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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办法】沈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6-08 13:12:02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各执法单位、机构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是指市政府授予行政执法权的沈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沈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文化办法】沈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各执法单位、机构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是指市政府授予行政执法权的沈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相关文博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持有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各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申领、换领、补办、年度审验、注销、使用、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均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是局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主管处室,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申换请领行政执法证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经过市法制办确认;

(二)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式在职职工;

(三)通过市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及考试;

(四)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政策法规处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培训计划,通知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各执法单位组织人员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

(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单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及考试合格的人员要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证审批表》和《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册》,加盖公章后报送局政策法规处。

(三)局政策法规处汇总各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证审批表》和《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册》等材料,经局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以局名义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局政策法规处将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发给各执法单位。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到期、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或者各执法单位之间的执法人员有调转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换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局政策法规处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培训及考试计划,通知换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各执法单位组织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考试。

(二)各执法单位、机构通过考试的执法人员要如实填写《换领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册》,加盖公章后连同原行政执法证件报送局政策法规处。

(三)局政策法规处汇总各执法部门报送的《换领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册》和行政执法证件等材料,经局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以局名义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局政策法规处将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发给各执法部门。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补办:

(一)申请补办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单位要在沈阳日报或者沈阳晚报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如实填写《换领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册》,加盖公章后连同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报送局政策法规处。

(二)局政策法规处汇总各执法单位报送的《换领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册》和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的报纸等材料,经局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以局名义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局政策法规处将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发给各执法单位。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条 各执法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度审验:

(一)局政策法规处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通知各执法单位填写《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册》,加盖公章后连同行政执法证件报送局政策法规处。

(二)局政策法规处汇总各执法部门报送的《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册》和行政执法证件等材料,经局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以局名义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局政策法规处将市政府法制办审验通过并粘贴年检标识的行政执法证件,返还给各执法单位。

第十一条 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由所在执法单位、机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注销:

(一)申请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要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证注销登记表》,加盖公章后连同行政执法证件报送局政策法规处。

(二)局政策法规处汇总各执法单位报送的《行政执法证注销登记表》和行政执法证件等材料,经局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以局名义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二条 各执法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领、补办、年度审验、注销等相关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证件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涂改、转借、故意损坏证件。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涂改、转借、故意损坏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并由局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刊登执法证件遗失作废声明的费用,由遗失证件的执法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对于国家部委或行业、领域制发的执法证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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