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镇赉县农村土地资源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镇赉县农村土地资源承包经营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资源承包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结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镇赉县农村土地资源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镇赉县农村土地资源承包经营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资源承包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土地资源范围
本办法农村土地资源是指国有和乡(镇)场、村集体所有的撂荒地、复垦地、林地、未利用地、草原、水面、泡塘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
二、农村土地资源发包方式
农村土地资源应当采取协商、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竞价。
三、农村土地资源发包主体
(一)国有土地资源对外发包,由县政府委托授权各乡(镇)场和县芦苇湿地管理总站按管理区域进行管理和发包。
(二)乡(镇)、村(社)集体土地资源,由乡(镇)、村(社)负责管理和发包。
四、农村土地资源发包权限
(一)乡(镇)场发包辖区内国有(包括乡镇集体)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草原、泡塘,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查和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权,明确土地性质,再按照农村土地资源发包方式进行发包、签订合同,并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村(社)集体土地、撂荒地、复垦地、草原、水面、泡塘、规划造林预留地(未进行植树,种植作物的)和“四荒”地发包,必须经乡(镇)政府同意,集中连片超过20公顷以上的,须经县政府同意,按照“六步工作法”进行发包、签订合同,并报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五、合同主要内容
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或姓名,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价格和交费方式;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其他约束条款。
六、发包年限及承包费收取办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对开荒地、撂荒地的承包期可与二轮土地承包期相同,但不能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承包费只能确定前5年的,分年度缴费。“四荒”地和泡塘承包期一般为10-20年,承包费只能确定前5年的,分年度缴费。草原承包期一般为30年,承包费只能确定前5年的,分年度缴费。林地承包期一般为30年或一个轮回采伐期,承包费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分段收取。承包期已到期的土地承包合同,如重新发包,要履行“六步工作法”程序,耕地承包期不得超过5年,分年度缴费。国家投资开发耕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30年,实行分段浮动缴费。纳入国家和省开发计划的,由集体或承包人投资开发的土地,承包期不能超过30年,实行分段浮动缴费。
各乡(镇)场及村(社)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对乡(镇)场及村(社)发包的土地有优先承包权。同时鼓励有机绿色食品基地、机械化水平高、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企业和种植大户参与承包。
七、承包费收取标准
2014年初至2018年末签订承包合同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承包费。以后县政府每5年公布一次承包价格。
(一)旱田承包费收取标准。
开荒地、撂荒地和“四荒”地开发种植农作物的,承包费基准数不得低于每年1000元/公顷。
(二)水田承包费收取标准。
1.大屯镇、嘎什根乡、五棵树镇、沿江镇等东部乡(镇)老稻田区土地承包基准数不得低于每年3000元/公顷;新开发其他类型的土地承包费基准数,不得低于每年1350元/公顷。
2.镇赉镇、坦途镇、东屏镇、黑鱼泡镇、建平乡、莫莫格乡、哈吐气乡和其它国有农林牧渔场新开发的可利用土地,土地承包费基准数,不得低于每年1020元/公顷。
(三)草原承包费收取标准。
草地等级由县畜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经现场勘查后界定,界定后的承包费基数应参照以下标准:
1.天然草场承包基准数不得低于每年180元/公顷。
2.草库伦承包基准数不得低于每年225元/公顷。
3.国家投资建设草场,对外发包的,承包费基准数不得低于每年225元/公顷。
(四)林地承包费收取标准。
规划的林业用地在造林前种植农作物的,可参照旱田承包基准数确定承包费。造林后可结合实际确定承包费。
(五)其他类型土地承包费收取标准。
其他类型土地(如水面、苇塘、泡泽等)均参照此办法进行公开发包、竞价发包。
八、发包收益使用
国有土地和乡(镇)所有土地承包费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耕地承包费由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九、责任追究
(一)划清管理责任。本着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对国有和乡(镇)场、村(社)集体土地资源进行登记造册,立卷、建档;乡(镇)场和县芦苇湿地管理总站分别对管辖区域负有完全管理责任;县国土部门对所有农村土地资源负有监管责任;县畜牧部门对草原负有监管责任;县林业部门对林地负有监管责任;县水利部门对行洪区负有监管责任。
(二)加大对私开乱垦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或以承包草原、泡塘、“四荒”地等土地资源为名随意开垦土地和以其他方式私开乱垦等行为,都要加大打击力度。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私开乱垦行为加以制止和打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发包农村土地资源的行为和不按照本《办法》随意确定承包期和承包价格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挤占、挪用土地承包费的村“三委”人员,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事宜
(一)此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不适用于二轮土地承包期的机动地和农民平均承包土地;不适用于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镇赉项目区新增耕地的承包和管理。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镇赉县农村非平均承包土地承包费收取指导性意见》(镇发改联发〔2008〕1号)废止。
(四)本办法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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