002年至2010年初,在土地出让、房屋拆迁以及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所送钱财共计458.1万元。

新闻背景:这是沈和新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写下的悔过书。

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贪欲逐渐增强

我是一个农民的儿子,兄弟姐妹四个,我是家里老大。我15岁那年父亲生病,21岁那年父亲病故,母亲把我们抚养长大成家。上学期间,我利用星期天和寒暑假,去砖瓦厂打工赚钱,供弟妹上学,为母亲分担一点责任。

1992年,我入了党。我先后担任过启东市聚南乡党委书记、王鲍镇党委书记、启东市计经委副主任,从2004年起任启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07年7月任启东市人大常委会督导员。回顾自己的成长道路,我深深地感到,如果没有组织的关心,就没有我今天的发展。

2002年8月,组织上派我到启东经济开发区担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到职

后,我在招商引资、培大扶强现有企业,以及抓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使开发区的面积从原来的3.6平方公里扩大到如今的25平方公里,引进企业200多家,财政收入从2002年的200多万元增至2009年的5亿元。

但是,我因为忙于工作而放松了学习,进而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结果是手中的权力大了,贪欲心也强了,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样的教训,真是刻骨铭心啊!

在三种心态的驱使下滑向犯罪深渊

分析自己走上犯罪道路时的心态,归纳起来有三种:

二是失衡心态。我在上世纪80年代就经商办企业,起步比别人早,规模比别人大。可是从政以后,自己手里的企业没有了,手里的钱也不如人家多了,尤其是这几年有的人通过搞房地产赚得盆满钵满。于是,吃亏的心态、失衡的心理逐渐产生,随即萌发了“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想法。

三是崇尚权力的心态。当年我在办企业的时候,经常遇到办事得要表示表示的潜规则。印象最深的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为办理进出口经营方面的事情,我前后花了一年多时间。因此,我产生了有权好办事,有了权力就能去做一切事的想法。

上述三种心态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交织的,有时同时存在。例如,我在启东经济开发区工作期间,企业来投资、选地,老总来找我办事,我在运用手中权力帮他们办事的同时,也不忘收受他们的贿赂。我想,在开发区工作,经常是一天工作10多个小时,这么辛苦,可一年到头工资奖金加起来还不超过10万元,

不如原来办企业做一个订单。我又想,现在不搞点钱,将来女儿、儿子出国费用怎么办?他们结婚怎么办?最起码要给儿子留一点以后的经商启动资金。现在人家主动表示心意,我为什么不拿?

这些年一直生活在恐慌之中

从我收受贿赂至案发前的8年多时间里,我一直生活在不平静、不安稳的日子里,晚上睡下只要想起收了人家钱的事,心里就发愁;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想到自己已经两次被组织谈话,心里更是发抖。

8年多来,我的内心一直充满着矛盾和纠结,把受贿的钱退还给人家,自己心里不愿意;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自己又不敢。因此,这些年,我是一直生活在恐慌之中。现在被查处后,虽然也知道即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但是心情反倒轻松了一些。

我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现在总结起来有三点教训:第一,不要耍小聪明,心存侥幸。为了表白自己的清正廉洁,我把逢年过节收受的一些为数不多的小额钱财上交廉政账户,以此掩盖收受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抢在组织审查自己的问题之前,与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第二,在组织查处自己的问题时,不应该避重就轻。第三,在自己的错误面前,不应该患得患失、怕这怕那。一个人既然已经做了错事、犯了错误,就要敢于承担责任,勇于改正错误。回想自己在错误面前,忧心忡忡,怕这怕那,害怕自己一旦坐了牢,辛辛苦苦从政10多年的功劳全没了,和睦美满的家庭全完了,自己的这一辈子也就结束了,于是就有了上面所讲的错误态度。

在办案检察官的教育帮助下,我不仅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是多么的严重,而且明白了认罪服法才是自己唯一的出路。现在,我决心放下包袱,正视现

实,从沉痛的教训中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做到好好改造、好好学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徐德高)

篇五:贪官忏悔有博同情有想减刑 悔过书现抄袭现象

贪官忏悔有博同情有想减刑 悔过书现抄袭现象

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推出“忏悔录”的全新栏目,刊载官员悔过书,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这项举措引发社会关注。目前,中纪委已汇编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的忏悔录。今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列出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清单”,其中包括: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自悔自新,警示他人。

贪官忏悔

内容基本具备“四要素”

在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栏目中,江苏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辽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二人的忏悔书先后被刊载。回顾个人经历、反思贪腐原因,是这两名厅级干部忏悔的主要内容。

从上世纪末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反省的悔过书,到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剖析“玉”与“欲”的忏悔陈述,形形色色的各类悔过书成为落马官员交代违法问题,表明认罪态度的重要材料。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综合林林总总的官员悔过书来看,交代问题、剖析动机、反省告诫、提出诉求,往往是悔过书、忏悔录内容中常见的“四要素”。由于官员是抱着系统梳理自身问题而写的文字材料,因此,悔过书在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反思官员贪腐动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记者梳理一批官员悔过书发现,贪官们回顾首次收受他人财物,及至后来发展成违法犯罪的全过程,总结原因主要包括:自身放松政治理论学习、长期不能接受监督、忽视了世界观改造、没有加强廉政修养等。

不少落马官员在悔过书中将贫困、草根的身份抛出来,以至于“我是农民的儿子”,成为不少官员忏悔书高频使用的开头。

贪官心态

有些悔过书避重就轻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官员写下悔过书,主要集中在纪委双规、反贪侦查、法庭陈述、监狱服刑等时期。尤其是在纪委双规或反贪侦查期间,这些官员在短时间内,面临从台上光鲜到仓皇落马的巨大人生反差,不少人会选择以悔过书的方式系统交代违纪违法问题。

心态

1

尘埃落定后的彻底解脱

有检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介绍,不少贪腐官员在多年受贿敛财的过程中常常提心吊胆,害怕被调查落网,惶惶不可终日。因此,当真正接受调查时反倒因“尘埃落定”而获得平静。这类官员往往会通过写忏悔书,将违纪违法问题一股脑说清楚。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原管委会主任沈和新贪污受贿金额超过1200万元。他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不仅主动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在悔过书中写道:从受贿至案发的8年多时间里,他一直生活在不平静、不安稳中,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被查处后,心情反倒轻松了一些”。

心态

2

排解惶恐争取尽早解脱

一位基层纪委干部介绍,在办案期间,落马官员除了需要接受询问和调查,大量时间处于高度紧张或空虚之中。一些人就会借助写悔过书,系统回忆和梳理其违法问题和心态,争取交代清楚,尽早解脱。

心态

3

心存侥幸企求网开一面

还有一些落马官员心存侥幸,在悔过书内容中避重就轻,企图让组织网开一面,给予宽大处理避免进入司法程序。一旦被起诉后,这类官员即便写下悔过书,也容易找出各种理由来翻供。

南京江宁区水利局原局长徐亮因受贿问题接受纪委调查时,写下悔过书“情真意切”地反思自己“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只怨自己,只恨自己”。在法庭审理时,却全面翻供,极力否认受贿。经多次开庭和质证,徐亮受贿290多万元,及其妻子与证人串通翻供情况被查明,徐亮被判刑13年。

专家观点

悔过或从轻量刑

一些受访的司法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介绍,贪腐官员在接受调查或者入狱改造期间,纷纷选择写“悔过书”的重要动因,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悔罪”可作为判决时从轻量刑和减刑表扬加分的考虑情节。

湖北省法院系统一位法官表示,官员若在双规或者司法调查过程中写“悔过书”,对所犯罪行进行承认和反省,对于最终减轻量刑会起到积极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表示,判断官员是否确切悔过,除悔过书外,更应看重其悔过行为是否确切、深刻,是否真正深入反省“触及灵魂”。在减刑的驱使下,有些官员将“悔过书”仅仅当成逐利之举,产生八股化、空洞化之风,甚至出现公然抄袭等现象。这种“投机性悔过”需要甄别和警惕。

据新华社

新闻链接

深谙潜规则的电视台长

简历:史联文,男,1952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记者,研究生学历。2009年出任辽宁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2012年4月退休。

犯罪事实:史联文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人民币1140.45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5万元、金条三根300克(价值人民币10.18万元)、江诗丹顿手表1块、鸡血石1块,挪用公款550万元。

判决:2014年7月21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史联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忏悔:一个人的权力太大了,独断专行,他就会运用权力为自己所用,党和人民的利益就被放弃了,失去了宗旨就失去了方向。

【篇二】贪污感悟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 2006 )湘高法刑再字第7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费明仪,男,1945年7月19 曰出生于北京市,满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南国光瓷业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醴陵市龙凤庄22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 2003年11月5曰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辩护人高起群,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费明仪犯贪污罪一案,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曰作出 (2004)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七月九曰作出(2004)株中法刑二终字第 51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人民检察脘代理检察员邹利民、廖芳敏 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费明仪及其辩护人杨章保、高起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巳审理终结。

......

本院经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审理查明的事 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检察机关抗诉提出“原审裁定以费明仪之子与刘 建平有经济往来为由否定费明仪食污国光公司卖房款 84039.78元,属认定事实错误”。

经查,证人方平的证言证明,他为刘建平和费明仪垫付 的购房款,巳经由刘建平于1992年以前分次还清。被告人费 明仪供述是方生(即方平的哥哥)告诉他刘建平巳经替他还 清了欠方平的房款,他没有要刘建平替他还房款。刘建平没 有找他结算房款。还供述自1994年起,其儿子费昭伦即与刘 建平一起做生意,刘建平尚欠费昭伦13万余元。同案人刘建 平供认其欠费昭伦货款,但只3万余元。

本院认为,第一,方平的证言证明购房款已于1992年偿 还,而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1993年10月以后。第二,深圳 南山区福源街南头新苑住宅小区的房子户名是费昭伦,不能 排除费昭伦与刘建平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第三,费明仪 已付购房款50000元人民币、3000美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 其有意向不偿还佘款。第四,费明仪是从方生处得知刘建平 替他还清了欠方平的房款,说明费明仪对此事事先并不明知,而认定费明仪授意刘建平用出售东方花园房产剩余款项偿 8万佘元的证据只有刘建平的供述,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 则,在证据的釆信上应釆纳被告人费明仪的供述。综上,认定被告人费明仪侵占84039.78元系出售东方花园房产剩余款项部分的证据不充分。

二、关于被告人费明仪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月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决定》 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囯有公司、企业或名 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囯家工作人员身份 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 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 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检察机关提取了株洲市财政局1993年6月12日株财囯 资发第227号文件“关于委派费明仪等同志为湖南国 光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囯家股股权代表的通知”证明,被告人费 明仪系受囯家机关委派到公司中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员。

经查,该文件内容是:“湖南囯光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委派费明仪、黄仲娥同志为湖南国光 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代表,并由费明仪同志作为国 家股股东代理人行使审议、选举、表决等各项权力。国家股

股权代表,应按照《股份制试点企业囯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股的权益,承担公司国有资产保 值和增值的责任,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授权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报告工作。”

另查明,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发77 号“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即《国营企业实 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 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 行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1986年11月20日颁布湘政发〖1986〕 38号“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8年8月31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株政发(1988) 63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制度试行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实行企业职工与国家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

1990年7月27曰,醴陵囯光瓷厂光厂劳宇〈90〉1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关于 “人事制度的改革,,规定,对企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仍实行 选举制和聘任制相结合的办法,对党群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 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进一步完善聘 任、选聘、招聘制度。逐步实行结构工资制,使职工的工资 同本人肩负的责任、贡献大小等密切联系起来,拉开分配档

1991年1月4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株政发(1991)

号“批转市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劳 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该文件关于“人事制度改革”中规定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取消企业招干录干的办法,企业实行企业职员制度,企业干部不再保留干部的名称和身份,作为企业职员,参加选聘,在1什么岗位上享受什么待遇。该文件“工资制度改革”中规定,,在巳经全面实行了企业工效挂钩的基础上,主要是进一步完 善工效挂钩工作,实现工效挂钩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稳步推进岗位结构工资的试点。

1991年6月5日,费明仪与国光瓷厂签订了一份“企业职 工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1991年5月1日起至2004年 4月30日止。合同第九条规定“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1 遵守,如囯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1993年6月9曰经湖南省体改委批准,湖南醴陵囯光瓷 厂改组成立湖南囯光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 6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原湖南醴陵囯光瓷厂以 经评估确认后的经营性净资产3000万元折为国家股,其股权 由株洲市国资处持有,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15%。公司向其 他社会法人定向募集35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85%。

1993年8月,费明仪经选举任国光瓷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根据 前述囯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囯光瓷厂有关文件规定,被告人费明仪的身份巳发生改变,由国光瓷 厂的厂长,经过选举当选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总经理;
由株洲 市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成为了与国光瓷厂签订为期13年劳动 合同的企业职工;
其工资亦由企业干部等级工资制改革为实 行结构工资制。原来的国光瓷厂由纯囯有资本,改制为国家股 、其他社会法人股各占46.15%、53.85%的股份制有限公司, 企业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即改制后的企业必须按照股 份制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进行管理和运作。特别 是株洲市作为三项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 限,企业干部不再保留干部的名称和身份,废除干部终身制的改革,使得费明仪的身份由原来的国家干部转变为被选举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其担任总经理,行使对国光瓷业股 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职权的权利来源是基于其依公司法的规定的权限,对由国家股、其他社会法人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实行 管理,而不再是对原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费明仪虽是受株洲 市财政局委派,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规定,受委派的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要件是: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费明仪符合在股份制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的要件,但其与囯光瓷厂签订了为期13年的劳动合同,成为了一名企业职工,不再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费明仪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构成要 件,因此,被告人费明仪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三、关于被告人费明仪是否系本案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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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告人费明仪、刘建平的供述,刘建平以2800000 元卖出东方花园房产后,除汇回181万佘元给国光瓷厂,除汇回 322000元入了国华公司帐,余下款项即汇入其私人公司(美 惠公司〉帐上,一直由刘建平掌握。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并无充足证据证明费明仪指使刘建平侵吞该款。被告人费明仪 还供述其在刘建平调深圳工作、介绍贸易、传授专业知识等方面予以了关照,刘建平因此也赚了钱。在费明仪看来,刘 建平是从所有赚的钱中为他开支这些费用,并不局限于出售 东方花园房产剩余款项。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仅有同案人 刘建平的供述称给费明仪的31万佘元都是从卖房剩余款中支付,现无充分证据证明费明仪是如何指使刘建平、与刘建平 谋侵吞卖房剩佘款。从刘建平送费明仪按摩椅一台、费明仪到深圳去包被偷后,送给费明仪7000元人民币的情节看,刘建平有感谢费明仪对其关照的心理。

本院认为,刘建平实际控制、支配了出售东方花园房产 剩佘款项,并侵占了其中的大部分,在本案中起了主要作用, 系主犯,费明仪实际占有了卖房剩佘款项,与刘建平共同实 施了侵占行为,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法律规定,费明仪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审依法对其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费明仪在担任囯光瓷 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与同案人刘建平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共同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 占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比照 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检察机关抗诉提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 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当,量刑畸轻的理由均不 能成立,应予驳回。被告人费明仪辩解及其辩护人辩称“刘建 平为费明仪所还的8万佘元不能认定为费明仪所侵占,不构 成贪污罪,系从犯”的理由成立,应予釆纳。原审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刑二终 字第51号刑事裁定和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醴刑初 字第77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淑芳

代理审判员:任蓄芳

代理审判员:王帅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篇三】贪污感悟

贪污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在审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批捕嫌犯20144人 其中处级以上贪官查办107个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上北京市检察机关也有了充分发挥,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0144人,提起公诉26061人。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343件425人,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77件,处级以上要案107人。此外北京市检察机关还大力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全年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55件66人,其中,重特大案件32件,涉案处级以上官员11人。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慕平介绍,2012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将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突出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犯罪,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努力为经济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案例正文

“京城第一贪”落马2012年16日上午11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对原门头沟副区长闫永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宣判,闫永喜被判处无期徒刑,其情妇毛旭东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弟闫永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同案犯李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闫永喜涉案金额超过4200万,被称为“京城第一贪”, 闫永喜被控三宗罪

时间: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4月间;
指控事实:闫永喜伙同李昕、毛旭东、闫永成及北京源恒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张涛(另案处理)等人,先后3次虚构拆迁补偿的事实,伪造拆迁补偿协议等合同,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580余万元。

时间:2003年10月至2007年7月间;
指控事实:闫永喜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先后多次为公司及个人提供业务帮助,从中收受“好处费”556万余元(含7万美元)并索要住房3套(价值124万余元)。

时间:2006年4月;
指控事实:闫永喜个人决定以永定镇政府的名义,将公款人民币3000万元供毛旭东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定都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该公司将其中的140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三、案例分析

从新闻中可以看出政府做了以下几点:

一.为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库,俗称“行贿黑名单”。行贿档案库向工程建设机关和政府采购机关开放,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安全廉洁运行。

二.目前海淀区检察院已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处,与中关村管委会、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联动平台;
大兴区检察院成立了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处以确保良好的法治环境。

除此之外,北京检察机关除了积极拓宽受理群众诉求渠道,扎实做好政法民生热线12309举报电话外,还推进“四访合一”检务接待模式,并在乡镇、街道、重点行业设立检察联络室83个,选派156名干警到基层一线、控申“窗口”锻炼。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明白检察院是干什么的。由于检察院和群众的直接联系较少,很多群众不了解检察院的具体职能,官员在工作中分管国资委,检察院可以发现国有资产的监管有哪些漏洞,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且预防腐败。

“上帝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西方谚语中的上帝当然并不存在,但某些人不断滋生的贪欲,却让他们失去对法律的敬畏,最终被法律之绳所缚。一个个案例,无时无刻不在警醒着我们。正如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在提到某些军内腐败案例时所强调的那样,当军队中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的经济权力越来越大时,如何加强监督制约,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依法、合理、有效地分配和管理使用军事资源,从机制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已成为党和军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为官的权力本是百姓赋予的,领导权力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人民的公仆,其权力具有鲜明的人民性,新闻中报导贪污案例数目之多,不仅提醒政府要加强管理监督,更是提醒我们人民要加强法律意识,增强民主意识,共同监督。

【篇四】贪污感悟

古代采购-----贪污纪实

明代嘉靖年间,浙江淳安有一个以经商帮助寡妇东家脱贫致富的“义仆”徐阿寄,地方申报,朝廷旌表,树为楷模,其事迹还编进了《浙江通志》和《明史》。照官修正史记述,阿寄的经商本钱是寡妇东家卖尽首饰后的12两银子,然后靠“入山贩漆,期年而三倍其息”,掘得第一桶金,再变息为本,“逐渐扩大投资规模和经营范围,历二十年,积资巨万”。这种事放在一个年过五旬初涉商海的乡下老仆身上,听起来颇具传奇色彩,倒是田汝成、冯梦龙等同时代名作家根据他事迹撰写的文学传记中,披露了一条:原来彼时的漆业经营,产销互不见面,皆由政府发给执照的牙行居间办理收购和批发。阿寄刚进山时,已有许多商贾在排队等着进货。难为他做生意还是菜鸟学飞,通世故已是识途老马,当即用请客送礼麻倒牙行经纪人,得以优先批到运走抢发利市,马上脱手后,再进山去重操故伎,哄得额外进帐的牙行经纪“喜逐颜开,一如前番,悄悄先打发他转身”。如此,批货优先及时,资金周转加速,经济效益自然比别人好。讲白了,就是用“商业贿赂”换取超额利润吧。  “商业贿赂”是现代概念,回到400多年以前的历史现场,阿寄这种在其他贩漆同业看来肯定属于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做法,似乎也未影响他选为地方上的道德楷模,因为舆论更注重的是他报效主人的结果。但是,在始终强调运用法制、行政和行业规则来调控一切经济活动的古代中国,违犯这个调控体系的商业贿赂之大量存在,而且大多与官场行为纠缠在一起,倒是一个可以漫谈一番的话题。  大家都会讲古代中国有“重农抑商”的传统,所谓“抑商”,就是对商人及其业务作严格控制,其中首先是对经商资格认定的管理。关于这方面,历代法制多有规定,凡以经商为业者,必须向官府申请登许,取得“市籍”,就是营业执照,并按期交纳“市租”即营业税,无市籍者不得从事商务。这种登记程序,现代语言叫行政许可,其实只要“有路子”或肯花钱,都可以违规操作。《汉书》卷八六记:宣帝时,蜀郡郫县何武、何显等兄弟五人,都在郡政府供职,按照“有市籍不得宦”(《汉书》卷五)的制度,他们家就不允许经商了。但书上记载,他们家同时也有市籍,还经常不交营业税,这个经商执照的取得过程,显然是有弊可查的。  工矿企业行政许可的贿弊,差似商业。以明清的煤矿开采业为例,由于涉及生态保护、地权纠纷、雇工管理、社会治安和作业时的人身安全等多种敏感问题,所以对私营小煤窑的开办控制很严,例须逐级上报到中央,由国家财政部(户部)和建设部(工部)审批,再由开采所在地的基层政府给帖出示并定额征税。但政策法令背后的实际情形,远非如此。矿史专家吴晓煜著《矿业史事杂俎》(《齐鲁书社》,2003年)博采实录方志等史料,在这方面有大量揭述,甚至就在“天子”眼皮底下的北京,照样是官商勾结,贿赂通行。如西山地区的榆树煤窑,早在康熙三十一年(公元1692年)已由工部勘定封闭,时隔40多年,有煤商王辅臣勾结正在参加考铨的官吏汤绳祖,凭借一张过期的窑照,通过向所在地“父母官”行贿送煤,居然换得官府“出给告示”,让一座被明令关闭的非法煤窑又公然“合法”地恢复了。又如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安阳煤商艾学曾等人,为领帖开窑,先后请托两个亲王门上的关系和一个候补知县,议定的“谢银”数额高达银6000两。商贿编织的关系网不仅使违法牟利的窑主有恃无恐,甚至在“不幸”翻船后也有逃生可能。如光绪八年(公元1882年),房山县窑主“杜起亨因案拿获”,由皇帝亲自过问,军机大臣督办,居然仍有人“为之贿托关说”。借用作者原话:“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使是皇帝亲自下令,处理一个小煤窑也不是一件十分顺利的事情。”  比一般的领帖开业更为瞩目的商贿,集中表现在盐、茶、酒等国家禁榷专卖项目的行政许可环节上。比如两宋的各级官办酒务、酒坊、酒场,因管理不善,效率低下,后来多将经营权委托给私人承包,其办法是官府在人多热闹处张贴布告,召人承包(包产包销包税),有意承包者可将各自的承包开价“实封投状,置历拘管”,就像现在的秘密投标。等期限满后,“据所投状开验,著价最高者,方得承买。如著价同,并与先下状人”(《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O),就是在承包价相同的情况下,以最早下状者优先。同时又有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配套,“止与出名产之家,而豪户有官者不许相合买扑”,即禁止豪强大户和官员及其家属参与投标承包。但是据南宋初年临安府节度推官史棋孙说:“州县人户买扑坊场,岁入至厚……旧例多是百姓出名产、豪户出财本相合”(《宋会要辑稿》),因知舞弊是已成通例的普遍现象,所谓制度不过是自欺欺人而已。  食盐专卖权的委托发包也是如此。以明代为例:明代前期实行“开中法”,即政府出榜,定出则例,说明哪些地区需要什么种类、多少数量的粮食,鼓励民间商人运纳当地官仓,政府的回报是发给盐引,即允许经销食盐的执照,具体方式是根据纳粮多少、粮价高低和路程远近等进行折算,然后指定给予何地盐场产品、多少数量,凭盐引自往盐场所在地领取。其资格审查,也是严防勋贵官宦及其家人、奴仆冒充商民参与。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宦官势要之家通过“馈送金银玩物”,“令弟男子侄或家人前去上纳”。然后再将这些靠行贿弄来的销盐执照“就在京城地方……转卖于有钱商人,或赴开中处所(即举办招标接受纳粮换取盐引的政府机关),卖于无势不得中客商,每一千引卖银一百余,或七八十两,名曰‘卖窝钱’,得以满载而归,致使客商垂叹气而已”(《皇明条法事类纂》卷十八)。改用现代语言,就是倒卖批文或执照。  上述这种现象的实质,就是有权势有门路又肯行贿者,无须自己贩运粮食去缺粮地区献纳,就可以弄到盐引转手赚钱,其后果则是掌握行政许可权力的官吏贪图贿赂,任意增发,造成盐引滞积。特别是江南地区的盐场,因为质量好、销路广等缘故,尤为“恣肆渔猎,弊窦多端”所在,往往是有了盐引领不到盐,要排队等候,甚至有经年不得兑现的怪现象。若想赶快将呆滞在盐引上的资金盘活,又得行贿。《金瓶梅》里的西门庆做官盐运销,向两淮盐运使蔡蕴行贿,蔡的回报是让他比别的盐商提前一个月提货,西门庆因此得到价值二万两的暴利。清嘉庆《江都县续志》说,乾隆年间,湖北汉口是淮盐的最大集散地,江南盐商在此设立公所,并“公举一、二人专司交解各官‘养廉’及各项生息,并应酬抽丰游客等事,名为匣商”,每年经“匣商”之手开支的费用,往往多达数十万两以及百万两。说透彻点,这些“匣商”就是以商业贿赂为专职的。  类似的事例不胜枚举。比如据雍正《江西通志》卷二七载,明清时期中央政府的高级用纸如绫纱纸、三色榜纸等,向来都由开设在江西广信府所属玉山、永丰、铅山、上饶等县的地方国营造纸厂制造,后因需要量有限等缘故,由政府拨款委派民营纸业承包经营。“缘向来积弊,皆系市井奸豪,射此为利,始以夤缘之费酬干请,继以分例之费徇官吏,十分之中,虚耗过干,后将领出余银,转展觅息”,等到上面严交货时,“仅照时估,向本业纸户勒买供官”,实质上就是政府花的冤枉钱分别落进了奸商和贪官的腰包,这一份骗取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夤缘之费”、“分例之费”,就是商业贿赂的文言表述吧。  委托造纸变成了买纸,假设从开始就打定向民间纸业或纸商现买的主意,又会是什么情形呢?隋唐起,随着民营工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的活跃,确有不少过去多由官企自造或以贡纳科役形式直接取自于民的农工产品,改为官民之间的钱货交易,用现代话讲就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深化过程和利弊分析,三言两语说不清楚,但其间商业贿赂的顽症始终无法割治则是事实。  先举政府采购的常项——粮食为例:从汉代起,就有国家设置常平仓即储备粮仓以调剂丰歉平抑粮价的传统。两宋的制度是全国大部分地区都设常平仓,要求各路“转运司并本州选幕职州县官清干者一员专掌其事”,逢丰年夏秋时向民间籴粮,遇青黄不接和饥年谷贵时减价出粜。由于要想顺利地完成收购任务,一般多以粮商为籴粮的中间环节,所以提出“清干”的选派标准,就是既清廉又能干,不致于被奸商诱骗。可是北宋仁宗时李觏揭述常平仓的三大弊病,就把“吏奸之弊”列为要害,迄南宋孝宗时,又有户部尚书曾怀等人指出:据汇报和调查,向来官置粮仓和籴米斛,都是官吏、牙侩、粮商“通同作弊,比之市值高抬价例,羸落官钱”(《宋会要辑稿》)。因知故意抬高收购价格而损失国家经费的现象一直存在。经手采购的官吏当然不会白白让粮商牙侩赚取超额利润,撬动抬价损公的支点,就是贿赂。还有一种更恶劣的手法:不仅收购价格高,而且收进籴场的货色也被改换了内容,如有人揭发说:“河北诸州军每年和籴便籴斛斗万数不少,官中估价不低,从来被诸色行人等将米粟两色入糠及谷,用温水拌和。”这种高价、掺假所得的双料暴利,须将政府采购部门上起官吏下至胥役全部“搞掂”,才能使“监官因循信容专斗及诸色人作弊”,“互相容隐”,其后果自然也更为严重:“不惟亏损官钱,兼且仓库守支易为损恶”。因为古代的军粮供应,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政府采购的,“以至军人请得陈次口食,或形嗟怨之语”(《宋会要辑稿》)。这就是由商业贿赂捅出后勤保障上的大纰漏了。  又有并非出于私营业主的主动献赂,而是官吏挟政治权势,用回扣的名义索贿。如包世臣《安吴四种》举例,清嘉庆十九年,江苏巡抚和布政使议决动用布政司库闲款6万两采购粮食,江宁知县蔡君弼力主委派本城民营碾米业主承买,得到批准。蔡知县乃传32家业主到县衙大堂上举行公开的合同签字仪式,还一起“指天誓曰”,官商互保这一票巨额采购公正透明,双方都不许损公肥私。于是“舆论允协”,都当这一回反腐倡廉落到实处了。岂知合同签署次日,蔡知县又发帖子,将众业主请到县衙内的花厅,“情商八扣”,就是要提取两成回扣。业主们不服,一起去布政司控告。布政使大怒,当场将蔡君弼叫来,“斥县尹甚严”。老蔡面子下不来,情急中当着众商之面抖出了布政使拨款也是“以九二扣发出”的真相,“司语塞而罢”,结果“卒以八折勒各坊具领”。商人岂肯白白吃亏,“而米色潮杂不堪”,终究是国库晦气。  也不能说天下无官不贪,尽是上述藩司、县尹之类,但“胳膊拗不过大腿”大抵是通例。《明史》卷二八七记,明世宗嘉靖年间,有位工部主事皇甫濂,分管每年采购经费定额达20余万银的惜薪司。承包采买的奸商没法用糖衣炮弹轰倒他,改行曲线,另走他的上司工部尚书的门路。尚书的尊姓大名叫文明,但并非文明建设的典范,笑纳商人主动献上的小蜜。及“贾人伪增数罔利,[皇甫]濂按其罪”时,文部长居然“召濂切责之”,真难以想像他还能讲出什么义正辞严的大道理?所以皇甫濂当即顶撞领导说:“公掌邦政,纵奸人干纪,又欲夺郎官法守邪?”文部长语塞,还做了一个“敛容谢”的高姿态。接下来是年终考核,皇甫主事“谪河南布政司理问”,从此再无仕途上的提升,而惜薪司的采购经费亦很快上涨到银30万两。  大大小小的工程建设项目,自然也是商业贿赂畅行其道的绝佳环境。《金瓶梅》里应伯爵推荐贲四为西门庆经管起盖花园工程,“督管各作匠人兴工,先折毁花[子虚]家那边旧房,打开墙垣,筑起地脚”,还要“盖起卷棚山子”和“各亭台耍子去处”,其间估算议价,雇工买料,“窍开”众多,“一向赚的钱也勾了”,又给介绍人塞红包,“早晚只望二叔在老爹面前扶持一二,足感不尽”。此为民间工程中商业贿赂环环相扣的侧面速写。若是沾一个“官”字,花样和数额自然更多更大,试举例:  两宋以来,中国的国营船舶修造业持续发展,迄明代,在今江苏的太仓、靖江、仪征,山东的临清、登州,广东的广州、潮州,福建的漳州、泉州、福州,浙江的明州等各处,都设有大小不等的国营造船厂,其中又以直属工部领导的南京龙江船厂规模最大,郑和下西洋使用的大型船舶,就有不少是该厂制造的。据嘉靖年间以南京工部主事身份专司该厂管理的李昭祥所著《龙江船厂志》称,等到他来接手时,这个占地达54万平方米、包括七八个专业车间的大型企业,已经破败不堪,财殚力疲。检讨原因,主要是管理混乱,弊端丛生,其间又以商贿泛滥为重要的漏厄。采买进料则“委非其人,相欺为奸”;
开工作业则“胥隶匠作,临时点差”(就是承包分包);
用人雇员则多方请托,“轻重易置”。仅“收料之弊”,就有贿嘱、滥恶、需求、抵换(即验收后再以伪滥抽换)、勒等八项之多,而生产监理与验收程序中的“造船之弊”、“收船之弊”等,又过于此。  上述描绘,也可作为明清时期多数时段内国家制造工程的概观。如晚清的江南制造局是彼时规模最大的新式军工制造国企,当其“开办垂四十年”之际,清廷曾派员查勘,查勘报告的结论是:“以如此巨厂,岁糜经费一百四十万金,而各械无一完善者,殊为可惜。至于员司之冗滥,工作之宕延,各物购价之浮开,各厂用料之虚耗,种种积弊,又复不一而足”(《安乐康平室随笔》)。其中机械材料等物的采购,就是商业贿赂猖獗之地,维新派创办的《中外日报》就有内幕披露:“凡欲售物于局中者,必先由仆隶或员司引进,乃得以与总办会晤,皆先议私费而及正价。凡仆隶员司皆有所沾润,而皆取偿于物价之中”,究竟有多少经费用到工程上,真正是天晓得了。  得与工程建设“媲美”的商贿充斥区域,尚有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相关的行政审批诸项。以土地出让言,历代都有严密的法令和政策限制,无论交易各方是个人或单位(如寺院、学校、场坊等),都要履行递交申请、官府审核、下牒批准、签立契约、官府公验并征收契税等一系列程序。然而另一方面,由汉魏直到明清,违法的土地交易可谓史不绝书,其间相当一部分变非法为“合法”的奥秘,就是商业贿赂在谋求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作用发挥。西汉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有个开国勋臣的后代乐平侯卫毋侈,因为在一起违法的房地产交易中“有请赇吏”而被夺爵处死(《汉书》卷十六),可见当时限制土地出让及相关的立法执法还是很严格的。但是光景不长,自西汉后期起,违法的土地交易便一直是挥之难去的魔影。《册府元龟》卷四九五载唐玄宗关于依法整顿土地买卖的诏令:“违法卖买……远近皆然,因循亦久,不有厘革,为弊虑深”,公开承认了没法刹车的事实。什么缘故?毛病就出在内部,像《太平广记》卷一六五所载“庄宅尤广”的相州王叟,卷四九五所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的邹凤炽,以及《开元天宝遗事》开列的“国中巨豪”王元宝、郭万金等人,都是名登富豪排行榜而并无官职的“布衣”,没有政治特权可恃,他们对土地的“合法”占有,显然只有向各级土地管理机构行贿一途。顺便提一句,历代土地出让的违法审批,多用“典贴”、“质举”、“活卖”等名义包装,就是地产抵押或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的意思,其实就是在钻国家控制地产交易的法令政策的空子,丝毫没有改变国家税源大量流失、社会贫富迅速分化的本质。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权属于国家甚至“皇家”的一些产业,也会因各种原因进入市场交易,其间亦有种种暧昧。远的不说,发生在晚清时代的官办轮船招商局以规银220万两的高价购美商旗昌轮船公司,就是著名的一例。当时的中外舆论都认为这笔交易对旗昌极为有利,实际上是用一堆“年久朽敝”的破烂换回了优厚的价格。根据熟悉船务情况的外国商人估算,招商局在这笔交易中至少多付了50万两的冤枉钱,从而使自己的“处境十分不祥”,益加债台高筑,“岌岌难支”。然而主持招商局的唐廷枢、徐润、盛宣怀等人,何以会做出这种瞪大眼睛跳深沟的决策呢?据揭发,原来他们曾挪用招商局公款50万两,在旗昌日益亏损、股票大跌时大量买进,都成了旗昌的股东。为怂恿招商局并购旗昌,旗昌和他们在幕后达成了以发行面值每股100两回购这些股票的交易。如此,这几位“国企老总”在转手间套得重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的旗昌的外国股东则不仅不遭损失,还有余利可得,以至当时的美国公使西华喜不自禁地说:“现在我们这个公司的股东已经安全了。”唯一的吞食苦果者就是“多行一船则多赔巨款”的轮船招商局(引自张国辉著《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等)。至于幕后交易的细节,或许永远没有大白于天下的可能了。  商贿泛滥最直接的受害人是广大民众。如前文所举谷物、食盐等密切关系民生的商品购销,一旦被商贿侵袭,售价恶涨势不可免。《金壶浪墨》卷一揭示盐商暴利说:淮盐出场价每斤仅十文左右,加上课银也不过十七文,转运到汉口就变成了五六十文,再经汉口盐行批发给湖广各地的水贩,又层层加码,“愈远愈贵”。所以彼时竟有“盐行生意是神仙”的说法。尽管依传统,历代政府都“以为价高则病民,往往出示,禁抬盐价”,但既然有那么多的腰包需填塞要回报,再严厉的制度也会冲毁而至不可收拾,其结果必然是“上亏国课……下累小民”,“则官盐不得不贵,而私盐得以横行”。再以广大农民赖为重要生产工具的铁器为例,清代的山东蒙阴知县吴梯有一篇《谕除铁匠头积弊》,痛陈行贾匠头与贪官污吏表里为奸,“官署之铁,供之匠头;
匠头之钱,敛自众匠;
众匠之资,出之铁器;
铁器之贵,害及农民,辗转相因,势所必至”(《岱云编》卷之一)。十分生动地勾勒出了商贿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  说到商业贿赂总是与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配套使用,及其对政府调控能力的削弱、对市场秩序和行业规则的破坏、对国家财政收入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基础的撼动等多方位的危害,毋需细述。前引清代文献中“上亏国课”、“私盐横行”等语就是一例。又如《峄县志》卷七称,该地煤藏富饶,本地富豪排行榜上名居前列的梁氏、崔氏、宋氏等,都靠私开煤窑发财,“与王侯埒富”,“间以其羡遗诸官吏,是为‘窑规’,岁糜金钱无算,然未尝有税也”。此又是肥了私人亏了国库一例。恶例既开,“商贾辐辏”,“任自经理,不复关诸官吏”,“于是作奸偷采,或攘臂明争,甚至放水淹人”,事故不断,“[矿]井之为弊如此”(《博山县志》),由经济问题上升到了社会问题。

    整个采煤业逐渐陷入失控状态的同时,还有更令人瞠目的另一面,就是许多体制内人甘冒丢掉乌纱帽的风险,居然还做起了搭股吃红的私窑股东。吴晓煜先生说,在他见过的几十份清代煤窑搭股合同中,这种或出少许象征性资金而多分红、或干脆一点钱也不拿而白占“好汉股”的情况,皆不少见。如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的一份伙做京西煤窑合同上,写明全窑分六十股,地主占十股,经理及投资方占三十股,“户部王老爷”占二十股。这位王老爷既非地权所有人,又不出资金,也不承担办矿责任,更不会下窑去挖煤,却白得煤窑三分之一股份的“本钱”,只能以“有关部门人员”的权力寻租作解释。这种现象在史料记载中亦多有披露,如乾隆初期被揭露的袁安煜一案:此人在广东曲江任官时“捏名占办”原属私人的煤窑,调任琼州后又“将煤山顶归盐商查复兴充当承办”,“仍暗中搭股均分”,也是一个会耍空手道的“好汉”(《矿业史事杂俎》)。因知时移事异,商业贿赂也可以改变形态。鉴古识今,启迪良多。

【篇五】贪污感悟

被告人:薛根和,男,32岁,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会计。1992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贻全,男,52岁,海南省文昌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总经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道先,男,50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副总经理兼业务总经理。197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2年1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赵东方,男,42岁,河北省唐山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1984年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1993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绍琼,女,50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1993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德全,男,41岁,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房地产部聘用经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元龙,男,25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财务部聘用经理,系同案被告人熊道先之子。1993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开业,男,28岁,海南省海口市人,无职业。1992年12月14日投案自首,1993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1992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薛根和与被告人陈贻全经过共谋,以做生意为名,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四张,以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的名义,分别汇往甘肃省物资交易中心10万元,陕西省咸阳市旅游公司产销部5万元,山东潍坊经济开发投资公司10万元,陈贻全自带汇票到陕西省咸阳市解付10万元,总金额35万元。此款被陈贻全占有使用。

    1992年6月5日,被告人熊道先代表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陈贻全代表益通公司,双方达成“合并联合办公,共同办理出口山羊绒业务”的协议。熊道先提出急需解决100万元资金。经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共谋后,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填上100万元金额,以益通公司的名义汇往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第一营业所,由熊道先指使其子、被告人熊元龙自带汇票前往解付。解付后,熊道先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海南明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将337500元归还海南百威装潢公司欠款,提取16万元交给被告人赵东方、杨绍琼用于修改美元信用证条款的手续费,余款2500元由熊元龙作为解付汇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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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6月间,被告人赵东方、杨绍琼与熊道先、陈贻全、薛根和等人商定,由益通公司、远洋公司和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金龙公司筹备组)联合成立华南金龙企业集团公司。赵东方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和调剂美元为名,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两张,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先后汇给金龙公司筹备组人民币共500万元,由杨绍琼指使其子赵卫(在逃)解付。其中,杨绍琼用100万元偿还贵州省贵阳电视机厂的欠款;
赵东方用12万元在唐山市购买私房,用110万元作为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的注册资金。同时,还汇到远洋公司的海口帐户9万元,分三次汇到益通公司的海口帐户共计140万元(其中陈贻全偿还广东省徐闻县粮油饲料公司的个人欠款561100元)。余款129万元被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占用挥霍。

    1992年6月中旬,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共谋,为支付香港国华银行开出的600万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由杨绍琼与香港恒基公司蔡德基签订了所谓的山羊绒包装袋合同。同年6月17日和29日,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两张,以益通公司的名义,汇往广东省东莞市霄边商行人民币400万元,并由陈贻全将汇票带到广东省南海县交给赵东方、杨绍琼,再由赵、杨将两张汇票交蔡德基带到东莞市霄边商行解付。然后由霄边商行将人民币400万元兑换4494949元港币汇到香港宝生银行蔡德基妻子罗沛雄私人存折上。其中,蔡德基用于600万元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及中间人手续费2614000元港币,余款1880949元港币由港商邓××提取占用。

    1992年6月18日,熊道先、陈贻全与薛根和密谋,以定购山羊绒需要资金为名,由薛根和将一张银行空白汇票带到熊道先的办公室,当着熊道先、陈贻全的面,按照熊道先提供的收款单位和帐号,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填写汇票金额200万元,并将汇票交给熊道先。熊指使远洋公司的业务员林晓彬到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市分行环城路办事处解付。林晓彬按照熊道先的指使,汇回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大英山办事处45万元并提取现金,交给海南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诗锦为熊道先、熊元龙、黄康仁、田静办理出国护照费用;
汇105万元到包头市商检劳动服务公司,其中又转50万元偿还熊道先在湖南株州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的个人欠款,转呼和浩特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40万元作为定购山羊绒的定金,10万元由马长春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其余50万元由林晓彬提取现金后与熊道先、熊元龙等人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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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6月29日,熊道先、薛根和密谋策划购买房屋。薛根和将一张银行空白汇票带到熊道先的办公室,按照熊所提供的收款单位及帐户,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填写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并将汇票交给熊道先。熊指使黄康仁(在逃)自带汇票到广东省电白县解付,黄康仁将395万元转回远洋公司帐上。同年7月2日,又转到海南华秀开发承包公司3906757元用于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和七号楼。除广东省电白县石化公司占用5万元外,余款43243元被熊道先占用。

    1992年6月至7月间,薛根和与潘正东(在逃)多次策划盗取银行资金。薛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五张,分别以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远洋公司的名义,先后汇往湛江市、长春市、南海县九汇镇等地,由潘正东等人解付,总金额为人民币559万元。潘正东用其中180万元购买7辆轿车(组装件),尔后将其中5辆车转给熊道先的远洋公司使用。薛根和用其中228万元为远洋公司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和七号楼提供购房手续费,办理房产证费、装修费、电话安装费,办理美元信用证等费用;
用30万元购买海口市岭下村70号三层楼私人住宅一栋;
用36万元购买海口市沿江西路433号三层楼私人住宅一栋;
用162000元归还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经营部等企业款;
以许雪梅、麦惠芳的名义存入银行(定期)40万元;
余款29万元被薛根和挥霍。

    1992年8月25日,薛根和察觉事情将要败露,找熊道先、张德全、潘正东策划携款外逃。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以远洋公司的名义,填写金额人民币400万元,交给熊道先、张德全带到湛江市通过陈丹(在逃)解付。熊道先交给赵东方60万元,先后两次又转回远洋公司100万元;
陈丹交给薛根和和现金40万元;
薛根和外逃时在陈丹处取走现金13万元。案发前陈丹转回远洋公司191万元。

    1992年10月9日,薛根和与熊道先、陈丹等人共谋,以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的两栋楼房需要装修费的名义,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填写金额人民币150万元,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汇往昆明市(收款人李可文),由陈丹在昆明解付后汇回远洋公司帐户。案发后由于发现及时,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将该款分录冲销,故未造成损失。

    1992年10月9日,赵东方打电话给薛根和、熊道先,谎称已经搞到6000万元港币汇票,但需要手续费人民币600万元,并将收款单位、解付银行传真到远洋公司熊道先处。薛根和与熊道先密谋后,由薛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按赵东方提供的帐号,将人民币600万元汇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公司怡新商店。由于薛根和在填写汇票时没有打盖密押,此款被及时发现扣押,未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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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薛根和利用本人掌管同城票据交换、综合的职务之便,分别于1991年12月5日、12月10日先后两次伪造两张进帐单夹进原两张同城票据凭证的进帐单中,与二三五暂收款项对转入帐,以假充真,将4710元分两次转入益通公司陈贻全处。陈贻全提出现金4650元交给薛根和,供薛挥霍使用。

    薛根和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的手段,分别挪用海口市化工三厂、海口市大海服务部、海口市橡胶三厂、海口市轮胎厂等企业单位结算资金共6笔,计人民币162458.03元,用于他人做生意及归还陈贻全的欠款。

    1992年10月15日,薛根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接到外地查询汇票电话后,觉察到自己和同伙的犯罪事实即将败露,便与熊道先、张德全、熊元龙以及被告人戴开业策划潜逃。熊元龙、戴开业即连夜开车将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送往广东省港江市。10月16日薛根和等人从湛江市郊劳务粮油公司购销部经理陈丹处提取现金后,由熊元龙开车把他们送到广西边境,当晚由戴开业找人带路,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偷越国境,逃往越南,案发后戴开业于1992年12月14日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审判」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等人,采取内外勾结,盗取银行汇票,擅自打盖密押,隐匿和销毁底联的手段,共开出银行空头汇票19张在外地银行进行解付,共同贪污公款3344万余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逐)。此外被告人薛根和采取伪造银行进帐单的手段,贪污银行代收手续费4710元。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与被告人薛根和相勾结,由薛根和采取盗取银行空白汇票,开空头汇票不上帐的手段,共同贪污银行公款。被告人薛根和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伙同贪污,均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其中,被告人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张德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被告人薛根和还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的手段,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经营部等企业资金共6笔共计人民币162458.03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均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熊元龙、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有重大犯罪嫌疑而协助他们逃避法律制裁,将他们转移、窝藏,均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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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本案各被告人的具体罪责如下:

    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共同贪污人民币33444710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薛根和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612465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2573912.34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贻全勾结薛根和并伙同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12354710元。陈贻全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175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65941.7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熊道先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2050万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熊道先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749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4685775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熊道先、杨绍琼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赵东方与杨绍琼等人实际共同占用人民币311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2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杨绍琼通过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杨绍琼个人挥霍并与赵东方共同占用人民币339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26457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张德全受薛根和的指派,与熊道先一起参与解付400万元汇票的犯罪活动,是本案从犯。张德全归案后能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抓获薛根和、熊道先等主要案犯,对侦破此案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元龙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窝藏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案发后尚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对侦破此案起了积极作用,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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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共追回赃款人民币4974255.18元(不包括贪污未遂的600万元和工商银行冲销的150万元),追回赃物折款人民币627157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1245825.18元,尚有14698884.82元没有追回,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8月13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根和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贻全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熊道先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赵东方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杨绍琼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张德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七、被告人熊元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八、被告人戴开业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九、以下追缴的赃款赃物,依法退回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对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赃款赃物清单略)

    十、本案中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及与本案有关的查封、冻结的财产依法继续追缴处理。

    宣判后,薛根和服判不上诉。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以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理由提出上诉,熊元龙、戴开业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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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于1993年8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确认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1993年9月9日依法作出刑事截定如下:核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薛根和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陈贻全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熊道先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赵东方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杨绍琼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评析」

    本案是建国以来全国最大的贪污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薛根和骗取银行巨款的行为定贪污罪没有异议,但对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能否定贪污罪,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在主观上缺乏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他们的行为是分别代表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和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实施的,是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法律上没有法人犯贪污罪的规定。所有款项均用于公司费用,他们并未非法占有,中饱私囊。而且他们四人均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因此,他们的行为均不构成贪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1)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多次勾结薛根和,由薛利用职务之便盗取银行空白汇票,他们向薛提供收款单位及帐号,并参与填写汇票。汇票填好后,又由他们亲自携带汇票或指使他人去外地解付,进行占用。杨绍琼明知汇票是薛根和从银行盗取的,却指使他人解付并共同占用。这表明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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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贻全所在的益通公司和熊道先所在的远洋公司经查均没有国有资产,注册资金来源是诈骗所得的赃款,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分配方式也不是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分配方式进行的。上述两公司是名为全民所有制实为个体的企业。且益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贻全的时间是1992年8月24日,在这以前陈贻全没有任何法人授权委托书。熊道先虽然有远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但其实施的行为已超过了授权委托范围。因此,陈贻全、熊道先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法人行为,应由他们个人负责。赵东方、杨绍琼所在的贵州金龙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赵、杨勾结薛根和等人伙同贪污银行的公款,且该公司是在1992年10月12日注册登记的,而本案案发时间是在1992年10月15日,在此以前赵、杨使用贪污款所进行的经济往来是个人行为,并且是非法的。再者,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参与贪污所得的赃款,绝大部分用来购买私房、金银首饰、豪华小汽车和其他个人挥霍。因此,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虽然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无职务之便可以利用,但他们与薛根和相互勾结,伙同贪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认定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是正确的。

【篇六】贪污感悟

什么行为是贪污行为 哪些行为算贪污

贪污和贿赂其实都是很严重的行为,而在我国,这样的行为也只有在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之后,那么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罪、受贿罪。当然这些行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廉洁性有很大的影响。而针对贪污和贿赂,由于具体罪名不同,对应的行为也是不一样的。那究竟哪些行为算贪污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行为是贪污行为?
  贪污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等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算贪污?
  哪些行为算贪污,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吞财物。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二、窃取财物。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也就是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三、骗取财物。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四、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其中我们还要注意,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本身是挪用公款,但之后却携带公款潜逃了,这样的行为也是会被认定为贪污行为的,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之后,自然会按照贪污罪来依法定罪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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