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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繁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12 20:48:03 来源:网友投稿

繁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各镇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横山公共服务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繁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繁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繁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优秀范文】



繁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横山公共服务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

《繁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实施;

(二)及时、高效、适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政府辅助与自救相结合,以维持基本生活为主;

(五)侧重于急难型、临时性、补充性。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以及在我县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等人员,因以下原因生活陷入困境,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享受医疗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困难家庭中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四)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五)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家庭。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流动人员遭遇临时困难的,参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流程予以救助。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提供个人和家庭真实情况的;

(二)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采取发放救助金的方式予以救助。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对申请人提出的同一事由,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困难程度确定,单次救助金额为我县低保标准的2-6倍。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临时救助。其中,低收入困难家庭,因病医疗保险报销和救助后,个人支付的金额1万以上的,5-6倍月低保标准救助,1万以下的,3-4倍月低保标准救助,救助对象是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等,救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需要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含横山公共服务中心,下同)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本县户籍居民和外来务工等人员,可以向实际居住地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救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如实填写的《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属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的,分别提供领取相关救助金的证件;

(三)收入和财产证明材料;

(四)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镇政府收到临时救助申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申请人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十二条 镇政府在受理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开展入户调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视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天,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在收到镇政府上报的救助对象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后,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上报的镇政府和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单次救助金额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救助标准以下的,可以委托镇政府审批,镇政府应在审批后将审批决定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金由县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特殊情况可以现金方式进行救助。

第十五条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结束后,按规定补办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各流程应在县一站通公共服务平台中运行。居民既可在易户网直接申请,也可携相关材料至所在村(居)委会办事点由工作人员代为申请。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转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除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外,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县民政部门和镇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临时救助程序,完善办理流程,规范日常管理,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县民政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并纳入征信系统,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县有关临时生活救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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