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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沈阳市卫生计生委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06-08 14:00:09 来源:网友投稿

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依照《沈阳市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沈政办发〔2016〕64号)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服务效能,市卫生计生委定于2016年下半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沈阳市卫生计生委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沈阳市卫生计生委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依照《沈阳市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沈政办发〔201664号)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服务效能,市卫生计生委定于2016年下半年在全市开展卫生计生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检查工作具体安排制定如下方案:

一、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内容

1.涉企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收费清单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执法检查计划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2.规范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体制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确立及日常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检查范围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

二、检查方式

市卫计委抽调相关业务处室人员成立检查组,采取汇报和抽检的方式。一是听取受检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掌握基本情况;二是抽查部分受检单位,到实地检查工作。

三、检查指导标准

(一)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

一是实行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所有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都应当依法、规范进行。对涉企的例行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应当在避免或减轻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进行,要求制定检查计划、合并检查项目、减少检查次数、公开检查依据,并将检查计划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随机进行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后3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二是推行便民利企措施。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增强行政执法的服务意识,实行便捷高效、公平公正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三是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凡对企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部门,都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四是严格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日常监督监管力度,凡借行政机关管理工作之便损害企业利益的,一律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规范行政执法,清理执法队伍。

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严格掌控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和数字,依规准确把握准入、年审和注销程序,并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日常使用监督,健全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标准。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标准,凡有公示、提示、说明、示范、告知等作用的,在相应的场所应当有实物证明便于查看。

四、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6月上旬至6月下旬,市卫计委部署检查工作,各区、县(市)卫计局、委内相关处室及市卫生监督所补充和完善相关工作阶段;第二阶段从7月上旬至8月下旬,为各区、县(市)卫计局、委内相关处室及市卫生监督所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和进行自查阶段;第三阶段从9月上旬到9月下旬,为市卫计委分组检查阶段;第四阶段10月上旬,为迎接市政府检查组准备阶段。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卫计局、委内相关处室及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检查的阶段安排,作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安排部署。检查组要深入实地,认真研究问题,指导工作。

(二)要通过检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总结和发现新的工作经验。

(三)检查结果纳入2016年市对区县(市)卫计局和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计生工作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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