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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办法】始兴县司法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3-06-09 17:48:02 来源:网友投稿

始兴县司法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基层工作办事效率,根据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评工作坚持围绕新时期党委、政府和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始兴县司法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司法办法】始兴县司法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全文)


始兴县司法局基层司法

行政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基层工作办事效率,根据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工作坚持围绕新时期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推进全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运行规范、廉洁高效。

第三条  坚持科学导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考评工作。考评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体现奖惩分明。

第四条  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安排在12月底进行。

第五条  考评工作在县局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局考评工作办公室承担考评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评组织

第六条  县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评办),设在基层股,由主管副局长兼任主任,局各职能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考评办的主要职责是:依据考评领导小组要求制定、修订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组织开展考评工作;收集、计算考评数据和成绩;受理有关考评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考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对口进行考评数据的核实把关,按时向考评办提供相关考评数据;完成其他考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实绩考核

第九条 实绩考核是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服务和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定量考核。

第十条  实绩考核由“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信息统计”、“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指标构成,分值为百分制,实绩考核各指标要求及分值设置见《2015年始兴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绩考评标准》。

实绩考核指标内容相对固定,如遇阶段性中心工作变化,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有关调整情况将在检查考核前书面通知被考评单位。

第十一条  实绩考核的各项指标,由县局有关业务股室进行核对,最后送局考评办汇总。

第四章  考评程序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自评。县局下达考评通知后,各司法所对考评期内的工作进行自评打分,并按要求把自评表报送至局考评办。

()考评。县局组成考评组,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实地核查分按70%计入总分。

()民主测评。县局考评办负责组织对各司法所的自评情况和考评组检查情况进行测评。民主测评分班子领导和局机关人员测评,局机关人员测评所评定的分数,其分值按20%计入总分;班子领导测评分数,其分值按10%计入总分。

()评定。县局考评办根据实绩考核的结果评定考评等次,形成考评意见,报局班子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总体评价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2名、二等3名、三等5名。所评等次将作基层司法行政人员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并依考核等次相应在下拨经费中作为支持的依据。

第十四条 考评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评定等次:

()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影响所在地社会稳定事件的;

()受到县委、县政府组织的综合考评中通报批评的;

()司法所人员因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因效能监察受到通报批评的。

()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一十五条 因连续二年考核分值排名最后二位的,将进行问责处理。

第一十六条 对在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给予扣分并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十七条  本办法可根据相关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办法由局考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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