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意见】关于开展“x市活力和谐企业”评选活动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x市活力和谐企业”评选活动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水平,加强“活力和谐企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就开展“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评选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组织意见】关于开展“x市活力和谐企业”评选活动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开展“x市活力和谐企业”
评选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水平,加强“活力和谐企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就开展“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评选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活力和谐企业”的内涵特征及评选意义
“活力和谐企业”建设既反映了政治要求和时代特色,又体现了党、企业主、职工三者所追求的目标要求。“活力和谐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发展充满活力,人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得到合理匹配,发挥出最大的整体效益;二是内部关系融洽,企业内部人员之间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和谐融洽;三是外部环境友好,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企业与自然环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使企业具有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开展评选活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滤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实践。对于合理配置资源,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久,促进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温州的优秀企业,优化投资环境,推进“三个温州”建设、实现“三次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
凡是我市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非公有制企业均可参加评选。集团企业的数据填报均以本市范围内的为准。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首届评选活动拟于2007年6月底前结束,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活力和谐企业”20家、“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30家。
三、评选条件
评选“活力和谐企业”不单纯以经济指标衡量,同时强调一些企业发展所需的社会指标、民生指标。评选出的“活力和谐企业”和“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应当符合以下七个方面标准和要求:
(一)生产经营管理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内部管理科学,生产安全,资源利用效率高,自主创新能力强。
(二)企业发展潜力好。企业实力强,赢利能力好,竞争优势明显,企业排名相对靠前;企业资产、纳税、产业导向等状况良好;企业品牌得到国家及行业认证、认可,品牌等商誉价值明显提升。
(三)企业文化建设好。提炼符合企业发展实际、具有时代特征的企业价值目标,培育凝聚人心、催人奋进的企业精神,采取适当的形式加强企业文化阵地建设,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营造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氛围,为职工创造良好的成长空间。
(四)人才队伍培养好。将人力资源战略贯穿于企业经营过程的方方面面,旗帜鲜明地发挥党管人才、党育人才、党聚人才的作用,建立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遵循严格的招聘和选拔程序,注重职工培训及其职业生涯规划,激发人才工作热情。
(五)职工利益维护好。企业用工合法,职工薪酬得到落实,按规定积极为职工办理各种保险,不断改善职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无劳资矛盾和未了结的涉法纠纷。
(六)社会责任履行好。企业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主动参与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和村企共建、扶贫帮困、回报社会等活动,具备较高的信用评价等级,与企业外部关系融洽。
(七)党的自身建设好。企业重视党建工作,从经费、时间、场地等方面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有力保障;有效赋予企业党组织在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加强文化建设、培育团队精神、开发人力资源、理顺内外关系和维护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功能;党员队伍结构合理,党的工作规范,党的组织、工作制度健全,群团组织建设配套。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不能参加评选:①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②偷、逃、抗、骗税和虚开、代开发票的;③发生重大性安全生产事故的;④发生重大性环境污染事故的;⑤扣压、拖欠职工工资的;⑥发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群体性事件的;⑦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⑧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有关上述评选标准和要求的具体指标,详见附件《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评价细则》。
四、评选办法
评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和县(市、区)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有关“活力和谐企业”的申报、受理、评审程序如下:
(一)按照统一申报安排和要求,参选企业负责撰写2000字以上的申报材料,填写《“活力和谐企业”自评表》、《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表》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经县(市、区)或企业主管单位初选后,向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办公室推荐。
(二)评选办公室对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所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三)办公室对所报材料进行分类,送交经贸委、财政(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环保局、工商局、计生委等专业部门进行核对、校验、确认。
(四)根据申报人所在行业、企业性质和评价内容的不同,评选办公室组织由各方面专家(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就评审情况提出意见。
(五)在企业申报(县级推荐)、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由评选办公室负责确定初步入选的企业名单和材料,提交市“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评定。
(六)由市“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各方意见,选定最终入围50家企业(其中“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20家、“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30家),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七)将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活力和谐企业”名单公示7天。
五、奖励方式
市委、市政府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评选出来的20家“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和30家“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评选出的20家“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享受企业改革、资金信贷、能源利用、规划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评先评优、安排社会职务时,对这些企业和负责人予以优先考虑和安排。
被评为“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的单位享受期限为一年,从命名之日算起。在享受期限内,企业若出现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即时取消“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待遇。若要继续参加下一届评选,仅需提交材料报评选办公室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保留荣誉称号;被评为“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则列为下一届“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重点培育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扶持。
六、组织领导
成立“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地税)局、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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