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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怀远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06-13 12:36:03 来源:网友投稿

怀远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怀远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怀远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怀远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完整版】



怀远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帮助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是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构建和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兜底措施。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应急解困。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快捷施助、及时救助。

(四)强化监督。完善监管措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的临时救助管理工作;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乡镇(区)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村(居)委员会受乡镇政府的委托,承担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和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救助对象:

(一)本县户籍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就学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个人;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已取得居住证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或个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三)在我县未取得居住证的,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县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 范围和标准:

为确保救助公平性,原则上,相同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实行相同救助标准。

(一)突发灾害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雷击、电击、火灾、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或因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按城市月低保标准的6倍、4倍两个档次执行。

(二)因病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按城市月低保标准的6倍、4倍两个档次执行。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对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直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按城市月低保标准的6倍、4倍两个档次执行。

(四)其他生活临时救助。对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一次性救助。原则上,按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倍以下予以救助。

第七条 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七)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区)受理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代理提交申请。受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时,需填写《安徽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户提供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低保户(五保户或低收入家庭)相关证明及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入户核查。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核查要在2人以上,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村(居)委会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意见。调查核实情况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内公示2天,公示要有现场照片等记录。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后,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救助金额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政府全年审批总金额控制在当年临时救助资金总量的20%以内。乡镇每季度末上报有关审批材料,县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拨付到乡镇临时救助专户。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救助的,乡镇政府及县民政局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救助。

(四)发放。临时救助原则上以资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形式进行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局在收到县民政局提供的资金发放清单2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通过金融系统打卡发放。

(五)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家庭,由乡镇政府依据《安徽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县、乡镇(区)、村(居)委会三级信息共享机制。县民政局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并统一保存。

(六)报表统计。县民政局在每季度末及时上报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实施管理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民政局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由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慈善募捐、城乡低保结转资金等来源共同筹集。县财政、民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近年临时救助支出变化规律以及年度财力预测情况,综合测算当地年度临时救助资金需求总额,县财政配套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00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要经常开展困难群众排查,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对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实现救助“无盲区”。

第十四条 县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监督检查机制。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办理程序应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进行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应于每季度末在村(居)委会和其所居住地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当悉数追回,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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