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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梧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8 11:12:03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梧州市安全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梧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梧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  《梧州市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试行)  》  (梧办发〔20142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  科学合理、  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安全生产职责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纳入考核的对象包括:

(一)  县(市、区)党委政府。

1.  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

2.  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

3.  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行业的负责人;

4.  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采用随机抽取班子其他成员  12  人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1.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

2.没有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其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采用随机抽取安委会成员单位总数的  5%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由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情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等部分组成。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见附件。考核细则视每年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以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每年1月中旬前对上年度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结合每年一月上旬各县(市、区)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督查、走访座谈、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按照考核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综合考核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其中:

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的考核,满分为  1000  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  900  分以上为优秀,700  分在上  900  分以下为良好,600  分以上  700  分以下为合格,600  分以下为不合格。  (  “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

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满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70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称职,60  分以上  70  分以下为基本称职,60  分以下为不称职。  (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按照《广西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桂组发〔20152  号)  、  《梧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试行)  》  (梧办发〔201428  号)规定,如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当年政绩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  。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将予以通报表扬。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取消当年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提请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视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期限整改工作措施,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  (市、  区)  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职情况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会生产委员会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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