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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海城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06-11 09:48:03 来源:网友投稿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现结合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海城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海城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完整版】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现结合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36号)和鞍山市《关于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鞍民发〔201530号)精神,以保基本为核心,以救大病为重点,立足城乡统筹发展,构建政策统一、标准一致、管理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体系,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更充分、更高效、更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是完善政策。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丰富救助内容,逐步扩大救助受益面。二是创新机制。规范制度运行管理,优化救助操作服务,全面实行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三是提高水平。结合海城实际,科学制定基本医疗救助标准(根据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和结余总体情况调整住院、门诊、特病门诊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力度,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四是有效衔接。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效衔接,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政策措施

进一步整合医疗救助资源,完善医疗救助政策,规范医疗救助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

(一)医疗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

2、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3、因病导致的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症患者。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城市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因患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大病保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达到当地上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纯收入5倍以上,且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致死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镶牙、整形、整容、保健等非基本医疗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应由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4、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5、超越医保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实施治疗的费用;

6、拒绝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医疗救助内容

1、资助参保参合。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城乡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的60%予以资助。

2、门诊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承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6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0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

3、特病门诊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症尿毒症(终末期肾病)透析、肝肾器官移植后应用抗排斥药物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承担符合规定部分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4、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承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住院救助比例为5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5000元。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免除起付金。

5、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实行按病种救助,具体包括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城市低保对象)、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以及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对城乡低保对象患规定病种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承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在基本医疗救助基础上再增加1万元;城乡低保边缘对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5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在基本医疗救助基础上再增加5000元。

《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函字〔2010578号)中提及的2种儿童白血病和4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以及重性精神病,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本人为农村低保对象),实行限额内免费治疗。

6、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病残人员住院救助。因病导致的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病残人员住院治疗,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7、对特困供养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救助流程

低保对象门诊(含特病门诊)救助流程:持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对救助对象身份核实确认后,即可按救助标准及救助比例进行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个人承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同救助对象结算。低保对象与低保边缘对象住院救助(含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流程与门诊相同。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病残人员住院救助流程: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入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农合)补偿和大病保险理赔后,向户籍所在地镇(区)民政办提出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申请,并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经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城医保和农合局办理救助结算等。

(五)规范管理服务

实行定点救助。一般情况下,救助对象要按照规定的救助服务流程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确需转诊转院至非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市城医保或新农合备案。继续按“一站式”结算服务。实行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在保证救助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效率,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一般要在受理后2个月内给予救助。减免住院押金。具备直接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减免住院押金,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承担的费用暂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加强制度运行监管。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要加大对骗取医疗救助金行为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救助金外,还要依法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当事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六)救助资金来源

资助参保参合资金、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和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病残人员住院救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7:3比例共同承担。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涉及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各部门既要各负其责,更要密切合作。

民政局要做好医疗救助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并于每月初将救助对象信息传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卫生计生局。

财政局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并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各界等渠道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扩大资金规模。加强医疗救助资金运行管理,每年资金累计结余不应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要积极配合民政局搞好制度衔接,在接到民政局关于救助对象信息后及时输入本部门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并按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二)加强制度衔接

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有其他医疗保障措施的医疗救助对象,要在按规定获得相应保障政策的补偿后,再给予医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帮扶和慈善援助的衔接。对经政府救助后,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大的医疗救助对象,要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转介,帮助寻求公益、慈善援助。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方面给予减免优惠,其中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免收普通挂号费、50%收取诊查费、80%以下收取检查费和住院床位费。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也要通过签订定点协议,比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资金公开,对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关于《海城市“阳光救助”工程实施方案》(海委办发﹝201118号)中涉及到医疗救助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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