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笔秘书网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教育办法】重庆市开州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精选】

发布时间:2023-06-14 11:00:11 来源:网友投稿

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重庆市开州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重庆市开州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精选】



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车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和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参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24407-2012 。以下简称校车)。

第四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需求;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对学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统筹建立校车管理台帐与数据库,上报校车管理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和校车驾驶人审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依法审核确定校车行驶线路时,应当选择利于校车通行安全的道路,尽量避开危险路段;负责办理校车标牌、标识,统一喷涂校车颜色;对道路交通及安全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学生交通秩序;查处打击校车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对师生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办理牌证和车辆过户、车辆检测等工作。完备校车资料,一车一档,适时更新;对已经许可审核登记的校车监督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装置。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优化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线路;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和营运线路;严厉查处未取得资质而从事非法运送学生的车辆;加强乡村道路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栏、校车停靠点等设施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相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其法人代表为主体责任人,全面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师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发现非法营运车辆运载学生,及时向属地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六条  学校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资格的车辆接送学生。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八条  校车标牌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应当同时取消校车外观标识:

(一)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

(二)改变使用用途不作校车使用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情形的。

第九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

第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校车行驶前,校车驾驶人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十二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载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过核定的人数。应当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四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镇乡街道应当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监管,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校车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对校园周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取缔。

第十六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依照规定严厉处罚。

第十七条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民办学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校车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的幼儿园,应当购置或租赁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参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24407-2012),遵守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县府办发〔2012209号)自行废止。

推荐访问:重庆市 校车 实施办法 【教育办法】重庆市开州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