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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南川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完整)

发布时间:2023-06-12 19:48:03 来源:网友投稿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南川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南川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完整)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南川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技奖”)。区科技奖包括科技进步奖、科技合作奖。

第三条 区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四条 区科技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区科技奖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区科技奖的评审规则。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创造出方法、工艺或材料、产品、系统等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特别是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发明;

(三)在科技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

1.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实现集成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实现再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利用先进工艺、方法及其系统,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5.在社会、公益性事业中,实现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外个人可申报科技合作奖:

(一)在我区开展合作研究开发,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为我区引进科技资源,特别是招才引智、引资,做出积极贡献;

(三)促进我区对外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开拓和建立战略性科技合作,做出积极贡献;

(四)为我区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建立创新队伍和创新机构(平台),提升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做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每三年评奖一次。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对获奖项目颁发奖金,对项目主研人员颁发证书,各获奖等次奖金分别是: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

区科技进步奖评选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以空缺;奖金由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分配。

第九条 科技合作奖每三年评奖一次,每次奖励区外人员不超过5人。对获奖人员颁发证书,每人奖励5万元。

第十条 设立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当年申报情况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区科技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区级各部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三)符合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推荐申报区科技奖的科技成果不得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

第十二条 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区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参评项目和人员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和等级建议。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拟奖项目和人员进行公告,公告30日无异议的,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获区科技奖的鼓励申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奖,已获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的不再申报区科技奖。

第十五条 区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区科技奖的获奖证明材料应进入获奖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技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区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南川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南川府办发〔200918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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