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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长寿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2023-06-12 11: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长寿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长寿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

区民政局应将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区财政局应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卫生计生、教育、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本部门的救助职责。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标准及救助形式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临时救助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特殊情形的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三)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四)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

(一) 重大疾病困难救助标准

1.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本年度内患危重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和享受各项救助后,按自付医疗费的6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救助对象本年度内患危重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和享受各项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可申请救助,对自付医疗费用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2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3.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员(月人均收入低于长寿区低保标准的2倍)本年度内患危重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和享受各项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的,可申请救助,对自付医疗费用1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1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

申请重大疾病困难救助日期与出院日期相距不得超过一个季度,救助对象需提供医疗发票等证明材料。

(二)意外伤害救助标准

对遭遇突发车祸、溺水死亡、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中遭遇各种意外人身伤害负担超过3万元的给予1500元救助,造成重残(一、二级残疾)的给予3000元救助、造成死亡的给予5000元救助。

(三)突发性意外救助标准

因火灾突发性意外(故意纵火除外),造成家庭财产及房屋损失1万元以上或房屋烧毁1间以上可给予1500元救助,损失2万元以上或房屋烧毁2间以上可给予3000元救助,救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贫困学生助学救助标准

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给予不超过800元救助。被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费用的(且未接受其他救助和资助),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五)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

对因火灾、重病无收入来源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视困难情形给予200-500元一次性救助。

(六)其他救助标准

经调查确实存在基本生活困难急需救助,但无法适用其他救助制度的情形,视困难情况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以上救助,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第八条  临时救助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镇(街)将经过区民政局集中审批或委托镇(街)审批后的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长寿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的临时救助申请。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必要时也可先行受理并妥善解决。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应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给予救助。

(二)审核审批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后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必要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4.审批。临时救助资金审批实行“镇(街)直接审批与区民政局集中审批相结合”的方式:

1)镇(街)直接审批。家庭或个人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并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2)区民政局集中审批。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镇(街)按季度将申请救助审核材料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区民政局实行季度审批,特殊情况应及时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将不予审批的书面理由及所有材料退回受理临时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4)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相互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第四章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区财政局每年应按不低于上年末户籍人口人均10元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今后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增加;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四)慈善机构、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临时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以及挤占、挪用、私分、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重庆市长寿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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