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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惠城区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3-06-03 09:36:02 来源:网友投稿

惠城区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执法主体的行为,明确审计执法岗位责任,确保审计执法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惠城区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审计制度】惠城区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精选文档)



惠城区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执法主体的行为,明确审计执法岗位责任,确保审计执法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岗位责任,是指惠城区审计局(以下简称“本局”)的局领导、股、分局负责人、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等所有审计执法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活动全过程,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调查、审计方案编制与调整、审计实施、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复核、审理、审计结果处理处罚、重要事项的报告、后续检查、项目立卷和归档等环节的活动。

第四条  本局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义务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各部门及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制度等文件。

(四)市、区人大、政府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制度等文件。

第二章 局长岗位责任

第五条  领导和全面主持本局的审计工作,主持制定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负责或委托副局长负责全局法制工作;委托副局长组织实施审计工作,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七条  安排股、分局负责人办理有关领导机关授权、交办的其他审计、调查事项。

第八条 审定、签发重大审计法律文书和其他公文。

第九条 主持或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依法对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条  组织有关人员承办审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审计人员问责等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监督本局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第三章  副局长岗位责任

第十二条 受局长委托分管有关股、分局工作,监督股室、分局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并向局长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审批所分管股、分局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第十四条 主持召开一般的审计项目业务会议;向局长提议召开重要审计项目的业务会议。

第十五条 审定、签发所分管股、分局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对审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和表述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局长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业务股、分局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组织本股、分局人员完成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局交办的各项审计任务。

第十八条  负责将审计任务分派到有关的审计组,并指定项目审计组的组长。

第十九条  负责检查本股、分局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导审计组按审计方案要求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负责对本股、分局审计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质量控制,对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代拟稿等审计资料和文书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法规股负责人岗位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审计规章草案及规章制度、审计指南。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审理局机关审计业务事项,审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文书。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负责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组织本局审计项目及全局人员的考核考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负责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第二十八条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审计组组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第三十三条  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第三十四条  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第三十五条  完成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审计组成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遵守国家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第三十七条  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第三十八条  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第三十九条  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部分,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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